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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对策研究
——基于衢州市公安局侦办“中宝投资”案件之实践

2015-01-30□王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对策研究案件

□王 建

○侦查学研究主持人:蒋国长

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对策研究
——基于衢州市公安局侦办“中宝投资”案件之实践

□王建

(衢州市公安局,浙江 衢州324000)

摘要: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但由于行业监管机制不完善,违规经营问题突出,带来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衢州市公安局在全国尚无打击资金链未断裂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先例的情况下,坚持“打早才能打小”的理念,主动担当,果断亮剑,从“充分经营、果断介入、协同作战、阳光操作、确保稳定”五个环节入手,成功侦办了“中宝投资”案件,并实现了政治、法律、社会三者效果的统一。同时,从明确法律界限、加强行业监管,推动行业自治、实现自我管理,坚持情报引领、依法严厉打击,加强宣传力度、增强防范意识等方面,提出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对策研究;“中宝投资”案件;衢州市公安局

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兴起,推动着中国的金融效率、交易结构发生变化,甚至引发了整体金融架构的深刻变革。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和行业规范,互联网金融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P2P网络借贷平台。该类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且缺乏有效监管,极易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温床。作为金融犯罪的执法者,如何在其无序生长的同时实现有效监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旨在从衢州市公安局侦办的衢州中宝投资有限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案件(以下简称“‘中宝投资’案件”)入手,剖析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和侦办要点,并就此类案件的预防对策作一些思考探讨,以期能为防范和打击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维护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P2P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网络借贷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并促成借贷双方贷款,免除中间人高昂的运作成本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下,资金提供者能够利用自己的空余资金帮助有需要的人士,提高资金流动的效率;融资者可能享有比银行低的利息,而资金提供者亦能越过银行直接赚取利息。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犯罪的类型。目前,市场上主要存在三种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

纯中介模式。由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融资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认证、审核。通过后,由网络平台对借贷项目及其标的、收益予以公布。投资人在网上选择并拍取借贷项目。拍取成功后,投资者将资金打入第三方公共账户,P2P网络借贷平台再通知第三方公共账户放款给融资者。

担保模式。这类模式是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流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增添了担保的概念,原先应该由融资者承担的还款责任转嫁给了平台本身,这时网络借贷平台就不再仅仅是一个平台,而实质成为网络化的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必然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盈利模式由原来无风险的服务性收入变为带风险的利差收入。

债权转让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推出已确定标的和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人确定购买后,即与平台形成债权关系。平台再将募集到的资金借贷给融资者,从而形成第二个债权关系,且该债权可实现连续转让。该类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是利用了期限和资金的错配,让自己成为一家影子银行。

上述三类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都可能伴随存在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底线的风险。

1.设置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融资者等方式,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投资人往往被收益率蒙蔽双眼,高额的收益率诱使更多的人投入资金,随着资金池的水涨船高,风险也一步步增加。此类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审核不严格。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核查融资者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融资者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融资人的名义发布虚假借款信息。而且该类融资者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以赚取利差。这些融资者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暗设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中宝投资”案件就属于该犯罪类型。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的特点。

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呈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互联网具有传播快、扩散广的特点,为此,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吸引众多人员参与投资。同时,受到高利润、高回报的诱惑,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低,纷纷“投资加盟”。有的将房产抵押从银行贷款,有的不惜将个人存款甚至将一生所有的“血汗钱”全部用于投资,以获取高额利润。

2.诱惑力大、欺骗性强。一方面,有些人求富心切,经受不住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心存侥幸,孤注一掷,最终受害;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采取多种欺骗性手段,骗取群众信任。初期,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及时给付利息,以获得部分人群的信任。这部分先期投资人群得到好处后,不仅加大自己的投资额,还动员亲朋好友加入投资行列,从而使这类平台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呈现“滚雪球”效应。

3.调查取证难、破案任务重。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呈现隐藏深、伪装好、智能高的特点。因用于犯罪的最关键的电子证据容易被犯罪分子隐匿、销毁或转移,造成证据脱节和流失,致使公安侦查工作常常陷入被动和困境,严重制约着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在调查中很多投资人明知被骗,仍执迷不悟,幻想收回自己的本金和利息,不愿配合调查。

4.挽回损失难,社会危害大。此类案件往往大部分资金被犯罪嫌疑人用于支付利息、购买房产,或者挥霍一空,即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也无法全部挽回群众经济损失。受害人在讨要资金无果的情况下,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是其他个人极端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的侦办要点

“中宝投资”案件是全国公安机关第一例打击资金链未断裂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案件,并被公安部确定为“2014年全国五大非法集资案例”。其基本案情如下:2013年12月13日,衢州某银行反洗钱处向衢州市公安局提供了犯罪嫌疑人周某账户交易异常、有非法集资嫌疑的线索。衢州市公安局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迅速成立专案组,调集精干力量进行缜密侦查。经过3个月的艰苦工作,专案组查明,该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间,通过衢州中宝投资有限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事人多达1500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集资金额高达10.3亿余元。

(一)充分经营。面对数量繁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安机关在初查阶段,要充分搜集信息,做好前期经营。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就处于互联网中,所有信息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这为公安机关了解和搜集相关信息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旦发现有重大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继续深入经营,从犯罪人员构成、平台涉及银行账号、受害人信息、公司纳税情况等环节入手,尽可能搜集固定证据,同时,要提前加入平台建立的投资论坛或QQ群,关注信息并在后续维稳工作中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在“中宝投资”案件的侦办工作中,衢州公安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及其公司的经营、税务、外围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摸排,在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某开设的衢州中宝投资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迅速成立专案组,继续对“中宝投资”案件进行缜密侦查。其间,专案组对周某等银行账户多达45000余笔的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架构、犯罪团伙成员、赃物藏匿地、平台论坛等分别开展相关侦查工作。

