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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凶杀案件现场分析作案人数的推断依据

2015-01-30

中国司法鉴定 2015年5期



浅析凶杀案件现场分析作案人数的推断依据

艾拉地力·乌拉斯汉1,李文展2,葛延昌3,马开军4

(1.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新疆克拉玛依834000;2.拉萨市公安局,西藏拉萨850000;3.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浙江嘉兴330400;4.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83)

摘要:作案人数的推断是凶杀案件现场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同的案件现场,提供给技术人员的推断依据亦有不同,但推断作案人数作为一种科学分析,仍有其客观规律可遵循。本文列举出工作中最常见的几种推断依据,如死者损伤情况、被害人的身体状况、死亡人数、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及丢失物品等情况,并结合笔者实际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加以分析。在实践中,对凶杀案件现场进行作案人数推断,不能仅仅根据某一依据进行分析,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才能得到准确可靠的结论。

关键词:现场分析;杀人案件;作案人数;推断依据

现场分析是现场勘查后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每个法医工作者应掌握的专业技能。虽然图侦、技侦、网侦等技术手段的普及和发展以及信息化所带来的便利,刑事侦查手段对其依赖性逐渐增强,但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杀人案现场中不会遗留手机,周围缺少监控设备,此时进行系统的现场分析显得非常重要。现场分析内容较多,每个案件分析的侧重点不同,故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分析工作。作案人数推断作为现场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工作的难点之一。作案人数推断涵盖面广泛,本人列举了法医工作中最常见的几种推断依据,以供同行参考借鉴。

1 根据损伤情况来推断作案人数

人体损伤的形态、损伤机理复杂多样,根据损伤的分布部位、数量、形态特点、严重程度及生活反应等情况来综合推断,如损伤是否集中在某一区域,是单个损伤还是多个损伤,是致命伤或非致命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等。何生龙、罗良彪等人统计当地50例他杀案件中,单人作案时被害人损伤部位相对集中,仅有一个部位损伤的23人(59%),2~3个部位损伤的14人(35.9 %),在多部位损伤的被害人中,有12人(85.7%)的损伤是连续的[1]。一人作案与多人作案,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身体状况、反应能力、心理素质等差异,实施犯罪时哪怕是持同一种作案工具,所造成的损伤也不会一致。

大多数情况下,损伤相对集中或者单个致命伤存在时,要考虑一人作案,损伤数量多、分布广泛,有多个致命性损伤和非致命性损伤存在时,要考虑多人作案。当然这里不能排除由于案犯的身体状况较差或被害人的身体强壮造成案犯不能有效实施犯罪以及精神病杀人、仇杀等情况。另外有濒死期或死后损伤存在时要注意作案人的试探性损伤,如有一例报复杀人案件,被害人因被钝器打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而在被害人的腹部及大腿处发现多处锐器损伤,分布较为集中,且方向基本一致,出血等生活反应不明显。破案后证实,作案人用随身携带的榔头趁被害人不注意打击死者头面部,将被害人杀害后,唯恐被害人不死,在现场呆了一段时间后,用被害人家中餐桌上一把匕首在被害人腹部及大腿处进行刺划,以试探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故检验时此类损伤分布相对集中,损伤形态基本一致,程度较轻,且出血等生活反应不明显。

