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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学传播正能量几个问题的探讨

2015-01-29叶为宝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11期
关键词:文学作品能量法治

文/叶为宝

法治文学传播正能量几个问题的探讨

文/叶为宝

任何一门学科,尽管都会明显地表现出自身的规律、原理、原则、特点以及操作、运用的方式和方法,但任何事物之间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的,不可能孤立地存在。缘于这一基本的哲学原理和属性,法治文学与传播正能量,除了要把它作为一门学科和学问,遵循其规律之外,还要深刻地去认识它们之间的彼此联系、彼此作用、彼此渗透的普遍性,尤其是它们的特殊性,回答和探讨法治文学在传播正能量中的地位和作用、内容和形式、方法和途径以及在传播中如何防止产生负能量等诸类问题。这不仅是法治文学创作者有必要弄明白和掌握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功”,也是值得每一位法治工作者和党的宣传干部乃至有志于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的所有同人都来关注和探讨的课题。

一、法治文学与正能量的概念及其关系

什么是法治文学?对于这一概念,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凡是从法的观念出发,塑造人物、描写事物、歌颂正义、鞭挞邪恶的一切文学形式的作品,都属于法治文学。具体来说,从题材内容来看,凡是涉及法制和法治内容的任何作品都属于法治文学;从体裁形式来看,只要是涉及法治内容的作品,无论是小说、散文、诗歌还是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小品、相声、影视作品,包括近几年兴起的网络作品等都是法治文学;从文学作品反映的主体来看,凡是涉及与法治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及其人员的文学作品,都属于法治文学;从文学作品反映的客体来看,不管是涉及刑事还是涉及民事等案件和与之有关的人物、事件和故事,都属于法治文学;从文学作品刻画的形象来看,无论是刻画正面人物形象歌颂正义,还是描述反面人物鞭挞邪恶的,都是法治文学;从时空的角度来看,凡是涉及法治内容的,无论是历史题材,还是现实题材的作品都属于法治文学。

以上说到的法治文学都与“正能量”紧密相关。因为我国现在正处在法治社会,一般来说,凡是法治文学都能直接或间接地给人们释放、传播正能量,而获得和凝聚正能量也离不开法治文学。正能量,指的是一种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动力和情感。当下,人们把一切给人以希望,鼓舞人不断追求,让生活变得美满幸福的动力和情感都视作正能量。而法治文学传播给人的正是正义、公平、阳光、向上、进取的力量和情感。从这一意义来讲,正能量离不开法治文学,法治文学也需要正能量来滋养,而且是传播正能量很好的载体和渠道。法治文学高扬法治、公平、正义之剑,用文学文艺的手法,或叙事、或写人、或写案、或抒情,让人在不知不觉的潜移默化中受到高尚人格、美好品德等正能量的感染和熏陶。像人们熟知的群众版《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就是这样的一部好作品。福尔摩斯的各种探案,涉及英国当时的社会现实,突出表现了道德问题、犯罪问题以及殖民主义的问题。图财害命、通奸谋杀、背信弃义、专横跋扈、巧取豪夺、强盗行径、奸徒肆虐,无一不在小说里得到反映。作品对各种犯罪和不道德行为进行谴责和鞭挞,宣扬人道主义和善恶有报、法网难逃的思想,十分吻合普通公众的心理,引起他们的共鸣,无声地给公众传播了“正能量”,这也是这部法治文学作品的社会意义所在。

二、法治文学和正能量的源与流

树高千尺有根,水流万里有源。同样,法治文学和正能量也有一个根与树、源与流的问题。探讨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更明晰地了解法治文学和正能量的内涵和外延,弄清它们古与今、外与中,传统与变异、继承与发展的一些关系,摆正其位置,为探寻法治文学传播正能量的诸多课题作个铺垫。

(一)外国法治文学的源与流。大概不是每一种文学体裁都能夸口说出自己准确的诞生日期,但侦探小说就能说出来。而侦探小说是当今法治文学十分重要、作品数量最多的文学样式之一。世界上第一篇侦探小说是1841年4月,美国作家埃德加 爱伦 坡发表在美国一份杂志上的《莫格街凶杀案》,它向世界宣告了一个文学作品新体裁的诞生。从此,爱伦 坡便成了世界侦探小说的鼻祖。他抓住这一体裁不是充满危险,就是充满紧张气氛的突出特点,潜心研究主要的表现手法,为他本人和后来侦探文学的创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借鉴。随之,1877年之后,日本的推理小说,即侦探小说的创作也十分活跃,最早的作家神田孝平、黑岩润香等先后创作发表了一批文笔明快生动,内容引人入胜,深受读者欢迎的侦探小说。1887年,英国作家柯南 道尔发表了《血字的研究》、《四签名》、《冒险史》等侦探小说,塑造了“福尔摩斯”这个享誉世界的大侦探。直到现在,福尔摩斯这个人物几乎成了侦探的代名词。1931年,比利时小说家乔治 西姆农用三十四年的时间,创作了一百七十五本侦探小说,成功地创造了警长麦格雷的形象,丰富了世界侦探小说即法治文学的宝库。