(二)果断介入。从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及的犯罪来看,因支付高息、挥霍、盲目投资等原因,资金呈现出“短、频、快”现象,查办稍有迟疑,可能会有更多人加入投资骗局,甚至出现嫌疑人携款潜逃等不可预知的后果。对此,公安机关必须树立主动进攻意识,一旦时机成熟,立即行动,全面收网,并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为之后的妥善处置奠定基础。在“中宝投资”案件中,虽然当时平台资金没有断裂,但任其发展下去,势必有更多的投资者遭受更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同时也加大了打击处置的难度。衢州公安机关坚持以法律底线来衡量该案件的现实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在全国尚无打击资金链未断裂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案件先例的情况下,坚持“打早才能打小”的理念,主动担当,果断亮剑,最大限度地降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该案共计追回涉案资金1.9亿元,扣押涉案汽车15辆、房产1处。成为公安机关主动出击、打早打小、掌握最佳时机的典型案例。

(三)协同作战。面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衢州公安机关坚持跨警种、跨行业、跨地区协同作战,为案件成功侦破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多警种同步上案。衢州公安机关按照“打整体仗、合成仗”的总体部署,坚持多警种同步上案、多手段捆绑作战,有效整合经侦、刑侦、网警、情报、行动技术等警力,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合力攻坚,确保侦查、抓捕、追赃、维稳等各环节无缝衔接、高效运转。二是多部门共同参与。在案件侦查初期,公安机关加强与金融、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一方面可以摸清相关嫌疑账户的资金及流向情况,另一方面能够为后期采取止付、冻结措施做好预案和准备,确保最快速度查清资金流向,最大范围拦截赃款,最大程度保障投资人利益。三是多地协同作战。通过大量的情报信息研判分析和嫌疑人轨迹动态追踪,准确掌握嫌疑人及赃物、资金藏匿地点,采取犯罪主体地、受害地、赃物所在地公安机关“三点联动”的联合打击方式,一举摧毁犯罪团伙。2014年3月13日,专案组在上海、重庆、衢州等地同时开展行动,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实施抓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扣押衢州中宝投资有限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器设备。

(四)阳光操作。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涉及投资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只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以阳光作业才能争取广大投资人的理解与信任。衢州公安机关在侦办“中宝投资”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阳光警务”理念,并做到“三个公开”,即办案过程公开,资产处置公开,办案人、办案单位、分管局领导电话公开。通过办案过程的公开透明,促使公安机关更加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同时也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在抓好公开的同时,抓好效率,做到办案“三个限期”,即限期完成逮捕、限期完成审计和资金提前返还、限期移送起诉,确保案件依法顺利诉讼。为提高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衢州公安机关还专门聘请专业审计人员介入办案,进一步打消了投资人心中的疑虑。公安机关执法严格规范、公开透明,最终赢得广大投资人的理解与支持。

(五)维护稳定。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案件涉及众多的不特定人群,容易诱发“集体维权”等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在资金链尚未断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势必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会让不明实情的投资人产生不满情绪。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在“中宝投资”案件中,一方面,衢州公安机关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发动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案件投资人的疏导和化解工作;另一方面,衢州公安机关根据投资人的实际困难,将投资人本金45%予以先行返还,在缓解投资人资金压力的同时,也缓解了投资人与办案单位的对立抵触情绪。另外,衢州公安机关通过建立“三渠道”,即网络渠道、面对面接待渠道、新闻发布渠道,不断与投资人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投资人开展正面宣传,逐步化解了投资人的误会和舆情压力,实现了政治、法律、社会三者效果的统一。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对策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出现,其本身并没有错,一时也难以分辨这种金融创新模式的好与坏,但确实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国家金融创新发展的政策,借P2P网络借贷平台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这背后存在法律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唯有强化整体制度设计,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推动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发动政府相关部门上下同心、齐抓共管,让互联网金融行业得以稳健成长,真正普惠大众。

(一)明确法律界限,加强行业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既要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预留空间,也要为互联网金融稳健经营提供有利的法制环境。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办法,设立准入门槛、防止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同时,鉴于互联网金融普遍存在跨界、跨领域经营的情况,要坚持监管部门有分工、有合作的原则,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制度,健全各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和过程管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

(二)推动行业自治,实现自我管理。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形成部门监管与行业自治“两条腿走路”的管理格局。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快,立法和法律修订相对滞后,可以采取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方式,填补在立法修法过程中的规范和监管空白。同时,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沟通与协作,促进行业内信息的流动与共享,促进诚信自律、合作共赢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搭建和不断延展,以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持续良性发展。

(三)坚持情报引领,依法严厉打击。要依托大情报平台,广泛收集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引发各类犯罪的情报信息,并开展多层次多方面情报信息整理、分析和研判工作,揭示犯罪的特点、手法、规律和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打击整治方案。对于涉嫌触犯法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联手进行控制和打击。工商、银行等部门对于群众举报或者发现有不良倾向的公司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共同采取措施、加强控制。对涉嫌犯罪的公司,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果断介入,牢牢掌握打击犯罪的主动权。

(四)加强宣传力度,增强防范意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强化群众理性投资的理念,是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重要环节。要坚持防范与打击并举,定期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向社会发布警情通报,告知公众应该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提升群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引导群众合理做好资产配置规划,不把P2P网络借贷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P2P网络借贷平台许诺的高收益而误入歧途。同时,还要结合侦办的案件,宣传公安机关打击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的成效,有效震慑犯罪。

(责任编辑:蒋国长)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040(2015)04-0029-04

收稿日期:2015-06-19

作者简介:王建,中共浙江省衢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本刊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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