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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考察及思考

2015-01-30侯远长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民主道路

侯远长,刘 晖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郑州4511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考察及思考

侯远长,刘晖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郑州451100)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探索过程,在这个历史进程中,曾有过探索的一次热潮,形成了三座里程碑:一座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三座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此同时,从四个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行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历史考察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确立,经过了长期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在这个过程中,围绕着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主题,曾出现过“一次热潮”,形成了“三座里程碑”。考察研究这一历史过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一次热潮:法治建设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

这次热潮的形成是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宪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做了初步的酝酿和理论准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打开了改革开放的大门。与此同时,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到1982年宪法颁布,出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一次探索热潮。这次探索热潮集中表现为党中央和理论界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党中央的探索。在这四年的探索过程中,有五件大事成为探索热潮的中心内容。

第一件大事:标志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十六字方针。围绕这一方针,1978年三中全会明确了四大问题。一是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二是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保持独立性。指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三是,法治队伍要坚定“三忠于”政治立场。指出,“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四是“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二件大事:1979年中共中央6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一次使用“社会主义法治”时代命题。文件指出,“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法治”这一科学概念的提出,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

第三件大事:《人民日报》发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首次提出“以法治国”的思想。审判“四人帮”后,中央决定要写一篇总结粉碎“四人帮”经验的文章,《人民日报》1980年11 月22日发表了以特约评论员名义撰写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该文代表党中央阐述了两个突出创新的观点。一是提出了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实事求是、人道主义、法律平等五条现代法律原则。二是第一次提出“民主法制发展道路”和“以法治国”的思想。文章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1]

第四件大事:党的十二大及新党章首次高度概括“依法执政”和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关系。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思想从宏观上涉及到依法执政的原则,同时蕴涵着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五件大事:1982年宪法颁布,在纠正1975年宪法取消许多法治原则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强调了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指出 “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二个层面,理论法学界的探索。这种探索不同于党中央的探索,是以讨论、争论为主要形式。从1979年就开始了这种形式的探索,争论的焦点和主题是“人治”和“法治”。归结起来有三大派,即“法治派”“结合派”和“取消派”。法治派主张“法治论”,以“法治”反对“人治”,倡导依法治国;结合派主张“结合论”,把法治与人治结合起来,缺一不可;取消派主张“取消论”,认为“人治”与“法治”是西方的提法和用语,不科学,有片面性,不能用于社会主义,主张用“社会主义法制”。全国理论法学界三大派的讨论和争论影响深远,启发了人们的思考,开阔了眼界,提高了对“人治”“法治”的理论思考和认识水平,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思想做了思想上的准备。

总而言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宪法制定,仅仅四年探索形成的一次热潮,其价值不能忽视,为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形成的三座里程碑做了理论上的准备和思想上的奠基。

二、三座里程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探索发展到形成确立

在1982年宪法的引领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经过30多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形成了三座意义重大的里程碑,使我国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康庄大道。

第一座里程碑:镶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座里程碑的形成,从时间看,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第一次向全党吹响“依法治国”的号角,为法治中国建设起到了奠基作用。两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宪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宪法形式规定下来。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第一座里程碑的形成。其里程碑意义有两点:一是,从执政党视角看,把“依法治国”写入党的重要文件,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使党内民主程序必须以法律为引领,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理政”方略的高度,为“依法执政”作了理论上的铺垫。二是,从国家治理视角看,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入宪的意义则表明依法治国方略已由共产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武装力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重要的现实任务。

第二座里程碑:镶刻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座里程碑的形成,从时间看,是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提出“政治文明”新概念,并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形成三大文明建设的新格局,这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形态理论的创新。政治文明的提出,把民主、法治、人权都包括在政治文明的范畴之中。党的十六大报告对民主、法治的理论贡献有三:一是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机统一起来;二是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指出“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是阐明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P28)

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全党的重要战略思想写入党的重要文件,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围绕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主题,阐明如下四个重要理论。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三是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四是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科学概念。这条道路包括: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P30)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成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第二座里程碑。其里程碑意义在于: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条主线,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国家的新理论、新思想、新观点。一是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新思想。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五是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特别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4](P28)

第三座里程碑:镶刻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座里程碑的形成,从时间看,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把治理国家的现代化作为总目标,其关键是法治,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围绕这个总目标,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诸如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等。为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提供了理论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是建国以来专门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独一无二的一次会议,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专门做了一个决定,并进行全面深刻论述,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四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概括、新判断,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集大成,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确立。第三座里程碑的确立,其意义价值和贡献集中表现在如下八个方面的创新上。

——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导思想的新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部分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指导思想,其内容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这个指导思想中,第一次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指导思想的新内容,这是四中全会 《决定》最大的创新点。这一新的指导思想表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是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是中国各族人民的期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创新的必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呼唤,将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增添新的理论遵循,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发挥巨大的引领方向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和理论创新意义。

——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目标方向的新确立。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高度概括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这是一个崭新的法治建设总目标,将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朝着法治中国的方向前进。这一新的总目标要求:一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二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三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本目的的新论述。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三个法治”也是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具有创新价值。“三个法治”最大的创新点在于“一体建设”。就是说国家、政府、社会三驾马车不能单打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一根本目的,毫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丰富新的内容、增添新的光彩。

