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治名言(六)
2015-01-29整理方竹
整理/方竹
外国法治名言(六)
整理/方竹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蛊惑人心者——【法】泰奥多尔 德萨米《公有法典》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社会各种腐败的法治有关——【法】摩莱里《自然法典》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美】亨利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美】乔治 霍兰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扑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美】爱德华 S.考文
▲没有自由,法律就名实俱亡,就是压迫的工具;没有法律,自由也同样名实俱亡——【美】埃德加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律对权利来讲是一种稳定器,而对于失控的权力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美】埃德加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的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美】罗伯托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司法制度的职能是分配与维护社会认为是正确的价值的分派——【美】劳伦斯 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