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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015-01-30陈文通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决定性资源配置市场经济

陈文通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北京海淀100091)

深度解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陈文通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北京海淀100091)

如何科学理解和实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涉及到对现代市场经济和市场的再认识。市场经济作为一定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和价值形式的资本化;而现代市场则是一个由资本运动主导的市场体系。因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实质是,商品生产的进一步普遍化和价值形式进一步向资本转化。但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范围和形式,不能不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制约。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在总结先前“市场化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变革和调整现实的经济关系。这不仅涉及政府和市场一般关系的调整,还涉及政府和国有经济体现社会主义因素方式的改变。

市场经济;市场;决定性作用;政府职能;国有经济;社会主义道路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一个新提法,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被视为最大的亮点。但如何解读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的感觉是,人们只是在“政府和市场”的一般关系上做文章,既没有说明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借以起作用的经济条件(经济关系);也没有说明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确是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的理论概括和表述。但这里涉及的不仅仅是市场的作用,还涉及政府的作用;不仅涉及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一般关系,还涉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特殊关系;不仅涉及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而且涉及这种转变背后经济关系的质的变化。本文力图在更深的理论层次上分析和说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实质是什么;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如何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为此提供不可缺少的条件。

一、从“辅助作用”到“决定性作用”是理论认识的一大跨越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市场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的认识,从“辅助作用”到“决定性作用”,体现了理论认识上的跨越。这种跨越不仅体现在对市场作用本身的认识上,也体现在对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式的认识上。

(一)对市场作用的认识随着对经济形式的判断而逐步深化

我们对市场作用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对不同阶段的划分实际上有两个不同的方式。

1.在“两种不同的关系”中说明市场的作用

一种是在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中说明市场的作用;另一种是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说明市场的作用。“计划和市场的关系”的提法来自东欧国家的经济学家,表达的是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关系,力图在计划经济中以不同形式引入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计划和市场的关系成为首要热门话题。1979年3月,陈云就曾经以《计划与市场问题》为题,讲述了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两个部分的关系。我国决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党的重要文献一直使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的提法。十四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报告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1](P17-18)在经济理论界,“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提法早有人使用,但直到十八大才正式出现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中。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P19)从此,对市场作用的认识,就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上升到“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2.在两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中说明市场的作用

一种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说明市场的作用;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中说明市场的作用。在不同的经济形式中,市场的作用本来是不同的,但我们在很长的时间内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我国理论界对市场作用的认识和对经济形式的认识是不一致的。1992年的十四大,我国已经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对市场作用的认识仍然局限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之中。但是,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体现的是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关系,进而也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关系。这就说明,虽然我们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这种市场经济中仍然包含着计划经济的成分,仍然需要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就意味着,我们只是在概念上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改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内容(实际的经济关系)还是原来的。但是,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起来的;市场经济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是不同的,其中市场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市场经济中,作为计划经济的计划已经不存在了,和市场相对立的并和市场发生关系的也不再是计划。可见,我们当时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还是很肤浅的。

无论是从“两种关系”的角度看市场的作用,还是从两种经济形式的角度看市场的作用,都说明我国的改革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二)我国对市场调节作用的认识经历了多个阶段

我们对市场在我国经济调节中的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1.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十二大报告提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有益的。”“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3](P22,23)“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个提法一直延续到十三大以前。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概念,对我国的“计划经济”作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解释,肯定市场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的但不可缺少的作用”。由于落脚点是商品经济,无疑进一步肯定和强化了市场的作用。

2.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

十三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同时指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4](P26,27)这是对我国所要建立的经济体制的特征和计划与市场关系的新的概括。

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1989年6月,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这个基本点没有错。“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个不能改。实际工作中,在调整时期,我们可以加强或者多一点计划性,而在另一个时候多一点市场调节,搞得更灵活一些。以后还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4](P540)此后,一直到十四大之前,“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成为标准的提法。同年9月,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专门阐述了“关于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问题”。他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种商品经济,同私有制基础上基本由市场自发调节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一味削弱乃至全盘否定计划经济,企图完全实行市场经济,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必将导致经济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混乱。”因此,要“努力创造一种适合中国情况的、把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5](P620,621)1990年3月,李鹏在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正确认识和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是深化和完善改革的关键问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实行计划经济同发展商品经济不是彼此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应当有机结合”。[5](P972-973)

4.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起基础性作用

十四大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折点。十四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1](P19)十四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重申了上述提法。决定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1](P520)十五大报告提出:“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6](P25)十六大报告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7](P20)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重申了这一提法。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8](P17)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大程度更广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2](P17)同时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P19)

5.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因此,“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9](P5-6)

把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核心归结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显然与过去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但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并不是本来意义的计划经济,而是国家政府的统制经济、命令经济、官治经济;计划的作用基本上可以归结为政府的作用,计划不过是政府起作用的一种形式和工具。因此,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本质上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不过是它们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表现。这种地位和作用是同我们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的认识相联系的,是同对经济体制的定性和经济形式的定位相联系的。在改革进程的不同阶段,这种定性和定位是不完全相同的,甚至有一定质的区别。市场的“辅助作用”和计划经济为主相联系;计划和市场的“内在统一”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联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是对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再认识,强调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或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质的区别;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则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总体而言,我们的认识是不断前进和不断深化的,但中间也有显而易见的反复和曲折。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特征

由“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不仅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的提升和作用的强化,而且体现了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要理解这种改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市场经济、市场调节、市场和市场机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实质。

