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以2010年《新泽西州反欺凌法》为研究视角
2015-01-30陈荣鹏方海涛
□陈荣鹏,方海涛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25)
○法学研究
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以2010年《新泽西州反欺凌法》为研究视角
□陈荣鹏,方海涛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25)
校园欺凌是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学生也深受校园欺凌之害。2010年的《新泽西州反欺凌法》被称为美国最严厉的反校园欺凌法律,它要求各个学区制定反欺凌方案,学校任命反欺凌专家,设立反欺凌专项资金,定期开展反欺凌教育和培训来治理校园欺凌行为,对违反义务的责任人员追究纪律和民事责任,受害学生可以通过听证会、提起申诉和控告得到救助。我国也应当及时制定反校园欺凌法,最终实现我国校园欺凌的有效治理。
校园欺凌;反校园欺凌法;新泽西州;借鉴
校园欺凌是个世界性问题。据美国心理学协会统计,有40%—80%的学生遭受过某种程度的欺凌。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15年上半年被媒体报道出的恶性校园欺凌事件就有十几起。[1]由于在校学生多属未成年人,我国对欺凌事件的处理以批评教育、民事赔偿为主,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未能遏制校园欺凌行为,还致使很多学生、家长对欺凌行为不以为然。然而,2015年上半年我国发生的多起恶性欺凌事件以及发生在美国的一起中国小留学生绑架、折磨同学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事件,[2]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在治理欺凌上和国外的差距,以及我国反欺凌立法、加大欺凌治理的必要性。本文以美国新泽西州2010年的反欺凌法律为视角,通过介绍和分析该法中欺凌治理的相关规定,希望为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提供一些可行的借鉴。
一、立法背景及欺凌的法律界定[3]
早在2002年,新泽西州就制定了反欺凌法律,当时美国一些州制定反欺凌法律的原因是1990年代发生的多起高中校园枪击事件,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科伦拜高中大屠杀(Columbine High School mas⁃sacre)事件。事后研究发现,欺凌是造成枪击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开始意识到在学校开展反欺凌的重要性。新泽西州于2002年制定了该州首部反欺凌法,作为新泽西州综合治理政策之一,其内容即便现在看来也相当详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的兴起,它还是逐渐暴露出不足。最早暴露出其不足的是2007年发生的一起针对汤姆斯河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案件。汤姆斯河学区的一个学生被认为性取向存在问题而受到欺凌,该学生最终不得不转学到其他学校。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根据反歧视法,学生之间基于不合理的偏见而产生的欺凌在学校里面制造了一个充满敌意的学习环境,学生可以对此学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该判决引起了州政府的重视,并促使州政府成立了新泽西州反欺凌委员会,该委员会2009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新泽西州在校园进一步开展反欺凌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进入21世纪,网络欺凌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网络欺凌造成多起青少年自杀事件,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欺凌的关注和对已有措施不足的担忧。2010年《新泽西州反欺凌法》(The New JerseyAnti-Bullying Bill of Rights Act)由该州参众两院一致通过由州长克里斯蒂(Christie)于2011年1月5日签署,并于新学期施行于新泽西州所有公立学校。①该法是对2002年反欺凌法的完善和发展,与2002年的反欺凌法相比,该法将网络欺凌涵括在内,并为欺凌提供了一个更加周全的定义,将欺凌的范围扩大到任何侵害到学生在校利益的行为。
根据《新泽西州反欺凌法》的规定,欺凌是指通过书面、口头、电子工具,或者是身体动作和姿势,造成对方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伤害,或者财产上的损失,或者使对方陷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恐惧,或者为对方创造了不友好的学习环境,或者实质上影响到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秩序。根据该定义的规定,欺凌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也可以是身体动作、肢体语言,还可以是通过移动电子设备、电子通信、互联网、手机来实施。欺凌的后果可能是造成对方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伤害,也可能是财产上的损失,还可能是使对方陷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恐惧,甚至包括造成对方在学校没有安全感,等等。欺凌发生的原因是基于被害人具有或者被认为具有某些不同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种族、肤色、宗教、民族起源、性别、性取向、经济或社会地位、外貌以及心理、身体、感知方面的缺陷等。
二、反欺凌的一般规定②
该法规定,所有的欺凌事件都应在学校雇员或签约服务商看到或收到可靠消息后的当天向校长口头汇报,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校长接到报告后应通知涉事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场,并与他们初步探讨提供咨询和干预服务事宜。
