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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动力雇佣机制的革新

2015-01-30张金岭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代际青年人用工

张金岭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北京100732)

法国劳动力雇佣机制的革新

张金岭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北京100732)

近些年来,法国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在就业政策调整中,法国特别注意对其劳动力雇佣机制进行革新,先后推出了“新雇佣合同”、“首次雇佣合同”、“未来就业合同”、“代际合同”、“用工服务支票”等新机制,针对不同群体、行业促进就业,虽然有些机制遭遇失败,但这些改革尝试突显了法国目前就业政策调整中的结构性局限所在。法国在劳动力雇佣机制改革方面的思路与举措,及其背后所面临的结构性影响,是了解当代西方社会就业政策改革的一个重要窗口。

法国;劳动力;雇佣机制;改革

自1990年代以来,法国不但经济增长持续低缓,而且失业率居高不下,其就业政策的调整面临着诸多结构性限制,在此局势下,法国在多个层面上努力改革政策,以期应对严重的失业问题,促进就业。这些革新既包括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引导劳动力就业在行业、地域等方面的流动,又包括面向企业设置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促其创造就业岗位,其中占法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成为政府培养就业增长的重点部门,同时还包括在就业理念方面的革新,既在企业与社会间广泛倡导社会团结、安全就业等观念,又努力革新其用工形式,谋求劳动力雇佣方式的改革。虽然有些改革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效,甚至迫于社会压力而不得不改弦更张,但在经济低迷、结构性失业严重的局势下,其努力革新的思路及其具体做法值得借鉴;同时,这些革新之所以未能取得预期成效的原因也值得分析,最主要的即是其社会制度的僵化所导致的诸多负面影响。

早在1970年代末期,法国的经济结构就开始发生深刻变化,并带动了人口职业结构的变革,导致大批劳动力面临结构性失业问题。1990年以来,法国年均经济增长不足1.6%,[1]总体失业率则基本徘徊在7.5%至10.7%之间,平均失业率为9.2%。在此局势下,青年人的失业率更高,其中2003年至2012年间,15岁至24岁青年群体中平均失业率为21%,是同期法国人口总体失业率的2.4倍。不同职业群体所面临的失业威胁不同,其中工人(ouvriers)与职员(employés)群体是最容易遭受失业影响的人,工人群体的失业率是管理人员(cadres)的4倍,而且职员群体的失业率也几乎3陪于管理人员。[2]

目前,法国人口就业大都集中在第三产业部门,它几乎提供了法国所有就业岗位中的五分之四,[3]而且大都在私有部门就业,公共部门大约容纳了22%的就业人口。[4]在欧洲国家中,法国就业率一直相对较低,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近10年来介于63%至65%之间,[5]总体低于欧盟平均水平。[6]另外,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重,到2060年60岁及其以上人口的比重将超过三分之一,[7]这无疑对其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制度等带来深刻影响。

在就业政策调整中,法国意识到失业问题严重与其劳动力雇佣方式的僵化有关。因此,自近些年来,法国着力通过设立新的工作合同,逐步革新其劳动力雇佣机制,比如新雇佣合同、首次雇佣合同、未来就业合同、代际合同,以及将酬劳支付方式与用工机制相结合的用工服务支票等,这些革新分别面向不同的职业人群和企业等雇工机构,并通过税收优惠、减免社会分摊金、财政补贴、发放奖金等措施对雇工企业、求职者进行激励。法国历届政府所施行的劳动力雇佣机制的革新是对其社会局势的积极应对,其经历与教训值得分析和借鉴。

一、新雇佣合同

“新雇佣合同”(Contrat nouvelle ambauche)是在法国时任总理德维尔潘(Dominique de Villepin)的推动下产生的,其基本设想最初成形于2005年4月,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后,于当年8月4日以政府法令(ordonnance)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①2005年7月26日,法国颁法(LOI n°2005-846)赋权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法令的形式颁布新规,施行就业方面的紧急政策举措。,并于当年底得到了法国议会的默许批准。

新雇佣合同制度面向所有劳动者,适用于员工数量少于20人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机制,其政策核心是为鼓励企业扩招员工,允许它们以新雇佣合同的方式招募,并为雇员设立为期两年的“职业巩固期”(consolidation de l'emploi),在此期间雇主可以随时无理由辞退员工,且不受法国《劳动法》中有关企业解雇员工条款的限制。

