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在盗窃机动车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2015-01-29冯欣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冯欣(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大数据在盗窃机动车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冯欣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近年来,盗窃机动车犯罪猖獗,集团作案和团伙作案突出。由于现场遗留痕迹物品少、作案时间短、作案手段叠加、追赃困难等,侦查难度变大。当前数据化时代产生的“大数据”为公安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结合盗窃机动车犯罪案件的侦查实际,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整合、分析和共享,着力构建大数据引导下的侦查模式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能够切实提高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工作的时效性与主动性。
大数据 盗窃机动车犯罪 侦查应用
1 大数据侦查概述
当今社会,网络化和数据化高速发展,从电脑、手机、网络搜索引擎到微博、微信、QQ、MSN等,数据来源十分广泛,海量数据无处不在,并随时产生和传递着。正如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教授在 《大数据时代》的引言中所说:“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望远镜让我们能够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观测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而更多的改变正蓄势待发……”[1]
不可否认,大数据时代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将人们圈定在海量的数据网中,人们的行为和身份被各种数据定格、记载。基于此,可以将犯罪活动看作是海量数据的集合,而侦查的任务就是根据需要从海量数据中进行提取、分析和处理的活动。换句话说,数据作为侦查的基础资源,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犯罪现场勘查、案情分析、侦查途径选择等等均离不开数据的运行,努力“让数据说话”,大数据驱动侦查的转型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
目前,作为信息化侦查顺应情势发展的潮流,大数据侦查作为大数据发展背景下出现的专有名词,其理论与实践尚缺乏系统性和理论化的研究。有学者尝试初步将大数据侦查界定如下:大数据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以现代技术搭建平台为支撑,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处理和专业分析开展侦查工作的理念与方法之统称。[2]
为此,以大数据侦查等为主题、篇名或关键词在CNKI上进行检索,相关文章主要是从宏观层面阐述大数据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基本上未从各类案件出发谈及大数据侦查的应用。鉴于此,本文以盗窃机动车犯罪为切入点,结合大数据在此类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应用,进一步从微观层面厘清大数据侦查的实质影响。
2 大数据背景下盗窃机动车犯罪的特点
大数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颠覆性变革的同时,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大数据对侦查工作既是挑战,更是机遇。从一定程度来说,公安机关与犯罪分子之间本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在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大数据侦破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同时,大数据也被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利用,从中寻找确定合适的侵害对象并实施犯罪行为。
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破的省督“8·03”本田汽车系列盗车案为例。经查证,此案为西北地区首次出现的高科技手段盗车犯罪,作案人员均具有较高文化程度,作案前建立相对固定的 QQ群,通过网络虚拟身份进行预谋,掌握制造假牌假证、篡改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技术,并使用汽车发动机解码器、GPS定位系统屏蔽器等作案工具,他们居住分散、异地作案、作案后更改各种联系方式,通过网上二手车市场销赃。[3]如上所述,当前盗窃机动车案件通常为系列案件,在人员联系方式、活动特点、大范围作案地域及销赃手段等方面呈现新特点,使得公安机关侦破难度加大。
2.1 作案时间、地点呈规律性
