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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司法改革的“排头兵”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2015-01-30刘贵祥,胡云腾

中国法律评论 2015年1期
关键词:庭长排头兵最高人民法院

对 话Dialogue

巡回法庭:司法改革的“排头兵”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编者按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此外,还任命了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据悉,目前两个巡回法庭均已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受理各类案件。

我刊(以下简称《中法评》)有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大法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接受访谈,就巡回法庭的制度设置、受案范围、法官遴选、纪律监督、职业保障以及新近开庭审理的“第一案”等重要议题作了深度解读。

《中法评》:首先祝贺二位大法官分别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的首任庭长!请谈谈设立巡回法庭制度的初衷和由来是什么?

刘贵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为什么要设立巡回法庭呢?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已有明确的说明,主要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而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从第一巡回法庭实际运行情况看,其首日接访即接待了340批当事人,群众到“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极大地减少了时间和经济成本,减轻了诉累。

需要指出的是,巡回法庭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巡回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办公地点相对固定,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归综合办公室负责,不单设机构。

胡云腾: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就是要让司法更接近群众,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目前我国的四级法院中,只有基层法院设置有派出法庭,并经常组织巡回审判,包括老百姓熟悉的“马背上的法庭”。但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存在派员到地方直接审理特殊案件的情况,也就是说,巡回审判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形成制度。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了巡回法庭,其实是将巡回审判制度化了。

保证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设立巡回法庭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在当前形势下,设立巡回法庭意义重大。一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到巡回法庭上诉、申诉,能够免去千里迢迢进京之苦,减轻了诉累;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北京地区的信访压力,维护首都的和谐稳定。

二是缓解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办案压力,集中精力发挥对下指导职能。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都突破1万件,最多时一年审理1.4万余件。法官办案压力很大,常常每周工作六天,还经常加班加点,严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对下指导的职能作用。设立巡回法庭分流部分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就有更多精力审理死刑案件和对全国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多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发挥司法引领社会公正的作用。

三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联系。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既便于最高人民法院更直接、更及时地了解巡回法庭所在巡回区法院的审判、执行情况,也有利于当地法院及时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动态和信息,巡回法庭可以把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部署尽快传达到基层,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巡回区内的司法审判情况和问题。

《中法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在确定该范围时又是如何考虑的?

刘贵祥:先说第一点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第3条和第4条分别从受理的案件和暂不受理的案件两个方面,明确了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

第3条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4条规定,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在确定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上,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依法原则。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审理或办理的案件必须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所谓受案范围,也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进行的职能分工。

二是价值平衡原则。哪些案件适宜放到巡回法庭审理,哪些适宜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办理,与巡回法庭的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和办案保障等存在密切关系。对于由巡回法庭审理更有利于减轻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的,可以放到巡回法庭审理,免去当事人奔波劳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或者不宜由巡回法庭审理的,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办理。

三是稳妥有序原则。改革既要积极探索,又要稳妥有序,必须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案件数量和类型、审判资源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等情况,合理确定本部与巡回法庭的分工,并逐步在改革过程中完善。

胡云腾:刘庭长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已经非常详细了,我补充一点: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从地域上讲,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中法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请问两位庭长,两大巡回法庭将如何落实这一要求?我们知道,要落实这一要求,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那么巡回法庭的法官是如何遴选出来的?

刘贵祥: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相关部署,第一巡回法庭努力构建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以全面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目前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去行政化,实现扁平化的管理。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自己担任审判长,签发相应的裁判文书,并以当庭宣判作为主要裁判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能;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要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除自己承办案件担任审判长外,不再审核、签发其他主审法官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合议庭随机组成,不设固定的合议庭;根据精简、高效原则设立综合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司法调研、后勤装备等全部行政管理工作,主审法官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而且主审法官都配备了相对固定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有利于其集中精力行使判断权和裁决权。

为了集思广益,更好地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我们还先后召开了巡回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

律协及律师代表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结合第一巡回法庭的工作实际加以吸收和采纳。

关于主审法官的遴选,可以说是“优中选优”。从专业背景看,两个巡回法庭的6位庭长、副庭长中,有5位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都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其中多位也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从审判经验看,我们要求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都担任过审判长,具有独立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签发裁判文书的能力。以第一巡回法庭为例,主审法官平均都具有15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其中多位是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获得过全国优秀法官称号。此外,我们还注重看主审法官的职业道德,所有主审法官在以往的审判中都没有违法违纪或道德瑕疵记录。

另外,需要提到的是,网络上有少数论者认为,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是“借机增加编制和干部职数”、“解决干部提拔问题”。这种看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巡回法庭的庭长、副庭长都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现任的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厅局级干部中选任的,所有主审法官都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或代理审判长中选任的。巡回法庭的整个组建过程没有增加一名编制、一名干部职数,也没有提拔一名干部。

