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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演变:群体性事件中群体行动的生成逻辑*

2015-01-30黄毅峰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个体群体情绪

黄毅峰

情绪演变:群体性事件中群体行动的生成逻辑*

黄毅峰

纵观群体性事件中群体行动的生成逻辑,可以发现它们的发生过程有着某些共同特征与规律,与情绪的不断演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情绪累积为群体行动积蓄能量,孕育着群体行动;情绪传染为群体行动扩大主体,扩散群体行动的范围;情绪认同为群体行动赢得信念支持,获取群体行动的强大动力;诱致事件激发群体行为,成为群体行动的导火索;情绪释放是群体行动的集中体现和最终归宿。以某种方式让社会不满情绪得到宣泄是预防群体行动的根本出路。

群体性事件;群体行动;情绪

近年来,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急剧增多,社会冲突能量也在不断聚集,出现大量具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在众多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一是众多非直接利益主体纷纷参与其中,他们与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二是群体内部个体之间的差距甚大,是一个高度异质性群体,诉求各不相同,缺乏明确的组织性,却能在短时间内大规模聚集,形成一个瞬间高度紧密的群体。在群体性事件中,众多的非直接利益主体能够在短时间迅速聚集,采取集体行动的方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情绪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情绪的作用,特别是一些不满情绪得不到及时释放或合理解释,长久积压会对人的身心产生负面影响,人们由日常状态下的理性人变为危机状态下的感性人或非理性人,从而采取群体行动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一、情绪累积为群体行动积蓄能量

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遵循着一个共同规律:长时间的情绪累积,遇到特定突发事件,产生情绪发酵,形成情绪认同,最终演化为群体行动。事实证明,个体对于社会的不满只能产生个体的反抗,并不具备引发群体行动的能量。但是群体行动则不同,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必有其背后的集体能量,这个集体能量就是大众潜在性的负面情绪积累,它为群体行动的诱发提供了原动力。例如,在贵州“瓮安事件”中,这种负面的情绪累积表现为长期以来政府与民争利形成的官民对立,政府不作为所引发的群众抱怨;在安徽“池州事件”中,表现为政府对外地投资者的特殊保护与民众对外地人的怨恨之间的对立情绪。如果这种不满情绪在短时间得不到有效纾解,就会越积越深,最终形成累积效应,成为孕育群体行动的温床。

伴随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是社会结构的不断重组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不可能保证所有人获益,更不可能保证所有人都平等受益,比如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公共资源的分配不均等问题就是其集中体现。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在社会结构中很容易出现断裂带,而这些断裂带把社会分裂为若干个阵营。在当下的中国社会,这些对立的阵营集中体现为普通民众与基层政府的对立,贫困者与富裕者的对立。这种对立一旦形成,所有的人类情感在这个微观世界中很简单地分成了若干群体。同一群体的人们拥有同一类别的思想情绪和情感认同,而这种同一性的情感理念让具有相同经历的民众逐渐演变成一个个团结紧密的具有严重社会不满的群体。经济增长带来的另一个客观后果就是民众的期望不断提高。在物质条件得到不断满足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社会参与,期望在现实社会中能有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诉求。但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的社会政治体制无法有效满足公民提出的社会参与需求,因此就引发第二个问题——发展型相对剥夺感。这种相对剥夺感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利益或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得到公平的满足,人们在比较中产生一种心理失衡状态。马克思对此有过非常形象的比喻:当大家都一样住在茅屋的时候,人们并不察觉生活有多艰难;但是当茅屋旁边出现了豪华的宫殿时,住在茅屋的人们就开始感到自己的生活不堪忍受,因为宫殿的豪华反衬出茅屋的简陋与寒酸。在这种情况下,住在茅屋中的穷人们同病相怜,为了共同利益,他们往往会选择以群体方式向富人发起反抗,他们相互慰藉,相互同情,结为群体。当然,宫殿中的富人们也同样可能会对茅屋中的穷人产生集体厌恶,他们会团结一致赶走穷人,以免影响他们的生活。这样,看似生活在一起的人们便无形之中开始分裂,逐渐形成互相对立的群体,并且在群体内部,社会怨愤情绪开始不断淤积。

