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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犯罪问题研究

2015-03-06任克勤

政法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市场秩序犯罪案件秩序

任克勤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2)

市场秩序犯罪问题研究

任克勤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2)

在经济犯罪侦查理论研究角度,我们将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简称为“市场秩序犯罪”。 市场秩序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扰乱和破坏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市场秩序犯罪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犯罪黑数大、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智能化程度高等,其发展现状与趋势不容乐观,当前突出的原因涉及到经济、社会、法制诸多方面,要采取治本与治标相结合的对策,遏制市场秩序犯罪的增多,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市场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特点;原因;对策

在经济犯罪侦查理论研究角度,我们将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简称为“市场秩序犯罪”。市场秩序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安和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市场秩序犯罪亦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和谐,影响社会稳定,一直以来都成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市场秩序犯罪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主要罪种,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主要业务,公安院校经侦专业教师和公安经侦实战部门要从宏观经济社会背景入手,系统研究市场秩序犯罪的现状、特点、突出的原因,较全面地总结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侦查的新方法,新经验,认真研究探求市场秩序犯罪侦查对策,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市场秩序犯罪的内涵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开展侦查,首先就要认真研究市场秩序、研究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研究市场秩序犯罪内涵,了解市场秩序犯罪的特点、现状及发展趋势,方能从刑事执法的角度,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市场秩序的概念

何谓“市场”?《新华字典》对“市场”的解释是:反映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的各种经济关系。“秩序”一词,可解释为符合社会规范化状态。概括地说,市场秩序是:由法律和规章制度加以保证的市场交易关系。包括市场进出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管理秩序等。

狭义的市场秩序是指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合法交易行为与违法交易行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构成市场秩序具有三个要素:一是主体的行为性;二是法律的标准性;三是后果的客观性。

广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市场消费主体的购买行为及市场交换客体的数量与质量作用于市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广义的市场秩序有五个要素,一是市场管理主体;二是市场经营主体;三是市场消费主体;四是市场交换客体,即商品;五是各种管理行为作用的结果及交换客体对市场的影响。

(二)市场秩序的构成

市场秩序的构成,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从其组成来看,可以分为市场环境、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媒介和市场规则。较普遍地认为,从市场行为的具体内容角度可以将市场秩序分为:市场主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

1.市场主体秩序。市场主体秩序,是指规范市场行为主体进出市场的有关规则以及市场主体认同和遵从这些规则的状况。市场主体秩序是市场秩序的基础。目前,规范市场主体进出的规则有: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就是确定市场进入市场资格的法律,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就是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的法律。

2.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竞争秩序,是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则以及各类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认同和遵守这些规则的状况。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有序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市场竞争秩序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去维护公平竞争,我国法律规制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等基本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3.市场交易秩序。市场交易秩序,是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则,以及各类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认同和遵守这些规则的状况。市场交易秩序是规范市场主体遵守包括自愿、平等、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交易秩序构成了市场秩序的核心内容,合同自由是市场交易秩序形成的基础,《合同法》是维护交易秩序的主要法律。

4.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指规范政府监管市场秩序行为的有关规则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在监管市场秩序过程中认同和遵守这些规则的状况。政府机关对市场适度的监管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商品、技术、土地、资本、劳动力等不同的市场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市场秩序,是一种经济状态,同时也应该是一种规则。主要包括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规范市场参与者资格,市场参与者交易行为、竞争行为的市场规则以及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因此,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可以定义为扰乱市场规则,但危害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如,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就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应界定为犯罪,只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界定,在学术界并没有规范的标准,这里将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定义为违反市场秩序管理法所规制的市场行为。

而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就是市场秩序管理法。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四)市场秩序犯罪的法律规制

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市场犯罪,市场秩序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一是严重性不同。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范围的区别,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刑事处罚的范畴要小于对市场秩序法律规定的范畴;三是适用法律的区别,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适用行政法律,扰乱市场秩序犯罪适用刑事法律。从刑法学理论角度,市场秩序犯罪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扰乱市场秩序罪在《刑法》第三章第八节,共12条13个罪名。如,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犯罪案件、虚假广告犯罪案件、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违法经营犯罪案件、强迫交易犯罪案件、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案件、倒卖车票、船票犯罪案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案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案件、逃避商检犯罪案件等。

