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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中国新法学
——读许章润教授新著《汉语法学论纲》有感*

2015-01-30张中秋

中国法律评论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学汉语教授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期待中国新法学
——读许章润教授新著《汉语法学论纲》有感*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所以要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我们做多方面的努力。其中,法学研究是最基础的工程之一:它不仅为法治提供思想资源、法理根据和制度设计,还为人类追求理想的生活方式提供法律思考和价值引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2014年在中国法治史上之重要,不仅仅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的新进展。这其中,许章润教授的新著《汉语法学论纲》是特别值得推荐的作品。这部作品之所以特别值得推荐,是因为中国的法治进程是一个历史的洪流,在这个历史的洪流中,中国人开始了自己为法治立说,这是中国法学从跟人说到自己说的转变。在我看来,章润教授正是要通过这部作品来建构他的中国法学。无疑,这涉及的问题太大、太多、太重要了,因此,这是应该由整个法学界来思考和讨论的问题。限于学识和思考,我只能就自己熟悉和感兴趣的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不敢说是评论,只能说是读后感。既然是读后感,自然有随笔的性质,可以不必多引原文和做严格的学术论证,只需概括地说出自己的浅见,所以,肯定会挂一漏万,不当不到之处,还望章润教授和读者诸君指正。

我们知道,现在写书的人很多,立说的人很少。不过,章润教授的这篇文章可谓是一篇货真价实的大作。说它是大作,不只是说它的规模,而是说它在立说。对于章润教授这篇文章的总体评价,我同意座谈会上学者们的一致看法,即作者从中国本土的历史资源中挖掘阐发法学背后的价值思想体系,从中国文化的高度构建颇具特点的汉语法学体系,在时代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之下展示传统文化价值的魅力和

意义。1清华大学新闻网:《文化传承创新及高度理论自觉的代表之作——〈汉语法学论纲〉一文专题研讨会召开》,载http:// news.tsinghua.edu.cn/publish/news/4205/2014/20141029092114873913641/20141029092114873913641_.html,2014年12月6日访问。在这个总体认识前提下,我对章润教授这篇文章的看法,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三个贡献,一是三个问题。

先说三个贡献,一是他提出了要建立中国自己的法学这样一个重大紧迫的课题;二是他非常鲜明地把汉语法学这个核心概念提炼出来了;三是他围绕汉语法学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探讨和论证。

就第一个贡献而言,能提出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很多学者,包括我自己在内,都希望中国有自己的法学,但是中国能建构自己的法学吗?这无疑是个大问题,现在章润教授鲜明地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这个问题后面有两个东西,一个是大意识,另一个是大追求。所谓大意识,就是章润有很宏大深厚的历史文化意识,所以他能从中华文化、汉语文明的展开中引发出时代的课题。在文章中,他将中国法律学术分为几个时代,即子学时代、经学时代和新学时代三大时期。这个划分来自对中华文化的总体把握,来自对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学术在古今中外的冲突中对外要迎接挑战、对内要回应社会需求的认识。这是一个站在历史高度上的认识。对于这个认识,我以为除了由清末以来中西文化冲突的引发外,它的背后还是子学第一期和经学第二期以来一以贯之的中国文化对天、地、人,包括对法要有一个系统解释,要有自己的理论和哲学这样一个雄心壮志,这样一个天下观的学术表达。不管作者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中表达,其实这是包括法律在内的中国学术内生发展,亦即对外迎接挑战、对内回应社会需求的产物,历史上的理学就是这样的产物。同时,我还看到这篇文章蕴含了并透露出作者强烈的现实政治关怀,可以看成是对现今中国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一个回应。所以,我说这是一篇有大意识和大追求的文章,反映了作者在政治关怀和学术事业上的远大抱负。

