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整体防控研究
2015-01-30任怡
任 怡
(北京警察学院 侦查系,北京 102202)
维稳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整体防控研究
任 怡
(北京警察学院 侦查系,北京 1022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经济活动行政监管的缺失,致使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高发,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影响。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以大数据为依托建立较为有效的犯罪预警机制,探索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长效侦查模式,适时开展舆情引导,实现维稳与维权并重,有效化解群众矛盾;积极构建风险评估体系,确保社会经济秩序平稳运行。
维稳;涉众型经济犯罪;现实困境 ;防控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经济制度的不完善、经济活动行政监管的缺失,致使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高发,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较大危害。虽然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个案侦查模式日益成熟,成效显著,但是规模化打击的社会效果不尽人意。从近年来防控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效看,地域化分割开展个案侦查的模式难以应对持续高发、不断蔓延的犯罪态势。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应对当前经济改革的需要,准确定位,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深入思考涉众型经济犯罪本身的特性,以大数据为依托建立较为有效的犯罪预警机制,积极推进主动侦查,探索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长期侦查模式,有效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
一、维稳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从2006年提出并着重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到现在,多年以来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持续打击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显著效果,同时伴随着改革的深入,犯罪手段的更新变化,犯罪形势越加严峻。对此,我们不得不结合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年来的发展变化,全面思考涉众型经济犯罪本身的特点,力图从中找寻防控此类犯罪的有效手段。
(一)被害人的特点
1.被害人数量较大,容易形成群体行为。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从2006年以来愈加受到关注的原因主要在于犯罪涉及的人员较为庞大。这些人员基于共同的经济诉求,相互串联容易形成群体聚集,以群体行为向政府施压,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
2.角色位置易于转化,易形成犯罪“后备军”。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角色易于转化,形成具有较强生命力的“后备军”。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位于犯罪的最底层,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容易被犯罪分子迷惑成为犯罪分子的一员。踏上这条“迅速致富”的犯罪道路,往往难以自拔从中脱身。因此,作为金字塔底层的大量受害群体,只要再往前踏上一步,就将是犯罪分子新生队伍的“后备军”。而这些人在公安机关处置犯罪的过程中,只是受到轻微惩处。这类人员熟知犯罪手段,一旦聚集就会爆发出新的甚至更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这也是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
3.被害人侥幸心理严重,形成侦查阻碍因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得逞就是利用被害人“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而在案件侦查中,这种侥幸心理同样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将预期获利泡沫的崩裂归咎于公安机关的插手,将被害人引向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的对立面,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甚至集体闹事向公安机关施压释放犯罪人。
4.被害人损失承受度较低,极易引发涉稳或极端事件。涉众型经济犯罪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这类人群在面对巨额损失的时候,往往难以承受,面临的甚至是倾家荡产、老无所养的局面。因此,在遭受损失的时候,传统思想使他们认为唯一的路径就是寻求政府解决问题,并引发较为极端的事件,力图吸引政府的关注与救济。
(二)犯罪行为的特点
从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年的发展来看,其犯罪手段更新较快,涉及领域日益扩展,网络化程度日益提高,社会危害面越来越广,群众不满情绪激增,社会矛盾形成累积之势。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纵向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跨地域性日益明显,网络传播速度日益加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可复制性。这一特点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全国各地蔓延与再生的重要条件。从全国各地侦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手段高度雷同,如发源于广西、泛滥全国的“资本运作”传销犯罪,打着私募基金旗号的非法集资犯罪等等。这种固定套路的犯罪模式很容易被复制,犯罪中底层参与者通过长期的观察能够完全掌握该类犯罪手段。在他认识到此种犯罪的短期暴利性时,必将陷入到此类“致富”的犯罪道路上而难以自拔。为获取最大化收益,他们往往另起炉灶在他地实施此类犯罪,从而形成当前只要一种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段出现会迅速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的犯罪态势,给公安机关防控犯罪带来较大压力。