2 根据被害人的身体状况推断作案人数

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性别、身高、体型、年龄等生理因素,还包括被害人是否经常锻炼身体,是否练武术等。男性与女性,老年人与青年人,身体强壮与身体瘦弱者对打击的反应能力、抵抗能力不一,经常锻炼身体的与平时不锻炼或少锻炼的受害者承受打击能力亦有不同,对应激的反应也不一。一般来讲,男性比女性、青年人比老年人、身体强壮比瘦弱、经常参加锻炼的比不锻炼的人群来讲对应激“突发”事件或者受到打击时的反应能力较好,反抗能力较强。故对一身体健康、年轻力壮的成年人,特别是男性,除非工具顺手(如匕首、榔头或枪支等)或发动突然袭击,很难一个人徒手完成犯罪过程,当然要排除被害人因熟睡、酒后、服用安眠药或毒品等因素造成被害人抵抗力明显下降或丧失抵抗能力的情况。如某日早上有群众发现一青年男子仰卧位于马路旁边的田地里,尸体下方血泊形成,周围的庄稼呈大片状倒伏,距离尸体约100 m左右有一辆出租车停放,且驾驶室、副驾驶及左后侧车门呈开启状,出租车周围至尸体处有多处滴落状血迹及抛甩状血迹。经查该男子33岁,身高为178 cm,为一退伍的军人,身体素质出色。尸检发现该男子身体多处损伤,两侧上肢及双手、胸腹部、背侧等均有损伤,但类型较单一,主要是单刃锐器刺戳及刺划形成的损伤,但刺入胸腔或腹腔的创只有一处,且为从背侧刺入,死因为失血性休克,结合现场勘验及尸检情况,一个人很难完成。破案后证实是两个不足20岁的年轻人夜间抢劫出租车,事先买了两把一样的单刃匕首,在现场附近动手,遇受害人的激烈反抗,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从双方力量对比上看,因被害人身体素质出色等因素,综合实力相差较小,故现场出现了非常激烈的打斗情况。

3 根据死亡人数来推断作案人数

一般来讲,多人死亡案件由于人员体质差异、年龄差异、死亡先后顺序、现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一人作案很难完成,考虑为多人作案,如某日某市发生一起一家三代四人被杀案件,案件侦破后证实案犯系三名中年男性,以找房东(公司老板)为由进入房间有效控制并杀害了被害人,三名案犯成年男性,具有数量上的优势,从而有效控制及加害。但在夜晚熟睡、亲人作案、案发时被害人分布在不同房间或被害人死亡时间有明显差异等特殊情况时,不排除一人作案可能。如某日凌晨3时许,某市发生一起死亡三人的凶杀案,现场勘验发现三名死者系一家人,且分别死者不同的房间,死因均为失血性休克致伤工具无明显差异,死亡时间相差较小。经案件侦破后证实,案犯系30岁左右男性,由于长期无业在家,常被家人指责、谩骂,事发前与家人发生争执,一怒之下趁姥姥、姥爷、姨妈三人在不同房间里熟睡时,用菜刀致三人死亡。又如某日有人发现其亲戚一家四口分别死在自己家中的两个卧室和客厅内,现场发现男主人和其儿子身穿睡衣被害于两个卧室内,女主人和女主人母亲身穿外出活动的衣物被害于家中的客厅。四名死者的死因均为失血性休克,且致伤工具无明显差异,从尸僵、尸温等尸体现象综合分析,男主人和其儿子的死亡时间相对一致,并且最早,女主人的母亲死亡时间次之,而女主人死亡时间最晚,几名死者的死亡时间存在明显差异。解剖时发现,男主人和其儿子胃内空虚,膀胱充盈,而女主人和女主人的母亲胃内检见成形物,且种类存在较大差异。此时分析作案人数,要充分的考虑这些因素,多人作案当然能够完成,但一人作案有无具备现场条件?在这起案例中,一人作案还是有其客观条件的。最终破案后证实,作案人为一人,溜进门后将在熟睡中的男主人和其儿子杀害(因女主人已上班,女主人母亲外出有事),后作案人并未离开现场,很从容的休息,寻找财物,将近中午女主人的母亲回家与作案人遭遇,并将其杀害。后作案人仍未离开现场,直到遭遇提前下班的女主人。这起案例作案时间的跨度之长较为罕见,而凭借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等将作案人数定为一人可以完成,更需要勘验人员认真的态度、出色的能力及大胆的判断。