虽然新雇佣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工作合同(CDI),但这种合同机制却因其具有的两个重要特征而遭到社会层面的强烈不满。这两个特征包括:一是企业主可以无理由解雇员工;二是新员工必须经历为期两年的“职业巩固期”(实际上就用工试用期)。在“职业巩固期”期间,企业主若要辞退员工,可以没有任何理由,不受其《劳动法》中相关条款的限制,只需一个简短的预先通知书,并向被辞退员工支付一笔相当于其工资毛收入8%额度的补偿金即可。而在“职业巩固”期内,若是被雇员工自己提出辞职,则不会享受任何失业津贴,也不必提前通知企业主。这一点亦被认为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因为依照此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工作时间超越6个月,即可获得享受失业津贴的权利。这项改革,在当时涉及到法国96%的企业,以及29%的企业雇员。[8]

这种合同机制在企业解雇员工的程序上,逃脱了常规的做法,本可以避免法国在劳动保护方面标准过高对促进就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是却遭受到强烈的反对。工会组织与左派政党严厉批准这项改革有可能导致不稳定状态,以及出现劳动条件恶劣、无酬劳工作、雇主因其个人喜好随意辞退员工等情况,担心青年群体会成为廉价劳动力,并批评此举违反诸多法律,违背平等、公平的原则。很多社会机构也普遍认为这种合同机制是不稳定的工作合同,持有这类合同的劳动者在申请租房、银行借贷时,都会遇到因为被认定“工作不稳定”而遭到拒绝的情况。由此来看,法国诸多社会制度本身的僵化也为其劳动力改革制造了阻力。

从用工机制革新本身而言,新雇佣合同可谓是意在盘活劳动力市场的新举措,但它之所以遭遇失败,主要是来自于社会层面的压力,既有社会保障制度在劳动保护方面所积累的保守传统――实际上有些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改革的“包袱”,又有来自于民众观念层面的阻力,长期在高福利制度下工作和生活、受到严格的劳动制度保护的一部分法国人已经习惯于此,失去了接受挑战的意愿和勇气。

即便是在尝试签订新雇佣合同的群体中,能够坚持下来的也不多,由此很明显看得出新机制的现实成效并不高。根据法国劳动部门的一项调查,[9]在2005年开始施行该制度时签署的诸多新雇佣合同的劳动者中,6个月后离职者占30% (其中有60%的人是在被雇用后的前三个月内离职的),高于同期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略低于固定期限合同(CDD);一年后只有50%的人依然在同一家企业工作,四分之一者自己提出辞职,另有四分之一被辞退。

在坚持了不到三年后,新雇佣合同制度最终被2008年6月25日颁布的一项瞄准法国劳动力市场现代化的法律(Loi n°2008-596)废除。不过,总体来看,新雇佣合同是有利于激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在一些企业雇主看来,新雇佣合同制度摆脱了在解雇员工时繁琐的法律程序,有益于盘活用劳动力市场,淘汰不合格员工。在上述调查中,有8%的企业主是受到新雇佣合同制度的激励才雇工的,还有20%的雇主在此机制下提前雇工。但是,这种机制对有些企业也没有太多的吸引力,他们对此改革持保留态度,更关心的则是政府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尤其是税收与社会分摊金的减免,以进一步降低劳动力成本,增加其用工的动力。

实际上,法国当时的改革在其酝酿期间,就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和支持,甚至有些看法还认为改革力度仍可以再大一些,还可以走得更远一些。比如,当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相关专家表示,这项改革为法国劳动力市场改革找到了新的动力与调整方向,是降低高失业率必不可少的举措,并提出可不必对新雇佣合同的适用范围与期限进行限定——意即延长为期2年的试用期,并将此机制拓展到员工数量在20人以上的企业,这样还可以进一步放宽政策,使之成效更大。[10]

2005年,法国政府曾希望以新雇佣合同机制的革新,带动其它方面的改革,但这次改革的失败使其后续目标落空。当时,法国政府意欲进一步推进的改革包括:整合各类合同机制,以简化用工机制,全面推进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改革;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改革;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动力,并加强对失业人员中不积极再就业者的惩罚,对政府发放的失业救济津贴的额度封顶,并施行递减的救济机制,等等。[11]

二、首次雇佣合同

在新雇佣合同制度遭到法国社会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德维尔潘政府又于2006年1月提出设立“首次雇用合同”(Contrat première embauche)制度。这种新的用工机制在当年3月31日颁布的《机会平等法》(Loi n°2006-396)中得到法律层面上的确认。