学校雇员或者签约服务商在向校长提交欺凌书面报告的同时,应一并将报告副本报送学区督学(the superintendent of school),校长也应将欺凌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督学。每学年学区要召开两次公开的听证会,③由督学向学区教育委员会汇报本学期学校欺凌事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包括欺凌事件的数目、欺凌的性质、调查情况、对涉事学生的处理,以及为降低学校欺凌的发生所采取的措施等。督学的报告应同时报送州教育部,报告内容还将作为评估各个学校落实反欺凌政策的依据,学校的平均成绩决定学区的排名,排名结果将在学校和学区网站上公布,且公布时间不能少于10日,并附有督学报告原文的链接。排名结果还将作为州政府考核各个学区工作的重要指标。
州教育部要创建一个专门的“校园欺凌预防基金”。该基金必须设立单独账户,并由州教育部部长直接管理。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政府拨付的反欺凌专项资金;(2)社会捐赠的资金;(3)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和投资收益。基金将用于学校的反欺凌培训以及良好校园环境的建设。
欺凌事件的处理程序包括:(1)欺凌事件的调查由校长或者校长助理在收到欺凌报告后的1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应在反欺凌专家的领导下进行,校长可以任命其他非反欺凌专家协助调查,调查应当自校长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束。(2)调查报告应当在调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督学,督学可以决定以提供干预、建立培训项目来减少欺凌的发生,也可以决定针对调查结果加强纪律、秩序咨询,以及采取或者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3)调查报告应当在学区教育委员会例会召开前提交学区教育局,并附带督学所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4)学生家长有权了解欺凌事件的调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性质,是否找到相关的证据以及所开展的工作。学生家长可以在调查报告提交学区教育委员会后5日内获悉相关的调查情况。学生家长有权要求学区教育委员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提出申请后10日内召开。(5)学区教育委员会研究后将作出一个同意、反对或者修改督学处理意见的书面决定。
该法不仅适用于校园内,也适用于发生在学校校车内,以及学校拥有、使用的交通工具或者电子设备上的欺凌行为。即便超出以上范围,只要欺凌行为侵害到学生的在校利益,或者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该法同样适用。
三、政府和学校的职责
(一)制定反欺凌方案。每个学区都应当制定一套反欺凌方案,并且这一方案制定过程中必须有学生、学生家长、学校雇员、政府官员以及社区人员代表的参与。反欺凌方案应当包含但并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一份禁止欺凌的声明;(2)欺凌的明确定义,定义中欺凌的种类并不局限于法律的列举;(3)学生被期望的行为类型;(4)欺凌行为的后果以及救济措施;(5)欺凌事件的报告程序,其中包括允许学生匿名举报的规定,但该规定不应被理解为正式的纪律处分,可以仅仅是匿名举报;(6)学校对欺凌行为所立即采取的措施;(7)一份禁止报复举报人的声明,以及对报复人的处理和举报人的救济;(8)以报复或欺凌他人为目的而进行恶意举报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救济措施。[4]
(二)任命反欺凌工作人员。学校校长需从现有雇员中任命一名反欺凌专家,并将反欺凌专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布在学校网站。反欺凌专家应当优先从学生辅导员、心理教师以及其他有过类似培训经验的人员中选任。校园反欺凌专家的职责包括:领导校园安全小组工作,领导对欺凌事件的调查,在处理校园欺凌中作为校方的代表。
督学应当任命一名学区反欺凌协调员,负责协调和加强学区的反欺凌政策;协调各个学校的反欺凌专家与学区教育委员会以及督学的工作;协助督学向州教育部提供校园欺凌的相关数据。学区反欺凌协调员与学校反欺凌专家每学年至少会面两次,共同讨论和完善反欺凌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三)成立校园安全小组。每个学校需要成立专门的校园安全小组以发展、维持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安全小组的成员由校长或者受他指派的学校高级别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校长任命的教师、学生家长和反欺凌专家组成。安全小组的职责包括:受理任何已向校长报告的欺凌事件;识别和处理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评估和强化学校的良好风气来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就如何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对学生、老师、学校管理人员以及学生家长进行培训;在预防、治理校园欺凌方面与学区反欺凌协调员开展合作。
(四)开展反欺凌教育、培训。每年10月的第一周为“尊重周”,在该周所有学校都要对学生开展有关反欺凌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欺凌产生的原因及后果,同时学区应在整个学年不间断地对学生开展反欺凌教育。
每个学区都应就反欺凌方案对学校雇员进行培训,并设置一个讨论机制,以就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学校雇员每年都应当就如何预防、识别和治理校园欺凌进行培训,培训由新泽西州学区教育委员会协会与理论界、儿童保护组织以及政府机构的知名反欺凌专家共同实施。该法同时规定,从2012-2013学年开始,所有准备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都必须令人满意地完成一项有关预防欺凌的培训;所有学校的教师在每次工作调整后都要完成至少2个小时的预防自杀和反欺凌培训。
教育部长应与有关民事权利部门协商,在教育部网站上提供有关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在线教程。在线教程的内容应包括预防欺凌的措施、适用的法律以及教育部长认为其他需要的内容。在线教程应同时附带一个简单的评估测试,以判断用户是否理解教程的内容。
四、具体人员的责任和对受害学生的救济