(一)正确认识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和市场体系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和价值形式的资本化。“市场”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是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我们现在所说的市场是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因此,谈论市场的作用必须首先搞清楚市场经济的涵义和实质。“市场经济”这个概念来自西方经济学,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充分发展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此之前,政治经济学中经常使用的是“交换经济”和“货币经济”。“市场经济”这个概念是由“市场”和“经济”两个词汇联结而成的,突出了“市场”现象和市场的作用,力图以此表现通过市场建立经济联系、交换产品和服务、调节利益关系和社会生产的经济形式。但是,“市场”和“经济”所表达的是不同层次的经济关系。“市场”是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生产时代,“市场”是各自孤立的区域性的商品交换的场所。在商品生产普遍化的现代社会,“市场”是商品流通过程的总表现,体现的是整个社会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和经济关系。“经济”范畴则与此不同,它所表现的是生产方式和生产过程,例如,自然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可见,“市场经济”这个概念没有表现出特定生产方式的性质,不能认为是一个科学合理的范畴。目前一般认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但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已经不是简单商品生产,而是普遍化的商品生产。作为普遍化商品生产的市场经济和简单商品生产有质的区别。所以,不能认为有了市场就有了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总是以劳动和所有权相分离为前提,以社会化的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赢利最大化为目的的,以资本运动为主导。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10](P995-998)事实上,构成市场经济市场主体的企业,主要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企业;个体生产者和共同体生产者的产品也会进入市场,但不可能成为主体。如果一般地说,在商品生产中劳动采取了价值形式,那么特殊地说,在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市场经济——中,价值形式则进一步资本化了。商品和货币的运动同时表现为资本的运动,再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资本的循环周转过程。因此,从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角度看问题(这正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所谓的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可见,市场经济不过是从交换方式和流通过程来看的资本主义经济,因而,不过是从社会经济的表面特征界定和区分经济形式的概念。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这种特殊社会形态的市场经济。尽管经济结构和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有所不同,但基本特征是类似的。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是一个由资本市场主导的市场体系。市场作为商品流通过程的总表现,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但是,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不同于简单商品流通中的商品,它几乎包括一切劳动产品和一切商品化了的使用价值。首先是作为商品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包括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其中,生产资料既是劳动产品,又是再生产的生产要素。由这些劳动产品交换而形成的市场只是一般的(普通的)商品市场。在简单商品生产时代,所交换的主要是消费品。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越来越成为商品;于是,商品生产进入了“用商品生产商品”的时代。其次,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小生产者被逐步淘汰,特别是随着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劳动力也成了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于是,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生产资料采取了资本的形式。再次,随着商品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和普遍化,进入了一个全面商品化的时代。一切对生活、生产、资本增殖等等具有使用价值而又拥有所有权的东西——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货币、资本、有价证券、文物、古董等等——都表现为商品了。这些都超出了本来意义的商品的范围。与此相适应,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猎头(人才)市场,等等——也随之出现了,从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市场体系。在一些国家,性交易和枪支买卖等等也是合法的。这时候,处于支配地位的市场,不再是一般商品市场,而是资本市场。一切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无论是商品还是货币,无论是生产要素(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还是生产的商品,都成为资本的要素,分别表现为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可见,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和市场体系本身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一般的商品市场变成了以资本要素为内容、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现代市场体系。不仅如此,资本是无孔不入的,是没有任何地域、民族和国家界限的。于是市场体系越来越成为城乡一体、各地域一体、国内外一体的市场网络。

(二)科学理解市场起调节作用的涵义、机制和实质

现在,我们从对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和市场体系的考察,转向对“市场起调节作用”的涵义、机制和实质的考察。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市场的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

1.“市场的调节作用”不同于“市场本身的作用”

“市场的调节作用”和“市场本身的作用”是两个有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市场本身的作用”本质上是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的作用,是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本身所发挥的作用。通过交换和流通,商品生产者实现了交换价值,商品购买者取得了使用价值。市场作为商品流通过程的总表现,在不同性质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在一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市场的作用就是商品和货币的运动,主要在于实现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以及伴随的货币流通,这同时也是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即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作用则主要是资本的运动,而商品和货币的运动不过是资本运动的物质载体。一方面是单个资本的循环周转和剩余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是社会总资本的运动和社会总剩余价值的实现。这两个方面又都表现为再生产——单个资本的再生产和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市场的调节作用”(或市场调节)则是指,市场在执行本身功能的基础上,即在商品交换和资本运动的基础上,对经济运动和经济发展所起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市场的调节作用是由交换和流通本身的作用衍生出来的作用,是对市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生产所起的积极的反作用。市场的调节作用不仅涉及微观层次,也涉及宏观层次。

2.市场的调节作用包括多方面的内容

市场调节的作用归根到底是对社会生产的调节。从生产一般的角度看问题,市场的调节作用主要是资源配置,不仅要求达到最大程度的节约(当然总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节约),而且要求社会生产同社会需要相适应。但是,从特定生产方式的角度看问题,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看问题,市场的调节作用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市场供求关系,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的配置,生产结构,需求结构,经济效率,利益分配,经济运行,等等。在诸多内容中,核心是利益关系,而支配这种利益关系的是生产方式及其生产的直接目的。利益关系不仅是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杠杆,而且是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所在。在一定生产方式中的资源配置,或者说,资源配置和一定生产方式(从而利益关系)的统一,就是一定的社会生产。社会生产总是受内在的经济规律调节的,只是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调节的方式各不相同。政治经济学中所说的“调节”,不管调节的方式如何,归根到底是对社会生产的调节。

市场对社会生产的调节作用体现在不同的方面。在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即市场经济中,对社会生产的调节方式表现为市场调节。市场调节的作用可以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对供求关系的调节;二是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三是对利益关系的调节;四是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五是对经济危机的调节。其中,对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是市场调节的最一般内容,在不改变生产能力的前提下,调整提供到市场上来的商品的数量和构成。对资源配置的调节和对利益关系的调节不过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是在同一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中进行的,是相互关联和同时进行的。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也就是对经常偏离正常状态的经济运动的调节。对经济危机的自我调节不过是对经济运行调节的一种特殊的极端的形式,就内容来说包含着对资源配置、利益关系和经济运行的调节,但具有独立的意义。经济危机和经济运行的周期变化,是市场调节的特殊形式,也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每一次经济危机固然都对个别资本和社会生产造成重创和打击;但是,经济危机绝不是纯消极的,对于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经济危机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是消极的和破坏性的,表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是积极的和建设性的,是资本和发展“资本的生产力”本身不可缺少的。经济危机的积极结果是:大规模地和强制性地淘汰落后的技术、企业、产能、劳动力,变革生产方式和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不断消除经常产生的供求失衡和比例失调。在现代社会,市场调节的优越性是明显的,市场调节的优越性也就是价值形式、资本竞争的优越性。但市场调节的弊端表现为不可避免的代价。

对市场调节作用的考察有不同的着眼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劳资对立的经济关系,站在不同阶级的立场上看问题,以不同的历史观看问题,对市场调节作用的考察其着眼点也不同。马克思的经济理论首先着眼于市场调节对社会生产力和工人阶级的影响,进而着眼于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即社会总劳动按照社会需要的一定比例分配于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的规律,这是人类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有利于资本积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同时导致工人的失业和贫困化、经济分化、生产相对过剩。在市场经济中,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不是社会的直接分配和有意识的调节,而是交换价值。因此,这个一般规律也就采取了价值规律的形式。西方经济学则把市场经济视为人类社会的一般经济形式,从而认为,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是: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何种方式方法生产),为谁生产,生产多少(这些基本问题在任何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中都存在)。由于大多数经济资源(生产要素)存在稀缺性,因此认为,对市场调节作用的着眼点是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优劣。实际上,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优劣,完全是相对于资本而言的。只有在市场之外的再分配领域,才谈得上所谓的“公平”。