(五)市场秩序犯罪的种类

根据市场秩序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将市场秩序犯罪13个具体罪名分为: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罪和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犯罪。

1.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市场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主体间平等地交换商品、平等地参与各种市场竞争的有序状态。市场秩序犯罪中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虚假广告犯罪、串通投标犯罪就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犯罪。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以削弱对手的竞争能力, 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 贬低竞争对手,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利用虚假广告进行欺诈的犯罪活动尤其危害严重;在招标投标领域,一些不法投标人相互串通,抬或压低标价, 或招标人和投标人相互勾结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都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2.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犯罪。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有众多市场参与者相互交换不同的产品,且不同的交易内容和交易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市场交易秩序是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则以及各类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认同和遵守这些规则的状况,是市场主体遵循一定的规定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有序状态。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犯罪主要有合同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

3.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犯罪。市场监管秩序是国家对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以后的监督和管理而形成的有序状态,政府机关对市场适度的监管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犯罪主要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倒卖车票、船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和逃避商检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逃避商检罪侵犯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

二、市场秩序犯罪的特点

市场秩序犯罪有着经济犯罪的共性,也具有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点,只有深刻系统地认识该类犯罪的特点,才能把握市场秩序犯罪的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一)市场秩序犯罪主体的特点

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市场秩序犯罪中的自然人多为特殊主体,往往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在此类犯罪嫌疑人中,虽然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但有相当一部分有较高的智商,有的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给社会造成的破坏性除了直接损失外,其间接损失往往是巨大的。如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黄光裕曾三度问鼎“胡润百富榜”之大陆首富,在2006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亦排名第一。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价值1.2亿元燃料油的犯罪嫌疑人施×汉为第十二届江门市人大代表。

2.市场秩序犯罪大多数涉及单位犯罪,而且以公司、企业为主。在市场秩序犯罪中,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当犯罪主体为法人时,犯罪分子有分工、有计划、有组织,给该类案件的侦破取证等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市场秩序犯罪所涉及的具体罪名13个当中就有12个涉及单位犯罪,实施双罚制。然而,虽有规定,但是有些罪名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存在认定困难,“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 “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难以界定,导致在现实侦办案件中,单位犯罪的案件偏少。以广东为例,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比率通常在5%以内。

(二)市场秩序犯罪客体的特点

1.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客体存在复杂性。市场秩序犯罪涉面非常广。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又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广告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串通投标罪,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市场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强迫交易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侵犯的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逃避商检罪侵犯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

2.市场秩序犯罪侵犯对象的多样性。市场秩序犯罪对象存在多样性,可以是公民个人财产如强迫交易罪,也可以是公私财物如合同诈骗,也可能是车票、船票等有价票证,逃避商检罪的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等。

(三)市场秩序犯罪侵害后果的特点

市场秩序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造成多种危害后果。

1.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安全来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造成的非物质方面的损害往往比物质方面的损害更为严重和久远。[1]361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龚某某及王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NIKE”等三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假冒运动鞋14万双,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5891万元,如此大规模的假冒行为,除了给商标所有人及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之外,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造成极大损害。

经济活动不是孤立地进行,市场秩序犯罪经常与其他犯罪交织一起,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导致其他危害行为的发生。如串通投标犯罪过程中经常会与贪污贿赂案件相伴生。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也经常与行贿受贿交织。虚假广告案件有可能和合同诈骗案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交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经常会伴生贪腐行为;传销行为人既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又可能实施了对参与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的。