2.跨地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往往跨越全国多个省市,甚至通过网络覆盖全国。跨地域性一方面体现为跨地域实施犯罪,另一方面体现为跨地域遥控指挥犯罪。这既最大限度地广泛网罗被害人群,又进一步增强了犯罪分子的自身安全性。跨地域犯罪是对当前公安机关地域化分割管辖局面的最大挑战,缺乏地域间良好的侦查协作将使案件侦查工作举步维艰。
3.迷惑性。从近年来发生的案件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经过多层包装,利用正规公司运作模式,犯罪手段越加让普通群众难以识别清楚。涉众型经济犯罪较强的迷惑性有时不仅让普通群众难以认清,甚至让相关的监管部门都无法及时辨明。如江西精彩生活案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亮丽的包装,迷惑政府等相关部门相信其合法的创新经营模式,并为其宣传披上政府认可的“光环”,迷惑吸引了大量群众参与。尤其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在缺乏完善监管的情况下,往往会被犯罪分子利用形成非法集资的完美外衣,美好的愿景将成为瞬间破裂的泡泡,反而使更为广泛的群众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4.暴利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暴利性是犯罪得以长期存在的源动力。涉众型经济犯罪门槛较低,犯罪收益高,巨额的暴利促使此类犯罪具备顽强的生命力。如江西精彩生活传销案件中共发展会员近690万人,收取保证金近38亿元;亿霖传销案件中,赵鹏运等28人通过传销的方式销售林地后,个人违法所得少则二三十万元,多则上亿元。巨额财富的快速获取,使得犯罪分子无视法律的严厉制裁铤而走险。高额的犯罪收益也是公安机关开展高压打击态势下涉众型经济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三)犯罪外部环境的特点
1.经济改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必然产生较大的犯罪空间。当前处于经济改革的深入阶段,尤其是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给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越是改革的最前沿,越是政策实施的试点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监管的缺失都将滋生大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2.地方保护主义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生存空间。基于犯罪分子不侵害居民,并繁荣了当地的餐饮住宿等经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致使当地群众的容忍度较高,纵容传销犯罪的开展。由此可见,地方保护主义提升了本地群众容忍度,使其漠视犯罪,并未犯罪提供生存空间。
3.现阶段产业化犯罪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实施犯罪的完备条件。传销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已经走向了专业化的产业式发展道路,职业化的队伍已经形成。传销犯罪当中,有专门从事包装服务、宣传策划的专业人员。犯罪分子无论转移到哪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找寻到他需要的服务。这种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使得实施犯罪变得更加简单易行。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面临的困境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的社会效果不显著,犯罪持续高发
从多年经济犯罪防控成效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确屡打不绝,人民群众对此类犯罪打击的社会效果并不满意,各类新型的犯罪手段推陈出新,社会危害仍然十分严重,犯罪形势依旧严峻。从发案数量看并没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以广东省为例,2009年至2013年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81件,比上一个五年增长53.33%;[1]从涉案金额与涉案人数看,涉案金额大幅增加,受害面广人多。2009年至2013年间广东省中院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总金额达26亿余元,比上一个五年增长763.81%,涉及被害人26640人,其中仅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案件就有5件[2]。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近十年该院共受理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总额达49亿元,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被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被害人达2.3万余人,总体上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案件绝对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的比重均为爬坡式增加[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涉众型经济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然严重。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的法律效果不明显,再次犯罪比重较大
虽然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集资诈骗的最高刑为死刑,但从实践中看,许多案件的判决都是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有的甚至判处低于五年的有期.徒刑,从犯判决更为轻微,从而极大削弱了打击此类犯罪的法律威慑作用。较轻的刑罚使很多犯罪分子在巨大经济利益的刺激下难以改过自新反而是出狱之后进一步总结经验,翻新手段,继续从事此类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如亿霖案件的首犯赵鹏运,在即将出狱期间就开始策划亿霖案件,出狱之后直接开始实施,最终形成16多亿元的特大传销案件。较低刑罚降低法律威慑作用的同时会进一步增强了犯罪的示范效应。作为“经济邪教”之称的传销犯罪,面对大多数已被“洗脑”的参与者来说,当看到犯罪分子只是受到较轻刑法处罚时,会进一步刺激其坚定从事传销的想法。因此,实践中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律效果不显著,刺激越来越多的人走上这条“快速致富”的犯罪道路。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涉稳事件增多,维稳成本加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从实施到案发,往往经历较长的时期,犯罪实施时间越长,吸引受害的群众人数就越多。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包装宣传过程中,迷惑或腐蚀部分政府部门和官员为其提升可信度,同时利用主流媒体为其宣传扩大影响力,使受害群众认为政府与主流媒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其受损经济利益。因此几乎每起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暴露出来以后,涉案人员据此不断上访,质疑公安机关、政府的决定,将对犯罪分子的不满,转移到对政府相关部门身上,引发较多的涉稳事件。而政府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往往使涉稳事件的处置与案件侦查工作较为被动,维稳成本增加。