市场调节包含着对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商品价格、资本利息、平均利润率、个别利润率、地租(以及租金)、工资和工资率、股票价格等等的变动,都会导致新价值的再分配,导致剩余价值和利润的重新分割。市场对利益关系的调节主要涉及三类关系:一是劳资关系以及劳动者的内部关系(就业和工资);二是资本之间的关系(个别资本地位的改变,资本的优胜劣汰和你死我活,资本的联合、兼并和重组);三是剩余价值(利润)在有关当事人(资本所有者,企业主,土地所有者,以及服务阶级)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这些利益关系不过是市场经济关系(主要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的关系)的表现和反映。这些利益关系同时表现为阶级关系和阶层关系。在现有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范围内,通过这种调节,达到经济利益的相对平衡和社会关系的相对“和谐”。市场对社会生产的调节或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就是在这种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市场调节的过程,就是资本竞争和追逐利润的过程,就是资本和劳动的不断运动和优胜劣汰的过程,就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市场调节必然带来部分工人失业、经济分化、相对贫困(在一定的阶段上还存在绝对贫困)、生产的相对过剩乃至经济危机(信用危机或金融危机归根到底是经济危机的表现和结果)等等。

3.市场调节本质上是价值规律的调节

市场调节实际上是在现实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经济规律(作为自然规律)的自发作用。市场调节借以起作用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但是,只有在商品生产普遍化的条件下,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价值规律才真正表现为规律。这时候,价值规律是通过它自身和由它派生出来的其他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剩余价值规律,资本积累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等等——构成的经济规律体系进行调节的。因此,价值规律的作用和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作用是一致的。价值规律不过是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这是一般规律)在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就是价值决定的作用。在价值规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就单个商品而言,“必要”就在于劳动的耗费保持在社会平均水平之内;就同一类商品总体而言,“必要”就在于劳动的耗费保持在社会需要的比例量之内。超过社会必要劳动的耗费是无效劳动,社会不予承认。这样,价值规律就会起双重调节作用:一方面,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淘汰落后企业和资本的优化重组;另一方面,促进资本的按比例合理流动、淘汰过剩产能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每个市场主体来说,其在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面前是被动的、自发的、盲目的,而不是主动的、自觉的和有计划的,好像是“看不见的手”在引导和调节。因此,第一、对于市场主体(首先是单个资本)来说,价值规律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不可抗拒的社会力量。在市场经济的社会表面上,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价值规律表现为生产价格规律。经济危机和经济的周期运动,实际上是价值规律强制性调节社会生产的表现。通过这种调节,淘汰落后的企业、落后的产品、落后的技术、落后的产能、落后的生产方式、落后的劳动力;通过这种调节,揭穿虚假的繁荣,挤出价值泡沫,使社会经济恢复正常运行。正是这种强制性的调节,可以使资本起死回生,生产力不断发展。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市场调节社会生产从而决定资源配置的总结果是:社会有限的经济资源最大限度地配置于劳动生产率最高、而商品的个别价值最低的优势企业,配置于产品(以及服务)供给短缺的生产部门。在人类社会的现阶段,这是其他资源配置方式(例如社会的直接配置和计划调节)难以做到的。

4.市场调节通过内在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市场调节作为价值规律的调节,是通过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发挥作用的。在市场机制中,首先是价值决定的作用,即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水平,决定社会劳动分配的比例关系。但是,商品的社会价值一旦表现为市场价格,价值决定的作用就转化为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进而转化为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市场机制就像一架机器体系一样,是价格、供求、竞争三个基本要素相互作用的机制。实际上,价格的形成过程本身就包含了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的作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市场机制也就是价格机制。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同时就是资本的运动(单个资本的循环和周转,资本的流动和重组),因此,市场机制本质上是资本运动的机制。在市场机制中,市场主体(商品生产者和购买者)的存在是既定的前提。但市场主体不过是所有制关系和企业组织形式的人格化。在市场机制中,供求关系总是相对于一定市场价格的供求关系。供求关系既是市场机制起作用的前提,又是市场机制起作用的结果。供求关系总是不断变化的,供求平衡只是一种偶然状态;一旦达到了供求平衡状态,供求关系就不起作用了。供求关系的变化(无论是过剩还是短缺)调节着价格的变动和波动。市场价格实际上是广义的价格体系,包括商品和服务价格,生产资料和投资品价格,劳动力价格(工资和薪俸),资源价格,土地价格(地租),货币和资本价格(利息和利润),股票和债券价格,期货价格,等等。在价格体系中,只有劳动产品的价格才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所有其他商品化了的使用价值的价格,都不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是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是全部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例如,资金价格(利息)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劳动价格(工资)是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因此,价格既是经济活动的主要驱动力,又是经济杠杆。价格一旦形成或发生变化,就会牵动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从而引起市场主体为实现最大利益而竞争——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投资者之间等等。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包括两种:一种是同一行业中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另一种是不同行业之间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市场价格趋向于接近商品价值,使供求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并趋向于平衡。从生产一般的角度看问题,市场机制所产生的调节作用主要是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一方面导致企业的优胜劣汰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种提高不过是生产进一步社会化和科学化、资本要素更加节约和生产成本更加降低、资本进一步集聚和集中的结果),使资源集中于优势企业;另一方面导致企业产品产量和生产方向的调整、资源的转移和重新配置,使生产结构同需求结构更加适应。

5.市场调节是一定经济关系的表现

市场的调节作用是通过价值形式和市场机制进行的,但归根到底是商品形式和市场主体的作用。既然市场是在商品交换中形成的,是商品流通过程的总表现,那么,市场的作用就归结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而市场主体的作用又基于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性质。市场主体无非是商品的生产者和购买者(包括直接的消费者和商人)。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之所以能够形成,取决于市场主体在经济上是否独立自主。一方面,所有市场主体(首先是商品生产者)在经济上是独立的,他们是商品的所有者,他们处在社会分工的体系之中而互相依赖,所生产的产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交换价值;另一方面,所有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地生产、运输、出售和购买具有交换价值的产品。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投资主体实际上是资本的人格化,因此,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同时就是资本运动的独立自主。相对于一般的市场主体而言,资本主体的独立性就更加重要;没有这种独立性,就没有真正的竞争,也没有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力,合理的资源配置就是一句空话。

(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客观性质和实质

1.“决定性作用”比“基础性作用”更符合市场经济的本性

我们需要从理论上搞清楚,为什么要把市场的调节作用由“基础性”改为“决定性”。这种改变决不是表面文章和单纯的文字游戏,而是力图使经济关系和资源配置方式更加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本性和要求,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市场经济和以往的经济形式相比,其突出特点是,既摆脱了孤立封闭和农工合一的自然经济状态,也拒绝政府任意的超经济强制,最大限度地由纯经济的因素调节社会生产和经济运行。这种纯经济的作用来源于独立的市场主体、赢利的动机、市场的交换、商品货币和资本的运动。“基础性”和“决定性”这两种表述,代表着对市场经济的两个不同的认识阶段,涵义有一定差别,主要是体现了政府和市场职能作用和相互关系的差别。“基础性作用”表达的是市场的调节作用具有“基本”和“根基”的性质,强调政府和市场起作用的层次有所不同。市场的作用处在基础层次上,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国家的监管和宏观调控)处在市场的作用之上;政府的作用必须以市场的调节作用为基础,政府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体现的近乎于“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那样一种机制。但是,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并不排除政府也可以发挥决定性作用。“决定性作用”表达的是市场的调节作用具有权威性和主宰性质,能够决定事物的性质,强调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作用的性质和地位是不同的。既然市场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政府的作用自然就是非决定性的。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体现的是“市场价值和供求决定价格信号、价格信号引导市场主体、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那样一种机制。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关系和一般规律看问题,“决定性作用”的表述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本性和一般要求,理论上也比较准确和科学。但是,第一,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是对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的根本否定,而是在这一作用基础上强化和升级市场调节的作用。第二,在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中,“决定性作用”的程度是可以有差别的。