如果这种不满情绪不能得到及时释放,找到合理解释,就会长期积压,久而久之慢慢对人的身心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导致社会不良情绪的出现。如果这种负面情绪超过一定限度,“量变”产生“质变”,就为群体行动积蓄了能量,提供了原始动力。2008年“瓮安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就源于这种情绪的积累。当时瓮安群众的不满情绪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当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这部分群众虽然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却没有获得政府的相应补偿,要么补偿条件过低,要么补偿标准不统一等,这严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引起了他们的不满,让他们感到未来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产生对未来的焦虑。其二,“瓮安事件”之前的瓮安,当地社会秩序非常混乱,黑社会十分猖獗,民众对于人身安全出现了严重的恐惧和担忧,甚至有人为了自保被迫加入黑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为数不少的瓮安人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满情绪。当死者同学手举横幅游走街头的时候,那些长期以来对政府存在种种不满,积压着怨气的部分群众虽然与死者毫无关系,但仍毫不犹豫地加入游行队伍当中,从事件的旁观者转变为群体行动的参与者。而“万州事件”则是因为三峡工程的建造,导致库区产业空心化,引发人民生活水平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但官员腐败在当地十分普遍,使得群众对于自身生存状态不满,对政府的怨气不断积累。由此可见,任何群体事件都非偶然,弥漫在民间社会中不断累积的怨恨和情绪,才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

二、情绪感染为群体行动扩散范围

情绪是具有高度传染性的,扩散性构成了情绪的一个核心特征。而这种传染性的形成源自于行动过程中由心理暗示所引发的情绪感染作用。调查研究表明,参与群体行动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人情绪的感染或者他人的暗示,最终介入群体行动,引发群体性事件。因为一旦受到其他人的情绪传染,人们的情绪往往会朝着他人所暗示的方向发展。只要仔细观察众多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每一次冲突中,其主体往往包括两部分:处于冲突核心地位的积极参与者和被吸引到现场的旁观者。与冲突的直接参与者一样,观众也是整个局势的重要组成部分”[1](P2),他们对冲突的结果起着重要的影响,因为吸引到现场的观众人数往往是冲突直接参与者人数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虽然他们处于观望状态,但他们随时都有可能介入群体行动当中,成为冲突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对于冲突各方的态度也从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偏不倚;冲突所激起的情绪直接传递给旁观者”[1](P2)。这种传递实际上就是一种心理暗示。心理暗示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心理作用方式,是指“在非强迫情况下,一个人以不明显的方式发出某些信息,引起他人不加批判和分析的接受,并做出相应反应的心理现象”[2](P47)。心理暗示容易在群体内部个体之间发生作用,当外界刺激不断唤醒群体成员的内心偏见和刻板印象时,也把那些与偏见和刻板印象有关的情绪一并激发出来,这时与情绪相伴随的下意识动作(如一句话、一个动作,一瞬间的表情)都会对群体内部的其他成员产生心理暗示的效果。例如,在群体行动中,如果某个个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不适合公开告知或者劝说他人,这时候心理暗示就成为向他人告知内心意图的最佳途径。这样,他们既可以将自己的意图传递给周围的人,又可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在群体行动前的特定阶段,所有参与者往往都处于高度激情状态之下,缺乏理性思维,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成员很难逃出心理暗示的“魔爪”,极易受到周围他人情绪传染和观点左右,情绪在他们之间有着高度的感染性。