胡云腾:两个巡回法庭工作人员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精心挑选出来的。其中,庭长都由审委会专职委员兼任,第一副庭长都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担任,副庭长都由审判业务庭的专家型庭领导出任;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法官助理从最高院和全国各高、中级法院择优选用。书记员和法警就地聘用。在2015年1月17日举行的巡回法庭工作人员送行座谈会上,周强院长明确要求,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在遴选时不仅要求德才兼备,还注意到了任职回避,并要求他们严格要求自己,做“孤独的行者”,甘于寂寞,勇于奉献。可以说,巡回法庭在用人上真正体现了高标准、严要求。

《中法评》:请问刘贵祥庭长,除了上述这些改革外,第一巡回法庭还会在哪些方面寻求突破?

刘贵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要求,巡回法庭要当好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改革经验,要在更多方面取得改革突破。例如,我们在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职业共同体关系上寻求破题。在第一巡回法庭内,我们设立了律师休息室、律师更衣室、专门的律师多媒体阅卷室、律师法官会谈交流室等,充分体现对律师的尊重,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也从制度上形塑健康、透明、阳光的法官、律师接触交往模式。前面提到,我们召开了巡回区内两省一区律协及律师代表座谈会,这个座谈会专门研讨了如何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职业共同体关系的问题,达成的相关共识将以倡议书形式向社会发布,作为规范第一巡回法庭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指引。

此外,我们还将与主审法官有权签发裁判文书的机制相配套,进行当庭宣判的尝试,提高当庭宣判率,提高审判效能,消除不当干预得以进行的时间差。

《中法评》:请问胡云腾庭长,跟第一巡回法庭相比,第二巡回法庭在案件受理方面有哪些特点?

胡云腾:刚才我讲过,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为东北三省。这三省案件有三个特点:第一是传统案件比较多。尤其在国企改制,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征用、拆迁等方面的案件比较多。而在第一巡回法庭,由于经济发达、毗邻港澳、高新技术产业多等因素,新类型案件、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可能会比较多。第二是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第二巡回法庭开门办公以来,每天接待的来访群众有数百人之多。有些不一定是案件,但是老百姓就是要到法院来,寻求法院帮助处理,这方面的压力较大。第三是申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比较突出,我国虽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很多当事人在两审终审以后,由于认识和其他多

种原因,还在寻求司法救济。总体来看,第二巡回法庭在处理传统的、涉及群体性利益方面的案件会比较多,我们的法官会着力打造这方面的司法能力。

《中法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通过哪些方面来体现“巡回”的特点?

刘贵祥:我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设立本身就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粤桂琼三省区的巡回审判,可以减轻当事人到北京打官司的诉累,方便当事人;其次,第一巡回法庭虽然设在深圳,但是它的审判地点不止是在深圳,我们的审判人员可以到三个省区的各个地方去审案,比如到广西、海南的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就地开庭,减少当事人往返深圳的各项成本,体现出便民、利民。比如,最近涉及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东莞的一个案件,我们就拟借用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就地开庭。

胡云腾:我认为,巡回法庭在体现“巡回”的特点上,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从法庭的本身设置来看,巡回法庭固定的办事机构设置在沈阳、深圳,每个巡回法庭有自己的巡回区。二是从人员组成来看,法庭组成人员原则上两年一轮换,两年以后回到原单位去。三是有些案件主审法官会去巡回区内一些地方去审判、接访,不是说巡回法庭在沈阳所有的案件都在沈阳办理。四是巡回法庭将利用接近巡回区法院的便利条件,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巡回到当地解决我们巡回区法院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中法评》: 除了在两个巡回法庭设立党组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选派廉政监察员之外,在纪律监督方面,巡回法庭的制度设置上是否还有其他措施,比如相关责任如何追诉?

胡云腾:在纪律监督廉政建设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巡回法庭是高标准、严要求的。第一,巡回法庭党组担负法庭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对法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廉政监察员担负法庭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法庭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各审判团队及综合办公室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并在法庭党组和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履行廉政监督和纪律检查职责。

第二,巡回法庭党组定期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党组书记和其他党组成员还要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提交述廉报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廉政考核。

第三,如果巡回法庭发生干警违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将直接进行查处,在线索核查和案件查处过程中,巡回法庭予以配合。

第四,巡回法庭将适时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受理网站,并与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网站联网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将把巡回法庭纳入司法巡查和审务督查的监督范围,对巡回法庭领导班子及全体干警执行纪律、改进作风的情况加强内部监督。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巡回法庭发生的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都将进行“一案双查”,若发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因履职不力导致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发现违纪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问题,将会在追究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同时,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中法评》:关于第二巡回法庭的选址,请问是怎样考虑的?