2.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意味着一系列经济关系的调整

我们必须搞清楚,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在政治经济学上意味着什么。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是同下述关系和因素相联系的:同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和价值形式的充分发展相联系;同资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支配地位相联系;同价值规律的权威相联系;同市场的充分竞争相联系;同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转移相联系。因此,和以往相比,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意味着一系列经济关系的调整。第一,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和使用价值的商品化。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和使用价值(包括非劳动产品)的商品化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和使用价值的商品化,就没有广泛的社会分工,劳动和所有权就不会分离,劳动力就不能成为商品,资本就不能在市场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市场就不可能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第二,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市场构成的市场体系的形成。市场体系的存在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依托和载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依靠的不仅仅是一般商品市场,而是依靠整个市场体系,特别是同资源配置直接相关的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第三,确立价值规律的权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归根到底是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首先是作为基本规律的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价值规律对市场主体具有强制性,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范围内,确立的是价值规律的权威,而不是政府的权威。第四,承认资本的支配地位。在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中,真正的关键因素是资本。一方面,人格化的资本成为商品生产的主体;另一方面,资本的运动承载着资源的配置。实践证明,金融市场是否正常,关系整个社会经济的兴衰。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本质上是资本运动的决定性作用。第五,形成充分竞争的社会。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以充分的竞争为前提,只有这样,价值规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资源的合理配置才不会受到非经济因素的限制。但是,竞争也必然造成优胜劣汰和经济上的两极分化。对此,我们决不能叶公好龙。第六,政府和市场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的重新界定和调整。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和政府是三大要素。市场和政府具有不同的职能和作用机制,二者的关系应当是分工合作和优势互补的关系。市场和政府各自起作用的范围和程度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范围内,必然排除了政府的决定性作用。相对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而言,相对于“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而言,一旦市场可以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作用、形式以及与市场的关系,必然发生某些质的变化。第七,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的进一步调整。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是一定的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因此,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必然要求:产权独立的经济主体的增加,企业法律形式的现代化,雇佣劳动方式的普遍化,资本的进一步集聚和集中,落后生产方式的进一步淘汰,等等。总之,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条件,市场才有可能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这些关系和条件还不具备或者不充分,就必须通过改革和发展创造出来。

(四)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和政府积极作用的必要性

1.市场调节具有市场经济本身和历史的局限性

确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着市场的作用是绝对的、无限的、万能的和完美无缺的。第一,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仅仅限于以赢利为目的、充分竞争和由供求关系调节价格波动的领域。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领域,在存在显著垄断的领域(不管这种垄断是自然形成的、竞争导致的还是超经济权力造成的),在供求关系难以正常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的作用就不是决定性的了。第二,市场的调节作用本身具有突出的局限性。市场的作用无非是由价格、供求、竞争构成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市场不仅难以解决非盈利性、非竞争性领域(例如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也不能体现任何社会主义因素。第三,市场的作用所带来的结果并非都是积极的和正面的。市场的作用,归根到底是商品化、价值化、资本化的作用,市场的权力归根到底是资本的权力。市场不仅调节资源配置,而且调节利益关系;而利益的分配总是向资本倾斜,特别是向强势资本倾斜。市场调节和市场竞争必然带来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和贫富两极分化,必然带来弱势劳动者的失业,必然压低雇佣劳动者和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正因为如此,市场调节必然带来周期性的生产的相对过剩和经济危机。市场的这些消极作用和负面作用,非但不能体现社会主义因素,而且和社会主义因素呈此长彼消的关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合理性,是以市场经济的历史合理性为前提的,是相对于过去的所谓“计划经济”来说的。实际上,资源合理配置的“合理性”,永远是一个历史的概念;现阶段的“合理性”所体现的更多的是资本增殖的要求,而对劳动阶级和平民百姓来说,这本身就包含着不合理。这是市场经济形式的历史局限性。

2.政府有可能在一定限度内弥补市场的缺陷和失灵

在现代市场经济架构中的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或部件——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国家政府——中,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构成了市场机制,这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机制。但是,由于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市场经济是不能单纯靠市场机制运行和发展的;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要求,就更不能指望市场的作用了。因此,还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过,政府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9](P6)政府的上述作用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凡是民间机构和市场不能、不愿、不适宜提供而社会又需要的服务和产品,政府都应当承担责任。二是创造和保护竞争环境,对市场本身依法监管。一方面,充分竞争的环境,不仅仅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性质和行为,也取决于政府职能是否适当和有所作为;另一方面,如果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不利于充分竞争,政府就必须通过执行自己的职能而加以纠正。三是通过对资源、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人本身的可持续发展。资本的本性是唯利是图,掠夺和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等等都是有可能的。这就主要依靠政府依法监管。四是尽可能缓解和消除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两极分化,解决市场本身不能解决的民生问题。两极分化和部分劳动者的贫困,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发展“资本的生产力”不能不付出的代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可能完全根本解决这些问题;但政府有责任也有可能把问题缩小到符合“社会主义道路”要求和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政府的上述职责和作用,既包含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一般职能,也包含了政府在社会主义道路中的特殊职能。弥补市场缺陷和失灵主要是一般职能,消除市场弊端主要是特殊职能。

三、必须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适用范围和必要条件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际上仅仅适用于一定的范围;并不是所有领域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都是决定性的。即使在那些市场可以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域,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范围主要是盈利性和竞争性领域

社会生产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按其社会分工和社会职能、商品化、社会化、资本化和竞争性的程度,区分为以赢利为目的的领域和不以赢利为目的的领域,充分竞争性的领域和显著垄断性的领域,以及处于中间状态或过渡状态的领域。在这些不同的领域,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作用的程度不可能是相同的,甚至不可能都能够起决定性作用。