这里的情绪感染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通过相互刺激、相互感染、相互强化而发生情绪交互传染的一种心理现象,是一个人经外界刺激产生心理体验进而引起他人产生相同或类似的体验,并相互传递,交叉感染,使群体成员产生共同心理体验的过程”[2](P45)。情绪感染会对旁观者产生影响,那些犹豫不决、无动于衷的旁观者,在情绪感染的作用下,逐渐发展成一个感染他人的传染者。这与从众现象也有关联。在从众现象中,开始阶段往往是个体行为方式与群体行为方式存在不一致,个体有自己的独立思维和行为方式,群体也有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导致个体处于矛盾冲突与挣扎当中。然而,当个体看到群体成员一个个地开始放弃自己的独立思维和行为方式,跟随群体思维和方式行动后,他们在其他人的影响下,开始减少阻止个体以某种方式行动的内心限制,解除了内心约束,开始尽情释放内心欲望,从而深深卷入到群体的激动和狂热行为之中[3](P440)。由于群体行动的参与者大部分具有相似的生活经历,所以情绪感染在这样的群体中很容易唤起他们的共鸣。因此就不难理解,在各种群体事件中会出现众多与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民众,而且这些民众在群体行动中往往比直接利益相关者表现得更激烈、更疯狂,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情绪感染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这种情绪感染作用由于大众媒体的发展又获得了更大规模的扩散。伴随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社会流动性不断加强,一场看似微不足道的事件极可能瞬间放大,大范围进行传播。

三、情绪认同为群体行动获取信念

通常意义上说,“群体”一词是指聚在一起的个人,无论他们来自何方,属于什么民族、职业或性别,也不管是什么事情让他们走到了一起。但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群体”一词有着不同的含义,意味着他们是“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采取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4](P45)。因为当原子化个体融入群体后,他的人格、行为、举止等将会按照群体规则发生深刻变革,并且被群体肢解与重塑,使得他转变为一个完全不同的自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群体对个体的驾驭和操控,个体被群体所淹没。在群体中,个体之间虽然彼此素不相识,但他们被同样的情感所支配,具有同样的情绪认同,自发地融为一个临时性集体。在这个临时性集体中,他们把自我利益放在一边,接受共同愿望,忠诚意见领袖,逐渐失去理性与鉴别力,这既是恐惧的结果,也是试图获得某种愿望的需要。他们试图并肩作战,试图在群体中获得安慰与发泄。群体行动的最大特征在于每一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意识:他们是在为集体战斗,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融入群体,他们的人格就意味着被群体化了,很快就会被群体目标与愿望内化,群体就成为他们个性的一种延伸。

古斯塔夫·勒庞指出:“群体中的个人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4](P52)。在群体中,“每个人都时不时地被迫服从主管和上级的决定。他们往往不假思索地接受其朋友、邻居或者政党的观点。他还常常采纳周围人的态度、语言和品味格调。更糟糕的是,一个人一旦加入一个群体,深陷于一群民众之中,就可能变得过分暴躁、惊惶、热情或者残忍。他的行为举止与道德良心相抵触,与其他利益相违背。在这种情况下,他似乎完全变了一个人”[5](P17)。究其原因,在于个体的理性被群体的无意识所代替。这种无意识现象极容易在群体生活中出现,因为在群体行动中,个体的人格和才智很快就会被削弱,个体异质性被群体的同质性征服,群体无意识占据上风,个体理性逐渐丧失。伴随着这种集体无意识在社会团体内不断积聚,群体变得越来越疯狂,如果没有强大的外力阻止,群体的无意识就可能导致一场革命、战争的爆发或类似事物的精神瘟疫。当集体无意识被无限激活时,介入群体当中的你就不是原来单独时候的那个你了。你不仅仅处在这样的群体行动中——你就是群体行动的本身。