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的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河南瘦肉精事件”经相关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经法院审理,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39名被告人。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捏造事实,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了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涉众效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市场秩序犯罪往往具有涉众性,多数市场秩序犯罪案件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人数众多。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对2007-2010年上半年涉众经济型犯罪分析,市场秩序犯罪占比达66%,其中合同诈骗类涉众经济犯罪占比37%,非法经营类涉众犯罪(含传销)占比为29%。涉众型市场秩序经济犯罪,被害群体范围广,涉及人数众多,其中既有受过高等教育的“白领”和大学生,也有无经济来源的下岗人员和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社会影响恶劣,这类案件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不稳定因素,有的该类案件与国际经济和区域经济联系紧密,且具有涉外性,对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影响巨大。

3.涉案金额大,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市场秩序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获取不法利益,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广东的数据可看出,从2008年至2012年,广东发生的市场秩序犯罪涉案金额都在10亿以上,在2011年涉案金额达到近200亿。由于市场秩序犯罪经济损失逐年增加,从2008年的近7亿到2012年的近20亿,增长率为112%。[2]10从相对数来说,每起涉案金额都在百万以上。平均到每个被害人,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是对于离退休老年人、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往往是其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的一生积蓄,对被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四)市场秩序犯罪行为的特点

1.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从经济犯罪侦查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市场秩序犯罪都存在案件发现时间明显滞后于案件发生时间。主要是犯罪过程非常隐蔽,很难确定是正常的经济行为还是市场秩序犯罪。如,“新智培训网”传销犯罪案,犯罪嫌疑人车守锋原本是某保险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04年1月,他通过熟人了解到新加坡成资集团设立的“新智培训网”和它的传销方式,认为这是条发财的途径,于是注册为网站会员,在北京地区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鼓动北京各大高校的学生交会费加入“新智培训网”,至2007年12月,车守锋发展的下线会员达1259名。这些人全部为北京及其他省市的大学在校生,有北京师范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10多所高校的学生参加到网络传销。

2.犯罪行为的职业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市场秩序犯罪有一定的认识,防骗防范能力有所增加,使得犯罪行为人为了骗取钱财,逐渐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很多犯罪嫌疑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往往都会注册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完备,用来掩盖其非法行为,甚至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采取设立网站、聘请名人作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每个环节中都有人“各司其职”,有专门的“公司联系人”“指导老师”“开户人”等, 分工明确,一环接一环,环环相扣,层层设置陷阱,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一旦被害人发现被骗,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关闭网站中断联系,使用一套全新的号码和账户再次实施犯罪。在查处的很多涉嫌非法经营证券咨询业务的“公司”中,大多都没有经营资格,并且在被查处后,又改头换面,重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市场秩序犯罪涉案领域的特点

1.涉案类型的个性化。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从具体案件角度呈现出个性化、区域化的特点。据统计分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要分布在20余省的具体市、县。逃避商检罪一般只发生在特定的区域,而串通投标案件通常只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

2.涉案领域的广泛性。“由于市场秩序犯罪案件的犯罪客体是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这类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经济领域范围的大小均取决于市场秩序本身的性质、内容和涉及的范围。”[3]239从地域看,从东北、华东、华北地区到中西部地区,从农村到城市,市场秩序犯罪都有发生。如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属于全国性的案件,在各省市的案件统计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涉案领域广。二是涉及行业的广泛化,从行业看,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多个领域;三是涉及人员的广泛化,经常引起群体性事件。如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往往导致众多被害人利益被侵犯,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

三、市场秩序犯罪现状及趋势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市场秩序犯罪是较常发的案件。市场秩序犯罪案件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经济犯罪形式。遏制这类犯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安全,有助于维持正常经济秩序,有助于确保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一)市场秩序犯罪现状

当前市场秩序犯罪的类别较齐全,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从2007年至2014年的市场秩序犯罪案件的统计数据来看,市场秩序犯罪案件在全部经济犯罪案件中,一般占比均在30%左右。根据近年来的案件发生情况,市场秩序犯罪现状表现如下:

