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所获讯问笔录的效力
2015-01-30王远征郝海燕
●王远征郝海燕/文
违反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所获讯问笔录的效力
●王远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100040]郝海燕**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450000]/文
通过对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比对,不难发现“瑕疵证据”基本上属于侦查人员通过轻微违法行为获得的证据,并不侵犯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影响,而“非法证据”则相反,不仅践踏被告人的肉体和尊严,而且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陈述的自愿性,影响其供述的真实性。因此,本文认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而没有通知,所取得的讯问笔录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具体理由如下。
一、严重背离了程序正义原则
讯问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不通知,势必将未成年人置于“孤立无援”的弱势境地,进而难以平等、有效地参与诉讼过程,直接侵害了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参与性与对等性。程序对等性则要求各方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平等对待,确保其拥有同等参与诉讼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各方所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应受到同等的重视和关注。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在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远不如成年人,其在正常的生活场景中,尚可能因“知情行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而难以准确、全面表达自己观点及要求,更何况在被侦查人员讯问这一封闭、压抑的环境中。因此,由于未成年人存在上述身心缺陷,其在被讯问的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难以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讯问过程中,并通过参与讯问,对讯问笔录的形成施加积极影响。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由法定代理人协助未成年人参与讯问,不仅增强了未成年人一方的力量,同时还可以对讯问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讯问的正当性,这无疑增强了未成年人的诉讼参与能力及与侦查人员的对抗能力,能够有效预防程序不公现象的发生,是程序参与原则的体现。
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作为被讯问的对象,被讯问人要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关于案件情况的问题,必须基于一系列的心理或思维活动。一般来讲,这一活动至少需要对讯问问题有正确的理解,同时结合自身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情况,再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如上文所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这决定了其不具有成人般完整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在这个心理或思维活动中,无论哪一个环节,他都可能存在缺陷,进而导致供述的真实性难以保障,而法定代理人到场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缓解紧张情绪,而且可以帮助其与侦查人员有效沟通,进而保证其供述的真实性。相反,违反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的讯问行为可能严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司法机关一旦采纳此类证据,就很容易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不利于证据固定
有的未成年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往往在审判中翻供,称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在受到了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但如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时都通知了法定代理人到场,能够从心理上促使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对司法人员的问话如实作答。至少可以假定这样一个前提:在场的法定代理人会坚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与监护人都阅读并认可了讯问笔录且签字确认,其可信程度必然大大提高。即便后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翻供企图,这也足以成为证实侦查过程及讯问过程合法的有力证据,从而固定了证据。相反,如果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则不利于固定证据。
四、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实务中,许多国家都认为违反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所获询问笔录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例如,英国法院严格坚持此项规定,在一系列判例中认定没有适当成年人在场而获得的口供不可靠,必须根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的规定予以排除。在澳大利亚,其儿童法庭就警察如何在一宗法庭案件中利用未成年人的口供有特别的规定,假如未成年人在回答警察问题时,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场,通常未成年人的口供不会作为指控犯罪的呈堂证据。相反,如果法定代理人在场,则口供通常能作为呈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