考察群体行动的发生过程可以发现,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群体行动在刚刚开始的时候,介入群体行动的民众数量都不多,多则几十人,少则几个人,并且信息传播的范围也极其有限,尔后之所以规模不断扩大,范围迅速蔓延,就在于众多的旁观者被群体的这种无意识行为所感染,产生强烈的情绪认同,逐渐介入群体行动当中,由“孤独的狂欢”变成“大众的反叛”。这种情绪认同在持续发酵之后就会进入群体聚集阶段。在这个阶段,受诱致事件的激发和谣言传播的催化,民众基于共同心理感受集聚一起,发生面对面互动。由于他们具有相似的生活背景或生活经历,因此对某些话题的关心也具有一致性,容易形成共同的思想和情感。这种一致带来的是群体心理的增长,而与此同时群体心理又会反过来强化个体的群体认同,并将个体的目光限制在狭小的群体范围内,不再接受其他信息,不去考虑相关的事情,一个现实的社会群体便由此形成。一旦这个群体得以形成,在探求事实真相和谋求事件解决的动机驱使下,群体注意力集中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逐渐固化自己的立场。事实上,这种群体的认知过程并不能形成一个理性的认知思维,自觉不自觉受到一种群体机制的作用,而这种群体机制客观上会使人产生强烈的团体归属感。这种团体归属感形成之后会对个体形成群体压力,每个个体不知不觉地就会在知觉、判断上表现出与多数人相一致的从众现象。随着群体内部的互动机制的显现,在相互鼓动下,最初作为观望者或围观者的民众在好奇心的指引下逐渐介入群体行动。

四、情绪激发是群体行动的导火索

勒庞说过:“一千个偶然聚集在公共场所的人,没有任何明确的目标,从心理学意义上说,根本不能算是一个群体。要想具备群体的特征,得有某些前提条件起作用”,但“有时,在某种狂暴的感情——如因为国家大事——的影响下,成千上万孤立的个人也会获得一个心理群体的特征”[4](P46)。在一个社会中,特定的地域背景、类似的生活经历以及多年以来产生的刻板印象,会使社会郁积的负面情绪积累迅速在社会之中蔓延,最终覆盖整个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偶然事件就足以将人们长期积压在心里的各种怨气集中迸发出来,从而很容易使人们自我划入“同一阵营”,立刻获得群体行为特有的属性。这就是群体行为的第二个要素,社会郁积情绪的诱致激发事件。所谓诱致激发事件,就是一些有针对性地表现出社会矛盾某一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关于贫富差距、社会不公、官员腐败、政府不作为等方面问题的社会事件。在这样的事件中,一般都是事件的受害者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引起周围群众感同身受的共鸣。也就是说诱致事件能够激发暗藏在社会公众心里的不良郁积情绪、点燃社会内部积聚的心理燃烧物质,使长期积聚的社会矛盾通过这个事件爆发出来。而且,由于这种事件缺乏相应制度的利益诉求以及情绪宣泄的特征,它的烈度与强度比较高,不会像自然事件那样主动向逐渐消解的方向变化,而是会日趋对抗与激化。因此,充分认识和有效解决好这种诱致激发事件非常关键,大量群体性事件就是由这种诱致激发事件引起并最终演化为群体行动的。“瓮安事件”就是由少女李树芬跳河死亡,家属和周围群众为李树芬死亡讨说法诱发的。“万州事件”的诱致激发事件是政府临时雇佣工作人员冒称公务员殴打搬运工,与此同时打人者还声称打死人也没什么大不了,自己可以拿钱摆平,正是这句狂妄之言直接点燃了长期以来群众对一些政府官员的强权行为等累积的不满情绪,使得本来很普通的一起社会治安事件迅速转变为一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四川“广安事件”的发生则是因为一名四岁儿童误喝农药,家属把小孩送到医院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导致小孩死亡。在大多数情况下,诱致激发事件如果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体行动是很难诱发的,其发生的最常见情况就是由于诱致激发事件因管理和控制不力而引致新的事件形态,我们将其称为次生事件。如果次生事件与诱因事件的关联性很强,就会加速和促使相关次生事件的发生,进而导致冲突事项和冲突诉求多元化,这就更容易使冲突激化和升级,并极易发展到失控的地步。比如“瓮安事件”首先源于初中女生溺水身亡,家属和周围群众对其死因存在质疑,接下来女孩家属到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诉求,但相关部门处理不力,长时间得不到合理解释,使双方矛盾升级,形成一个新的次生事件,加上少数黑社会势力在其中作祟,致使民怨越来越沸腾。“孟连事件”则源于当地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整治中抓了部分胶农作为嫌疑人,进行抓捕时引发警民冲突并导致胶农死亡,加之胶农和橡胶公司利益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引起胶农对政府的不满以及对政府偏袒橡胶公司的猜疑情绪,进而引发次生事件,诱发了大规模的群体事件。

