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中对尸检鉴定异议的解释与应对方法——以程某杀人案为例
2015-01-30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处长300100翔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书记员300100
文◎田 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处长[300100] 于 翔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书记员[300100]
审查起诉中对尸检鉴定异议的解释与应对方法——以程某杀人案为例
文◎田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处长[300100]于翔****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书记员[300100]
[基本案情]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谢某系夫妻关系,谢某因酗酒,在酒后时常打骂程某及其女儿,二人关系紧张。2014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回家后再次与饮过酒的丈夫谢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扯,期间,程某将谢某推到在床上,为制止其反抗,程某骑坐在谢某身上并用双手长时间摁压谢某颈部直至其不再反抗,程某见谢某不动后离家至其弟弟家中休息。当晚22时许,程某在其弟弟程某志的陪同下回家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赶到后确认谢某已经死亡,随即报警。经法医鉴定,谢某系酒后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问题的提出
尸检鉴定意见不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更是证据审查的绝对重点之一。在一般情况下,鉴于其较高的专业性、客观性与权威性,案件审查实务当中对尸检结果普遍质疑的情况一般出现较少,也由此让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逐渐成为了证据体系中极少被推翻的“镇山宝地”。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在一些定案证据本身就矛盾频现、疑点重重的案件当中,如果尸检鉴定无法衔接证据断点,甚至会加剧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那对其重点审查的必要程度就被大大增强了。如若办案人员依然对鉴定意见草草而过,那尸检鉴定可能会瞬间由证据硬脊变为证据软肋,严重动摇案件的证据体系根基,给指控犯罪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本文案例中,争议最为激烈的焦点并非被告人程某的定罪问题,而是如何确定其弟弟程某志是否参与了犯罪。检察机关依据尸检鉴定意见以及对主检法医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程某故意杀人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但没有明确证据证实其弟程某志也参与了犯罪实施。而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尸检鉴定及现场照片所反映出的尸体现象状况,本案的杀人行为绝不可能由程某一人完成,其弟程某志作为案发时除程某外唯一在场的人员,具有不可排除的重大作案嫌疑。第一,现场照片中显示被害人前胸部及肩胛等部具有多处青紫,明显曾受到过剧烈打击,尸体双手呈青紫色,存在被捆绑过的可能,同时,在尸体的左胸部有一处明显凹陷,疑似为骨折,这些情况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均未有任何提及,这与客观尸体情况严重不符。第二,尸检报告中明确写明被害人肋骨有骨折痕迹,但并未对此进行任何说明,不能排除此损伤为被害人死前被多人殴打而形成的。第三,被害人谢某系被扼颈致死,这与程某的供述相吻合,但程某在供述中丝毫未有提及其对谢某全身多处有过殴打的情况,这与尸体照片中所反映出的情况是完全相悖的,仅认定程某一人扼颈杀人无法合理解释被害人浑身是伤的问题,而且谢某作为一个健康男子,被程某一个体重百斤的女子徒手扼颈致死也完全不合情理,所以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程某志伙同程某杀害谢某的可能,由此对本案现有的指控内容提出质疑。而检察机关针对代理律师围绕尸体现象提出的诸多疑点,再次细致核查、补强证据,并结合专业意见对各条质疑进行了有效回应。
二、关于尸体现象异议的证据审查方法
(一)正面对待证据疑点,严格比照明确矛盾