首次雇佣合同是一种与新雇佣合同平行的用工制度,二者的政策核心基本一致——被雇佣员工须经过为期两年的“职业巩固期”,在此期间雇主有可以不须任何理由辞退雇员,以摆脱《劳动法》有关雇员辞退的繁琐程序,快速淘汰企业中不具备竞争力的冗员;其区别在于:新雇佣合同涉及到所有劳动者,而首次雇佣合同制度则只是面向26岁以下的青年人,而且适用范围则只限于员工数量在20人以上的私有企业。同时,政府还给予优惠政策,即签订首次雇佣合同的雇主,可以在三年内免除应为其所雇员工缴纳的社会分摊金。

在反对新雇佣合同的情绪还未平息之际,首次雇佣合同制度的推出同样引起了法国社会的强烈反对,尤以年轻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为主,随后又得到一些工会组织、左派政党的支持,反对者坚持认为,这类合同机制使得企业辞退员工的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导致企业滥用其权力解雇其员工,对青年人就业非常不利,更会使他们处于不稳定的生活境地。在多重社会压力下,首次雇佣合同制度在出台后不久,就于2006年4月10日被政府新政所取代,以帮助那些在就业中处于困难境地的青年人更好地融入劳动力市场。

首次雇佣合同制度的失败,同样深刻地反映出了法国就业政策改革的困难所在,不但既有社会制度本身在劳动就业保护方面的过高标准迫使政府进行机制革新,以规避社会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且普通民众的反对尤其强烈――他们“有保障的生活”使之日渐失去了接受挑战的勇气,在就业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难以协调平衡,拥有“惰性”者已无法接受不稳定的用工制度。但是,首次雇佣合同在机制设计上有益于培养青年人在择业过程中的竞争意识,使之自觉、积极地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确保个人就业的安全性。由此也能看出,法国就业政策改革首当其冲要面对的就是来自于民众间过于保守的观念。

三、未来就业合同

在就业领域内,“未来合同”(contrat d'avenir)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05年右翼总统希拉克时期颁布的《社会团结规划法案》(Loi n° 2005-32)中,设立这种雇佣机制的目的是在政府主导下,帮助那些就业困难的特定群体。享受此类特殊用工机制的群体主要是享受政府提供的就业团结收入(revenu de solidarité active)、边缘父母津贴(Allocation de Parent Isolé)、特殊团结津贴(Allocation de Solidarité Spécifique)、成年残疾津贴(Allocation Adulte Handicapé)等福利待遇者。国家对在此机制下签订的用工合同的期限、工作时长、工资标准等进行了限定,并给予工资补贴、税收与社会分摊金免除等优惠措施。[12]

左派总统奥朗德上任后,专门针对青年人失业问题,进一步发展了这类用工机制,并提出“未来就业”合同(emploi d'avenir)的概念。该类合同期限至少1年,最长可为3年(包括延长和续签时间),受益群体主要是16岁至25岁的青年中专业技能较为缺乏者。

企业主若以未来就业合同的形式雇佣青年人,只须承担被雇员工工资的25%,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或国家支付,同时还享受税收优惠、社会分摊金减免、发放奖金等激励措施。接受这种合同机制就业的青年人同时也享受一些鼓励政策,比如每周工作时长为26小时,按最低工资标准(Smic)领取报酬,同时还可以继续享受政府颁发的其它津贴等。法国政府着力推出这样的用工机制,最主要的考虑就是鼓励和推动青年人再就业,以避免部分青年人未就业就失业,帮助一部分人摆脱长期难以有效地融入劳动力市场的困境。

四、代际合同

青年人与中老年人就业是近年来法国就业政策重点关注的两大群体。虽然中老年人的失业率较低(近10年来徘徊于5%至7%之间,平均6.2%[13]),但受到退休制度、养老制度等改革的影响,中老年人就业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与本就困难的青年人就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结构性的竞争关系,很多企业中这两类群体的用工偏好不同。在此局势下,法国于2012年底推出了一项建立“代际合同”(Contrat de génération)的就业政策改革方案,[14]将青年人就业与中老年人就业综合起来考虑,并于2013年3月1日颁布了《代际合同法》(Loi n°2013-185)。[15]

作为一种促进就业的制度设计,代际合同的目标是在员工数量不超过300人的企业中,创立由青年人和具有较高职业技能的中老年人共享的工作岗位,以鼓励企业雇佣青年人、维系中老年人的就业。其目标有三:一是促进青年人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形式就业;二是维系和促进中老年群体的就业;三是在不同代际之间传承职业技能。