在诱致事件的激发下,民众极易将事件的境遇与自己的经历和处境联系起来,从而触动人们隐含于内心深处的怨恨情绪,并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当一个人产生群体情感共鸣时,个体的负面社会心理就会减弱,取而代之的是群体的负面社会心理的增长,同时群体的负面社会心理又会反过来强化个体的怨愤情绪,这两个因素相互作用,导致高度认同群体的成员会以各种积极因素给所属群体涂上神圣的色彩,同时给外群体贴上各种消极的标签,导致认知偏差。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往往是因为群体对自身弱势群体特征的认同,加上以往经历所留下的心理暗示,受到诱致事件的影响,从而激发群体行动的发生。在“瓮安事件”中,当瓮安县公安局发布受害人死亡原因系溺水身亡的鉴定结果时,几乎所有人都质疑公安局尸检报告的真实性。然而,当有关“死者是被强奸之后扔进河里的”、“死者死的时候喉咙里被检查出有安眠药”、“肇事者是某某高官的亲戚”等谣言出现时,却迅速被公众接受。即便后来请来市、省两级法医对受害人尸体再次进行尸检结果无异时,公众与死者家属对尸检报告仍持怀疑态度。

五、群体行动是情绪释放的集中体现

心理暗示、情绪感染,加上领袖示范与群体模仿,使得群体成员之间的情绪与行为不断发生相互作用,群体情绪变得热烈,并迅速传遍整个群体。伴随群体情绪愈演愈烈,随时达到爆发的“燃点”,点燃群体的疯狂行动。而且,最关键的是群体的“燃点”取决于群体成员“燃点”的最低值,而不是“燃点”的均值。显然,群体愤怒的“燃点”非常低,很容易被点燃。一旦达到“燃点”,群体成员深藏于心中的愤怒瞬间就可能被点燃,首先那个燃点最低的人情绪开始失去控制,然后蔓延到整个群体。这样,就慢慢形成了一个意向、追求和态度一致的临时集合体,愤怒的情绪在群体中不断发酵、蔓延,并引发疯狂的行动。人们借助各种方式宣泄内心的怨气,表达心中的不满,一部分甚至采取暴力行为,借助打、砸、抢、烧等各种手段,发泄长期积压在个体内心世界和群体内部的怨愤与不满。