1.涉案金额大,存在较多“犯罪黑数”。近年来,市场秩序犯罪案件涉及资金数额越来越大。以合同诈骗案件为例,在百度中以“合同诈骗”及“金额上亿”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从一线城市北、上、广到一般城市泉州、榆林、海口等地,合同诈骗金额上亿元的案件层出不穷。2008年12月18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嫌疑人唐庆南开办的江西精彩公司创办开通 “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在网站出售美国“立新世纪”公司的保健品等商品。随后依托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推出了“BMC”电子商务模式(B代表企业经营者,M代表渠道商及沟通者,C代表消费者),设计出以PV为计量单位的会员消费积分返利制度,以电子商务为幌子,用发展下线获返利作诱饵,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共发展会员680余万人,收取保证金近38亿元。

犯罪学的“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普通刑事案件“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立案不实,然而市场秩序犯罪的“犯罪黑数”的产生具有多重原因。市场秩序犯罪案件本身存在复杂性,如诈骗行为与正常经济行为交织,导致难以确定是否涉嫌犯罪;有的所侵犯的只是市场管理秩序,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有的报案人不积极。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机制不畅。2011年广东省受理市场秩序犯罪3671宗,其中移送数仅323宗,不到10%。从全国对市场秩序犯罪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发展过程,2007年至2011年市场秩序的立案数在不断增长,但始终是在3万至5万多起的基础上,但是在2012年立案数却有着爆发性的变化,立案数接近20万宗。由于2012年3月1日公安部实施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破案会战”,使很多隐性案件显性化了。“破案会战”使得市场秩序案件数量在2012年达到199726宗,同比增长2729%。(见附表)由此可见,市场秩序犯罪案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隐案。

附表:广东省2007-2012年市场秩序犯罪案件立案变化表

年度200720082009201020112012立案数3218337208468544690653548199726

2.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从近年市场秩序犯罪的案件情况来看,该类犯罪案件导致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广。2008年3月两名14岁少女在郑州“保罗国际”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此后引起全国各大媒体关注,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公布保罗国际的注册信息,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等,进而发展为到店门口聚集并打出标语等,由此产生了“天价理发事件”,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天价”理发案以强迫交易罪作出一审判决。

3.分布不均衡,新型案件多。在市场秩序犯罪中的13个罪名中,案件类型分布不均衡。以广东为例,每年市场秩序犯罪的案件都在2000起以上,但是虚假广告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及逃避商检罪的立案数量每年都在个位数字,其中虚假广告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及逃避商检罪的立案数量多年都为零或仅1起;然而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数,经常占据着立案数的90%以上。全部案件中,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传销活动犯罪成为此类犯罪案件常见的多发性案件。

同时,涉及市场秩序犯罪的新型案件不断发生。如非法经营罪从最初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到新型的销售“伪基站”涉嫌非法经营罪。“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两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合同诈骗中的新型犯罪形式也是层出不穷。如中国警察网报道的,赤峰市巴林右旗居民李某以代卖鸡血石为名,通过签订代货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价值600万元的巴林鸡血石的合同诈骗,而这种以“代销”新型合同诈骗,主要的犯罪对象是石头,价值核定有一定的难处,此类案件在侦办过程中颇为复杂,认定犯罪事实较难。

4.犯罪专业性较强,智能化程度高。 在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中,专业性日益突出,犯罪行为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由于大部分涉及专业的经济领域,如串通投标罪、虚假广告罪、逃避商检罪、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证等罪名,相对一般普通人来说都是比较陌生的领域,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却是其专业的研究领域。数据分析,进入刑事追诉的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与现实相比具有较大的反差,这就是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导致难以纳入经侦部门的视野。因此,犯罪行为存在着明显的专业性特征,他们通晓该领域的正常经济流程,利用制度的管理漏洞或疏忽实施犯罪行为。有些罪名就是对于公安经侦人员而言,由于办理该类案件经验的不足,也会把握不准。因此,市场秩序犯罪的很多罪名在定性上存在分歧,往往就是由于犯罪的专业性太强所致。

(二)市场秩序犯罪的发展趋势

“趋势”,是指事物发展的动向。市场秩序犯罪发展趋势指的是此类犯罪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未来动向。“市场秩序犯罪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秩序犯罪将会增多,市场秩序犯罪的形势也将会愈加严峻。”[2]17刑法修正案(七)、(八)的出台,涉及到经济犯罪案件罪名的新变化。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犯罪的发生地区差异较大。伴随国际经济的不确定性以及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新的变化趋势,对侦查防控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管理制度的完善,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将更为严格,也将一定程度抑制市场秩序犯罪行为的产生。

