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视角下法治文化构建的三重进路
2015-01-29龚晨
文/龚晨
制度视角下法治文化构建的三重进路
文/龚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时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些科学论述深刻阐述了弘扬法治精神、构建法治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现实价值和长远价值。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法治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及其所蕴含和追求的价值理念认同和坚守良好运作的精神保障,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涵,是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内生动力,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全民守法的必要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个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重大课题。破解如何构建法治文化问题,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需要,又是学界有识之士对现实诉求真切关照的应然之举。
当前,法治文化建设存在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组织领导重视不够、科学机制不健全、建设经费保障不力、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应用不足等与时代发展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诸多突出问题。从建立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视角出发,探索法治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是法治文化构建及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群众性的动态持续工程,作为法治文化建设重要内容的机制创新必然不会一蹴而就,需要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必须高瞻远瞩地进行顶层规划和制度设计。
基于此,本文就法治文化建设所需的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对法治文化构建的三重进路加以探讨。
一、法治精神培育的制度规定
法治文化的基石是法治信仰,“蕴含、体现和弘扬法治精神的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积淀中形成的,对法治建设起着无可替代的支撑作用。”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这样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历史和现实表明,法治只有被认同,内化于心,熔铸于脑,尊重法治权威成为被信仰的精神寄托和文化情感,才会转化为内在的法治精神。然而,在我国因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法治传统、契约传统和信用缺失,制度性的规则并没有形成尊崇的传统、内心的精神信仰。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必须加强法治精神的培育。
(一)多管齐下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
法治宣传教育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而且是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还是法治文化培育的重要抓手。法治文化是否有效传播,对法治精神的培育有着直接的影响。建设法治文化,必须夯实法治宣传教育这个基础。自1985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我国即将完成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普法规划的实施,不仅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设了良好的基础性条件,而且为改革开放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起到了可喜的显著性成效。随着我国法治事业整体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整体增强,人们的法治信仰日益深化,法治成为主流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生活方式越来越得到认可,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权威性却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增强。比如,没有抓住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群体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碎片化宣传、系统性不足;宣传形式单一,有的局限于拉拉横幅,用“大喇叭”广播,与工作重点、地域实际、行业特点、本土文化相脱节,效果不大;权威性缺少立法保障,没有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制度运行、保障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等等。
在当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语境中,我们要与时俱进以全新的思路和举措开创法治宣传工作的新局面,就必须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机制。为此,要在宣传教育的常态化、制度化和长期化上做文章。一是要坚持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突出重点群体和重要问题,创新教育平台,完善教育体系,提高针对性、实效性。二是强化用群众语言宣讲的能力,以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样式和载体,从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以案说法、示法、释法,将法律要求转为具体鲜活的生动实践,让法治潜移默化、浸润人心、生根发芽。紧紧围绕工作重点、社会热点、问题难点、矛盾焦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三是强化互联网思维和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积极探索利用新媒体资源开展多维度、立体化的普法宣传途径。四是开展具有区域特点的法治文化创作和展示活动,推动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法治文化宣传形式。五是健全“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普法协调合作、媒体公益普法机制。
(二)科学管用的法治素养提升机制
法治文化建设同社会主体的法治素养紧密相连,离开一定良好的法治素养的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不断提高社会主体的法治素养。“法治素养是现代公民应当具备的素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②只有让每一个人都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享有者,才能利用法治治理手段有效约束各种权力主体,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平和、更为公正地解决社会现实矛盾,最大可能地降低社会风险,避免“次生灾害”。欲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需要全体人民的法治素养、法治能力加以保证。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群众法治素养的不断提升、法治习惯的养成,但仍存在不少差距和突出问题。比如,一些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固守“法不责众”观念;一些群众“信钱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习惯于遇事托熟人、走捷径;一些地方“工闹”、“医闹”、“拆迁闹”此起彼伏,愈演愈烈……这些问题和现象,“根子”就在于社会主体的法治素养不高,社会整体的法治环境不好、法治文化建设的氛围不浓。
社会主体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是法治文化形成可依赖的基本前提。提升法治素养,除上文所言建立多管齐下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提高新闻媒体的法治传播效益的同时,一方面,要着力抓好青少年、农民工、企业员工这些群体的法治素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优化法治教育课程设计和教学,强化国民教育对法治素养培育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按照对宪法、党章等基础法律要“精”,对分管领域涉及的法律要“通”,对履职尽责需要的法律要“熟”的要求,突出抓好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提高工作。当然,对法治建设工作者的法治素养理当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去约束。加强社会主体的法治学习认知教育,建立社会主体法治能力提升机制,增强其法治意识,提高其法治能力。积极构建法治实践参与体验机制,通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活动,搭建诸如学法用法知识竞赛、模拟法庭之类的多形式平台,充分利用民众法治文艺、民族节日、民间艺术载体,拉近法治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其在活动中潜移默化接受法治的洗礼。诚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③