胡云腾:我想,在沈阳设立巡回法庭,最突出地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快速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的考虑。东北三省是国家的老工业基地,自然资源丰富,工业基础雄厚,在国家的重工业和能源工业等方面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东北三省

的老工业企业在体制和机制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一大批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倒闭或者被兼并重组,下岗职工较多,各种矛盾纠纷较为频发。另外,东北三省资源型城市较多,一些城市或者矿区随着资源的逐渐枯竭,不同程度地存在发展后劲缺乏、大量企业面临破产、重组、转型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矛盾多发的现象。此外,经济后发态势引发的征地拆迁等问题同样较为突出。促进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必不可少。在沈阳设立巡回法庭,可以更好地服务振兴东北地区经济,服务东北地区法治社会建设,让司法更接近纠纷的一线,方便案件的当事人及时便利地解决矛盾,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中法评》:请问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及巡回法庭之间在适用法律时如何协调统一?

胡云腾:我们国家有几千个法院,经济社会发展又不平衡,法律适用的尺度、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个挑战。我们准备采取这么几个方法解决。第一,无论巡回法庭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都必须按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来裁判。第二,随时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及第一巡回法庭进行沟通。我们审判的案件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上网,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站上公布,避免各自为判。第三,对在巡回区内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比如需要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需要第一巡回法庭注意的,我们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如果可能对全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都有影响、都有参考作用的,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将这个案件直接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四,加强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及第一巡回法庭法官的业务交流。总之,设立巡回法庭对法律适用问题会有挑战,但是我们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解决。

《中法评》:在巡回法庭建立前,曾有学者提议巡回法庭不应设常驻机构,否则容易出现巡回法庭与地方间的利益勾连,从而造成不公正审判。请问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刘贵祥:认为建立常设的巡回法庭会产生与地方间形成利益勾连的观点是缺乏依据的。首先,巡回法庭的人财物管理都在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并不受制于地方;其次,巡回法庭的审判人员实行轮换制,每两年一轮换,切实防范在巡回区内形成利益交换关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还将加强对巡回法庭的司法巡查和审务督查,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胡云腾:巡回法庭辖区跨省,可以说是在目前行政区域框架内,对于中央事权的一次较大调整与尝试。同时,巡回法庭的人、财、物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依旧保留最高人民法院的编制、工资计算方式等。故巡回法庭能够不为地方行政及财政关系所掣肘。然而从整个法院来讲,无论法院设在什么地方,都会有内部外部干扰。巡回法庭设立以后,处理案件可能也会碰到一些地方因素对案件审判的影响。我们也已经预料到了这一点了,并会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机制来防范。第一,靠制度来防范。把中央提出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案件处理的制度贯彻好,把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好。第二,大力推行司法公开。巡回法庭的审判会更加公开。第二巡回法庭将会把一些规章制度上网,裁判文书上网。第三,通过建立约束法官的内部机制,防止外部因素影响司法审判。第四,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谁在这方面干预案件,要依法追责。

《中法评》:巡回法庭显然肩负着重大的改革使命,请问巡回法庭法官的职业保障是如何落实的?

胡云腾:为确保这项改革成功,最高人民法

院和中央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在两个巡回法庭设立党组,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为了保证队伍廉洁,选派一名廉政监察员,专门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三是巡回法庭全面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从立案、分案、审案到送达等环节,都通过明确的制度保障他们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四是巡回法庭的办公经费、信息化建设和生活保障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领导,后勤部门优先予以保障。五是巡回法庭的筹建和工作也得到了地方党、政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大力协助,将来还要建立与地方联动机制,一旦有需要地方司法机关提供支持、维持秩序的,有关部门须及时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巡回法庭工作安全有序,开局良好。

《中法评》:我国巡回法庭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巡回法庭制度有哪些异同?对于我国巡回法庭制度的设立有何参考价值?

刘贵祥:国外设置巡回法院(法庭)的模式并不统一,总体上分为常设模式和临时巡回审判模式两大类,常设模式下又有常设分院、联邦巡回法院、普通巡回法庭、常设挂牌办公等不同模式。即便在英美法系内,巡回法院的设置体例也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设置巡回法庭(法院)的目的都包括: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行政机关的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并兼顾司法便民。

我国巡回法庭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巡回法庭制度,除在根本性质上不同之外,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也有不同,例如,英美的巡回法院都具有独立审级,而我国的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一个部分,不具有独立的审级。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我们可以考虑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依据工作量设置法官员额、进行“巡回审判”等做法。

《中法评》: 2015 年3 月2 日9 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槌初响,这是巡回法庭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庭审。本次开庭审理的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请问本案的审理中体现出哪些特点?