对于享受这一机制下政府援助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接受援助之前的六个月内没有出现经济性裁员,二是在接受援助期间不辞退年龄在57岁以上的员工(残障人士为55岁)。[16]同时,相关企业还必须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就代际合同的施行协商达成新的劳资协议,否则将会受到政府财政方面的惩罚。劳资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保证青年人可持续就业的措施、维系中老年就业的举措、技能传承的举措等。

在代际合同机制下,受益的青年人须年龄在30岁以下,企业须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形式招募他们,且一般全职工作。如果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全职工作时间的五分之四,也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工作合同。代际合同的相关方,即职业资质高的中老年员工,须拥有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年龄须在57岁以上(残障人士为55岁)。代际合同制度对企业的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签一份代际合同,企业每年可获得4000欧元奖励。为保证这项改革举措顺利实施,政府动员相关部门对企业落实合同的情况随时进行监督,要求企业及时向公共就业部门的监督机构递交相关材料,以证明签订代际合同的青年人和中老年人一直在岗工作。

这项改革鼓励企业将招募青年人就业视为其自身发展的一种机遇和投资,重新评估高资质的中老年员工对企业发展的价值,把青年人与中老年人联合起来协同安置就业,对于法国的经济发展是一种推动力量。据政府估计,自2013年到2020年,将先后有超过500万人退休,而这项改革将保证同时有近600万名青年人进入职场,并且使之提前掌握了必须的职业技能,这种职业技能传承的方式是法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必须。[17]

五、用工服务支票

早在1994年时,负责社会保障缴纳与家庭津贴管理的机构Urssaf就开始推行专门用于支付家政服务费用的一种特殊支票,后来法国将此机制进一步拓展,变革成为通用的用工服务支票(Chèque emploi service universel),将之全面推向跟“服务于人”(services à la personne)相关的雇工行为,主要包括面向家庭的服务(照看孩子、学业辅导、家务协助、孩子外出陪护)、面向日常生活的服务(房屋维护、家庭卫生保健、打理花园、做饭、购物、临时看护),以及面向老年人与残障人士的服务等。用工服务支票不但是法国政府推出的“社会团结”计划的组成部分,更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杠杆。

自2000年开始,法国政府就开始将发展“服务于人”的相关行业作为维系社会团结、拓展就业的政策重点。据法国社保机构Acoss发表的一份有关家庭雇工的统计数据,2004年时,法国存在雇工行为的个体雇主已经涉及到170万个家庭,2005年则增长了5%。[18]由此,法国更加坚定了发展这一行业的信心。在此背景下,2005年7月,法国专门颁布了一项鼓励“服务于人”的相关产业发展、巩固社会团结的法律(Loi n° 2005-841),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工服务支票制度。此后,法国每年都要对此机制进行适应调整,尽管后来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法国民众个体雇工的行为减少,但这类涉及社会服务的行业仍旧是法国为实现加强社会团结、促进就业等目标所重点考量的行业。

用工服务支票拥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所有支票都是预付费的,二是用支票支付被雇人员的报酬,实际上也是对雇佣行为进行申报的方式,这样可以免除“打黑工”现象中偷税漏税的行为。该支票既可用于支付个人佣工的工资,亦可用以跟提供家政服务的社团组织、企业等进行费用结算,使用起来便利、安全,还可以免税。使用者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虽然在数量上有年度最高限额,但其比例可高达雇工费用的50%,并且还有可能免除部分雇主应当缴纳的社会分摊金等。

在力推这一新机制的时任就业、社会团结和住房部部长博洛(Jean Louis Borloo)看来,企业可以直接向其员工提供已预存费用的用工服务支票作为公司福利,员工则可用它支付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这样还有益于“使普通民众以低廉的价格和最快的速度获得家政服务及其它社会体系的服务”。[19]

用工服务支票制度方便了个体雇主结算其个人雇工的相关费用,不但是劳务支付制度的革新,更是法国政府促进就业的一种创新手段。发展社会服务、家政服务等行业一直被法国政府认作是具有巨大经济、就业潜力的领域,这类行业所创造的就业岗位不会像普通企业的用工岗位一样会随着产业变迁流出法国社会,而且也是着力促进女性就业的重点行业,同时还可以使在此领域内原本早就存在的“地下”用工透明化,虽然政府给予了大量的财政优惠,但实则有益于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