该法规定任何欺凌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欺凌者暂停学习或者开除出校,构成其他民事侵权或者刑事责任的适用相应的法律处理。[5]
反欺凌责任人员在收到欺凌报告后没有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或者知道有关欺凌事件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或者消除欺凌,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具有(欺凌事件)报告义务的人员在未能履行职责时不仅将受到纪律处分,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报告义务人员的报告程序符合了反欺凌方案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民事赔偿。故意伪造调查报告的学校雇员还将受到经济处罚。④
学校承担反欺凌工作的人员,除学校管理者、教师外,基于合同约定而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校车司机、宿舍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以及校医、心理专家同样被包括在内。校长在收到欺凌事件的口头报告后便应通知涉事学生家长并及时启动欺凌调查程序,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结束并形成报告。对于学区教育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学生及其家长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州教育部长提出申诉,也可以在欺凌事件发生后的180日内直接向州司法部民事权利司提起控诉。
五、《新泽西州反欺凌法》的特点
《新泽西州反欺凌法》被称为美国最严厉的反校园欺凌法律,它是参众两院立法议员、新泽西州反诽谤联盟、欺凌防范与制止联盟等多方努力的结果。《新泽西州反欺凌法》中抽象的法律原则很少,基本上都是对治理校园欺凌的直接规定,详细具体的反欺凌规定使它实质上成为一部反欺凌指导手册。
(一)对校园欺凌高度重视。该法对校园欺凌的重视,不仅体现在规定了学校教职工、督学的义务,明确了学区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部的职责,将校园欺凌的治理情况作为州政府考核各个学区工作的重要指标,更体现在对一系列措施的明确规定。不仅新泽西州,美国全国有多个预防欺凌、研究欺凌的网站,开通了多条校园欺凌救助热线;每年10月被联邦政府规定为“全国欺凌预防月”,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来提高人们对校园欺凌的认识。2011年在白宫举办的反欺凌研讨会上,美国总统奥巴马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表达了自己对校园欺凌的关切和对未来工作的期望。正是由于包括新泽西州在内的全美国都对校园欺凌如此重视,甚至零容忍,才使得美国最严厉的反校园欺凌法被新泽西州参众两院一致通过,并被美国的校园欺凌监督组织(Bully Police USA)给予A++的等级评价。[6]
(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新泽西州反欺凌法》共31条,每条包含若干款、项,全文没有多少抽象的法律原则,基本上都是对如何治理校园欺凌的直接规定。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欺凌的定义、适用范围,学区以及州政府的职责,也详细地设计了欺凌的处置程序、学校安全小组的组建、反欺凌专家和反欺凌协调员的任命等。全面、具体、详实,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新泽西州反欺凌法律的最大特色,这不仅保障了学校和学区能够及时、准确地实施反欺凌法,也避免了推卸责任和处理不及时等情况的发生。
(三)充分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权利。学生和家长的权利在整个校园欺凌处理过程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第一,学校安全小组成员中必须有学生家长代表,使学生家长能够亲身参与到欺凌事件的预防、处理程序中;第二,校长在收到欺凌事件的报告后便告知涉事学生家长,和他们初步探讨可行的辅导和干预措施;第三,学生家长有权知道欺凌事件的调查情况,可要求区教育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听取反欺凌专家和督学的意见并表述自己的观点;第四,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就欺凌事件提出申诉和控告。
(四)注重反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开展反欺凌培训和教育同样是该法重点强调的内容。该法要求学校每年都要对教职工及其他雇员进行反欺凌培训,甚至从2012-2013学年开始所有准备获得教学资格的人员都需要事先接受反欺凌培训。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反欺凌教育,并将每年10月的第一周规定为“尊重周”,以保证学生有“法定”的反欺凌学习时间。
六、对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借鉴
我国近几年校园欺凌事件呈逐年增多趋势,欺凌事件表现出的两大特点值得关注:其一为女生之间的欺凌事件渐多,并且欺凌行为多与性、身体侮辱有关;其二为网络欺凌流行,通过论坛、微信、微博等对受害人进行言语攻击,肆无忌惮地上传受害人隐私、被侮辱的照片、视频等。根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的统计,2015年1月至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欺凌事件中,因欺凌行为致死的案件达到16.7%,从处置结果来看,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所占比例不足三成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为主,绝大多数案件以批评教育、民事赔偿等方式解决,即便是行政拘留也很少适用。[7]我国在校学生同样备受网络欺凌之害。2013年广东、香港、澳门三地的同步调查显示,有超过60%的在校学生受到过不同程度的网络欺凌,73.7%的学生作为旁观者目睹过网络欺凌,17%的受访学生承认欺凌过他人。[8]