1.犯罪类型将增多,涉及领域将不断扩大。从犯罪领域看,犯罪类型将不断增多,涉及领域将会不断扩大。意大利学者菲利说,“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4]159犯罪行为人的逐利心理始终存在,市场秩序犯罪的土壤市场竞争、市场交易行为同样存在,只要市场监管的行为存在不完善,市场犯罪将会始终存在。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还处于成长期,因此必然地市场秩序犯罪案件在短期内会增加,犯罪类型也会不断增多,涉及的领域将不断扩大。

第一,经济的发展过程是不断拓展新的领域,寻找新的增长点,这就必然会引致市场秩序犯罪的领域扩张,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增加,从目前的市场秩序犯罪发展情况可看出,这种趋势不可避免。

第二,犯罪行为人的趋利性的本质不会改变,趋利性的本质会使他们不会放过任何追逐利益的机会,他们会将其犯罪领域不断扩张。

第三,市场监管总是滞后于经济发展过程,新市场总是存在着法律规制不足,也会给犯罪行为人更多的可乘之机。

2.结构化趋势与区域性特征会更加明显。从现有的数据来看,此类案件会呈结构化趋势,犯罪区域性特征会更加明显。市场交易类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市场监管类犯罪案件的发案数逐步走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市场交易的频率将不断增加,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的案件数量将会明显增多;与之对应的是,市场监管制度将会不断完善,部分传统市场秩序犯罪会由于该领域的监管日趋严格,会不断减少,甚至消失,如逃避商检犯罪会逐渐减少。

犯罪的区域化特征将会更加明显。犯罪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人和政府市场监管者的博弈过程。犯罪行为人通常会选择机会多的地方,以及犯罪市场监管能力弱的区域实施犯罪,尽可能获取更多的收益,同时降低受处罚的风险。未来市场秩序犯罪或在市场经济活跃的地方发生,如合同诈骗犯罪将会在发达地区经常性的出现;或在政府打击监管能力弱的地方活跃,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会在欠发达地区、政府管理能力较弱的地方高发。

3.犯罪的智能程度化和专业化趋势将会加剧从犯罪的行为方式看,市场秩序犯罪行为通常与正常经济行为相伴相生,也存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只有不断地寻找犯罪可能和机会,更有效的规避监管,才能在犯罪市场生存。因此,市场秩序犯罪行为人通常都具备自我学习能力。现代化的多种便利,先进的网络技术,优越的信息共享平台将会给犯罪行为人提供更好的学习平台,加速了犯罪方式及手段等相关技能信息传递。在可见的未来,市场秩序领域将会有更多的新型犯罪行为,而且犯罪的职能化将会更加明显,犯罪团伙的专业化素养将会更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打击市场秩序犯罪的难度将会加大。

4.现代化手段将会成为犯罪的助推器。随着社会现代化、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经济活动范围和方式将进一步拓展,市场参与主体的信息交流及市场交易方式将会发生质的改变,市场秩序犯罪也会借助信息化工具及金融手段去实施犯罪行为。现代化将会成为市场秩序犯罪的助推器,将会促进市场秩序犯罪的进一步智能化,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市场秩序犯罪嫌疑人当中高智商、高技能者将会增多。他们具备高学历、掌握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现代化的网络工具成为市场秩序犯罪的平台,电子证据将成为主要证据,对经侦部门的取证能力及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网络无界限,是市场秩序犯罪如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对公安机关集群战役能力,以及跨区域打击犯罪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二,网络犯罪形式呈现出上升趋势。近年来,网络犯罪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的公司网站,通过互联网散播信息,利用网络迅速传播犯罪方式成为新的动态。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利用网络这一特征,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网络更具欺骗性,网络隐蔽性更强。利用网站作为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这类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高新科技产品等旗号吸引人,利用发达的互联网络轻易完成钱款操作和业务宣传及推广,掩人耳目,遮盖其牟利的本质。由于虚拟网络的触角遍及全国各地,犯罪嫌疑人完全隐身幕后,完全通过网络遥控指挥全国各地体系的运作。