这篇文章的第二个贡献是,作者明确提出了“汉语法学”这样一个核心概念。他认为汉语法学经历了子学时代、经学时代和新学时代三大时期,其规范体系表现为中华法系,其意义体系凝聚为汉语法学;二者合一,照拂的是这个叫作华夏中国的家国天下,而构成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的完整统一体。2《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1页。正如人类法学史所告诉我们的那样,任何一个法学体系都是从一个核心概念开始并围绕它而展开的,如自然法学的“自然法”、功利法学的“功利”、历史法学的“民族精神”、连带法学的“连带”、规范法学的“规范”、社会法学的“社会”等,那么,如果我们用一以贯之的眼光来看中国法律学术,又可以用什么核心概念来加以概括和提炼它呢?章润教授提出了“汉语法学”这个概念。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这似乎还是第一次提出这样的概念。为了证成这个概念,文章中有很多论证。有些论证和论断可能会有争议,但没有争议就不会有新的发现,有争议才可能会有更好的结果。所以,无论你是否赞同他的这个提法,但应该承认提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贡献。

这篇文章的第三个贡献是,作者围绕汉语法学这个核心概念,展开了从古到今,从知识学、价值论到风格美学,以及法理法史方面的立意、命题和内涵的探讨与论证,其中的梳理、阐释、论证和建构,既温情系统又有学理深度,洋洋洒洒达12万字。这12万字对一本书来说不算多,但对一篇文章来说可谓是一篇大作,但关键的还

不在这儿,关键的是看得出来,这篇文章不是作者一下子写出来的,而是他多年一点点积累出来的。正因为是多年积累出来的,所以显得更加扎实。当然,一切积累的东西要整合成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中间还需要经过不止一次的打磨,但现在来看,这篇文章是基本成型的。翻读全文,我的感受是,这可以说是一篇历史法学视野下当代中国学人所做的最引人注目的中国法学史论。我以为这是章润教授的又一个贡献,夸张一点说,有了这篇文章,他可以不研究了,够了。

说完三个贡献,现在来谈谈三个问题。这里先要申明一下,所谓的问题,并不必然是亦不完全指作者在文章中没有考虑和论及的缺陷,而是着重于作为要与英美、欧陆这样的西方法学并立的汉语法学,应该有的更多、更完善、更必要的思考和论证。我要谈的这三个问题,一是汉语法学的名称问题,二是汉语法学内涵的论证问题,三是汉语法学成立的关键问题。

先说汉语法学的名称问题。我觉得汉语法学中“汉语”一词是文字符号,这个文字符号能不能准确地概括和表达汉语法学的核心和精髓,亦就是能不能像上面提到的西方法学流派中的核心概念那样,一个概念就能担当起概括和表达这个法学流派的核心和精髓是什么的重任。譬如,我们知道,自然法学的核心和精髓在自然法、功利法学的核心和精髓在功利,其他法学流派的情况亦是如此,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汉语法学的核心和精髓在汉语呢?显然,回答是不肯定的。我以为汉语法学的核心和精髓不是汉语这个词所能准确概括和表达的,因为汉语仅仅是一个语言载体和符号,光凭这个语言载体和符号还不能揭示出中国法律学术的核心和精髓。从历史上讲,中国法律学术的核心和精髓是从天的阴阳、地的刚柔、人的仁义推导来的德礼与刑罚,亦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这其实就是中华文化价值的法律化。由此可见,“汉语”一词是很难准确地概括和表达的,而“中华”一词似乎要好一些。因为汉语是一个文字符号,而中华却是一个文化符号,文化符号自然要比文字符号有更强的表意性。同时,我们不要忘记,中国自古是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包括法律在内的思想和学术并不仅仅是汉人用汉语来创造和表达的,还有其他少数民族政权(如北魏、北齐、元朝、清朝)的法律制度和思想亦被吸收包含在其中,对此“汉语”一词亦是难以概括和表达的。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到,依据章润教授文章的表述和逻辑,汉语法学的规范体系表现为中华法系,而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法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包括古代的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和暹罗法等;那么,这样一来,不仅“汉语”一词不能等同和代替汉语以外的其他东亚语言,汉语法学亦不能涵盖和表达作为中华法系理论形态和知识体系的古代东亚法学。相反,我们知道古代东亚法学的核心是中国古代法律学术,亦即中华法学,所以,在我看来,如果就中国古代法律学术和中华法系的意义体系而言,中华法学这个概念似乎要比汉语法学更贴切;但如果就近代以来和当代中国的法学而言,中华法学中的“中华”一词又似乎有些过时,而汉语法学的“汉语”这个词亦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因为在全球化的今天它有可能会给人以民族主义色彩的感觉。那么,到底用什么概念来贯通古今、准确概括和表达中国法律学术的核心和精髓呢?我想到了新中华法学、中国新法学,但也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我只好寄希望在这个问题上有钻研的章润教授,推敲出一个让我们一看就知道中国法律学术的核心和精髓是什么的概念来。