市场之所以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取决于社会生产本身的性质(生产方式)和状况,主要包括:产品(服务)作为商品交换,商品生产的普遍化,生产要素本身成为商品(用商品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全面商品化;生产经营者具有趋利的动机,具有竞争的主动性,价格由价值决定并受供求关系调节,生产要素和产品能够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通和转移。不言而喻,在农工合一、孤立封闭、不依赖于外界和交换的自然经济领域,在小生产方式占支配地位的领域,在商品化程度低的领域,在公共产品领域,在直接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领域,在市场被分割的领域,市场对资源配置不可能起决定性作用。一般来说,只有在盈利性和竞争性领域,市场对资源配置才有可能起决定性作用,才能在更高的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

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竞争性和非竞争性领域的差别,是由不同的原因造成的,主要包括:商品生产发展的程度,生产方式的差别,生产社会化的程度,是否具有规模经济性质和生产的集中度,资源稀缺的程度,技术进步的情况,政府职能的界定,经济政策的价值取向,其他超经济因素的作用,等等。在我国现阶段,资源的非市场配置仍有较大的空间,因而必然限制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范围。但是,随着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和价值形式的充分发展,基本的社会需求将更多地从市场上表现出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越来越成为客观要求,而资源的非市场配置则处于从属地位。只要是市场配置资源更加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利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应当促进商品化、资本化和市场竞争,从而扩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范围。

(二)“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只是一种历史的形式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只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评价市场和政府作用的差别和优劣。但这并不是事情的全部。因此,当我们肯定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优越性时,必须同时考虑到以下三点:

第一,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只是一定历史阶段的形式,而不是一般的、永恒的和绝对的形式,只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人类社会的第二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

第二,正如商品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一样,作为商品流通过程总表现的市场,所体现的也只是一种经济关系;而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则包含着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以及资本之间的竞争关系。市场就是在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中配置资源的。因此,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不等于分配关系的合理、利益关系的协调和社会关系的和谐。

第三,尽管现阶段市场配置的结果比政府的配置更有效率、更优化,但是,市场配置也必须付出历史性的代价。一方面,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总是包含着盲目性和不平衡;另一方面,市场配置的结果,总体上更多地有利于资本而不是劳动(劳动始终是弱者),而且不可避免地造成经济上的分化、相对贫困、工人失业、生产相对过剩,等等。

基于上述认识,肯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应当导致把“市场化改革”绝对化和无限扩大。文献中关于“市场化”和“市场化改革”的提法,并没有给予必要的限定。例如:“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推进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这里涉及到“广度”有多广,“深度”有多深,公共资源配置能否实现市场化。如果不加以限定,有可能对改革发生误导,从而出现某些偏差和失误。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有些领域不应当市场化,至少不应当全面市场化。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可能实现全面的市场化。

(三)“市场决定资源配置”需满足一系列经济条件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绝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主要的条件是:

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和价值形式的充分发展。如果说市场的存在取决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那么,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则要求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和价值形式的充分发展。关键是投资者和生产者产权(首先是经济所有权)的独立性和分散化。这一点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意义重大。进入市场的国有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实现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离,而不是采取行政性委托代理的形式(这种形式主要适合于非盈利性、非竞争性领域)。

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同时表现为资本的运动。商品生产的普遍化,不仅意味着用商品生产商品,而且意味着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转化为资本。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须得到适度发展(要素的资本化和市场化,雇佣劳动方式,以赢利为直接目的)。

商品(服务)的市场价格能够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从而成为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信号和指示器。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是否合理,取决于作为市场信号的价格体系是否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为此,政府不应当干预盈利性、竞争性领域市场价格的形成(利率的市场化就是以此为依据的)。即使是非盈利性和非竞争性领域的政府指导价格,也不能违背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

平均利润率基本形成,并调节产品产量、生产方向和投资方向。市场经济和简单商品生产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市场的直接目的不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是价值增殖(利润),只有形成了平均利润率,才能正确引导生产方向和投资方向。因此,政府不应当阻止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不应当以倾斜政策使一些行业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即使是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农业经营也能够获得平均利润。

消除各种超经济因素对盈利性、竞争性市场的干预。市场对资源配置是否起决定性作用,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市场的竞争性程度至关重要。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之所以优越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就是因为市场主体不再吃“大锅饭”,它们之间存在充分的竞争;正是这种竞争,才使价值规律能够发挥作用,才更加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优化资源配置。

强化市场的自然调节作用,避免和减少政府对市场机制和经济运行的干预。市场对资源配置是否起决定性作用,资源配置是否合理,与政府的行为关系极大。政府的超经济干预虽然可以带来某些眼前的片面的好处,但事后往往要付出很高的代价,甚至得不偿失。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必须权衡利弊,必须避免为了短期利益而实施违背经济规律的经济政策。政府不能为了实现不切实际的高增长而实施过度(向城市、工交、资本、国企、政府)倾斜的政策;不能为了急于摆脱危机而通过实施扩张性的或者紧缩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强制性地改变经济运行的态势。

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必须成为正确引导资本流向的风向标。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和经济杠杆,证券价格的变动必须能够反映产品的供求关系、生产能力的积累、企业经营的业绩和经济运行态势。一个专事投机的短期炒作的证券市场,不会真实反映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的状况,对资源优化配置有害无益。

必须形成健全完整、全国统一和内外接轨的市场体系。这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客观要求。一个残缺不全、彼此割裂、内外脱节的市场,对资源配置不可能发挥决定性作用,也不可能带来好的效果。如果存在市场发育不平衡和利益冲突,就有可能产生地区和部门的贸易保护主义。这就要求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上必须有所作为。

防止金融资本和虚拟资本的扭曲和变异。当前的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资本主义经济在其发展中,由于资本(及人格化的资本)的贪婪本性,由于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过度超经济干预,或者由于政府和国际社会的不作为,由于政府和资本的互相利用和紧密结合,经济关系有可能发生扭曲,资本有可能在金融资本和虚拟资本的形式上发生变异,从而导致严重的和长时间的金融危机。国际社会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出路。

上述条件,有的可以通过改革和发展创造出来;但并不是所有的条件都可以充分地创造出来。这就意味着,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践中总是要打一个或大或小的折扣。

基于上述认识,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最大限度地起决定性作用,国有经济原则上应当从一般盈利性、竞争性领域退出来,为非公有制经济腾出更大的发展空间。国有经济应当保留下来的部分主要是:确保国家和民族全局利益所必需的、直接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具有相对优势的产业和领域。政府和国有经济决不能人为地制造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不能对盈利性、竞争性市场实施超经济的干预。当然,也不能为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而随意扩大市场化的范围。例如:公共产品、相当多的准公共产品——教育,医疗,文化,以及居民住房等等。为此,我们应当全面总结以往改革的经验教训,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

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在于端正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

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在现有改革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改革,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不仅阐明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而且对若干主要方面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作出了具体部署。主要包括: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尽快转变政府职能,等等。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全面深化改革能否取得圆满成功,关键在于确立正确的思路。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必须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

既然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即必须包含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关系,遵循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我国的市场经济应当而且有可能包含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但它必须首先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架构、基本特征和基本功能。