(二)中国法治文学的源与流。应该说,中国的法治文学根深叶茂、源远流长。从广义来说,中国有史以来的一切有关法治的楹联、书法、诗歌、韵文、散文、戏剧等艺术作品,如中国历史上的《包公案》、《神探狄仁杰》、《十五贯》等作品,都是中国法治文学。新中国成立后搬上舞台和荧屏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冰山上的来客》等作品,也都是中国法治文学。我国文学理论家刘勰早就说过:“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文心雕龙 时序》),茅盾先生也说过“每一时代产生了它特性的文学”(《关于报告文学》)。随着社会主义文艺创作日益繁荣与发展,反映法律与犯罪的文艺作品不断涌现,并为广大读者喜闻乐见。2008年10月10日,我国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隆重的成立大会,一举改变了只有苏联有惊险文学研究机构,西方英美国家有侦探小说研究会,日本有推理小说作家协会,而我国无任何法治文学专门研究机构的历史,使中国的法治文学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三)正能量的源与流。正能量,原本是一个物理名词,以真空能量为零,能量大于真空的物质为正能量,能量低于真空的物质为负能量。它的流行源于英国心理学家理查德 怀斯曼的专著《正能量》。书中将人体比作一个能量场,通过激发内在潜能,可以使人表现出一个新的自我,从而更加自信,更加充满活力。所以,现在人们所指的正能量已从它原有的物理名词中引申过来,成了社会政治名词,说的是一种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动力和情感。如前所述,当下,人们把一切给人以希望,鼓舞人不断追求,让生活变得美满幸福的动力和情感都视作正能量。

三、法治文学在传播正能量中的不可替代性

法治文学在传播正能量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和其他的言情文学、宫廷文学等形式相比,具有它的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首先,法治文学是最具吸引力的文学形式之一。它受众多,传播力强,影响面大。人们常说,吸引力决定传播力,传播力扩大影响力,影响力发展生产力。同样,由于法治文学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它在传播正能量中是不可替代的。大家印象深刻的外国法治文学作品托尔斯泰的《复活》,还有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在20世纪不仅在苏联和东欧广为读者喜爱,在我国当时也是家喻户晓、口口相传的作品。它对读者的法律意识和灵魂进行着洗礼和拷问,成为千古名著、传世之作。我国作家张平同志在20世纪90年代创作的《天网》也拥有众多的读者,对弘扬正气、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对秉持公平正义的精神,凝聚正能量,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以至于他作品的名字“天网”,现在在全国各地都叫得震天响,人人都知道到处有“天网工程”。还有由刘恒、陈源斌创作,张艺谋执导的电影《秋菊打官司》,普通农村妇女“要个说法”的形象,深深地印在观众的脑海中,那种中国农民法治的觉醒、维权的意识和法治精神影响深远,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人在遇到不平之事时,都会依法依规地“讨个说法”。综上所述,像《复活》、《罪与罚》、《天网》、《秋菊打官司》这样的法治文学作品,它带给社会和人们的教育、启迪和警示作用,以及对读者磁铁般的吸引力,不管你如何评价也不过分,这正是法治文学所产生、所传播的巨大的正能量。

其次,法治文学的显著特点决定了其在传播正能量中的不可替代性。法治文学的显著特点之一,它是法治的文学,即作品对人物善恶行状的褒扬和贬斥,是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贯穿于作品的始终,作者只是用文学的手法,以生动活泼的情节,扣人心弦的精彩描绘,写活了静态的法律权威和尊严。法治文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产品”一般都必须是歌颂正义的,而不是提倡邪恶的;是褒扬光明的,而不是导向黑暗的;是赞颂民主的,而不是推行专断的;是赞扬公平公正的,而不是讴歌偏私不公的;是提倡法治的,而不是主张人治的;最终给人以惩恶扬善、遵纪守法、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正能量。诸如,大家熟悉的电影《冰山上的来客》、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等,都是这样的优秀作品。这正如苏联著名的文学工作者斯 季纳莫夫在1935年写道:“侦探体裁是文学体裁中唯一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形成,并被这个社会带进文学中来的。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者,即密探的崇拜,在这里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不是别的,正是私有财产使双方展开较量。从而不可避免的是,法律战胜违法行为,秩序战胜混乱,保护人战胜违法者,以及私有财产的拥有者战胜其剥夺者等。”①

