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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2015-01-30李学军朱梦妮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1期
关键词:出庭庭审当事人

文◎李学军 朱梦妮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文◎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朱梦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00872]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扩展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具体方式,包括:协助侦查人员勘验、检查现场等;接受指派或委托、聘请,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出庭就已有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这类只在法庭调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层面没有一个专门称谓,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多称其为“专家辅助人”,以将他们与在三大诉讼法中同样具有专门知识背景,但却在庭审之前、法庭调查阶段都可介入诉讼,且有明确诉讼地位及特定功用的鉴定人作出基本的区分。专家辅助人的价值功用,主要在于:第一,弥补现行鉴定制度的不足,保障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第二,解决庭审时质证虚化,发挥质证的实质功效;第三,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为认定证据奠定基础;第四,充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均衡双方的诉讼力量。

就职业属性来说,专家辅助人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因此,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是支撑该职业得以存在并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就其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时,仍然必须遵循以客观为依据、以科学为准绳的原则。在参与诉讼时,应独立于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成为我国法定诉讼参与人中的新成员。

从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及合法性考虑,从诉讼证明的必要性而言,从司法实践的需求来看,专家辅助人之意见具有证据属性。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审查判断,应遵循三大特殊规则:第一,专家辅助人的资质不以“诉前确认”为依据;第二,专家辅助人意见以出庭为前提;第三,某些专家辅助人意见只能有限地被采用。另外,同为当事人聘请的专业人士,专家辅助人与律师在庭审质证环节须有明确的角色定位和分工。专家辅助人只精通于技术问题,律师应当同专家辅助人共同商议质证策略,以确保在技术上、法律上以及技巧上均无缺漏。

(摘自《法学家》,2015年第1期,第147-163页。)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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