三、维稳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对策
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究其涉及人员广泛,犯罪行为呈现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表面,完全有迹可循,同时从危害后果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暴露越晚,涉案金额越大,社会危害面越广,公安机关处置将会陷于越加被动的局面。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应对当前经济改革的需要,准确定 位,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结合涉众型经济犯罪本身的特性,采取新的防控对策确保社会经济秩序平稳运行。
(一)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建立科学有效的犯罪预警与整体防控网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对信息的全面收集与分析研判可以有效的提升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效率。大数据理念与技术的引入,将有力促进侦查模式的重新构建,以犯罪预警为依托真正实现主动侦查,将犯罪铲除在萌芽与初级阶段,最大限度的降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围绕涉众型经济犯罪两个关键行为轨迹:人和资金,开展信息跟踪与分析,有效发现犯罪线索。几乎每起涉众型经济犯罪都能发现很多有过类似犯罪经历的人员参与进来,他们之前均参与过类似犯罪。当这些人员聚集较多时,就可能意味着相关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因此,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建立犯罪预警人员库,将涉及此类案件的人员系统梳理出来。涉众型经济犯罪人往往都是异地作案,就可将涉案人员库与旅店住宿数据、暂住流动人员情况相比对,关注这些人员聚集数量的动态变化,聚集地域的变化,及时掌握并发现犯罪可疑踪迹,为开展主动侦查提供犯罪情报预警。大数据的有效运用,有助于公安机关立足全国开展整体防控,清晰把握犯罪整体动态活动方向,及时开展犯罪预防与排查工作,在犯罪酝酿阶段彻底铲除孕育土壤,使其难以有效实施犯罪,避免犯罪向其他地域扩散和蔓延。大数据的运用,将有效的提升公安机关对犯罪整体动态的把握和犯罪预警,有利于公安机关制定较为有针对性的打击策略,有力提升犯罪整体防控效果。
(二)建立舆情引导机制,实现维稳与维权双并重
公安机关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必须坚持维稳与维权双并重的原则,紧密关注舆情动态,做好相应的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避免公安机关被动的工作局面,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与代价解决经济改革进程中出现负面问题,保障社会平稳良性发展。从当前社会形势看,公安机关在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不仅肩负着案件侦查工作还肩负着此类案件所引发的涉稳事件的处置工作。引发的涉稳事件绝大多数是以经济利益诉求为目标,希冀通过对政府等相关部门施压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少数涉稳事件是犯罪参与者鼓动被害人闹事,达到向公安机关施压阻挠案件侦查工作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公安机关在舆情引导中,如果错过有力的引导时机,必将陷入被动应对各类涉稳事件的处境中,形成群众与警察直接的对抗,将矛盾引向公安机关,使群众原本对犯罪分子的愤恨情绪转向对公安机关,甚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要目标就是抓获犯罪嫌疑人、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这个角度看,公安机关的“维稳”与被害人的“维权”是完全统一的。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将“维稳”与被害人的“维权”对立起来,应当积极畅通被害人正常利益表达渠道,避免公民偏听偏信被犯罪分子误导,引导公民正确认识和解决问题,积极支持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维护公民合法利益的同时,公安机关也最低成本的实现“维稳”目标。
(三)构建犯罪风险评估体系,有效控制经济犯罪局势
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尤其是近年来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监管不到位、不健全的情况下,更加激增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空间,形成犯罪数量急剧增加的趋势。从近年来天津滨海新区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互联网金融的新兴繁荣,就可以看出以私募股权、网络借贷等为旗号的非法集资犯罪日益猖獗。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所以能够吸引大众,就是利用群众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鲜、新型事务的一知半解与盲目追崇,加上监管的缺失,迷惑群众受骗上当,并夸大政府改革中的过失将群众对犯罪行为本身的不满转嫁到政府身上,以逃脱法律制裁。公安机关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应当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为社会经济改革保驾护航的职责。在社会转型期和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公安机关不能够坐等经济制度与法律法规的完善,必须立足自身职责,树立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积极应对经济改革的需要,重新审视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在相关经济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阶段,针对各种新兴领域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合理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评估预测,监控涉众型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风险,防患于未然,避免新型犯罪手段形成全国蔓延的严峻态势。同时面对经济犯罪中所反映出的各项政策的漏洞与监管的空白点,积极加强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尽快堵塞犯罪空间,有效适应经济改革阶段对公安机关职能的要求,保障经济改革平稳实施。