非理性的个体行动之所以会很快引发群体的非理性行为,主要是因为群体心理机制的作用。首先是去个性化机制。去个性化概念是1952年由著名心理学家费斯廷格、奥尔伯特和纽科姆等人提出,他们认为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其群体成员产生去个性化倾向,即介入群体的个体会感觉到自己隐匿在群体之中,个体身份被群体肢解,他们不会被辨认出来。然而,人们一旦处于去个性化状态时,就表现出判断能力的下降、外在行为与内在心理的不一致、自我约束力明显降低,容易情绪化,变得冲动而不能自主。在群体行动中,群体规模越大,越有可能使人最大限度地降低自我观察和评价的意识。当个体融入群体中后,平时保持的压抑行为在这个时候出现放松状态。个体的思想和行为在群体的思维与行为的感召下表现出强烈的无意识和非理智特征,并且呈现出简单而夸张的特点,这时任何一点微小的刺激都完全有可能在群体成员中激起强烈的情绪反应和行为冲动。其次是责任淡化机制。在群体行动中,个体之所以会出现平时不可能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众多参与者都有这样一种心理,即认为群体行动是大家共同的行为,我只是其中的一分子,我是跟着别人的行动而行动,即使“秋后算账”,群体行动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才是主要责任人,如果我有什么责任的话,也只是参与而已,最坏的后果也就是大家一起受罚,分担下来处罚更是微乎其微。这种“零成本”的预想和“法不责众”的心理导致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淡化,其直接结果就是使人们的冒险性行为得到鼓励。在这种心理作用下,群体行动的参与者突破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观念以及法律约束,心中的恐惧感消失,进而随意放纵自己的言行,恣意妄为,无所顾忌。最后是从众效应的影响。所谓从众是指个体的观念与行为由于受群体观念与行为的影响,从而使个体与群体多数人发生方向一致的变化的社会现象。当个体置身于群体之中,或者以旁观者的身份存在于群体周围,当群体行动发生时,个体的观念、思想和行动很容易被群体的氛围所影响,从而使个体陷入从众陷阱,做出与群体相一致的行为。从众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表面上的从众,也称为顺从,它是由于个体面对群体强大压力的情况下而做出的迫不得已的从众,其本意上并不准备与群体保持一致;另一种是内心的接受,积极的认同,是指个体受到群体影响之后,在思想、观念和行为上均发生转变,力求与群体保持完全的一致性。个体之所以会发生从众行为,是因为多数人的行为往往能够为个体参照并接纳,个体对于偏离群体行为的恐惧,以及个体认为必须与群体融合的需要。当个体看到群体正在从事某一项行动,他也许会很自然地产生一种原始冲动,不由自主地参与到群体行动中去;也有可能认为,既然身边那么多人都参加了,如果我不参加,别人会认为我是异端者,极有可能会受到排斥和打击,为了不被群体孤立、排斥和打击,所以选择介入群体行动。由此可见,在群体心理机制的作用下,群体成员的独立判断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将大大降低,人们陷入一种狂热的情绪之中,进而渐渐失去理智,忘记法律和道德约束,越轨行为不断升级,这些行为一直持续到整个人群的情绪发泄完毕,或因军警的强行制止而趋于平和与结束。

事实上,“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冲突发生,它会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而把灾难性的崩溃的危险增大到极限”[6](P114)。当民众长期累积的情绪发酵达到一定程度后,它必然会以某种方式把聚集的能量集中释放出来。“在必然众多和多样的人群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也未必就不受人的欢迎。因为冲突不可避免,所以它必须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让它公开表现出来难道不比偷偷摸摸表现出来更好吗”[7](P10)。群体行动实际上就是民众释放情绪的过程,是表达利益诉求和情感的载体,民众把不同观点与不满情绪通过群体行动的方式得以发泄,起到缓和内心世界不平衡的作用,从而起到安全阀的功能。在一个公民缺乏政治参与或是利益表达渠道不健全、经常堵塞的社会,公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无法得到有效宣泄,社会成员就会感到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冲突,进而威胁到政府的政治统治地位。所以,“精明的政治家都懂得,容忍在议会中和在报刊上对政府批评是一种防止造反的疫苗。自由抗议是一种安全阀,它让蒸汽溢出,因为,如果蒸汽受到限制,就有可能把锅炉炸毁”[8](P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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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杰

10.16029/j.cnki.1008-410X.2015.06.011

D631.43

A

1008-410X(2015)06-0064-06

2015-05-19

黄毅峰(1977-),男,江西南康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博士,南昌 330003

*本文系第55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社会学一等资助课题“内生性社会稳定的生成逻辑研究”(批准号2014 M550357)和中共江西省委党校专项课题“维稳的限度与内生性社会稳定的实现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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