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民政引领推动民政工作在新常态下更好发展
2015-01-30栾波
栾 波
践行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民政引领推动民政工作在新常态下更好发展
栾 波
根据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民政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今后民政工作的法治方向和准则,必将有力推动民政事业沿着法治轨道快速发展。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是2015年及今后很长时期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需要民政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更需要严格遵照执行,强化实践养成,真正树立起法治思维、法治信仰、法治形象,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推进民政法治建设。
一是要在“办事依法”中强化法治思维,做到履职尽责守规矩。民政干部有没有法治思维,不是看能否熟背法律条文,关键看是否有依法依规做决策、办事情的行动习惯。当前,民政领域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制度规则基本完备,为履行民政职责提供了法定依据。但由于民政业务繁杂,部分领域规定还存在粗线条、难操作的地方,特别是在低保资格认定、救助标准调整等方面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经办人员的操作空间较大。个别民政干部法治思维缺失,习惯用土办法、老经验处理问题以避免麻烦,有法不依、越位操作现象时有发生。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民政部门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作用,在决策部署、具体经办、政策解读、行政执法等环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因繁琐而擅自删减环节,不图省事而随意操办,依法依规履行民政日常职责,养成依法办事的思想自觉和行为惯性,使法治思维在具体经办中不断强化。
二是要在“遇事找法”中培育法治信仰,做到信法用法成常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必然成为全社会最为广泛的信仰、处理问题最为可靠的凭仗。民政工作服务范围广,关乎社会底线公平,对依法行政、依规办理的要求很高。特别是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增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条文,民政部门不依法依规认真履职,随时可能坐上被告席。因此,在办理各类民政业务的过程中,民政干部要始终自我审视制定决策是否依法有据,办理流程是否依规进行,处理意见能否经受法律法规检验,在自觉找法依法用法中树立起坚定的法治信仰。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关乎基层和谐稳定。面对错综复杂的地方选情,民政干部必须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选民认定、工作程序、信访稳定等问题,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保障工作顺利开展。2014年9月,山东省威海市启动了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和全省统一届期后首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民政干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了切合实际的换届选举规程和指导性文件,严把程序,依法推进,圆满实现了村(居)委会的平稳换届。目前,全市2560个村完成换届,占需换届村庄99%;161个城市社区全部完成换届,信访率创新低。要做到“遇事找法”,树立法治信仰,民政干部首先要“知法懂法”,特别是熟悉必要的法律法规,掌握充足的业务规范,熟知相关政策文件,处理问题时才能第一时间找到相应法律依据;其次,要“信法用法”,坚信只有依法处理才是最可靠有效的办法,坚决摒弃人情、权力的干扰,探寻处理问题的合法合规途径,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最后,还要“尊法畏法”,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政策执行对群众生产生活的深刻影响以及违规操作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心中有戒,心中有畏,做民政部门的老实人、规矩人。
三是要在“化解矛盾靠法”中树立法治形象,做到凝聚共识促和谐。随着社会转型和群众利益诉求日益多样,民政领域不可避免存在诸多矛盾,如,部分地方出现“人情保、关系保”、殡葬服务不规范、孤儿收养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虽然具体解决办法多种多样,但法治依然是最重要的手段,也是群众最信赖、最有稳定预期的渠道。因此,民政部门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政策创设,加快构建覆盖广泛、务实管用的政策法规体系,重点解决好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注和群众呼声,让群众诉求和政府意图能够在法治框架内交流沟通,达成共识,解决矛盾。同时要加强对民政政策的宣传解读,让群众感受到政策规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树立起阳光透明的法治民政形象,营造人人信赖、支持、参与民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系山东省威海市民政局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