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领域第一个规范性、纲领性文件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郭玉强解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01-30
我国慈善领域第一个规范性、纲领性文件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郭玉强解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
我国慈善事业依然存在哪些问题?《意见》围绕扶贫济困、衔接社会救助确立了哪些要求和目标?如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畅通捐赠渠道?对百姓最关注的慈善机构透明化和募捐款物信息公开有哪些明确要求?对此,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郭玉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问题1:作为我国慈善领域首个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意见》的出台将对我国慈善事业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事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妥善解决近8000万城乡低保五保对象、8500多万残疾人、1.2亿贫困人口、1.6亿农村“三留守”群体以及大量遭遇临时突发困难居民的各种基本生活问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民生改善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的大救助格局。三是有利于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进行慈善法立法工作,但法律的制定需要经历法定过程。在慈善事业法出台尚需时日的情况下,国务院出台具有较强规范性意义的《意见》,不仅可以及时巩固慈善实践成果,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还可以为慈善立法奠定基础,是慈善事业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答:《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历史性、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在快速发展、作用彰显的同时,也面临着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扶持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监管措施不够到位、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意见》的出台,是国家适应慈善事业发展形势要求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二是有利于发挥慈善
问题2:请问《意见》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哪些扶持和鼓励措施?
答:社会力量是慈善事业的重要参与者,是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的能量来源。为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慈善事业,《意见》将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并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在实施主体方面,明确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宗教场所、城乡社区以及家庭、个人的角色和作用。在参与方式方面,既大力提倡传统的捐款捐物、志愿服务,又鼓励探索近年来出现的股权捐赠、专利捐赠、慈善信托等新形式。在信息对接方面,提出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之间的对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密切协作,共同帮扶困难群众。在税收优惠方面,提出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简化减免税程序等措施。在社会支持方面,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主体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提供资金、场所和服务等支持。这一系列扶持措施,为越来越多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加入到行善行列提供了强大动力。
问题3:近年来,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焦点,请问《意见》对此有何相应措施?
答: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是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李克强总理一直强调,要把慈善事业打造成为人人放心的玻璃口袋、阳光工程。所以,《意见》旗帜鲜明的提出要“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并从内容、时限、途径三个方面列出了具体要求。在内容上,明确了必须公开的11项内容,以及公开的标准。在时限上,明确了“3个月”、“6个月”这样的时间节点。在途径上,明确了网站公开、联系方式公开等要求。应当讲,这是政府第一次就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出这样细致、严格的要求,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慈善组织透明度,提高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
问题4:请问《意见》在慈善监管方面有何新的举措?
答:监管工作一直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亟待加强。为此,《意见》做出了周密的设计,提出要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慈善事业综合监管体系,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慈善事业朝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在行政监管方面,民政部门要健全并落实慈善组织年检制度、评估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抽查审计制度、慈善监管信息公开7项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行业自律方面,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逐步开展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
在社会监督方面,要畅通社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此外,《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社会反应强烈的违规开展募捐、违约使用捐赠款物、拒绝公开信息、假借慈善名义开展违法活动、恶意诽谤慈善组织等行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这些监管措施安排,为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奠定了坚实基础。
问题5:税收优惠政策是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最关心、需求最迫切的问题,请问《意见》对此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慈善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在实践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的主要集中在基金会,慈善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此资格的较少,同时资格认定需要一定周期。《意见》提出要落实和完善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我们将会同财税部门研究完善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办法。
问题6:网络慈善作为一种新的慈善形态,当前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怎样,又该如何引导和规范网络慈善健康发展?
答:当前我国网络慈善的基本形式,是慈善组织通过作为第三方的网络劝募平台开展募捐活动,以其操作简易、传播迅速、成本低廉等传统慈善所不具备的优势,成为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大亮点。但网络慈善也存在多头募捐、重复募捐、骗捐、挪用善款等需引起注意的问题。《意见》既充分肯定网络慈善的积极意义,提出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发挥网络捐赠的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同时,也对互联网募捐给予了相应的规范,要求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网络慈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作用。
问题7:《意见》中为何没有对“慈善”和“慈善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
答:《意见》没有对此进行界定,主要是考虑与正在进行的慈善立法相衔接,并为推进实践留下空间。
传统上人们对于“慈善”的理解,主要是助医、助学、生活帮扶等扶贫济困类活动。而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在实践中已进入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文化传承、公共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当前,在我部配合全国人大起草的慈善法草案中,对“慈善”采用了广义的概念,即包含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医疗、环保等非营利事业在内,但最核心的仍为扶贫济困,这与《意见》的立意是一致的。
在目前的政策框架和社会语境下,“慈善组织”一般指的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具体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种类型。在部分地方性立法中,将申请公募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也视为慈善组织。我们认为,无论范围多大,慈善组织都应恪守公开透明、规范募款等原则,《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所有的慈善组织都适用。
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进程安排,慈善法将于“十三五”期内出台,而《意见》的实施期限是到2020年,因此,总的来讲,不界定“慈善”和“慈善组织”的概念,更有利于文件长期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