第三,电子商务成为市场秩序犯罪的主要领域。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打击难度加大。如,网络删帖非法经营。网络应该是公开的,但非法网络公关公司删帖破坏了网络秩序,他们将网上信息进行筛除、过滤,许多需要曝光、需要监督的信息被删除,从而获利。删帖首例是 2008 年“三鹿奶粉”事件。事件爆发前几个月婴幼儿喝三鹿奶粉长结石的消息就已开始在网上出现,但很快被屏蔽乃至封锁。事后查明是三鹿集团花 300 万元成功地“公关”了百度搜索网站。[5]

第四,新型的金融工具会使犯罪资金的流转更为方便快捷。市场秩序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图利,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不仅考验着市场监管水平,金融监管体制,也考验着公安机关的信息化侦查能力。

四、市场秩序犯罪突出的原因

当前市场秩序犯罪案件增多,呈现出不容乐观的发展趋势,从原因分析,既有宏观因素,也有微观原因。具体案件角度呈现出类型、区域的特殊性。

(一)社会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但是一些新兴的企业在经济管理制度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很多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点进行攫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例如难以在短期内遏制的传销犯罪,就是犯罪分子看到了某项经济管理制度中的疏漏之处。少数单位疏于管理和防范, 不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市场机制是通过市场竞争配置资源的方式,即资源在市场上通过自由竞争与自由交换来实现配置的机制,也是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目前市场运行机制中微观经济行为并没有相关的监控体制,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地将它们低成本的魔爪伸向普通大众,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骗局在没有监管的市场体系中“大行其道”,却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助长市场秩序犯罪。

(二)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不法分子个人享乐主义膨胀,法制观念淡薄。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相比,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文化程度较高,但其中也有一半以上的人只有初中以下的文化,这些人在走上社会之后,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在城乡居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的同时,自由主义、拜金主义、享受主义、利己主义有所抬头。一些人讲排场,摆阔气,追求享乐,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通过实施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获取巨额公私财物。

(三)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

1997年《刑法》在对经济领域犯罪的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的同时,存在对市场秩序犯罪定罪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虽然,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而言,犯罪数额表现为一定财产的价值,具有可计量性这一点是相同的,但每种犯罪的数额又各有不同,即使是同一的犯罪案件其犯罪数额也往往不同,其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完全不同,因此,对犯罪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无法对犯罪进行有效打击。

现行法律轻主刑、重附加刑的刑罚原则带来负面影响。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过于注重在罚金刑上面,而忽视了主刑的威慑作用,导致犯罪成本大幅下降,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现有的法律处罚使犯罪分子承担的犯罪成本远远小于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或是其犯罪所得。如果不对这类犯罪加大主刑的处罚力度,不仅无法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运行,而且是对群众的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和对法律威信的不尊重,更达不到相应的防治犯罪的目的。

(四)市场秩序犯罪打击难度增大

1.市场秩序犯罪本身的原因。市场秩序犯罪案件本身存在复杂性,如合同诈骗,经常与正常经济行为交织在一起,导致难以确定是否涉嫌犯罪,定性疑难复杂,经济犯罪往往与正当的经济活动交织,罪与非罪难以界定。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其所侵犯的只是市场管理秩序,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导致报案人并不积极。经过多年的发展,尤其是伴随互联网的发展,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首先,犯罪嫌疑人越来越注意“积极性反侦查”,[6]5培养反侦查能力,采取的反侦查措施也越来越严密,从居住地到活动场所的选择,从作案手段到目标选择等等,都经过精心策划和研究,借以应对公安机侦查,尤其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网络,使用网络账号和密码从事非法活动,基本与现实生活脱离,身份、行踪较难确定。其次,证据难以收集,尤其是网络涉及的产品是虚拟的,缺乏实物、财务账册等证据,服务器也故意设在境外,且网站会员人数众多、遍及全国,调查取证难度大。第三,赃款赃物难以查扣,犯罪涉及到的产品是虚拟的,常常是无赃物可查,骗到赃款后迅速挥霍,涉及银行帐户众多且分散,账户余额很少。第四,协同作战难度大。犯罪活动往往遍及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接到本地的报案后,往往都自行侦办,而未逐级上报公安部统一指挥协调,信息不通,缺乏统一指挥。例如,深圳市公安局在经营某传销案件的过程中,其中18名侦查对象先后被其他省警方抓走,导致深圳市公安局的侦查计划被打乱。此类案件还涉及跨境问题,在司法协助方面产生困难。例如广东省经侦部门经营的网络传销案,犯罪嫌疑人将公司设在香港、澳门,在国内发展会员,国内会员携带现金到香港、澳门参加集会入伙。