说完汉语法学的名称问题,现在要说的是它内涵的论证问题。看得出来:在对汉语法学特别是古典汉语法学内涵的论证上,章润教授是下了大功夫的。我知道他不是治中国法律史和思想史出身,但对中国古典法律学术却能够熟悉到这个程度是非常令人佩服的。譬如,他在文章说到“三

期汉语法学,虽多转折,特别是第三期的转型和更张,尤为急遽、深切而浩瀚,但是,总体来看,其文明品格和内在义理,于折中损益中脱胎换骨,却一脉沿承,不绝如缕。即以前揭古典中国的法意精神,诸如奉天敬德的正义法精神、追求实质公正的实用理性、崇古法圣的历史主义气质、推究于名实之际的逻辑思维和刑名律学的修辞艺术等项来看,它们辗转推陈,经由现代洗礼,在本章第三节将要揭示的洞悉人性本恶与期待人性善好的心性论、通情达理的法律理性观、‘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运思方式和解释框架、‘三维四理’的心性配置、寓俗常与超越于一体的价值伸论方式以及汉语思维及其风格美学等各方面,均程度不等地多所展现。”3《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10页。

应该说,在对古典中国法意精神及其特征特质的认识和表述上,这是非常精炼深刻的洞见;稍感遗憾的是,尽管文章对此都有相应的阐释和论证,但就论证而言显然还不够。这个论证至少应该考虑到历史上的中国法律学说,或者说汉语法学的子学时代和经学时代,其理论形态是什么?知识体系是什么?结构是什么?功能是什么?方法是什么?是如何实践的?特别是它背后的文化原理是什么?以及最为关键的是,它对法学本身的核心问题是怎样回答的?对这些问题的论证可以看成是对子学时代和经学时代汉语法学的证成。此外,在论证中,除了作平面铺开的阐释和解说,这是目前文章主要的论证方式,还可以作更深入的层层递进式的论证,亦可以通过图、表等表述方式,更加立体地呈现中国古典法学的形态、体系和结构等,让读者一看就知道这就是子学和经学时代的汉语法学。

最后要说的第三个问题,亦就是汉语法学成立的关键问题。我觉得英美法学、欧陆法学之所以能够成立,关键在于它们能够回答:法是什么?法的价值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法的价值?这是法哲学的三个根本问题,同时亦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和法学流派能否成立的关键。前两个问号问的是法的本体和价值,后一个问号问的是实现法的价值的方法;对前两个问题的回答构成法的世界观,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构成法的方法论;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合起来构成我们所说的法哲学。观察一下人类法学史,我们可以确信,没有自己的法哲学,就不会有独立的法学。因为没有法哲学,就意味着在法的问题上没有自己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没有自己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当然就不会有独立的法学。由此可见,对法哲学三个根本问题的回答,是任何一种法学和法学流派成立的关键所在。就此而言,虽然章润教授在他的文章中对汉语法学的成立已有相当的探讨和论证,但作为读者我还是希望他在文章中能够直接、正面、明确地回答:汉语法学视野中的法是什么、有什么价值、是如何实现法的价值的这样三个问题。如果这三个问题在汉语法学中有明确、系统的回答,而且这种回答不同于其他法学或法学流派,那么我们可以说汉语法学成立了。这的确是个关键问题,如果不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系统扎实的探讨和回答,汉语法学就不能说成立了。