必须继续创造出广泛的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无非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购买者。这就意味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进一步普遍化,孤立封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应当减少到最低程度。产权独立的状况和程度,取决于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和构成。这方面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一方面是私有制经济和资本的充分发展;另一方面是竞争性领域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就前者来说,主要是全面放开盈利性、竞争性领域,不要为所有制结构设限。后者主要是实现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离,使公有资产(主要是国有资产)在经济所有权层次上资本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即使在国内可以形成垄断的产业和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也可以是竞争性的领域。那些虽属于竞争性领域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可以作为商品来生产,形成竞争机制,但不能轻易资本化,不能成为资本集团牟利的工具;那些大而全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把附属的配套产业剥离出来,通过资本化走向竞争性市场。

雇佣劳动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需要普遍化。劳动力是生产的人的要素,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劳动力就不能画地为牢和固定化,就不能不最大限度地进入市场,使劳动力成为商品,使劳动采取雇佣劳动(合同劳动)的方式。这既是劳动和所有权分离的结果,也是这种分离的要求。这种分离一方面发生在小生产方式那里,另一方面发生在已经改制的共同体经济那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小生产方式和共同体经济将越来越位居次要地位,成为补充形式。目前的任务主要是,把仍然束缚在小生产方式中的农民解放出来,成为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者或者经营者。

市场主体应当拥有充分的经济自由。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意味着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自主。但是,能不能真正做到独立自主,还取决于国家政府能否给予他们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自由。没有经济自由的市场主体,是徒有虚名的市场主体。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以赢利为目的的竞争性领域,不应当存在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相抵触的超经济强制和特权,政府不应当限制或干预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的投资、融资、获取生产要素、产业准入和市场准入等等权利,也不应当限制市场主体在空间范围内的迁移和流动。

市场体系应当达到统一、健全、规范的要求。“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9](P11)问题的关键是市场体系必须统一、健全和规范。所谓统一,就是市场体系是一个整体,不能存在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部门分割,特别是不能以行政手段制造和强化这种分割。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所谓健全,就是资源配置所必需的各类市场应有尽有,而且形成有机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机制体系,特别是必须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现在比较健全的是一般商品市场,不够健全的是生产要素市场。所谓规范,就是市场的运作机制必须合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必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必须建设完善、规范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在市场体系的建设中,必须吸取当前国际经济危机中暴露出来的教训,决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

政府的职能范围应当处在竞争性市场之外。要使市场主体拥有充分的经济自由,政府职能的性质和边界必须明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相对于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而言,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问题的关键是,政府的职能范围必须处于竞争性市场之外;政府不能成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同市场直接有关的政府职能,主要是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范围并不限于弥补市场缺陷和解决市场失灵,政府以及由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还必须成为社会主义道路和因素的重要体现者。

(二)全面深化改革的结果必须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要求

如上所述,通过深化改革创造市场可以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但是,我国所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结果必须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要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需要重新认识。我国现阶段的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只能是市场经济,我国必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但以何种方式坚持,必须有正确科学的思路。传统的思维方式是,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就能够始终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种认识来源于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在传统社会主义时代,我们的理论认识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坚持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其中关键是公有制。这种认识虽然并不确切,但如果这一切经济关系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成历史使命的基础上形成的,自然是正确的。但在我国现阶段,不可能形成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所谓的公有制变成了财产“归大堆”和政府所有制,所谓的计划经济变成了统制经济、命令经济、官治经济,所谓的按劳分配变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当计划经济难以为继的时候,我们对这种认识作了一定的修改,把计划经济改成市场经济;相应地,把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改成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在一些理论家看来,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只是资源配置的方法和手段,和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另一方面认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只要做到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就够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生产方式可以共同发展。但是,“公有制为主体”早在“计划经济为主”的时代就提出来了,而其涵义随着改革的深化而不断调整。总的变化趋势是,公有化的范围不断缩小,公有化的程度逐渐降低,公有化的形式有所改变。十五大报告“对公有制为主体”的阐释包括两条: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主要是质的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控制经济命脉。毫无疑问,作为改革决策无疑是正确的,无非是创造出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制度基础。但同改革相适应的这些“修改”,在理论上并不科学。说市场经济和经济制度无关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不过是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在交换方式上的表现。撇开这一点不论,问题还在于,公有资产占优势和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称不上公有制为主体,即使称得上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形式本身未必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反过来,如果公有制为主体必须成为前提,那么,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理解所有制。从理论上讲,所有制不等于单纯法律上的所有权,更不等于经济上不能实现的空洞无物的法律所有权;所有制本质上是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所有制不仅区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而且区分为不同历史形式的公有制和不同历史形式的私有制,区分为劳动和所有权统一或者分离的不同形式。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也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为主体。所有制关系中最重要的是生产方式,即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上。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特征是社会成员(劳动者)共同占有、共同生产、联合劳动、以直接使用价值为目的、共享劳动成果。但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生产方式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成为雇佣劳动、以赢利最大化为目的。这种生产方式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了同市场经济相适应,公有资产(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不能不发生分离。这样,就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而公有制就只能以法律所有权的形式体现,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就会大打折扣。这时候,虽然劳动者在法律所有权形式上仍然是共同主人,但在生产过程中只能是雇佣劳动者。然而,我们许多理论家和改革家恰恰忽略了改革必然引起的生产方式的变化。由于公有资产(首先是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来的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的资本实体和利益集团,并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和经营,因而,所谓“公有制为主体”已经名不副实。一方面,所谓“公有资产占优势”,充其量不过是公有资产在法律所有权层次上占优势。假如像目前这样,国有企业的赢利很少上交给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国家,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不到实现,那么,尽管在账面上可以做到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公有资产占优势”对所有者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另一方面,既然国有企业已经成为一个个独立的资本集团,国有企业对经济命脉的控制,就有可能异化为谋取自身特殊利益的经济手段。有鉴于此,我们已经不能满足于这种名不副实的“公有制为主体”了,我们需要改变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因素的新形式。我国的改革具有革命的性质,但决不是否定和放弃社会主义道路,而是变革社会主义道路的实现形式。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质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权益。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道路借以体现的新形式,必须首先搞清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确切涵义。在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在马克思主义诞生后,后发展国家的发展道路面临两种选择:一条是一般的资本主义道路;另一条是特殊的社会主义道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有可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不可能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不等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而是走一条同资本主义道路相区别的特殊道路。社会主义道路的主要特征以及同资本主义道路的质的区别主要是:第一,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有特殊的政治前提:工人阶级政党处于领导地位和独立的执政地位。西方的多党制是同社会主义道路不相容的。但是,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并不完全否定非工人阶级政党的存在和参政。第二,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有自己必要的经济基础,这就是国家必须通过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国家控制经济命脉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但是,国家控制经济命脉并不排斥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经济的适度发展。况且,“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不等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本身不等于公有制,更不自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经济。第三,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因素一般不可能直接体现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上,因此,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必须把维护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权益写在社会主义道路的旗帜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实质,就是以共产党和她领导的人民政府的名义,维护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权益。如果没有这一条,两条道路就没有质的区别。从这里可以看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质。但是,在维护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权益的同时,还要保护私有财产和资本家的合法权益。第四,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有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走向未来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因素的增长,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有可能以“直通车”的方式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的社会主义社会。但是,这决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不能拔苗助长;在整个过渡阶段,存在亦此亦彼的关系往往是正常的。由上述特征可以看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质就是,在完成第二阶段历史任务的过程中,有意识地维护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权益。