(三)务求实效的道德建设支撑机制
建设法治文化,必须强化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具体表现为:首先,这是构建良法体系的内在支撑。毋庸置疑,只有良法才能树立威信,从而有效限制权力。“法律必须满足道德或者正义的一定条件,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称为良法。”④从这一点看,法律某种固有的道德性,就是法律权威力量产生的基本条件,就是良法不断完善的重要依据。对体现人民意志的道德应然的正确认识和把握,对道德发展规律的科学认知和揭示,才能高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其次,这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支撑。一方面,法律不是万能的,在现实中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对法律难以规范到的领域,如理想信仰、思想工作必须发挥道德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律要得到人们的支持与遵守,“就必须使发布和应用法律的机构建立在团体基本的价值观之上”⑤,要保证执法司法公正,达到执法司法公平正义的良好效果,执法司法者必须具备应有的道德境界,进行自我道德监督,且不断提升执法司法道德的觉悟程度和执法司法行为的道德水平。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否则,法律实施就缺乏思想基础,善治就无从谈起。“道德的确不只是属于个人内在的心理,而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⑥“道德规范体系从一定角度理解,它是一定法律规范的直接来源,事实上,部分道德规范转成用国家强力保证实施,此时的道德规范就成了法律。”⑦只有不断培养和提升人们道德觉悟,社会主义道德深入人心,积淀了丰厚的道德土壤,严厉法治、法律的普遍实施的目标才能逐渐实现。
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建立务求实效的道德建设支撑机制,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作用,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通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讲堂”等主题实践活动,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过程中,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弘扬公序良法;不断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使之更好地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二要充分发挥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作用,在文化传承中涵养法治精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充分阐发传统优秀文化资源,做到坚守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相统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入强大文化力量。三要充分发挥志愿服务文化的熏陶作用,在文明创建中促进法治实践。把法治文化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中,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普法宣讲等志愿服务,在基层法治治理中树立崇德尚法思想,让法治的种子在基层生根发芽。
二、法治行为方式的制度规定
法治文化的实质,就是人的法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培育法治文化,其低限度目标,便是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且运用法律去维护正当合法利益,让人们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自身行为方式。依法治国关键在党,这意味着党的领导必须贯穿到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⑧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法治文化的培育,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的法律法规不算少,但总有一些落实不了,一些执法活动总是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根本原因在于缺少一个强大的力量来推动落实。”⑨加强执政主体,特别是执政骨干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强化党的纪律要求,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率先垂范的作用,必将为法治文化的培育提供强大的政治保证。
(一)领导干部以上率下带动机制
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发展各项事业的中流砥柱。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列举了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工作中存在的5方面问题、36种表现形式,特别是列举了周永康、薄熙来等曾经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藐视法律、破坏法治的典型案例。正是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以实用主义对待法治,甚或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对法治的破坏,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法治信仰,存在法外开恩的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把法律当成“橡皮泥”和“稻草人”,导致一些地区内的政治生态一度遭到严重破坏,造成一定时期腐败案件多发频发。现实表明,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建设法治文化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只有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才能做到以上率下,才能带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区的令出如山、令行禁止、风清弊绝,进而营造出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在构建法治文化中,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以上率下带动机制。一方面,必须树立政治意识,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绝不能在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思想误区和“模糊地带”,陷入“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当中。另一方面,必须树立使命意识,清醒认识自身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认真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列举的问题和现象,主动对号入座,把自己摆进去,察明病症、解剖病灶、剖析病根,狠抓整改,切实解决好法治不彰问题。具体而言,领导干部应做好“三个示范”:一是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带好头,旗帜鲜明、毫不含糊,增强自信、保持定力。二是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带好头,在尊法上更尊一层,在学法上深学一层,在守法上严守一分,在用法上善用一筹,带头倡导法治文化,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三是在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民主体地位上带好头,增进法治认同的“最大公约数”,汇聚起全社会支持、参与、投身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最大力量。
