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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需求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2015-01-30孙志丽

知与行 2015年1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以需求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孙志丽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 ,哈尔滨 150080)

[摘要]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特征是开展社区矫正实务与理论研究的基本功,社区矫正工作应该以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需求为本。本研究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介绍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特征,不求以偏概全。因为受到调查样本的局限,发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非常值得关注,他们本身的社会化程度以及社会认知度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开展矫正过程中需格外注意。要针对不同类型群体进行个性化、需求化矫正。矫正工作者对职业的认知以及社会对矫正工作者的认知也会严重影响社会工作者对社区服刑人员特征的了解以及对其需求的评估效果。综合以上相关问题,本研究认为要制度先行,并建议在灵活性、政策参与、个性化等方面进行制度化改革。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08-09

[作者简介]王聪(1990-),女,四川南允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健全制度、应健全哪些制度,首先应该从研究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特点及需求开始。笔者于2010年在江苏省X市X区对23个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访谈;于2015年4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对20个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访谈。虽然两省相距甚远、省情存在较大差异,但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本身来讲,存在着许多共性特征,这些特征是开展社区矫正所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线索和依据。另外,通过走访司法部门也发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理念问题、人员队伍建设问题、经费问题、社会工作介入方法问题等,本文即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的描述与分析。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

1.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对法律缺乏正确认知。 访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总是感觉犯罪受制裁是成年人的事情,和成年人相比他们感觉自己是“无辜的”、是“没有社会经验的”、是“犯罪后应该被保护的”、是“犯罪后不该受制裁的”。发现这一问题后,笔者走访了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社区社会工作者,从他们那里了解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一般都是和成年人在一起进行矫正的,如参加教育活动、公益劳动等,没有进行分类管理,没有特殊的管理和教育手段,这种管理方式也许让未成年人从成年人那里形成了对比,获得了年龄上的“优越感”。

未成年服刑人员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与他们的法制观念、法制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的缺乏不无关系。有人说:全世界都在保护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罪犯的审判过程,也与成人有所不同。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再社会化的一种保护,这种保护是必要的,但这种保护似乎与中国目前的状况不尽相同:中国家庭存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的过分保护现象,包庇孩子、帮孩子说假话、说孩子小不懂事之类的话语,这些都造成了未成年人责任和法律意识不端正现象的形成[1]。

2.过度认同自我。 访谈中发现,很多社区服刑人员都存在过度认同自我现象,这其中未成年人和职务犯罪者尤其明显。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感觉自己经历了法院判决、刑罚执行等过程,在外人面前总认为自己经过了“大难”后比其他人要有见识,并且自认为已“看透”社会的某些方面,从而夸夸其谈,甚至将其当作炫耀自己的资本。职务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从人员构成方面看,年龄在40~55岁,工作经历较丰富;第二,从认知方面看,对自己评价较高、对朋友认识深刻、对社会持批判态度、拒绝改变价值观,他们大多把自己犯罪的责任归于国家制度的不健全、行业规则秩序的混乱,并不完全承认自己的过失;第三,从行为方面看,偏于我行我素、整体行为姿态表现较为清高;第四,调查中高知女性比例大。这种过度认同自我而低度认同他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这些服刑人员很难相信周围的环境,有时显得过于自信,对未来发展尤为不利。对于未成年者有必要及时进行“强制社会化”,使其学会端正自我,形成正确社会认知[2]。对于职务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强制性的管理及教育方式是不适合他们的,最好的理念是尊重与接纳,最好的方法是优势视角,即认同他们身上的优点和优势。

3.家庭影响至关重要。 访谈过程中发现:无论是犯罪前还是犯罪后,家庭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这一点为社会工作介入提供了较好的视角。家庭的经济环境、教育方式、和谐程度都与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前后的行为方式有较强的关系。犯罪前家庭的经济状况贫困或富裕都会激发犯罪;犯罪前对家庭越有依赖的人员,犯罪后服刑意识往往越低且会对家长出面解决问题抱有希望而自己承担责任的意识较低;犯罪后家庭关系越和谐,社区服刑人员越容易接受犯罪事实以恢复健康状态。

4.“从众”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较多。 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很多人“做错事”前对自己的行为并无清楚的认知,当初之所以做错事是因为从众心理影响,而被判刑后,导致很多人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并对社区矫正持“事不关己、无所谓”的态度,尤其是提到他们自认为跟自己做了同样事情而未被判刑的人之后,被冤枉的情绪更加强烈。这些社区服刑人员往往把犯罪的原因归于国家制度,认为法律缺失了“把关”作用。如一个妇女参与了非法赌场投资,在赌场当会计,当初对赌场事情并不知情,但看到赌场开业已有几年,而且生意兴隆,且很多熟人都在这里投资,所以自己也答应了老板的邀请来投资,最终被判刑。在访谈的过程中,她这样说:“如果赌场是非法的,那么法律就根本不应该允许它开业,我们这些人也就不会在这里投资了,非法的为什么还要开业啊!”可见对于这些社区服刑人员应及时开展法律救济或援助,否则会滋生不满情绪,这不仅直接影响矫正效果而且很可能出现再度犯罪或报复社会的情况。

