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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的再造
——评《汉语法学论纲》

2015-01-30

中国法律评论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学中华汉语

侯 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法学的再造
——评《汉语法学论纲》

侯 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晚近以来,中国法学理论学说呈现多元化格局。而汉语法学论,则占有重要一席之地。这一论述集中体现在许章润老师的新著《汉语法学论纲》之中。2014年12月20日,《汉语法学论纲》一书首发式在北大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举行。我作为活动的主持人,得此机会与许老师,以及於兴中老师、王人博老师讨论汉语法学诸问题。当时就有不少共鸣,在阅读完新书之后,也乐于将心得写出,与各位分享。

汉语法学的提出,并非只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法意体系。按照许老师的解释,“自诸子时代以还,中华法律文明经历了三大时期。其规范体系表现为中华法系,其意义体系凝聚为汉语法学”。1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汉语法学有七大要素以为经纬:洞悉人性本恶与期待人性善好的心性论,通情达理的法律理性,“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运思方式和解释框架,“三维四理”的心性配置,寓俗常与超越于一体的价值申论方式,家国天下的政治意识、世界蓝图和文明憧憬,以及汉语思维及其风格美学。2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4页。这体现出作者试图打通人文与法律知识的努力。

汉语法学是对数千年中华法律文化的提炼,带有很强的历史主义色彩。如作者所言,“法学历史主义是关于法律的历史性理论叙事,要求以历史认识和历史方法省视法律,在时间之维中探索法律的精神成长过程,进而,揭示法律的历史理性,在历史意识的守护下完成法律自身的知识与理论建构,形成一种比较文化与多元历史的思想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汉语法学就是历史法学。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多年来,许老师在倡导汉语法学的同时,也在推进历史法学的研究。3例如,许章润主编有《历史法学》集刊(法律出版社出版)。其中,对德国萨维尼的历史主义传统也是相当推崇的。4参见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按照我的理解,汉语法学、历史法学的提出,其实是在讨论中国文化的自主性问题。在英语法学、德语法学的冲击下,中国法学如何才能建立自己的话语体系,而不至于沦为西方文明的附从?实际上,用外语思考,不仅是概念使用的差异,更是思维上的差异。5参见[美]尼斯贝特:《思维的版图》,李秀霞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因此,这就会限制我

们对于中国问题的知识表达和理解的深刻程度。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应当排斥外语法学。在制度层面,当代中国法律已经与旧有中华法系鲜有联系,基本上是移植外来法律。在整个20世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原来的苏维埃法系,都在形塑着中国法律的构成。不仅如此,就包括邻国日本,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极为深刻。6参见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现代汉语中很多法律词汇的含义,首先是源于日语。因此,建设汉语法学,首先是抱有一种开放的心态,去接纳与学习,然后才是反思与重建,争取文化的话语权。因此,汉语法学的提出,也是意在提醒,正如於兴中老师所强调的,不能只是“在中国”做(西方)法学研究,而是要做“中国”的法学研究。

汉语法学主张,应当将历史文化传统与现代国家建设统一起来。就法政之维而言,“现代国家”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中国—民族国家”与“政治中国—民主国家”的统一体。7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页。换句话说,汉语法学不仅研究文化民族传统,同时也研究现代政治民主。但其所面临的难题,也正是如何将两者有机统一的问题。因为传统与现代、民族与民主之间本身就存在紧张关系。特别是在操作层面如何化解,需要进一步反思,这包括:

汉语法学的话语体系如何表达。从形式上来看,这涉及的是用文言文,还是用白话文来表达思想。例如,究竟是用“仁、义、礼、智、信”拓展讨论中国现代法律问题,还是用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来阐释中国现代法律问题。这是两套不同的话语体系,背后则分别代表中华传统和西方文明。这样一种话语表达的困境,在人类学上也曾有过激烈争论。这就是,研究者在解释现象时,究竟采取当地人的术语的民俗体系(folk system),还是西方术语的分析体系(analytical system)。8参见王伟臣:《法律人类学的困境——格鲁克曼与博安南之争》,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语言既是表达工具,也是交流工具。汉语法学采取什么样的话语表达,则影响到知识的生产和知识的影响力。尽管从个人偏好来说,是用文言文还是用白话文,或是半文半白,只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都无可厚非。但从交流的便利程度来说,白话文还是更胜一筹。

汉语法学与中华法系的关系如何理解。当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构造仍来自西方和苏联传统,或有零星的中华法系的遗迹,但全面复兴旧有中华法系在制度上已无可能。既然旧有中华法系已不复存在,汉语法学要以复兴中华法律文化为己任也不太可能。重要的工作,不是将法律儒家化思想一以贯之全部,9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而是重新发现并解释我们曾经丢弃过,今天仍有普适意义的法律传统,例如,亲亲相为隐、存留养亲问题。这集中体现为,书中提到的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解释框架,10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1—63页。或简称为“情理法”,“情理”的问题。11林端教授对此亦有专门研究,参见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中国: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情理的考察和运用,是中国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所应着力之处。这深刻影响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因而,也就影响中国法治的实现程度。

汉语法学与外语法学的关系如何处理。中国法学基本上是舶来品,现在需要做的是完成本土化、中国化的工作,而并非是进行文化复古。12这很像当年费孝通的老师吴文藻,在燕京大学所做的“社会学中国化”的工作。首先是在当时英文教材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尝试用中文讲授,同时尝试进行中国的田野调查和经验研究工作。参见费孝通:《师承补课治学》,三联书店2002年版,“开风气育人才”;吴文藻:《论社会学中国化》,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法学的中西文化之争,类似于中医与西医的关系。现代医学是以西医为主,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医学的创新之处,就在于中西医相结合,但中医不可能替代西医。对于中国法学而言,不仅在制度

层面已经与传统汉语法学截然不同,在意识形态方面,也是分别主张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家族主义)。因此,现代汉语法学建设,只能先从研习外语法学出发,然后才是有选择地吸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德语的法教义学与英语的社科法学同时交汇于此,知识互动和知识竞争实际上都很不足。不同外来知识只有融汇于中国问题的解释之中,才有可能锤炼出现代汉语法学。

归纳来说,现代汉语法学建设,必须接续传统、审视传统、再生传统。这需要几代法学家的努力。13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不同法学者可以从不同研究进路出发,共同推进中国的法治学术。从法律社会科学的角度来说,需要做两项扎实的研究工作:

第一,准确细致地呈现法律的中国经验。从学术积累而言,法律的中国经验研究非常缺乏,这单靠一己之力难以完成。每个人所能够做的工作极为有限,只能做一时一地、某一领域的法律经验。这种做法犹如人类学上的民族志研究,需要长时间的定点调查。但只要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在整体上深刻呈现出法律的中国经验。14相关讨论,参见王启梁、张剑源主编:《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同时,从政策制定而言,制定修改法律规则,了解法律规则的实施效果,也需要有准确的经验分析作为决策的依据。因此,好的经验研究还应当转化成为准确的政策分析,才能够有效推动中国法治。

第二,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提炼中国法律理论。这种问题意识,并非是完全脱离西方理论话语体系,而是相反。如冯象所言:改革开放至今,几乎所有我们关心、引用、争辩的法学领域的话题,追根溯源,多问几个“为什么”,都是现代西方式法治、“普世”人权、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和权利话语等,在转型中社会的翻版或演变。15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法学院向何处去”。因此,首先要进入西方学术传统,然后才能够立足于中国实际问题来验证、推翻和重构原有的理论,才有可能形成中国法律理论。这,也正是汉语法学再造成为现代法学的可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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