4 根据作案工具来推断作案人数

现场遗留或者尸体上存在的损伤特征分析作案工具,从而推断作案人数。一般尸体上存在两种以上工具伤时,要考虑多人作案。在一人死亡的案件中,特别是预谋作案,由于携带多种作案工具很不便,且在作案过程中作案人一般处于精神高度紧张激动的状态,故一般会选择使用一种自认为携带方便、使用有效的作案工具,且很少在中途变换另一种工具去完成犯罪,除非在使用过程中作案工具意外损坏或被被害人夺取,才会被迫临时变换工具,此类案件中,一般首先使用的工具形成的损伤程度较轻,不足以使被害人丧失抵抗或死亡,作案人不能达到犯罪目的而不得不变换工具。如一例盗窃转化为抢劫杀人的案件中,遇被害人的激烈反抗,慌乱中作案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被害人头部,由于颅骨的阻挡,使匕首从中折断,且尖端部分嵌顿于颅骨(未达颅内),作案人放弃匕首,随手拿起被害人家中的玻璃烟灰缸猛击被害人头部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但在一些激情犯罪或精神病杀人的案件中,由于事先没有准备趁手的工具,故一般会就地取材,选择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出现一人作案使用两种以上作案工具的可能性很大。

5 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及丢失物品推断作案人数

主要是指现场遗留的与案犯有关的痕迹物证,包括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生物检材以及案犯随身携带的物品等。现场遗留多人的指纹或足迹时,考虑多人作案。现场遗留多人衣服、手机、钥匙、多种品牌香烟等随身物品时考虑多人作案。现场遗留生物检材作出不同人的遗传标记,考虑多人作案可能。如某日某市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一中年男性被杀于家中,现场烟灰缸内发现几枚品牌一样的烟蒂,而被害人不抽烟,并在被害人的白色T恤衫上有一滴孤立的滴落状血迹,将烟蒂、血迹及其他物证检验后发现,烟蒂及血迹的DNA成分分别属于两个男性(非男主人),故分析两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后破案后证实,作案人系两名装修工人,半年前曾为死者家中装修房屋,期间发现这家属于有钱人家,后因缺钱产生了抢劫念头,二人事先准备号作案工具(匕首)前往被害人家中,因之前相识,故男主人将二人迎进屋内后闲聊,二人在期间抽了几根烟,趁男主人不注意突然袭击,因用力过大,伤及自己手指且血滴落在死者的衣服上。而在侵财杀人案件中,现场丢失物品多或较大物品丢失时考虑多人作案。如某日某市偏远地区一牧民被杀害,现场牧民的羊群分散,40余只羊却全部丢失。经案件侦破,系一次有预谋、有准备的抢劫杀人案,两名中年男性案犯准备作案工具及车,杀人后将羊群运走贩卖。

6 其他

在凶杀案件现场中用以分析推断作案人数的依据很多,除上述几种常用的依据之外,还可依据现场空间结构(特别是第一现场)、控制方式、捆绑方式、作案动机、个人文化水平及社会阅历、心理素质等推断作案人数,需要各位同行在实践中不断的丰富完善。如在车内、狭小房间等现场,由于多人活动不便,多考虑一人作案;捆绑行为及方式,也能侧面反映作案人数,成年男性生前被有效捆绑,一人很难形成,要考虑多人作案。

总之,在凶杀案件现场分析推断作案人数,不能仅仅依靠某一种依据进行,要综合各种依据判断,才能得出较为准确可靠的结论。

参考文献:

[1]何生龙,罗良彪.根据损伤情况推断作案人数50例分析[A].第四届全国凶杀案件法医现场分析交流会论文集[C].北京: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13:60-63.

(本文编辑:张建华)

鉴定制度

Forensic System

通信作者:葛延昌(1983—),男,主检法医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医病理、法医临床鉴定检验工作。E-mail:45505132@qq.com。

作者简介:艾拉地力·乌拉斯汉(1973—),男,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损伤及DNA检验工作。E-mailmakaijun@sina.cn

收稿日期:2015-01-20

文章编号:1671-2072-(2015)05-0108-03

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5.05.022

文献标志码:B

中图分类号:DF7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