(二)党内法规文化示范促进机制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不仅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理论主张,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实践中的切实行动。比如,我们党要求,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治国者先受制于法”,“欲肃民风先正官风”,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内容,并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一鲜明论断,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这是对党员提出的比普通公民更高的要求,是由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肩负的执政使命、党员的先进性所决定的,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面对“四个危险”,不断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清醒省思。回顾历史可发现,党内法规建设历来是党的全部工作中一项突出重要内容,且在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和功能的文化形态和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是法治文化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于践行和发扬党内法规文化带来了重大的历史性机遇。党内法规文化与法治文化建设不仅在根本方向上是高度一致的,且对其具有引领示范、助推作用。党内法规建设,如突出严肃性、对党员干部的双重约束、自我审查形成能动性习惯等经验,可资法治文化建设之用。
现在,在党内还有一些同志认识不到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思想上抵触、语言上出格、行动上偏离,认为党纪管得过严,想方设法变通和规避党内约束,没有起到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的表率、示范、促进作用。自觉严守党规党纪,是每位党员干部的自愿选择,是对党的庄严承诺。我们在严守党规党纪上,不能立场摇摆、态度含糊,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一要抓紧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针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坚持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不断提高党内法规体系的系统性、可操作性、科学性。二要深入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对党的建设上积累的实践经验和实践成果,及时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长效机制。对那些应转化为法律的党规党纪,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机制。三要着力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特别是要按照“五个必须”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内法规制度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不遵守、不执行党内法规的行为。
(三)执法司法引领作用发挥机制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良好的法律制度本身无法自动推动,正如良善的意愿自身不足以促进政治的运转和进步。具体到法治建设领域,就必须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强调公正司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最关键的环节就是保障法律严格执行,最核心的环节就是保证公正司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蕴含其中的道德和价值理念的再次彰显,这对法治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的影响。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法律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而且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致命的破坏。司法领域有“100-1=0”的说法,即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毁掉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孟德斯鸠说,对一个人的不公,是对全社会的威胁。现实中,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仍旧突出,有的还较为严重。比如,行政决策任性随意,长官意志,权力寻租,“红头文件”满天飞,随意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只讲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讲法定职责必须为,为懒政怠政找借口;有的“花钱买刑”、“以权赎身”、“提钱出狱”,一些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法了事未了、案平理不平”。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执法司法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构建执法司法引领作用发挥机制,对于培育法治文化是富有重要意义的。为此,在执法上,要扬正气。以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为重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尽快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厘清执法权力边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在司法上,要辨善恶。真正维护好公正司法这条法治生命线,既要为司法机关营造公正司法、独立办案的良好环境,又要以改革精神推进公正司法,着力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惩处机制、司法不公源头治理机制。此外,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司法腐败。俗话云,“法律不外乎人情”;西方法律谚语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要讲究执法司法方式,善于找到法、理、情的最佳结合点和平衡点,开展文明执法司法、便民执法司法。
三、法治资源整合的制度规定
培育适合我国国情并受到人们广泛认同的法治文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基础,是社会主体树立法治意识、崇尚法治精神;其关键,是增强领导干部法治信仰、法治能力;其重点,是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其方法,是统筹协调发展,整合社会资源。法治资源是法治文化培育的不可或缺的平台和载体。从方法论层面来看,要形成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实际的法治文化,既需要顺应民族特点,把握本民族历史文化根脉,从传统中寻找力量,注重传统法治内核资源,将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整合到现代法治实践中来,又需要彰显时代特征,与时俱进合拍于时代节奏,在融合中体现时代魅力。同时还需要自觉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治文化中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应当坚持借鉴、移植国外法治资源和继承、扬弃本土资源并举原则,优化创新法治资源整合机制。
(一)立足中国国情的本土法治资源发掘整合机制
“只有凭仗中国民族,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历史,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文化,才能解决中国问题。”⑩这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很有启迪意义。要建设融汇中国文化底蕴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注重在文化传承中涵养法治精神。因为,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包含着丰富的道德资源,也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所体现出来的本源性、优质性、稀缺性、历史性以及普适性等特征,是培育法治文化的重要源泉和本源性优质资源。比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理论系统可以为塑造现代社会的和谐理念提供有价值的精神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制度系统也可以为我们建立一种维护和谐的制度提供有价值的制度资源。”⑪在现实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明的契合点我们很容易寻找到,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的积极影响也不难发现,而它所强调的“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的浓厚人治色彩,及其“官本位”的思想流毒,对现代法治文化构建具有消极作用,应当努力去除。著名