——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任务举措的新部署。四中全会《决定》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大新任务。一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三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四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五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三忠于”素质;六是加强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同时,《决定》围绕六大任务提出了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六次会议上强调,要把这些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

——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方式的新揭示。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运用法治思维,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5]这“三个依法”,构成了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三个依法”由基本方略到基本方式的转变,是由认识到理论的升华,由理论到实践的深化,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是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四中全会《决定》就是坚持法治思维形式和实质的统一,把规则思维、程序思维、逻辑思维结合起来,提出“三个依法”的治国理政的良法善治,论证了“三个依法”的特点要求和内在关系。其关键是三者“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表明,三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它们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目的、相互促进,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三个依法”的“共同推进”,同上述“三个法治”的“一体建设”遥相呼应,形成了法治建设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鲜明的中国特色。

——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方针的新制定。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首次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6]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十六字方针,第一次写进四中全会《决定》文件中,丰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立法”,要义是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科学立法”为“有法可依”提供前提和基础。“严格执法”,突出宪法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司法”,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本质特征是全社会都要有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和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6]

——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经验的新总结。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一成功的基本经验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决定》指出,这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5]这条基本经验的根本遵循是: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实践证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原则的新概括。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是“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其要义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这一根本保证旨在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方式统一起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义旨在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依法治国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求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从国情出发,围绕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理论支撑。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的思考

在深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行了“一次热潮”“三座里程碑”的分析和研究。这种归纳和概括只是一家之言,敬请雅正。但是,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使人深受教育,给人以启迪,现将几点不成熟的思考记录如下。

一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的思考。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以往法治建设不同特色是在“全面推进”上。所谓“全面推进”,其表现是全方位、多领域推进依法治国,从政党到国家、到社会、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特点是全面性、全局性、协调性、共同性、持久性。自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指出,到2020年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像一条红线贯彻始终,形成全方位、全面性和全局性依法治国的新格局。从法治行为看,从依法治国扩展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从法治目标看,从法治国家拓展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由此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从法治走向全面法治。四中全会《决定》部署了五大体系和六大任务,突显了依法治国的全面性,揭示了我们党关于全面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揭开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

二是对人民民主到法治民主的思考。列宁曾说过,民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民主,从层次看,应包括“价值民主”“制度民主”和“法治民主”三个层次。“价值民主”讲的是价值追求,排在第一位;“制度民主”强调的是实践操作,通过制度选择价值追求、民主理想;法治民主,强调的是法治保证,理想的制度选择则需要刚性的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实施过程,排在最基础的位置。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表明,民主制度有四种类型,即“无法治无民主”类型、“有法治无民主”类型、“无法治有民主”类型、“有法治有民主”类型。历史走进近现代,一些现代化国家多数只经历了从“无法治无民主”到“无法治有民主”或“弱法治有民主”的转变。这些国家的民主制因缺乏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而严重失序,导致政治腐败、经济萧条、社会动荡,乃至国家陷入分裂战乱。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2](P25)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指出,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一手抓民主、一手抓法制。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由此,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入到发展“制度民主”的新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条主线,提出“五大法治体系”,六大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使民主与法治有机结合在一起,标志着制度民主向法治民主转变,揭开了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新的一页。

三是对培育法治精神的思考。依法治国呼唤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成熟法治国家的鲜明标志。何谓法治精神,张志明先生认为,法治精神要求,对宪法的神圣感、对法律的敬畏心和对规矩的本分心,是一种根植于内心的法治信念,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法治实践而积累和确立的法治意识的高度自觉,是融入每个公民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法治常态。[7]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把法治精神写进文件,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明确起来,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20]如何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通过宣传、引导、普法等各种形式,使人民对法律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法规意识,提高法治思维,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六个转变”的思考。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到一个高峰,其中有六个亮点,引人注目。第一是,从“有法可依”到“有良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转变,这是我国从“数量法治”到“质量法治”更高的要求;第二是,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这是从“法律大国”向“法律强国”的升级;三是,从“治民”到重在“治官”的转变,这是法治建设重点方位的新确立;四是,从“政府推进”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结合转变,这是依法治国全方位推进的新要求;五是,从“依法行政”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三者统一的转变,这是依法治国共同推进的新方式;六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变,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向成熟的标志。

上述六个方面的转变内涵丰富,特点鲜明,启迪深刻,记述着依法治国的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中居于重要地位,表明我们党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中不断认识、不断提高、不断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记录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过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都具有重大创新意义,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创新发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过程中都具有不可磨灭的转折价值。

[1]特约评论员.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N].人民日报,1980-11-22.

[2]本书编写组.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本书编写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本书编写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6]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13-02-23)

[7]张志明.依法治国呼唤法治精神[N].学习时报,2014-11-03.

[责任编辑沈斐]

A Historical Study on the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OU Yuan-chang&LIU Hui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Industry Technology,Zhengzhou 451100,Henan,China)

Pointing out the way forward,the road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laces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process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in China.Three notable landmarks had been initiated during the exploration process of rule of law,including governing the socialist society according to law,the advanc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its important position in national strategic plans and the adherence to the rule of law.The paper makes a historical study on four aspects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rule of law;historical study

D905

A

1674-0955(2015)05-0050-07

2015-08-19

本文系河南省2015年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侯远长 (1945-),男,河南濮阳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授、河南省委党校教授;刘晖 (1972-),男,河南永城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特聘教授,河南省委党校党史教研部副主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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