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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方面强化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2015-01-30

中国民政 2015年17期
关键词:业务主管服务项目自律

丁 涛

四个方面强化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丁 涛

当前,社会组织处在发展初级阶段,诚信意识淡薄,服务行为不规范,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这对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承接政府让渡的社会治理空间、激发社会活力带来一定的影响,对此,提出四方面建议。

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深入开展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组织成员的诚信观念。组织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健全诚信自律规约,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使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经常化、制度化。

二是强化自律意识。在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取消业务主管单位,迫切需要通过以自律约束的方式来保证其规范运行。要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法人权力运行、制衡机制。要健全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并向会员、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运作情况,保证会员、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三是加强外部监管。一方面,应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领域法规,要求社会组织公开年检、财务收支、重要业务活动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应加强机制建设。将社会组织遵纪守法情况纳入诚信建设管理体系,对于诚信社会组织,在年检、评估、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等事项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对于失信社会组织,采取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消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四是强化齐抓共管力度。在工作中应建立社会组织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合力推进解决重大问题。建立民政部门与公安、工商、财税、审计等业务主管单位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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