法史学者张晋藩曾言,“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⑫。我们要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其蕴含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以法为本”等思想精华并使之纳入时代内涵,创造性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立足中国国情的本土法治资源发掘整合机制,坚持本土法治文化的主体地位。一要加大对中华文化的法治精华及其当代价值的理论研究,更好地引导人们正确对待传统法文化,辩证分析、批判继承。二要加快建设富有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以广西贺州为例,就要注重法治与民族文化的结合,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充分挖掘好客家语言、少数民族山歌等贺州本土文化元素,开展具有贺州特点的法治文化创作和展示活动,建设好瑶族法治文化、客家法治文化、生态法治文化等富有贺州气息的法治文化阵地体系。三要善于发挥本土资源中能够有效管理规范当地社会生产生活的习惯法、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八桂大地、骆越壮乡,这方面的资源尤为丰富,如壮族的“都老制”、瑶族的“石牌律”、苗族的“议榔词”、侗族的“款约”,等等。对于这些本土的重要法治素材要深入挖掘整理、推陈出新、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鲜活教材。(二
)适应时代要求的现代多元文化互融发展机制实践
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相应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之上的。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形成、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以及现代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长,为法治文化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⑬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服务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必须在发展和完善法律服务中培育和实践法治文化。这是对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的历史传承的时代反思。在新形势下,法治精神的弘扬,法治观念的形成,更需要法治文化的引领和熏陶。这是当今发展现实迫切需要的时代体现。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目标顺利推进,必须沿着法治轨道前进,而法治文化就是法治轨道的守护者、捍卫者。这是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战略谋划的时代应答。“我们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民族复兴筹、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⑭法治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而法治文化是这一制度保障的关键所系、力量所在。“明
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涵养法治文化,必须紧跟时代步伐、把握时代脉搏,与时俱进地吸收现代科技时尚元素,构建适应时代要求的现代多元文化互融发展机制。一要运用信息时代互联网思维,更新建设理念。要依据不同群体的法治需求和对思想文化成果的接受途径和接受方式等方面具有多样性的实际情况,探索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群众生活融合的不同途径。比如,针对青少年这个群体,法治建设与校园文化融合发展的力度要加大,应结合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形势和特点,开展全覆盖式法治宣讲,进行精准滴灌。二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融合方法。以现代化传播技术为手段,依托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构建惠及全民的法治文化服务体系;采取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创新符合不同群体阅读习惯的融合方式,建立法治文化教育网站、法治文化微博微信,牢牢占领这一现代文化传播阵地,加大法治文化的网络传播,强化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吸引力。三要建立法治文化与现代多元文化有机、有效互融发展机制,提升互融发展长效性。以改革创新精神构建和完善普法主管部门指导规划、各行业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现代多元文化互融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实现持久互融、科学互融、有效互融提供支撑。当务之急,就是要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点环节,科学设定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对法治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的制度和机制。
(三)面向世界发展的异质法治文化兼容并蓄机制
面对经济全球化、信息数字化的时代,法治文化如何应对来自世界文化,特别是异质法治文化的挑战,是法治文化培育中理当认真思考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全球一体与本土认同的张力,催生出经济全球化时代特有的文化景观:如果后发展国家不考虑自己的文化利益,全盘接受西方主导的文化交往规则,则可能陷于没有殖民地的文化殖民状态;但如果因为起点和前提的不平等而拒绝进入全球文化的交往体系,后发展国家则会因为自我封闭而拉大与世界文明的距离,使自己处于更加不平等的状态。⑮这对当今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颇有启迪意义。
首先,要正确看到法治文化的全面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人类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身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因此,全面开放性是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经济全球化时代,不同法治文化间的交流日益增多,冲突也日益增多,这种交流和冲突促进了法治文化的融合、丰富和发展。为此,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要以开放的眼光、包容的心态,将自己置身于全球文化激烈碰撞的大潮之中,实现不同法治文化的友好对话。其次,要认真分析现代中外法治文化本质区别。这种区别表现为:二者的社会法治心理基础不同、发展脉络有别、法律体系各具特色;最大的差别就是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内在制度属性是社会主义的,这一特征决定了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必须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培育法治文化,这一根本原则不能丢,要坚定不移地坚守。最后,要建构面向世界发展的异质法治文化兼容并蓄机制。坚持互鉴互用、体用结合,尊重差异、拓展优长,另辟蹊径、综合创新等原则,积极借鉴国外法治文化的有益经验,大胆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有助于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健康发展的内容;坚持民族文化的审美趣味和文化价值观念,透过现象看本质,认真剖析其文化发展的背后因子和植根土壤,而不能简单移植,更不能囫囵吞枣、照抄照搬。与此同时,要时刻保持清醒,高度警惕西方的西化图谋及潜移默化的文化渗透。
(本文作者系中共贺州市委党校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
注释:
①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法治热点面对面》,学习出版社2015年版,第105页。
②孙明泉:《黑龙江大学教授杨震代表:提高公民法治素养》,载《光明日报》2015年3月7日。
③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页。
④季卫东:《通往法治的道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4页。
⑤[法]让 马克 思古德:《“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王雪梅译,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⑥郭道晖:《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载《律师世界》2002年第6期。
⑦郭方天:《建设法治社会需要道德支撑》,载《光明日报》2015年1月18日。
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37页。
⑨徐学庆:《论依法治国关键在党》,载《中国共产党》2015年第5期。
⑩钱穆:《钱穆先生全集》,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69页。
⑪崔永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和谐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
⑫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
⑬云书海:《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形成的基础》,载《石家庄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⑭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法治热点面对面》,学习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⑮云德:《构建兼容并蓄、和而不同的人类文化》,载《人民日报》200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