刘贵祥:在本案的审理中,我想有以下几点与大家分享:

一是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经电脑随机分案并随机组成了合议庭,副庭长周帆以主审法官身份参与本案审理并担任审判长。这里想着重说明两点,其一,以前庭长、副庭长是很少审理案件的,今后其作为主审法官参与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将成为常态;其二,其他主审法官承办并担任审判长的案件,由该主审法官直接签发法律文书,庭长、副庭长不再进行审批和签发。可以说,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在第一巡回法庭已经开始成为扎扎实实的司法实践。

二是充分尊重律师,方便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第一巡回法庭立了专门的律师更衣室,应诉律师得以全部着律师袍出庭,使庭审更加庄严。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均不打断律师发言,耐心听取双方代理意见,以“磋商式”审理方式,引导庭审顺利开展。周帆审判长在法庭上念完一份证据后对一方当事人说“我作为一名普通人,看了这份函是这样理解的,但这仅是我个人的看法,不一定正确,待会儿你可以发表你的意见”。这种崭新的审理风格获得了双方当事人和前来旁听的著名法学家的好评。沈四宝教授表示,这次庭审采用“主审法官负责制”,庭上用了非常文明的方式,就像讨论一样,一点也没有“以官压人”、“以势压人”。

三是创新采用了阶段性合议方式。合议庭在休庭期间进行了阶段性合议,即针对双方当事人质证及事实争议情况,经过合议,在随后的庭审中对当事人予以回应。这对于增强庭审的针对性,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辩已经认定的问题,提高庭审效率和庭审透明度,切实发挥庭审功能等具有积极意义。

四是数字化法庭切实服务“庭审中心功能”。双方当事人、旁听人员均可以通过法庭配备的数

个电子屏幕实时查看庭审笔录;由于申请旁听者较多而庭审现场空间有限,没有进入庭审现场的记者、旁听群众可以在其他法庭或是在会议室实时收看庭审直播。

五是首次安排法官助理出席庭审。各级法院设置法官助理岗位后,对法官助理是否出席庭审,庭审时坐在审判席什么位置,一直不够统一。为便于庭审后协助法官完成相关工作,本次开庭安排了法官助理出席庭审,并在审判席下与书记员并列,承担了庭上接送证据材料等原由书记员处理的工作,便于书记员专心记录。

六是庭审以开放的姿态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本次庭审公开发布了庭审公告,并邀请了二十多家新闻媒体现场采访报道,还邀请了江平、沈四宝、叶林、周林彬等多位著名学者作为嘉宾,旁听庭审,并向媒体点评庭审情况。总体来看,开庭取得了良好效果,各方面均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这次庭审表明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初见成效,也充分展现了第一巡回法庭令人耳目一新的风貌,法官丰富的审判经验、高超的驾驭庭审能力,以及不偏不倚、居中审判的理念。旁听庭审的专家学者还表示,第一巡回法庭以改革创新精神,实践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就地解决纠纷、就地化解矛盾,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值得赞扬和肯定。持之以恒,一定会极大地提高司法公信力,赢得人民群众的好评。

《中法评》:胡云腾庭长,据悉 2015年3月10日9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首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极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经过一个上午的审理,法庭当庭裁判结案。除了刘贵祥庭长以上的分享,请问第二巡回法庭还有哪些创新之处?

胡云腾:除了借助“两个随机”机制产生第一案的审判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等创新外,在此次审理过程中,还有以下几点改革措施。

一是创新性法律释明彰显司法改革决心。与以往不同,本次法庭调查与辩论开始前,审判长创新性地向当事人作了相关法律释明。一是公正审判释明。明确告知诉讼各方,凡是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合议庭将把此行为记录在案、存于正卷、并向其它当事人及时公开,而且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诚信诉讼释明。告知诉讼各方必须遵循诚信诉讼的义务,保证所提交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否则将视情节依法追究其诉讼失信的法律责任。三是宣传法治与司法礼仪释明。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永久保存,提醒双方遵守法庭纪律,恪守司法礼仪,尊重司法权威,履行宣传法治责任。

二是坚持“最后一问”。核心是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保障其充分行使诉权,并注重向当事人解疑释惑。这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

三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都是二审和再审案件,所以在开庭前法官都能接触到案卷材料和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因此,我们要求法官在开庭前多做准备工作,为庭审顺利进行和当庭宣判创造条件,力争让当庭裁判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合议庭拟在庭审结束后即现场主持调解,调解不成时即刻进行评议,如果形成一致意见拟当庭作出裁判,切实体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并担当。第二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即要求每一名主审法官应当具备即听、即断、即判的司法能力,并努力推动把可能当庭裁判的案件当庭裁判作为今后审判办案的新常态。

第二巡回法庭将以本案为起点,在今后每一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将上述改革举措推广到巡回区内的每一法院、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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