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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犯罪预防

2015-01-30时延安

中国检察官 2015年21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职务犯罪职能

●赵 峰 时延安/文

论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犯罪预防

●赵峰*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学博士[611500]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00872]/文

摘要:内容犯罪预防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检察机关来说,参与社会治理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和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位于社会治理一线的基层检察机关,应通过发挥现有职能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所涵盖的社会安全机制构建当中去,在犯罪预防的微观机制中定好位,发挥应有的职能。

关键词:社会治理基层检察机关犯罪预防

现代社会中,犯罪预防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检察机关来说,参与社会治理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和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检察机关尤其是位于社会治理一线的基层检察机关,应通过发挥现有职能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所涵盖的社会安全机制构建当中去,特别是应在犯罪预防的微观机制构建中确立应有的角色和地位,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一、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犯罪预防结构中的定位

基层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职责。除了依法打击犯罪,履行法律监督外,犯罪预防也是基层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社会治理理念下的多元犯罪预防,提倡社会各个机构都积极有效地参与到犯罪预防的管理中,力求做到预防效果的最大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可以打击犯罪起到震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的作用;又可通过法律监督职能,协调、监督和促使其他犯罪预防主体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从而为社会治理犯罪预防多元参与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当是犯罪预防的主力,并通过自身职能的综合发挥,与其他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区、企业乃至个人共同参与犯罪预防中,形成社会治理多元犯罪预防的新典范。

社会治理理论为检察机关进一步扩大职能范围、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多元犯罪预防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使检察机关能够更有效地在多元犯罪预防中发挥作用。但需要明确的是,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多元犯罪预防一定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把法律职能和社会职能同多元犯罪预防的需要衔接好、发展好,同其他预防参与主体建立好、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对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犯罪预防问题或矛盾,不宜过多介入或启动诉讼程序,要注意尊重、引导、发挥和培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多元犯罪预防的作用和机能,在治理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大包大揽,自我放大检察职权,尤其要考虑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决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检察机关不宜承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乱作为。

二、社会治理中基层检察机关犯罪预防职能的实现

1.法律宣传与教育。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预防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肩负法制宣传与教育的职责。基层检察机关一直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中坚力量,通过各项职能活动宣传法制,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村乡镇的执法者更好地公正执法严肃执法;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民更好地学法、知法、信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起到预防犯罪、防范被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2.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突出了刑

罚的特殊预防作用,即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又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对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于乡镇基层政府、群众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除了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宣传和咨询外,还经常性地开展个案预防,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同时,针对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深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规律,推动系统预防,通过分析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特点、规律、机制,指出基层政府、组织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监督帮助其落实强化管理的防范措施。为此,基层检察机关除了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之外,还要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找准切入点,调研分析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通过案例分析、预防报告、预防咨询、预防教育和预防宣传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保障基层政府、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职,并积极探索通过预防工作促进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三、社会治理中基层检察机关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

1.重点打击侵害民生的案件。当前在农村乡镇,因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土地流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的不合理或政策兑现不到位、执法粗暴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制假售假、多发性侵财等造成的侵害民生案件时有发生,并常常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地方平安稳定。对此,基层检察机关一是需要积极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及时有效打击上述侵害民生的犯罪;二是需要认真发挥监督职责,协调、督促相关政府依法行政;三是大力发挥宣传、教育、引导职能,协同基层政府、组织及时消除因侵害民生案件而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切实防止事态升级。

2.着力打击镇乡农村发生的腐败案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部分村官借机将国家的投入变为“寻租”机会,在土地开发利用、审批村民建房用地、国家拨款、执行计划生育等工作中,贪污受贿。村官一旦腐败堕落,将使农民负担反弹,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被截留滥用,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时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势必导致基层干群关系和党群关系的恶化,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形成不稳定因素。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查办农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的重要主体,要对农民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妨碍新农村发展大局的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并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等部门沟通协作,以提高办案效率,强化联合执法力度。同时,还应当根据典型案例,深入研究该类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问题,进而针对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所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具体、可操作的检察建议,切实预防村官职务犯罪。

3.着力打击乡村的黑恶势力犯罪。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繁衍蔓延,正在并且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破坏性力量,直接主导着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和农村刑事犯罪现象的走向。基层检察机关要抓住黑恶势力在初始阶段总是表现为一般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随着成员人数的不断扩大,组织结构、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渐演变成为地方恶势力,最后甚至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滋生发展过程,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打掉“保护伞”、除恶务尽的方针,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维护社会秩序。同时要加大反黑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相关单位、组织和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犯罪,形成强大的社会威势,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努力减少和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确保群众安全,社会稳定。

4.关注乡村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农村弱势群体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保护自己的权益、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使之易成为刑事犯罪的对象或主体。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除了在宏观制度建设上不断健全完善外,更重要的是从微观上、现实中去关注、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犯罪预防的中坚力量,必须发挥好保护、预防、救助、协调的作用:一是要通过严厉打击各类以弱势群体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大弱势群体犯罪预防力度,既要防止弱势群体因“弱势”而转变成犯罪人,也要提升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成为被害的对象;三是要积极落实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公益诉讼,大力为弱势群体开展恢复性司法,救助弱势群体于急难,减少其对社会治安的不利影响;四是要开展好沟通、协调和监督,促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志愿帮扶弱势群体,尽可能地提高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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