2.公安机关工作压力大,办案人员少,办案经费不足,导致主动侦查能力受限。目前公安机关经侦人员数量和技术装备不能适应日益增多的犯罪案件的需要,客观上减弱了打击力度,直接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职能的发挥。涉案犯罪嫌疑大都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贷的手段,犯罪所得在案发时很难追回,特别是合同诈骗类案件表现尤为突出。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机制不畅,市场秩序犯罪必然有违法行为,行政管理机关经常性地查处此类案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移送案件不积极。以从2012-2014年收集到的50起全国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决书的统计数据为样本,案件来源主要是群众举报(包括被害人报案及知情人举报),占总数44%,其次是犯罪嫌疑人自首,占总数的18%,而工商部门案件线索移交和公安机关的清查发现分别仅占了总数的16%和14%,上级机关移交案件占了总数的4%,通过其他刑事案件侦查发现占总数的4%。

附表:2012-2014年50例传销案件立案来源分布情况表

案源群众举报嫌疑人自首线索移交公安发现上级移交其他合计绝对数229872250百分比4418161444100

(五) 被害人的贪利心理“盲点症”

犯罪是与被害人互动的结果。“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瑞士犯罪学家克莱历克指出,被害人在诈骗成功中起很大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行为,基于贪利的目的,表现出愚蠢的特征,有些为周围人所普遍怀疑的,被害人竟然会完全依赖,形成被害人心理“盲点症”。[7]138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收入不断增长,家庭财富得到一定的积累,人们都想通过投资获利,但投资信息闭塞,投资渠道不畅,一些犯罪分子抛出高额回报的诱饵, 一些群众在贪利的心理支配下,防范意识低,盲目投资和投机现象突出,很难作出正确判断,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这种心理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心理“盲点症”导致犯罪发现难,如有的被害人明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高额回报有可能兑现,所以不愿报案。有的甚至在案发后不愿参与刑事诉讼,希望犯罪嫌疑人尽早出狱还钱,给涉案数额的认定带来困难。

五、市场秩序犯罪的防控对策

惩治控制预防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司其职。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不断创新的经济体制,新兴的经济体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之处,而相当部分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正是利用了现有的经济体制中的漏洞来达到非法目的的。因此,预防市场秩序犯罪就要完善各种经济管理制度,堵塞经济体制转轨中所形成的漏洞,从源头上根除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从而减少市场秩序犯罪机遇。

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引导机制。维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应建立党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群众充分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监督体系。一是要强化对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使其各种经济行为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二是要将传销、合同诈骗等多发常见类市场经济犯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增强各监管主体的责任感。三是要强化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奖励力度等措施,鼓励群众同市场秩序犯罪活动作斗争;四是要大力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并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可能多地为群众提供投资机会,防止各种以吸引投资为名、骗取受害群众钱财的犯罪发生。

(二)完善市场秩序犯罪的法律规制

“加大对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刑法调控,有利于遏制对此种犯罪的发展势头,保证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健康发展。”[8]8实践证明,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对此种犯罪可以起到很好的防治作用。

