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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规范性研究
——以y派出所为例

2015-01-29孙秀兰1

政法学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刑诉法讯问刑事诉讼法

孙秀兰1,陈 列

(1.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2.广州市增城公安局,广东 广州 510000)

基层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规范性研究
——以y派出所为例

孙秀兰1,陈 列2

(1.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2.广州市增城公安局,广东 广州 510000)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后,公安机关的讯问措施也开始调整。借助在y派出所公安实践的机会,开展讯问规范化的实证研究。调查发现,尽管y派出所在新刑诉法后讯问的规范性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在讯问主体、人权保障、讯问时间、录音录像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因此,针对讯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改进策略,以便使讯问措施规范化。

讯问;规范化;派出所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后,公安机关的讯问措施也开始调整。笔者借助2014年在y派出所公安实践的机会,通过查阅y地的刑事讯问的案例、参与刑事讯问活动、与当地民警交流等方式,对Y派出所开展讯问规范化的实证研究。

一、y派出所的讯问现状

笔者所在的y派出所辖区常住人口六万人,辖区面积约二十万平方千米,每月约有三十宗刑事案件,其中盗窃案占80%,其余20%是飞车抢夺等一般刑事案件;该派出所有刑事侦查中队,承担着刑事侦查大队分配下来的一般的刑事案件,包括有:盗窃案、入室盗窃案、涉黄案件、涉枪案件等,内设刑侦办公室有4名民警,其中75%为大专学历,25%为本科学历。笔者在经过对y派出所的了解后发现,新刑诉法实施以后,y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对于执法的规范性重视力度加大,当地每个派出所也都建立了规范化的办案区,民警执法办案的规范性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讯问主体

讯问主体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而具备侦查权的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行使这些权力的人是国家法律承认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正式的公安民警和检察官等。根据新刑诉法的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但在笔者在y所发现,讯问人员的人数、资格往往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讯问过程中,大多只有一位民警在场,甚至全由辅警完成整个讯问过程。如,在一起入室盗窃案件中,有三名犯罪嫌疑人共同作案,需要分别讯问;当时正值深夜,就两名值班民警,所以讯问就由民警和辅警一起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天再找其他民警签字和按捺手印。在抓赌或扫黄等案件中,由于被讯问人员太多,一般有二三十人,而且大多是在晚上连夜讯问,会出现两名讯问人员均是不具备讯问主体资格的辅警的情况。

(二)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是新刑事诉讼法在这次修订中的关键,主要是指新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四条中的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同时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刑讯逼供作出详细的解释。新刑诉法还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其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同时也规定了禁止使用不人道的非法手段进行讯问等。

笔者在y派出所了解到,新刑诉法实施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较好,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饮食需要都能够满足,但偶尔也会有辅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变相的方式。比如,一起入室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一直保持沉默,并且装疯卖傻,所以负责讯问的辅警便将其拖入厕所,出来后犯罪嫌疑人就开始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愿意指供同伙。一起贩毒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从第一天20时一直持续到第二天的20时,轮番替换民警和辅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最后满24小时便送往看守所。

(三)讯问时间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十二个小时的情况,是指案情相对简单不需要复杂的讯问就能还原事实真相的;第二种是二十四小时的情况,是指案情复杂且需要进行拘留需要较长时间讯问的。这意味着讯问需要更高的效率,以免出现超时现象,

但是由于警力有限、办案需要等种种原因,派出所往往忽视掉十二小时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以二十四小时为讯问时间。如,一般的案件因嫌疑人侥幸、害怕报复之类的原因,造成讯问进入僵局,得不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从而应用二十四小时的情况,用时间磨出一份认罪口供;但也存在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引发侦查人员的负面情绪,进而延长询问时间的情况。但据笔者观察,超过24小时还未送看守所很少,时间基本都能控制在24小时内。