(四)以集群战役为基础,探索新型侦查协作模式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个案侦查模式相对成熟,但是侦查成本较高,犯罪转移扩散迅速。全国范围内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有效防控,更多的必须加强地区间的侦查协作,从顶层设计入手,形成整体防控局面,才能够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整体高发态势。一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跨地域性不断促使各地公安机关注重加强侦查协作、整合资源的步伐。二是涉众型经济犯罪较容易转移,从以往打击情况可以发现,单个省市的打击力度的加强只是降低了本省区内犯罪发案数量,但是涉案人员只是转移到其他地方重新实施犯罪,对全国犯罪形势并没有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因此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必须防止各省市各自为战,应当从全国整体防控成效出发,各省市联动形成合力,协同作战,防止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形成游击式活动模式,减弱各省市公安机关的打击效能,彻底铲除滋生此类犯罪的土壤。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仍持续高发的态势,必须总结以往成功经验,探索适应当前经济犯罪形势的新型侦查协作模式,破解跨地域犯罪对当前侦查部门条块化格局的冲击与瓶颈性难题,形成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长效打击的新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整体水平急需提升。涉众型经济犯罪触及的经济领域较为广泛和深入,公安机关在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必须结合涉众型经济犯罪自身的内在特点,拓宽思路,坚持维稳与维权双并重,全面提升侦查效能,更好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平稳运行。
[1]广东广州中院发布涉众型经济犯罪审判白皮书[EB/OL].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dffyxw_1/gdfyxw/gd/201405/t20140509_195674.htm.2014-07-18.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3,(83):98.
[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确保金融安全的调研报告[J].山东审判, 2012,(5):29.
[4]单勇. “维稳”视野下的运动式犯罪治理反思与改进[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4).
责任编辑:马 睿
On the Integrate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conomic Crimes Involving the Mas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bility Maintaining
Ren Yi
(Beijing Police College, Beijing 102202, China)
At present China is still in the crucial period of economic reform. The imperfect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lack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lead to the high occurring frequency of economic crimes involving the masses, which has a great impact on social stability.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all actively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reform, focus on stability maintaining, thoroughly consid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conomic crimes involving the masses, establish an effective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based on big data and actively conduct investigation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intense situation of economic crimes involving the masses. Meanwhil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all conduct the guidance of public opinions, lay equal stress on stability maintaining and rights guarantee and effectively solve contradictions involving the masses.
stability maintaining; economic crimes involving the masses; actual predicament; characteristics; prevention measures
2014-12-10基金项目: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北京警察学院青年英才项目资助(YETP1857)
任怡(1980- ),女,安徽滁州人,北京警察学院侦查系副研究员,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DF793
A
1009-3745(2015)01-0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