在本案办理中,公诉人面对代理律师在尸检鉴定中发现的诸多疑点,并没有简单地以鉴定结论敷衍解释,而是高度重视、正面对待,对每一个疑点都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比对,反复查验现场照片,同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尸体挫伤、皮下出血、骨折等照片进行细致比较,发现了律师意见中的多个不合理之处。比如被害人胸部塌陷性骨折十分均匀、整个部位表皮虽有凹陷但十分圆滑,也没有皮下淤血,这与其他案件中骨折的体表损伤情况可谓大相径庭;再如,从照片上看尸体身上确实存在多处淤青,但其分布较集中,同其他案件中的尸斑具有一定相似性,并不能就此证实被害人曾经遭受广泛性肢体打击或钝器损伤等等。
(二)详细调取专业意见,互相印证形成链条
公诉人虽然在证据比对中发现了代理意见中的很多不合理之处,但在没有专业意见作为依托的情况下很难在证据效力层面对律师质疑给出合理的解释。对此,公诉人在查阅了大量专业资料之后亲赴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找到了案件侦查期间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当事法医,就尸检鉴定中存在的诸多疑点问题向其进行了详细的询问。法医经过回忆并仔细查看尸检照片后认为,代理人指出的被害人背部及肩胛部具有多处青紫应当为尸斑,并非生前受到殴打而形成的皮下出血,因此并未在尸检报告中明确解释,而且该几处尸斑因为尸体下床铺衬垫不平而呈现出均匀的颜色差异,这更加符合尸斑的特征。尸体颜面和双手呈青紫色的情况系由于机械性窒息造成的颜面紫绀与支端紫绀,如果如代理律师所分析的尸体双手曾被捆绑,出现如此严重的肿胀充血必会在腕部或前臂留有明显勒痕,但本案被害人身上并无任何勒痕,基本可以肯定是紫绀。另外,对于被害人胸部乳头处凹陷是否为骨折的问题,法医认为此处损伤并非骨折,而系个体差异所致,被害人本身胸部外形较平,与胸部骨骼受损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此部位表皮与皮下组织均无任何异常,不可能出现代理人所说的塌陷性骨折。其次,对于被害人肋骨骨裂的问题,法医称此处损伤在当时检查时认定为陈旧伤,并非近期形成,因与本起案件无关故没有在鉴定意见中详细说明。对于程某一人是否足以将谢某制服并扼颈致死的问题,公诉人认为谢某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是完全有可能被一正常成年女性制服的。法医听后也对此种意见予以认可,通过被害人的心血鉴定可以发现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醉酒状态,行为人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其行为的定向力与指向性均会大幅减弱,甚至在被推倒在床上后会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进入睡眠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去如果被人扼颈是很容易出现窒息情况的。
通过与法医的充分沟通,公诉人将法医的专业意见与之前的审查分析意见相结合,根据现有证据反映的情况形成了被告人程某故意扼颈杀人的证据体系,明确认定了本案的犯罪事实。而针对代理律师提出的诸多证据疑点,公诉人当庭以专业意见与证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一予以了合理解释,并着重点明目前情况下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程某之弟程某志也参与了本案犯罪的实施,程某的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中所反映出的情况均相一致,证实的内容均是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最终使当庭的指控犯罪工作取得的良好的效果。
三、公诉人对尸检鉴定中异常尸体现象的分析与鉴别方法
(一)皮下出血与尸斑的鉴别分析
在人体死亡之后,由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将会因其本身的重力原因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的血管内,使该处皮肤呈现淤血样的有色斑痕,在法医学上称为尸斑。部分情况下在尸斑发生初期,其在外观上同生前遭受殴打而出现的皮下出血是具有一定相似性的,不具备法医专业知识的人很难准确辨别,像本案中代理律师仅仅是观察尸检照片更加难以分辨。但是在案件审查实务当中,如果充分了解了二者的根本差异还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有效辨别的。尸斑大约在人死后一到两小时开始形成,分为沉降期、扩散期和浸润期三个阶段,它与皮下出血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人死后血液自流形成的,并未溢出血管,因此在沉降期和扩散期的尸斑指压能够褪色,这也是法医临床上最常用的鉴别方法之一;而皮下出血时由于血管破裂,血液已经弥散在皮下组织当中,进行压迫也无法使血液流走,因而不能够褪色。其次,尸斑的另一大特点是低端坠积性。