校园欺凌逐年增多不仅是因为法律缺位、重视不够,还与对欺凌行为的处罚过于温和有关。我国对校园欺凌的低调处理,无疑是在纵容和强化欺凌者“恃强凌弱”的思维和行为,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造成欺凌者手段愈发残忍,围观者(学生)愈发麻木不仁。⑤治理校园欺凌应当成为我国学校、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漠视校园欺凌所引发的未成年人辍学、自杀、犯罪数量上升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除美国外,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等国都制定了反校园欺凌法,立法是打击校园欺凌的有力措施,这是各国的共识,我国也应及早立法来治理日益严重的校园欺凌。我国的反校园欺凌立法应当体现或者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全社会对校园欺凌的重视。多年来我国关于治理校园欺凌的呼声并不少,但校园欺凌始终未能引起各方特别是政府高层的重视,原因在于我国的反欺凌宣传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不仅官方文件中鲜见校园欺凌的文字,学校的安全、品德教育中也很少涉及校园欺凌的内容。重视不够所带来的不仅是反欺凌教育的缺失,也使得欺凌事件处理过于简单化,实践中除非欺凌行为属于恶性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行为,欺凌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即便认定为犯罪,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司法机关仍会通过不起诉、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来降低甚至免除对未成年欺凌者的惩罚。
我国的立法应当以提高全社会对校园欺凌的重视为重要目标,明确规定政府、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的宣传、教育义务,将教育和治理成果作为政府、学校等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此督促政府、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借助网络、电视等平台,通过举办活动和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反欺凌宣传、教育,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重视校园欺凌、反对校园欺凌的良好风气。惟其如此,我国的校园欺凌治理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并有望取得理想成效。
(二)立法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立法过于追求稳定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较多,具体适用时不得不借助于司法解释,然而通过司法解释来阐明法条含义不仅不够严谨,还使得司法解释有僭越立法权之嫌。《新泽西州反欺凌法》的立法特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参考,那就是法律本身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我国的反欺凌立法应立足于实用目的,法律条文尽量具体、详实,避免过于抽象,以凸显其可操作性。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成败。不少司法实践已经证明,过于原则的法律规定往往形同虚设,比如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司法实践中开展刑事和解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并不多。因此,我国在反校园欺凌立法时,不论是校园欺凌的定义,还是校园欺凌的处理程序或者相关人员的责任,都应当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避免立法后仍旧“无法”可依的情况发生。
(三)突出政府、学校在反欺凌工作中的责任。我国政府是学校的管理者和公办学校的主办人,法律应当明确政府在反校园欺凌中的首要职责,以便发挥其在治理校园欺凌中的人、财、物优势。一方面,法律应规定各级政府在治理校园欺凌中的宣传、教育责任,以期通过政府强大的行政干预权,尽快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校园欺凌的良好风气;另一方面,政府要在学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反欺凌措施的制定、反欺凌培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专项资金支持,保障反校园欺凌工作能够有效、持久地开展。
学校作为校园欺凌的主要发生地,同样应从多方面承担反欺凌责任,具体可以包括:(1)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社会人员禁止入校制度、校园欺凌举报制度、校园安全教育制度、校园欺凌治理制度。不仅要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也要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构建良好的校园欺凌举报、治理措施,在源头上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2)反校园欺凌教育和培训。除了常规的校园安全培训外,学校还应该开展针对校园欺凌的专项培训。法律应规定学校应将反欺凌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和年度重要工作,每学年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反欺凌培训。(3)配备专门的校园欺凌处理人员。各个学校应当成立具有一定权威的反欺凌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包括学校领导、班主任、学校心理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学生代表,设立反欺凌工作办公室,有人轮流值班接受反欺凌举报。(4)制定专门的欺凌处理程序。各个中小学校应当制定适合本校的反欺凌处理方案,明确欺凌的举报、受理、调查、决定等一系列程序,保证反欺凌工作能够快速地开展,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处理完毕。(5)明确反欺凌人员的权责。明确责任人员的奖励和处罚,提高责任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9]