六、观察与思考

在法国劳动力雇佣机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类合同,基本上都是在政府财政援助、减免税收和社会分摊金等优惠措施的框架下签订的,它们都属于“援助合同”(Contrat aidé),对政府的财政投入有很大依赖,这就势必加大了本就沉重的公共支出的负担,是否存在促进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还须进一步观察。但是未来就业合同、代际合同、用工服务支票等举措在短期内可以促进就业,稍微缓解其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压力。

综合来看,在其就业政策改革中,法国特别强调了国家在战略引导方面的作用,不但在劳动力雇佣机制改革方面谋求创新,注入新的理念,而且还加大财政投入,并就其干预方式进行改革,鲜明地突显出法国在劳动力市场改革方面求新求变的思路。有些机制革新虽然失败了,但作为一种尝试,它们衬托出了法国目前所面临的困难重重的结构性影响因素的存在及其表征,也给法国进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能看得到法国社会制度的僵化、民众观念保守等负面影响的力量十分强大,综合协调改革社会制度、引导民众转变观念以适应当代社会局势的变迁,应当是未来法国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

[1]Insee,http://www.insee.fr/fr/ffc/figure/NATTEF08112.xls,2014-12-20.

[2]Insee,http://www.insee.fr/fr/themes/document.asp?reg_ id=0&id=4182,2014-12-20.

[3]Insee,http://www.insee.fr/fr/ppp/bases-de-donnees/irweb/martra12/dd/excel/martra12_t201.xls,2014-12-20.

[4]Julien Pouget,Secteur public,secteur privé:quelques éléments de comparaisons salariales[EB/OL],Insee,http://www.insee.fr/ fr/ffc/docs_ffc/salfra05b.pdf#page=1&zoom=auto,-12,704,2014-12-20.

[5]Insee,http://www.insee.fr/fr/indicateurs/ind14/20140605/ sl_partdanspop.xls,2014-12-20.

[6]Insee,http://www.insee.fr/fr/ffc/figure/CMPnon03179.xls; Eurostat,http://appsso.eurostat.ec.europa.eu/nui/submit-ViewTableAction.do?dvsc=1,2014-12-20.

[7]Insee,http://www.insee.fr/fr/themes/document.asp?ref_ id=ip1320,2014-12-20.

[8]法国政府企业服务网:http://archives.entreprises.gouv.fr/ 2012/www.pme.gouv.fr/economie/chiffresclefstpe/tpe_pme.pdf# page=5&zoom=auto,71,-6v,2014-12-20.

[9]Ministère de l'emploi,de la cohésion sociale et du logement,Le contrat nouvelles embauches un an après[R],Premières synthèses,mars 2007,n°09.1.

[10][11]Le FMI applaudit[N],L'Humanité,22 juillet 2005.

[12]企业管理人员服务网:http://www.journaldunet.com/management/pratique/contrats/68/le-contrat-d-avenir.html,2014-12-20.

[13]Insee,http://www.insee.fr/fr/ffc/figure/NATnon03346.xls,2014-12-20.

[14][17]法国国民议会: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14/projets/pl0492.asp,2014-12-20.

[15]法国法律服务网: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jsessionid=?cidTexte=JORFTEXT000027123803,2014-12-20.

[16]法国公共服务网:http://vosdroits.service-public.fr/professionnels-entreprises/F31262.xhtml,2014-12-20.

[18]法国家政服务网:http://letarif.com/histoire-plan-borloo-2005-2009,2014-12-20.

[19]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6-02/15/content_ 4182859.htm,2014-12-20.

[责任编辑:寸言]

Reforms on the Mechanism of Labor Employment in France

ZHANG Jinling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32,China)

In France,the unemployment rate has continually been at high level in recent years.In its adjustment of employment policies,French government has particularly paid attention to reform its mechanism of labor employment,successively conceiving several new measures to promote employment among different social groups in different sectors,such as“Contrat nouvelle ambauche”,“Contrat première ambauche”,“Emploi dk'avenir”,“Contrat de génération”,“Chèque emploi service universel”,etc.Some measures having been failed,but these reforms have highlighted some structural limits that France has to confront in its employment policy reforms.French new conception and mechanism in its employment policy reforms,also their socio-structural effects,constitute an important window to understand the reforms on employment policy in contemporary Western societies.

France;Mechanism of Labor employment;reforms

F246

A

1673-2375(2015)04-0078-06

2015-05-22

张金岭(1979-),男,山东东营人,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国社会文化与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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