由于尸斑是血液重力坠积形成,因此在发现尸体时,尸斑一定会位于尸体低端且未受压迫的位置,如本案这种仰卧位尸体的尸斑常见于手部、腋下、肩胛内侧和腰部等,但受压的背部和臀部一般不会出现。而皮下出血没有位置上的特异性,任何遭受打击的部位都会出现青紫。再者,由于尸斑部位的血液初期处于流动扩散状态,所以其颜色变化是均匀的,轮廓通常较为模糊,但皮下出血后的血液组织已经固定,因而轮廓比较清晰,这也是通过眼观来辨别尸斑与皮下出血的一种有效方法。另外还有一点区别就是尸斑的颜色。一般情况下正常人死亡后尸斑由于血液中血红蛋白脱氧还原而呈现暗紫红色,而一氧化碳中毒的尸体,尸斑因碳氧血红蛋白而呈樱红色,氰化物中毒的尸体呈鲜红色,而氯酸钾、亚硝酸盐等毒物中毒的尸体尸斑呈灰褐色,这都与皮下出血处的体表颜色有很大的不同。总之,通过以上多个方面的分析鉴别,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是观察照片也能够基本对尸斑和皮下出血进行较为有效的鉴别,像本案中谢某的尸体上所谓的“殴打痕迹”均位于肩胛、腋下和手部等尸体低端且未受压迫的部位,而且尸斑部位边界不清,表皮也没有任何擦伤破损,结合尸检法医的专业意见,完全能够准确地断定其为尸斑而非生前遭受机械性损伤所致的皮下出血。
(二)新鲜性损伤与陈旧性损伤的鉴别分析
在法医学临床实践中,准确判别死者的闭合骨折损伤是由于本次打击形成的新鲜性损伤还是之前的陈旧性损伤始终是一大难题,因为时常出现误判也使这一问题成为了法医临床学术研讨的重要议题之一。在临床上,对于活体陈旧性损伤的判别目前主要采取MRI(核磁共振成像)的方式进行,其对于骨折损伤具有极高的诊断价值,能够较好地鉴别骨折的新鲜与陈旧,从而准确认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尸检鉴定而言则不然,在解剖尸体后才发现的闭合性骨折损伤往往只通过观察分析来进行新旧鉴别,这对鉴定人员的工作经验与工作态度都是一种考验。通常情况下,发生时间较短的新鲜性骨折由于骨膜破裂、周围软组织挫伤、骨刺刺伤等原因,在其周围一般都会伴随一定程度的炎症、红肿和组织渗出,在外观上比较容易辨别,但对于死前遭受殴打后经过较长时间才死亡的或者本身骨折程度就较轻的案件来讲,随着部分血管的愈合和小骨梁的建立,骨折造成的损伤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在外表形态上与陈旧性损伤具有了一定的相似性,要准确鉴别只能通过仔细观察并分析损伤愈合的机制机理来做综合判断。在临床判断中首先一点就是要确定是否有骨痂的形成,一般来讲,骨折后一周左右骨折断端就会有透明软骨骨痂形成,然后再慢慢形成成骨性骨痂。也就是说,对于受害后一周以内即发现的尸体,如果在骨折处发现了修复牢固的成骨性骨痂,那一般情况下基本可以确定该损伤为陈旧性的,几天之内发生的新伤不可能完成如此程度的修复;而对于受伤过后较常时间才发现的尸体,新伤在骨折断口处形成骨痂也是可能的,此时要对骨痂的形态进行进一步的观察鉴别。新伤初步形成的骨痂应为纤细的线状小骨梁,强度较差,形态脆薄;而陈旧性损伤中形成的成骨性骨痂能够形成完全的片状牢固愈合,有清晰的血管压痕,纤维化明显,以此可做有效区分。另外,还可以从骨痂生长周期的角度来做判断,新鲜性骨折的骨痂生长快,而陈旧性骨折的骨痂生长慢,到后期甚至基本看不出什么变化,因而如果在旧骨痂的基础上又有新骨痂生成,则一般是本次犯罪造成的损伤,或者是由于本次犯罪而引起或加重了旧伤的复发。总之,通过以上几点的甄别基本能够在审查案件中对新鲜性损伤与陈旧性损伤作出准确的判断。
(三)机械性窒息的尸体征象判定
机械性窒息因其独特的致死机理使此类被害人在尸体征象上与其他死者具有明显的不同,审查人员只要对以下几种尸表特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是比较容易在认定犯罪事实时予以准确判定的。首先,窒息最明显的特点就是颜面与支端的肿胀与发绀。像本案这种因扼颈致死的被害人,因压迫颈部致静脉回流受阻而怒张,颜面部会因为高度淤血而表现肿胀,同时因机体缺氧血液中的血红蛋白还原,血液呈现出暗紫红色,在面部、口唇与手足及其指甲床处表现尤其明显,因此如果此类被害人的面部、手部等部位出现淤紫,并非是由于生前被打所致,而是机械性窒息引发的紫绀。机械性窒息致死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多发性瘀点性出血。由于静脉回流压力骤增,部分毛细血管与小静脉会因为局部血压加大而破裂,形成瘀点性出血。此种表现多见于眼睑结膜、口唇粘膜以及颜面部较薄的皮肤表面,同时,尸体内部的脏器表面也会发生出血症状,最常见于肺胸膜和心包脏层以及一些腺体和小肠粘膜。另外,肺气肿和肺水肿也是机械性窒息致死的一大重要征象。由于剧烈的吸呼气困难,肺会扩张,肺泡会膨胀,形成局灶性肺气肿,严重时肺泡破裂加之肺高度淤血,肺水肿液和呼吸道粘液混合可形成红色的血沫,在肺脏中大量潴留,甚至因挣扎呼气而溢出口鼻。除此之外,机械性窒息致死的死者还存在尸斑显著、内脏淤血、脾脏贫血等体表与解剖征象,在审查案件时,只要结合上述几个比较明显的征象,仔细对比现场及尸检照片、鉴定意见,一定能够对尸体体表特征及死因做出准确的鉴别判断,以有效审查供述、证言等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从而织就出严密、完善的证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