首先,应根据当前各地此类犯罪的特点,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让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其次,加大罚金的刑的使用。市场秩序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谋取非法钱财,现有法律对市场秩序犯罪的罚金不高,相对于犯罪活动中动辄上百万,甚至于上亿的涉案金额,对其处罚显然是较轻的。适当加大此类犯罪的罚金幅度,扩大罚金的使用范围,更能使罚金刑具有刑罚威慑力和刑罚预防功能。

最后,为了更好地惩治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格刑。资格刑的内容可以设定为剥夺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或者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等,在主刑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之时,资格刑在对犯罪惩罚的同时,也防止了犯罪分子再次利用特定职业犯罪的可能。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经济秩序内部管理

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单位主体中,要完善内部管理措施。一是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查处力度, 做到一切按制度办事,从制度上铲除发生违法犯罪的的土壤和条件;二要提高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坚持行业规章制度,严格按法律政策办事,杜绝犯罪发生;三要强化共建联防机制,公检法机关可通过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构建预警机制,提供法律服务,堵塞管理漏洞。

(四)加大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

应进一步推进规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健全公安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衔接机制,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经侦部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沟通,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加强线索来源管理,认真经营线索,充分发挥其价值。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坚决制止瞒案不报、以罚代刑现象。

要发动群众提供犯罪线索,坚持“打小、打早”,力争将违法犯罪处置在萌芽状态。公检法机关要通过专案办理、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等完善案件处理的协调统一机制。对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集中警力,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迅速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要坚持快捕、快诉,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法院要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犯罪切实起到震慑作用。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犯罪的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相关领域、行业强化犯罪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秩序犯罪的发生。

(五) 加强对防控市场秩序犯罪的法制宣传

加强相关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识。公检法司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络系统、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通过普法讲座、送法下乡、送法进校等活动,宣传预防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常识,通过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有关政策法律,结合典型案例,揭示犯罪手段,分析原因危害,公开处罚结果,营造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舆论氛围。要严格经营信息审查把关,一旦发现犯罪分子以传单、广告、网络等渠道推出的新型欺骗手段及时进行揭露,提醒群众不要上当受骗,从而减少市场秩序犯罪的发生。

[1]戴蓬.经济犯罪侦查研究综述[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任克勤,海蛟.市场秩序犯罪案件侦查[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3]胡安福.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 .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4.

[5]电脑报[N].2014-01 -20 (010 ) .

[6]刘品新.反侦查行为——犯罪侦查的新视角[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7]储怀植,许章润.犯罪学[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

[8]郑蓉,房军.市场犯罪案件侦查[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马 睿,林 衍

On the Status Quo,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ing Trend of Current Market Order Crime

Ren Ke-qin

(Guangdong Police College, Guangzhou 510232, China)

Market order crimes refer to the activities or behaviors that go against the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marke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hese activities include improper competition, illegal exchange or intermediary services and disturbing and destroying market order of valuable considerations, fair competition and equal exchange. Market order crimes have the status quo of big dark figure of crime, large volume of money involved, high degree of social concern, quick appearance of new cases and high level of intellectualization and have the special features of multi-types, large scope, obvious regional and structural characteristics, high level of intellectualization and professionalization.

market order; market order disturbance crime; status quo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trend

2014-12-10

任克勤(1959-),男,江西铅山人,广东警官学院副院长,从事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犯罪学研究,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经济犯罪侦查专业负责人。

DF793

A

1009-3745(2015)01-0007-11

主持人语:经济犯罪是当今中国乃至世界一个具有国际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传统的财产犯罪(盗窃、抢劫、侵占等)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经济犯罪关联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几个环节,涉及多种罪名。掌握经济犯罪的内涵、形式、特点、原因是侦查防控的起点。围绕这方面,本期刊发四篇文章,分别讨论了市场秩序犯罪问题、商业贿赂犯罪的定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整体防控等,介绍了西方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的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经验与对策,以期对我国经济犯罪侦查及其研究有所促进。本刊开设经济犯罪侦查专栏,我们热忱欢迎全国的经侦同仁结合本栏目踊跃赐稿。

栏目主持人 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经济犯罪侦查专业负责人、广东警官学院副院长任克勤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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