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新形式是政策导向适度向劳动阶级倾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存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独立关系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基本权益,是一个新课题。市场经济以自由的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直接目的。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普遍化是市场经济既定的前提和现实基础。因此,我们不可能消除失业、经济上的分化和贫困(至少是相对贫困)现象。但是,既然是走社会主义道路,一定程度的社会主义因素必须有所体现。既然我们难以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表面形式来体现,劳动者不能直接地从共同生产和联合劳动中得到现实利益,那么,我们就必须寻找另外可行的新形式。应当指出,公共产品、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固然包含着弥补市场缺陷的内容,但这些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并不属于社会主义因素,不构成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新形式。可能的新形式应当是:一方面,确保全民所有制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在经济上能够得到实现,并以不同形式落实到所有者身上;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的条件下,以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职能,处理好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保护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基本权益,做到劳资兼顾和劳资两利。前者是劳动者作为所有者分享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后者是劳动者作为雇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至于被资本侵占和剥夺。因此,在发展“资本的生产力”和保护资本合法权益的同时,国家必须适度节制资本,约束资本的消极行为。“节制资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在产业资本形式上节制极端唯利是图、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资本的发展;二是在金融资本和虚拟资本形式上节制扭曲和变异的资本的发展,防止本来可以避免的经济危机。从当前存在的问题来说,劳动阶级的权益必须在分享国家资本红利、维护农民土地产权、提高劳动者报酬比重等方面得到体现。当劳动阶级的利益受到资本和政府官员侵害的时候,国家的政策导向应当向劳动倾斜。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一般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因素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在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因素能够体现多少,不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愿望。我们已经明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方面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另一方面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要求。但这两个方面是有矛盾的。一个方面的要求满足多了,就会损及另一个方面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在这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但是,最终决定这个平衡点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既然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那么,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因素就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明确: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和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科学社会主义有质的差别。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相联系的概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有质的区别。我国现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第三,后发展国家有可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很快建立起够格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是一种公私并存、社资兼有、劳资兼顾的复合经济制度,本身就包含着非社会主义经济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存在和发展。可见,还远不是够格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第四,我国现阶段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划分为三大阶段或三大形态的观点,我国现阶段属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而不是第三阶段(自由联合关系阶段)。在这个阶段,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是同时并存、并驾齐驱的。两条道路和现阶段两种经济社会形态之间有一定质的区别,但并不是直接对立物。它们在所有制关系、生产方式、分配关系、经济形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和共同点。基于上述理论认识,我们必须牢记社会主义改造和一系列“继续革命”的深刻教训。我国的改革之所以称为“第二次革命”,就是因为要纠正超阶段的错误,回归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轨道上来。我们必须明确,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可以尽可能多地发展不排斥市场起决定作用的公有制经济,但是,不应当力图以超经济的手段在削弱私有制、消灭雇佣劳动方式、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关系上做文章。在我国现阶段,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要求,主要是在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上处理好劳资关系,维护好劳动阶级的合法权益,使劳动阶级的处境在质的方面优于同等经济条件的资本主义国家。

(三)全面深化改革的对策必须针对我国现存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

改革必须着重解决我国存在的普遍性和全局性问题。全面深化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找准了问题,深化改革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针对性。因此,我们必须明确问题之所在,特别是那些具有普遍性、全局性、系统性和具有重大战略性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指出,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主要有互相关联的六个方面的问题:经济失衡,增长虚假,民生难题,贫富悬殊,蕴含危机,腐败丛生。经济失衡主要是重大比例关系失调,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虚假主要是国民产出不实,表面上持续高增长的代价过高,负效应很大;民生难题主要是在“市场化改革”中,城乡广大平民百姓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贫富悬殊主要是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过大,存在明显的两极分化,体现的主要是资本和劳动、官员和百姓、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差别;蕴含危机主要是经济危机、资源危机、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这些危机不过是上述问题在经济发展、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腐败丛生主要是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现象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难以遏制。上述问题并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具有关联性和内在联系。

改革必须真正搞清楚问题借以产生的根源。为了使改革具有针对性,做到对症下药,从而做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搞清楚问题借以产生的经济社会根源。在这个方面,我们过去做得很不够。问题的产生有不同层次的根源:一是传统体制造成并遗留的问题;二是市场经济形式本身带来的问题;三是改革和发展中的偏差和失误造成的问题。由传统体制造成的问题,是早就存在的老问题,是必须解决的,也是能够解决的,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深化改革,实现道路和体制的转变。市场经济形式体现的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雇佣劳动方式,以利润为直接目的,市场竞争。这种经济关系必然带来一定的经济社会问题,主要是部分劳动者的失业和贫困,经济上的分化,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等等。由市场经济形式本身带来的问题,是合乎规律的和不可避免的,是依靠“资本的生产力”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是现阶段难以解决的。我们搞市场经济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剩下来的问题是由先前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造成的。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不仅不利于根本解决传统体制产生的问题,而且放大了市场经济体制有可能带来的问题,甚至还产生了一些过去不曾存在的新问题。传统体制和市场经济形式自然是上述几方面问题借以产生的基础(历史基础和自然基础),但如果没有先前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问题决不会达到严重的程度,更不会出现传统社会主义时代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未曾出现过的问题。可见,力图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解决的问题,主要不是市场经济形式本身必然带来的一般性问题,一般也不是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老问题,而是改革中因偏差和失误所导致的新问题。现在,我们迫切需要做的就是,总结30多年(尤其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改革的历史经验,在充分肯定巨大成就和成功经验的同时,深刻反省先前改革中存在哪些主要的偏差和失误。