对于这个问题,要在贯通三期汉语法学的基础上完整统一地回答,我的能力还远远不够,但对于子学和经学时代的汉语法学,亦即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我不揣浅陋,可以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正好借此向章润教授和方家请教。我们知道,传统中国没有西方那样完整系统的法学,但中国有自己的法律学术,它的法哲学理论在中国古代的哲学中。中国古代哲学(特别是理学)的世界观是阴阳统一的世界观,阴阳统一的世界观的本质是道德,即道是世界存在的形式,表现为井然有序;德是世界存在的根据,表现为生生不息;道与德有机结合构成了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完美世界。因此,万物(包括人)在本质上都是

道德的存在,它在天表现为阴阳,在地表现为刚柔,在人表现为仁义,在法表现为德礼与刑罚,亦即礼与法(此处的法实为刑)。这就是贯通天、地、人、法的传统中国文化原理。所以,依据这个文化原理,符合礼法规范的人就是有仁义的人,有仁义的人就是与天的阴阳、地的刚柔相合的人,与天的阴阳、地的刚柔相合的人就是与天地为一的人,与天地为一的人就是天人合一中的人,天人合一中的人就是有道德的人。因为道德在天为阴阳,在地为刚柔,在人为仁义,在法为德礼与刑罚。

其实,这就是传统中国法哲学的文化原理和内在理路。据此,传统中国法哲学事实上已经回答了法哲学的三个根本问题,即法在形式上是德礼与刑罚,实质上是道德;法的价值在形式上是明刑弼教,实质上是使人成为有道德的人;实现法的价值的方法在形式上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实质上是合乎道德。而这一切都是为了人之为人,亦即为了人的本质,同时亦是世界万物的本质,即道德的展开和实现(呈现)。显而易见,这个回答和用意完全不同于其他法学和法学流派,因此,我们可以说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或者说子学和经学时代的汉语法学是成立的。

说了这么多问题,但事实上要让我来写这样一篇论文,却不知道如何去写,设想即使勉强写完,亦不知道会出多少问题,但好在评论者往往都是眼高手低;所以,我一方面自我安慰,另一方面自然佩服章润教授,佩服他凭一己之力写成了这样一篇大作。说得远一点,如果要回顾历史,我承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还是要问:为什么百余年来我们在域外法律的输入上几易对象,似乎没有自己一贯的立场?我的推想是,由于缺乏对自己固有法的根本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所以导致我们的选择成为一种无根的随势游移。虽然在最近一百多年来的法律实践中,不乏有人提倡要积极面对自己的历史文化,但这些声音还是被过于忽视和压制了。

同时,或许更为重要的是,提倡者往往缺少将这种历史观落到实处,没有出现过像德国的萨维尼这样的历史法学家,能够在争论中沉静下来,将激情转化为理性,认真仔细、全力以赴地研究自己的法律传统和人类先进的法律文化,阐明法律发展中的历史联系和科学原理,从而为新的法律创制提供坚实的历史文化基础和科学的指导原理。这样的工作不只是《德国民法典》,实际上亦是任何国家的法律跻身于优秀行列的重要条件。没有这样扎实的工作和成果,所有的理想亦只是口号和姿态而已。当然,这样的工作不是任何个人所能完成的,它是一个民族和国家在法制建设上的一项重大工程,需要集体的意志、力量和智慧,但这并不妨碍,相反是要鼓励更多的个人参与。现在从章润教授开始著书立说了,我相信将会有更多的学人加入其中。如此,我们可以期待中国新法学的诞生。这样,中国才有望在法的领域创新学术,中国的法治建设亦才更有希望,甚或对人类的法学和法治还有所贡献。所以,章润教授不能停,法学中人亦不能旁观,大家一起来承担这项伟大的法学基础工程。

*《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观和风格美学》一文首发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现在很多网站都有转载。《汉语法学论纲》系在其基础上成书。2014年10月25日上午,我应邀参加了《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为该文举办的座谈会,会上笔者作了发言;本文是应《中国法律评论》期刊的约请,对发言进行整理而成的文字。因此,我要特别感谢《清华大学学报》常务副主编仲伟民教授和《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袁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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