法治文学的显著特点之二,它是文学的法治,即作品中典型人物的塑造,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一般都既受法治的制约和影响,又符合人物性格发展变化的逻辑。法治虽然具有“划一性”,但人物性格特征却是“多样性”的,而不是千篇一律、千部一腔、千人一面的。这就要求法治文学必须和其他所有类型的文学作品一样,在语言文字、谋篇布局、情节设置、景物描写、叙事抒情等技巧上都必须是“文学”的、“文艺”的,具有令受众爱不释手、目不转睛、欲罢不能的可读性和感染力。因为既然法治文学是“文学”,它就必须具有浓厚的“文学”性,它就必须是“语言”的艺术,而不是“胡言”乱语的堆砌;是“形象”的艺术,而不是“理论”的文章;是反映社会生活和时代风貌的“艺术”,而不是脱离生活和远离时代的“八股文”;是表达作者深刻的思想感情的“艺术”,而不是冷漠无情、味同嚼蜡的“克里空”。这些属性和特点充分体现了法治文学在传播正能量中的不可替代性。

四、法治文学传播正能量的方法和途径

一般来说,只要是一部好的法治文学作品,受众只要亲近它、熟悉它、喜爱它,就能从中感受、吸取和获得正能量。但是,不管什么样式的法治文学作品,都不是一部“自动传播机”,只有积极融入社会,用心塑造形象,着力打造特色,投入多种媒体,才能增强法治文学的吸引力、渗透力、穿透力和轰炸力。笔者认为,法治文学传播正能量的方法和渠道有很多,以下四种是比较常用的:

(一)积极融入社会,增强法治文学传播正能量的吸引力。法治文学在创作的指导思想上,要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十八大报告),面向群众、面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受众,作为创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既是思想观念问题,也是法治文学的生命力所在。因此,在法治文学与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之间,要坚定地眼睛向外,走群众路线,反映群众的愿望、呼声和要求,贴近百姓的所思所想所忧所盼,让作品聚焦社会的热点和焦点,使法治文学真正起到桥梁、纽带、窗口、阀门和润滑油的作用,在法治宣传教育和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发挥凝聚、沟通、融合、缓冲、调整、启发、疏导的综合效能。这样的作品才有巨大的吸引力和受众群,才能起到真正传播正能量的作用。反之,如果搞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沉浸于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孤芳自赏式的“象牙塔”里,闭门造车,矫揉造作,故弄玄虚,把法治文学变成不为群众喜闻乐见,不为社会主流和人民群众需要的“贵族化”的“海市蜃楼”,只会把法治文学逼进“沼泽地”、“死胡同”。事实一再证明,法治文学只有融入社会,走向群众,贴近实际,才能提高其感染力、吸引力、冲击力,提高群众的可视率、信服率和满意率。

(二)着力打造特色,增强法治文学传播正能量的渗透力。法治文学对正能量的传播力是与作品的渗透力成正比的,渗透力越强,传播力也越大。那么,这种渗透力从哪里来?大量事实证明,只能从作品的创新中来,从作品的特色中来,因为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只有民族的才是持久永恒的,只有民族的才能深受广大受众的欢迎喜爱。所谓特色,用企业家的话说,就是“你无我有,你有我优,你优我特,你特我精”。这就要求法治文学的创作者必须树立特色意识、精品意识、创新意识,不断创作出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民族特点、地域风情的名篇佳作。富有特色的法治作品,本身就蕴含着弘扬法治、净化心灵、陶冶情操的“正能量”,再加上各种媒体的聚焦宣传,这种正能量的传播就如虎添翼,可以持续“发酵”。比如,作家钱雁秋创作的小说《神探狄仁杰》,就极具我国古代侦探文学的浓郁特色。小说情节设置千回百转、曲折离奇,人物命运险象环生、扣人心弦,案情设计更是匠心独运、令人惊诧,每当谜底揭开,真相大白,往往大出读者意料,回味之后又觉尽在情理之中,使受众既享受了酣畅淋漓的阅读快感,又有智慧洋溢的推理乐趣,不得不令人称奇折服。

(三)用心塑造形象,增强法治文学传播正能量的穿透力。一部法治文学作品传播正能量的生命力长不长,要看它的穿透力强不强。穿透力强的作品,可以穿越时间,传播千年而不衰;可以穿越空间,传播百国而盛行。那么,法治文学作品的强劲穿透力从何而来?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要用心塑造人物形象。大凡世界上能历久弥新的经典传世之作,无不是能把人物形象塑造得栩栩如生,能让人物走进人们的生活,铭记在人们的脑海里的作品;无不是能触及时代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关注人的道德、精神面貌,描写人类复杂命运的作品。这方面的典型例子不胜枚举。侦探小说的鼻祖、美国作家爱伦 坡因为塑造了世界第一位名侦探——奥基斯特 杜宾的形象,使他的侦探小说《莫格街凶杀案》至今在世界流行了一百七十二年。英国作家柯南 道尔,因为塑造了福尔摩斯这个家喻户晓的侦探形象,使他的小说《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从1887年出版至今,被译成五十七种语言在世界近百个国家多次再版发行。福尔摩斯是一个塑造得十分成功的人物典型。在他身上所反映的侦探经验和方法,至今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和欧美一些警察学校,现在还常常选用福尔摩斯的一些案例作为考题或案例分析的样板。我国明朝作家安遇时编著的中国古代经典公案小说《龙图公案》,又称《包公案》,因形象生动地塑造了包青天——包拯(包公)这个爱民如子、疾恶如仇、断案如神、刚正不阿的古代法官加清官的典型形象,其作品自明代流传至今一直广为传颂。