(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政府和国有经济的定位

改革中的主要偏差和失误是政府职能和国有经济定位不尽合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改革的目标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以赢利为目的的竞争性领域,使市场机制(价格,供求,竞争)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发挥价值规律的权威性作用,为利用“资本的生产力”创造条件。即使在非竞争性领域,只要不是无偿提供公共产品,只要消耗的成本费用需要补偿,同样不能违背价值规律,价值规律仍然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二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在整个经济社会关系中仍然保持和现阶段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因素。按照上述目标,市场的理论定位是非常明确的;问题就是政府和国有经济如何定位,应当发挥哪些作用。如果政府和国有经济的定位存在偏差,也会影响到市场的定位。就政府的职能来说,不仅必须弥补市场的缺陷,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执行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应当执行的职能,而且,还必须执行同社会主义道路相适应的特殊职能,即承担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功能。归根到底,就是要保护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基本权益,抑制不良资本和恶性资本。但实际情况是,这两个方面都没有完全做到。既存在错位、越位问题,也存在不到位问题,甚至还存在行为扭曲的问题。一方面,政府机构不情愿把应当由市场解决的问题统统交给市场,而是继续包办那些本应由市场解决的事情;另一方面,政府不情愿承担那些应当由政府财政承担的社会职能,相反,政府往往在改革的名义下尽可能地向老百姓转嫁负担。不仅如此,政府甚至以各种方式取得预算外收入,直接或者间接进入市场攫取额外收入。不少政府机构不仅没有成为社会主义因素的体现者,而且没有成为一般市场经济中的合格政府。就国有经济的职能来说,不仅要弥补私有制经济的局限性,承担起一般市场经济中公营部门的职能,而且还应当作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首要形式体现社会主义因素。我国名义上是两种公有制形式,但经过所有制方面的变革,真正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已经屈指可数,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公有制形式基本上是国有经济。但在市场化改革中,国有经济应有的两个方面作用都发挥得不好,既没有努力为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创造适宜的条件,也没有有意识地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因素。一方面,“公有制为主体”和“控制经济命脉”,成了国有经济无限扩张和实行行政性垄断的冠冕堂皇的借口,继续大量保留或者进入一般盈利性、竞争性领域;另一方面,在“保值增值”的名义下,国有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更多地转化为资本集团新的资本积累和企业高管的收入,“全民所有制”的本质很少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可见,政府和国有经济的职能定位都存在一定的偏差。我们必须搞清楚,政府职能和国有经济定位的偏差是如何造成的。

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主要来自对“第二次革命”性质的偏离。我国的改革本来应该具有“第二次革命”的性质,改革的实质是纠正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和经济体制“超阶段”的错误。这种革命包含以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的任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这并不是改革的唯一任务。如果把这种革命归结为“市场化改革”,至少具有片面性和过分简单化了。“市场化改革”所针对的仅仅是政府一般职能的转变,而不包含特殊职能的转变和强化。而且,“市场化改革”的口号最容易被理解为社会生产、社会服务、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的全面市场化和资本化。实际情况正是如此。在市场化改革的名义下,改革专注于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缩小和削弱政府的作用,放任非竞争性领域、准公共产品和政府服务的市场化,忽视甚至扭曲了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解决市场失灵方面的职能,特别是忽视了社会主义因素的保持和对新的实现形式的探索。在先前的市场化改革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真正着眼于并完成“第二次革命”意义的改革,传统社会主义的历史遗产和统制经济的管理方式仍然在起作用。在市场应当起决定性作用的地方,真正的市场机制并没有完全形成,国有经济并没有从中退出来,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没有根本改变,政府机构仍然凌驾于市场机制之上,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上是政府,而不是市场。这不仅同对改革性质的认识不到位有关,而且同来自特殊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大阻力有关。二是不应当市场化的国有经济和政府本身也在不同程度上市场化了,表现为过度资本化的倾向。一方面,一般盈利性、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虽然采取了资本的形式,但并没有退出来,而是仍然以发挥主导作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名义形成行政性、行业性垄断,大大削弱和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承担的社会职能也在不同程度上市场化了,成为转嫁负担和取得收入的手段,甚至政府机构也成了隐性的市场主体。同时,政府的经济政策一方面以实现经济增长的高速度为转移,另一方面以维护政府机构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为转移,从而表现为过度向国有经济、政府本身、资本所有者、工业经济和城市经济倾斜。改革的确实现了经济增长的高速度,人民生活的平均水平也绝对地提高了;但是,不仅没有真正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形成了国有经济挤民营经济、企业利润挤劳动者报酬、政府收入挤居民收入、城市建设挤乡村发展的格局。可见,以往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主要在于,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简单化和片面化为“市场化改革”。以往的改革由于思路有偏差,不仅可以成为改革旧体制的阻力,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政府的行为也扭曲了,社会主义道路也难以体现了。如果我们把全面深化改革仅仅理解为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仅仅归结为政府全面向市场放权,仍然沿着“市场化改革”的路子走下去,那么,即使做到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充其量也只是变成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政府。

全面深化改革应当以政府的合理定位为核心和突破口。如上所述,先前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涉及政府和国有经济两个方面的职能定位不够合理,但是这二者不是孤立和并列的两件事,而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和两种表现。国有经济的定位本质上也是政府的职能定位,国有经济执行的职能实际上是政府职能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各级政府管理和经营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国有企业的人是党和政府委派的官员,并且可以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变换岗位;国有企业上交的税利构成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在先前的改革中,国有经济的定位实际上是由各级政府主导的,并主要以政府的利益取向为转移。如果政府的职能定位存在偏差和不合理,国有经济的定位也不可能准确和合理;反之亦然。因此,调整政府和国有经济的职能定位,不仅应当作为同一件事来做,而且应当以政府的合理定位为核心和突破口。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调整政府的职能定位应当兼顾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社会主义道路的代表者和社会主义因素的体现者;二是作为现代国家一般政府职能的承担者和市场经济架构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前者主要是政府和人民、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后者主要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现阶段,虽然这两个方面都不可能做到高标准和尽善尽美,但必须设一个底线。我们必须明确一些原则,划清一些界限:作为政府职能,哪些是政府必须要承担和提供的,起码要承担到什么程度;哪些是政府不应当进入或者干预的,政府又如何在市场之外解决市场缺陷和失灵的问题,有可能解决到何种程度。按照这种思路,政府要做的事情不是少了,而是更多了,只是内容、方法和实现形式改变了;国有经济不是可有可无了,不是只在一个“退”字上做文章,而是要真正和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相联系、相适应。

[1]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4]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7]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8]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郭彦英]

A Thorough Analysis of“The Market 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CHEN Wen-to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Haidian,Beijing 100091,China)

How to understand and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that“the market 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concerns the understanding of market economy?Market economy reflects certain economic relationship that combines the ubiquity of commodity production and the capitalization of value forms.The modern market is a system dominated by the movement of capital. The crux of the principle lies in a further shift of commodity production.Meanwhile,the principle has to fit into the framework of“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s a result,we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in the past and adjust economic relations in order to resolve protruding problems in reality.Such a kind of adjustment not only demands to chang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but also involves the shift of socialism factors that reflect government interest and State-owned economy.

market economy;market;decisive function;government functions;state-owned economy;socialism road

F123;D616

A

1674-0955(2015)02-0015-20

2014-11-13

陈文通(1941-),男,河北乐亭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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