(四)录音录像

在新刑诉法对录音录像有了明确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新刑诉法颁布后,Y派出所建立规范化的办案区,配备有监控视频设备,对于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但是,笔者了解到,在办案区刚投入使用时,讯问的录音录像有进行剪切、有选择性的录音录像和躲避录音录像的情况;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确实是在有录音录像的讯问室中进行,录音录像也的确全程进行,但是在讯问结束后,会有将视频提取进行删减,删减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片段,或者仅把犯罪嫌疑人招供时间段的录像保留下来,其余的都删掉。也就是说明录音录像并没有保持它的全程性和完整性、不进行录音录像、对视频剪切等不规范录音录像的问题。后来,该现象很快被上级公安机关发现,经过大力整顿后,类似行为明显减少。

二、基层公安机关讯问不规范的原因

通过笔者实证调研,并结合当地现实情况及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笔者试图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讯问不规范化问题的原因

(一)警力严重不足

就以y派出所为例,每日警情约10宗,每日负责出警的警察只有3人;所内总共只有二十名民警,除去内勤、户籍和出警的民警后,只剩下三位的负责刑事案件侦查的民警,其中还要分出二位民警负责刑事案件的抓捕和后续材料的跟进,所以真正参与讯问的民警只有一到二位。y派出所民警数量的不足带来的是超越人体能够承受的工作强度,同时也是工作的不规范的原因。笔者也了解到,y派出所在当地是一个大所,当地其余派出所也面临同样警力不足的情况。

(二)规范性意识不强

对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部分民警会进行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在讯问阶段就不合理的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所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讯问主体的正义感和优越感快速膨胀,认为实施不人道的手段是能维护社会秩序和犯罪嫌疑人应得的惩罚;没有给予嫌疑人应有的尊重,存在讯问的思想误区,使得讯问措施中使用的不人道的手段变得心安理得;甚至采取一些不人道的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手段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事后只要将录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视频资料删掉,就能有效的躲避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监督和非法证据的排除 。

此外,部分民警对讯问中的录音录像认识不足。认为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翻供,录音录像并无必要。而据笔者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翻供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当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内容影响到定罪量刑时,侦查机关又要投入人力和物力进行侦查,而录音录像却能将最快得审查翻供的真实性;若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翻供内容的伪劣,必然影响审批结果。所以,民警应当提高对固定讯问成果的认识,在讯问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录音录像习惯,有助于规范讯问措施 。

(三)监督有待加强

公安、检察、法院三方应该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侦查与起诉分开并且处于同等的程序位置,同时以审判为中心展开诉讼工作。新刑诉法也明确提出,检察院对侦查人员获取的非法证据是需要进行依法排除的,同时也指出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等是有监督权的。

然而,目前侦查、起诉、审判依旧是流水化工作,以侦查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为的刑事诉讼工作。在流水化的工作中,监督权的效力有待加强。在笔者的调研中发现,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排查并不多,就算存在明显的非法证据嫌疑,检察院也大多是要公安机关就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较少提出纠正意见,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毕竟案件的数字指标始终牵动着三方的神经,使得公检法三方成为利益的共同体,在这种潮流下三方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自然低下。所以,控辩不平衡、控审不分家的不完善制度也是讯问措施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四)利益的驱使

理性选择理认为,人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动物,人的行为选择过程就是一个权衡利弊的过程,隐含着一种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在内。讯问中,侦查人员通过权衡刑讯逼供等不人道手段的成本与收益,而决定选择使用或不使用。一方面,不人道的讯问手段不仅成本低下,能降低其他侦查方法的支出,而且刑讯逼供等手段目前难以监督、难以取证、难以起诉等。另一方面,在低成本下带来高收益的口供和破案线索,获取口供后就能有效的、快捷的破获案件,有人称口供是破案的核心线索更是直接指明口供高效性、经济性。通过口供破案后,公安机关又获得更大、更直接的收益,比如内部一定的经济奖励、个人或集体的评奖评优等。

三、规范基层公安机关讯问措施的方法

通过以上阐述,分析了新刑诉法实施后,讯问不规范化问题现状及原因。面对严峻的考验,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应对:

(一)保证警力的充足

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警力不足带来的问题,不仅警察工作强度高,而且带来讯问措施的不规范的情况。所以,扩充警力,保持警力的时刻充足时刻不容缓的。一方面,加大新警的招募力度。要增加民警的编制,补充警力;还可以逐步删减辅警的在职人数,腾出足够的财政支出,以支撑新招民警的工资支出,当正式民警人数达到相对合适的时候,就会有相对较多的民警负责刑事讯问工作,这样就能直接的解决讯问主体和人数不规范的问题。另一方面,合理优化青年民警的分配。应增加招警力度,并将上级机关单位的青年民警安排到一线的工作岗位进行锻炼,以增加对基层的了解,并解决基层警力不足。新增的青年警察也可给警队带来新的气象,保持警队的活力,避免青黄不接的情况,建立老中青阶梯式的科学结构。

(二)提高民警的素质

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能有效克制自己的行为,减少甚至没有实施类似罚站等不人道的手段。所以,要提倡民警培养自身的兴趣,让民警能养成平等对待任何人与物的心境,进而形成优秀的心理状态和人权意识。实施不人道的手段往往是因为在讯问过程中的冲突给讯问人员带来负面情绪,讯问人员为了快速化解冲突而选择不人道的手段快速获取相应口供。在化解冲突时,优秀的心理和人权意识能克制讯问人员使用非法的手段。此外,民警要养成良好的讯问习惯,通过每次讯问的规范形成讯问习惯,最终形成规范的讯问手段。

(三)加强规范化培训

没有科学的讯问方法,讯问人员选择使用不人道的讯问手段就顺手拈来了。通过培养民警科学的讯问方法,以自觉选择合法的讯问手段、放弃不认的手段,在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达到讯问的目的,从而使讯问措施规范。所以,加强培养基层民警的讯问方法,形成依法执法的理念,使得讯问措施规范。

一是要增进讯问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民警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增强依法执法的理念。讯问人员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公安的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系统的学习,能够深刻掌握和理解依法治国、依法执法的理念。二是要进行讯问技能培训。也就是,进行讯问方法、策略和讯问中的语言和非语言行为的系统化、高层次的培训。通过系统化的学习和培训,让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能听懂犯罪嫌疑人口头语言和肢体语言所表达的意思,还能听懂一些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暗语。通过系统学习能把握各类案件的讯问策略和方法,讯问人员在解决冲突时,能有更多的选择,而不是只有非法的讯问手段。同时,将学习的知识与自身多年的讯问经验相结合以形成属于自己的有效、合法的讯问风格和体系。

(四)加强监督

监督能有效的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讯问人员使用非法的讯问手段进行讯问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证证据的合法性。通过加强讯问活动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是使讯问措施规范的有效手段。

首先,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形成独立的督查机构,以独立于办案单位的形式存在,能够自身检查处错误并且修正。因此,更应该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加强检察机关对讯问活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让不人道的讯问手段消于无形。其次,加强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律师等辩护人和群众的监督。新刑事诉讼法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实现,同时,律师也将促使减少不规范的讯问措施。辩护律师有权进行申请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这意味着律师在讯问活动中承担着监督的角色,通过加强讯问活动中律师等外部监督的力量,如会见权、阅卷权、独立调查权等,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

总之,讯问措施规范使用是口供等证据的合法性的保障,讯问人员应该在讯问过程中始终实施规范化的讯问措施,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执法的理念,才可以真正实现讯问规范化。

[1]刘昂.遏制刑讯逼供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张德昌,薛雁升.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路径思考[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01).

[3]陈卫东.公安机关适用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探析[J].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4,(03).

责任编辑:林 衍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at Grass-roots Public Security Organs-Take Y Police Station as an Example

Sun Xiu-lan1,Chen Lie2

(1.Dept. of Investigation, Guangdong Police College, Guangzhou 510232, China;2.Zengcheng Public Security Burea, Guangzhou 51000,China)

We conduct an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while doing public security practice at Y police station.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there still exist non-standard practices as to the interrogation body,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terrogation time, video and audio recording, etc. even though great improvements have been made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refo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behind and comes up with some measures for improvement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interrogative measures.

interrogation; standardization; police station

2015-11-30

广东警官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资助项目(2015QNGG18);广东警官学院教师创新团队资助项目(2015JSTD08);广东警官学院院级项目(2014-Q01)

孙秀兰(1985-),女,湖南邵阳人,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讲师,从事侦查学研究;陈列(1994-),男,广东增城人,广州增城市公安局民警,从事侦查学研究。

DF793.7

A

1009-3745(2015)06-01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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