(四)多种媒体并举,增强法治文学传播正能量的轰炸力。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电子时代、数字时代,新的媒体在不断崛起。这对法治文学传播正能量既是一个极好的机遇,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如果法治文学仍然停留在原有的“纸质”和“广播”时代,仅靠报纸、刊物、广播、电影来传播正能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与时俱进,多管齐下,诸媒体并举,形成传播正能量的立体的、交叉的、全覆盖的“轰炸”效力。我想,一部法治文学作品创作完稿后,在选择利用传统媒体的同时,应充分运用数字报纸、数字杂志、数字广播、移动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微博、微信、桌面视窗、触摸媒体等新的传播媒体,传播、宣传、推介法治文学作品,广泛地传播正能量,以形成“轰炸”效应。

新时期以来,有不少运用多媒体对法治作品进行深入广泛传播,在受众中形成“轰动”效应的典型,其中著名作家张平在20世纪90年代创作的长篇文学作品《天网》便是突出的一例。这部作品创作的根据是,1959年山西省某农村农民李荣才因揭发大队会计贾仁贵的贪污行为而遭打击报复,被反诬为贪污犯及其他多项罪名。为此,李荣才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上访告状。由地、县、乡、村四级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数次审理此案,不但未给予彻底平反,反而扯出了一张牵连一百六十六名大小干部的无形之网。最终县委书记怀着对百姓的赤子之心,以共产党员无私无畏的气概,顶着不怕撤职、入狱、家破人亡的风险,为李荣才平了反,使这个沉冤近三十年的老案难案得到了昭雪,从而维护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共产党的尊严、人民的尊严。《天网》问世后,先在群众出版社发行了数万册,并在北京、太原等地召开了隆重的发行研讨会,众多媒体的“长枪短炮”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宣传,使作品及其塑造的具有过人胆识勇气、无私无畏、不顾一切地为真理而斗争的县委书记的形象得以广泛传播,使正义和法治的尊严不可亵渎得到了弘扬。接着,作品又被改编拍摄成了电影、电视剧,书评、影评好评如潮,形成了“轰炸力”,向受众持续长效广泛地传播了“正能量”。

在概述了上述内容,行将结束本文的时候,笔者想谈谈如果对法治文学的立意、题材、细节描写等把握不当的话,也可能对我国依法治国产生负能量,这是必须防止和注意的。

依法治国,是我国坚定不移的基本方略。法治文学的任何作品都应该服从服务于这一方略。然而,目前国内有些法治文学作品存在着“三式”的倾向。一是舶来式。即国内一些作品受外国同类作品的影响,生搬硬套一些表现手法,甚至人名、案名也“西洋化”,不从我国的国情和地域实情出发,一味追求推理、侦探的惊险情节和细节。二是猎奇式。即有些作品用荒诞离奇的情节和血淋淋的场面去刺激受众的眼球,让作品走入猎奇、媚俗、血腥、暴力、恐怖的“死胡同”,不能给受众,特别是青少年以健康向上的法治教育和正能量,甚至把人引向堕落、颓废和暴力的歧途,带来不该有的“负能量”。三是概念式。即有的法治文学作品表面化地图解法律法规,甚至歪曲背离法治精神,误导受众。

解决上述“三式”问题的根本良策,以笔者一管之见,就是两个字:创新。因为法治文学本身就是“创作”,创作、创作,就是要为受众不断提供创新之作。只要我们的法治文学工作者脚踏实地地学法、用法、懂法、护法,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在题材的开拓、立意的构思、人物的刻画、情节的设计、语言的锤炼上下真功夫、苦功夫,就一定能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受众的优秀作品,为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梦传播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本文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副会长)

注释:

①[苏]阿 阿达莫夫:《侦探文学和我——一个作家的笔记》,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参考书目:

1.[日]藤原宰太郎编:《作家笔下的世界名侦探》,代夫、兰夫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2.[比利时]乔吉斯 西姆农:《神秘的莱特》,吴颖、徐英译,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3.《日本短篇推理小说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4.[英]柯南 道尔:《福尔摩斯探案全集》,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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