(四)强化校园欺凌的处罚力度。如前所述,校园欺凌的严重化趋势与处罚过于温和有关,温和化处理不仅未能使欺凌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也使人们疏忽探究校园欺凌的现实危害和深层次原因。有效治理校园欺凌,必须强化处罚力度,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让包括欺凌者在内的所有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另一方面也让欺凌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得到应有的教育。
我国传统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存在一定的缺陷,过于强调形式上的保护,而忽略了实质意义上的帮教,比如在对未成年人微罪不诉时,考虑更多的是让未成年人免受牢狱之灾或者刑事处罚,而未能去思考不起诉是否就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我国虽然没有未成年人前科消亡制度,但前科封存制度足以提供必要的前科掩饰,避免未成年人罪犯在以后的升学、就业中受到歧视。因此,在对校园欺凌处理时,更多的应该是根据欺凌行为的情节,依法适用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特别是针对一些恶性校园欺凌事件,如果还固守传统的处理方式,那可能根本无法实现校园欺凌的有效治理。
校园欺凌的治理需要政府、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各界多方面的努力,但反校园欺凌立法应该成为校园欺凌治理的第一步,不仅因为校园欺凌的有效治理需要法律的指引和规范,立法本身也是在表明国家对待校园欺凌的态度,可以促使人们关注和反思校园欺凌行为,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威慑校园欺凌者。鉴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效果和对未来校园欺凌治理的担忧,笔者认为,我国的反校园欺凌立法应借鉴新泽西州的立法特色,突出法律的可操作性,让我国的校园欺凌治理真正能够付诸实践,而非仅仅停留在书面上。
注释:
①该法的适用对象为新泽西州所有的公立学校,因此除特殊说明外,本文所提到的“学校”均指公立学校。
②未能找到该部法律的中文译文,英文版法规来自互联网。鉴于笔者英文翻译能力有限,对法条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和错误,还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③学区作为美国的一级教育行政机构,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权,其权力机构为学区教育委员会,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是教育局,其负责人是教育局长或学区总监。学区教育委员会有权制定本地区的教育政策,全权负责学区教育事务的管理,一般每个月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现场对社会公众开放并接受观众现场提问。学区教育委员会的委员都是兼职的,一般3年一个任期。学区内各校的重大事项都要由教育委员会决定,教育局长负责执行。
④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金额,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是依据其他相应法律执行。
⑤新闻报道出的恶性校园欺凌事件不仅呈逐年增多趋势,并且手段愈发残忍,残暴手段甚至连成人都自叹不如。比如2014年12月13日,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邓寨村,一名初中女生被一名年龄相仿的女孩扯掉衣服后,遭到毒打。打人者甚至用脚踹女生的下体,并向其脸上吐口水。2015年5月8日,安徽蚌埠一名12岁的副班长逼同学吃屎、喝尿。2015年6月11日,南京一名初一男生被学长狂抽十几个巴掌,打得吐血,并被强迫舔小便。2015年6月21日,浙江庆元四名初一男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男孩关在黑屋里殴打,用绳拴脖,烟头烫身。
[1]校园暴力频发,谁来惩戒“坏孩子”?[DB/OL].http://news. qq.com/a/20150629/044913.htm#p=1 2015-10-15.
[2]中国小留学生施暴,谁之过[DB/OL].http://difang.gmw.cn/ newspaper/2015-06/19/content_107394029.htm 2015-10-15.
[3]“New Jersey Anti-Bullying Bill of Rights Act”[DB/O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New_Jersey_Anti-Bullying_Bill_of_Rights _Act2015-10-15.
[4]“Bullying”.Education Law Center.Retrieved 2 November 2011.
[5]“Factsheet for the Anti-Bullying Bill of Rights”.Retrieved 2 November 2011
[6]“New Jersey Law”.BullyPolice.org.Retrieved 2 November 2011.
[7]校园暴力事件致死占比达16.7%四成有初中生参与[DB/ O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5-06/01/con⁃tent_6106874.htm 2015-10-15.
[8]60%以上的穗港澳青少年曾遭受网络暴力.南方日报.[DB/ OL].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11/12/31164435_0.sht⁃ml 2015-10-15.
[9]宋雁慧.网络欺凌与学校责任[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4)。
(责任编辑:蒋国长)
D912.7
A
1674-3040(2015)06-0055-06
2015-12-06
陈荣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方海涛,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科员,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