5.信用卡及暴力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多。 信用卡及暴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机会性较强,一旦有合适的时间、地点、人群或环境,他们很可能会再度犯罪。调查发现,黑龙江及江苏两省的信用卡犯罪的人数都比较多。一位80后的男孩,盗窃信用卡,然后再去窃取密码从而盗窃他人钱款。他说他做这种事有几个原因:一方面,第一次从报纸上看到有这种事情后,他非常好奇,并且初试就取得了成功,让他觉得得钱非常容易,因而上了瘾;另一方面,他已熟知信用卡程序当中的一系列技术漏洞,但是在别人眼里这是高科技。正是由于别人不知道这些技术漏洞,他才认为做这种事情不会轻易被人发现,便一发不可收拾。从他的言语中看得出来,他没有过多的惭愧和悔过,只是感觉自己不走运而被抓到了而已。对于这种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灌输,消除其侥幸心理,帮助其树立端正的人生观。

因此,对于以上特殊问题不应统一采取同一种矫正内容和矫正方式,在实践操作中要有针对性。研究认为,要真正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分阶段、分人员类别对其开展需求评估,针对以上特征要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重点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

二、社会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评估

认识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特征,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需求,社会工作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评估方法已有较成熟的理论及操作化的技术,这里重点谈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评估过程和结果。

1.社会对社工职业的认识。 通过调研发现,黑龙江省并无司法社工,代替司法社工的是从社会招聘的“调解员”;江苏省有司法社工,经统计,江苏省X市有社区矫正对象310人左右。整个X区有专业社工64人,分布在本区10个街道中。矫正对象称社工为“指导老师”。访谈的对象中,99%的人认同社工,但他们的认同只是对社工日常工作的认同,而对于社工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等并没有足够的理解,对社工工作的本质内涵是否有充分的认同还有待于考察。

从调研中发现,社会对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尚未充分普及,对其有认识的也只限于在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范围中;而且很多社区服刑人员把“社工”理解为“政府的代言人”,这严重影响了社会工作的社会效能。通过访谈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对社区矫正并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他们经历过了法院的审判,公安局以及司法所等一系列的操作程序,直观认为社区矫正是政府的事情,而且对社工的认识也限于政府的工作人员,对社工的角色存在误解。家庭的这种误解直接影响到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以及对社工角色的理解,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在社区服刑人员与社工的互动过程中,他们有意掩饰自己,使社工不能真正发挥自己的角色。而对于不能正确理解社工角色的社工来说也会因此而迷失方向,出现角色扮演失当的情况。

2.社工对社工职业本身的认识。 对社工职业理解得恰当与否直接影响着社工的实践操作是否得当。笔者有幸参加了江苏省的一次司法社工培训会,会上每个社工通过展示自己的个案工作计划分享自己工作过程中的困惑。在这个过程中笔者发现:社工遇到的很多困惑都是由于他们自己对社工职业的理解、定位不准确而造成的。如一个司法社工看到某社区服刑人员无法看管孩子,主动提出要帮助单独管理这个孩子,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工说:“你不是说你能帮我管好我的孩子吗,那就把孩子放在你们这里好了。”社工非常愿意就接回了孩子,后来此家长也不接孩子回家,对什么事情都不闻不问。社工着急了,开始找多方协调,但孩子家长仍坚持己见,造成了重重矛盾。其实,如果在社工接受这个孩子的时候,就明确自己的角色和定位,并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展开沟通是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的。

3.社工的专业水平和技能问题。 在访谈过程中还发现了社工被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的问题。有人可能会说:是因为社工的年龄小,阅历浅。答案不在于此,而在于社工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因为社工与其他专业与职业相区别的正是在于它独有的理念及方法,而不是年龄和阅历,所以强有力的专业技能是专业社工所必备的。

三、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特征制定的操作化的制度是真正的从社区服刑人员本身需求出发的,能真正实现惩罚与矫正并举的好制度。

1.赏罚边界模糊中体现的制度问题。 在现实当中,在社区服刑人员身上发生的赏罚事情的确难以辨别。在原则上是该罚,但是考虑到现实困难,惩罚似乎又不符合情理,归其原因,还是制度不灵活的问题。一个矫正对象说:“刚开始外出我是要请假的,但是我几乎每两三天就要去趟上海,反正嘛请假也都给假,不给假嘛我也还要去的,因为生意不能耽误的,后来我就不请假了,回来之后也没有什么的。”据工作人员讲:“这样的事情的确难办,他的情况(在社区服刑人员中)我们是知道的,也知道不能发生什么事情,这样的事情如果罚起来还真是不好办的。”

2.增强制度的灵活性。 社区矫正应根据不同省份、地区的特点灵活制定相应制度。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应该有适合流动人口特征的社区矫正制度。如流动人口是否该回原籍接受社区服刑问题,很多省份或地区已经出台了灵活的制度,为保证流动人口就业、赡养老人等一系列生计问题带来了便利。

3.使社会工作者参与政策、影响政策制度化。 社会工作者在评估社区服刑人员需求的基础上,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化需求和普遍需要。要让社会工作者参与政策、影响政策。由于目前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社会工作者参与政策、影响政策的机会相对较少,制度化的参与能使社会工作者获得更多的权威性和机会性资源,使其能将满足社区服刑人员需求的政策付诸实现[3]。

4.健全个性化的矫正制度。 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很多地区都没有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化管理和帮教。一个19岁的男孩说,一次去参加社区讲座,但内容是婚姻问题,他根本就听不懂,所以以后有这类活动他再也不去。另外,调查了解到存在不同刑种的人员一起矫正的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从接受审判前到“入矫”再到“解矫”,其实一直处于被调查和评估的角色中,每个社区服刑人员在这一过程中涉及的每一矫正环节都是不同的,是个性化的,所以矫正过程也应该是个性化的,不能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1]吴志宏.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J].社会科学家,2010,(2):66-69.

[2]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顾晓明,任建华,张昱,等.规范与循证矫正:南通市崇川区社区矫正生命树的实践探索[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徐雪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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