通常而言,盗窃机动车犯罪分子易于选择公路沿线、街头巷尾等方便逃离或隐蔽的地方。据不完全统计,兰州市90%以上的盗窃机动车案均发生在夜间,尤其是凌晨2点至4点。这一时段可见度低、街道和住宅区行人少、夜间盘查和巡逻的力度小,大量机动车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场所,且视频监控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从大数据侦查的角度出发,对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数据的汇总与分析,有助于侦查人员把握犯罪嫌疑人选择作案时机的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开展抓捕和预防工作。
2.2 作案目标具有针对性
市场需求通常是盗窃机动车犯罪的导向。犯罪分子为防止机动车积压给自身带来危险,通常按照事先联系好的买家或收赃人的要求选择目标。一般而言,被盗机动车的价值与被盗地区和销赃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基于这一犯罪特征,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被盗地区一段时期内车辆丢失情况的数据分析,从人防、物防、技防入手,有重点地对赃车流向进行预测,有针对性地加强被盗地区的防范宣传工作。
2.3 作案手段趋于智能化
实战表明,盗窃机动车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等特征通常被车辆所遗留的犯罪痕迹、物证不同程度反映。当前信息化社会,盗窃机动车的手段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升级,作案手段智能化、参与人员高智商化成为趋势。基于这一犯罪特征,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被盗车辆痕迹的勘验,结合视频监控系统分析盗窃机动车手段的相关数据,进而开展系列案件的串并工作。
2.4 犯罪主体具有特征性
盗窃机动车犯罪因机动车不易藏匿,仅靠个人力量难以完成偷盗、转移、改装、销赃等一系列活动。因此,犯罪形式多以团伙为主,职业化倾向明显,采用“一条龙”作业和单线联系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抓捕工作造成了困难。同时,盗窃机动车犯罪分子为获取最大化收益或者出于习惯性选择,通常会形成相对固定的作案模式,呈现出系列性特征。从大数据侦查角度出发,侦查人员可以围绕重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兴趣爱好、生活习惯、通话记录等进行数据分析,进而充分掌握犯罪集团成员和作案相关情况。
2.5 流窜作案突出,有赃车可查
盗窃机动车犯罪团伙为了逃避侦查,往往将居住、作案、改装和销赃地分开,形成了跳跃式的跨区域流窜作案方式,且随机性强。基于这一犯罪特征,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公安内部网数据对流窜作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加大各警种间的协作,消除省际数据壁垒。另外,犯罪分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盗窃机动车之后必定进行销赃,而购买者也必将开车上路。从这个意义来说,机动车自身的相关数据就能够为侦查盗窃机动车案件提供有利条件。
3 大数据对盗窃机动车犯罪侦查的影响
侦查盗窃机动车犯罪工作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一项关乎民生的工程。盗窃机动车案件侦查的战略思路往往是“破大案、打团伙、端窝点”,力争充分掌握打击犯罪的主动权。结合现阶段盗窃机动车犯罪的特点,大数据侦查将推动该类案件在侦查模式、侦查思维、侦查应用等方面发生深刻变革。
3.1 侦查模式方面
一提到侦查模式,我们往往会想到“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等观点,对他们进行归纳梳理,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事前的主动侦查和事后的被动侦查。大数据时代,侦查盗窃机动车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将往日搜集传统物证线索的被动侦查转变为主动侦查—— 数据化侦查模式,其本质就是以海量数据为基础,充分挖掘和分析,进而对犯罪形势和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通过“从数据到案件”,把握犯罪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措施。
3.2 侦查思维方面
大数据时代,通过海量数据尽管不能达到精准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基本掌握事物运行规律和趋势的效果,为精准确定犯罪分子提供详实的依据和基础,这种思维被称为相关性思维。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实践中,大数据帮助侦查人员根据侦查需求、数据资源状况等选择较为适合的方式开展工作。例如,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分析犯罪分子历年入住旅店的相关数据,结合掌握的其他方面数据,进而根据对其入住时段、频率等规律的把握开展指向性预防。因此,这就要求侦查人员积极转变传统思维,树立大数据意识,认真分析每一个数据,将大数据思维运用于侦查实践中,力争迅速找到盗窃机动车案件侦查的突破口。
3.3 侦查应用方面
当前,大数据已成为公安数据化建设的发展方向,犯罪分子在社会生活中时刻都暴露在“第三只眼”之下,显示其行为轨迹、关系网络等,大数据侦查为实现准确预测犯罪事件、犯罪区域和犯罪趋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侦查人员在侦查盗窃机动车案件时,可以将传统的档案、走访资料、电话记录等数据与互联网的数据相结合使用,进而利用大数据来破案和预测潜在犯罪,使得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很难在大数据中做到“隐形”。
4 大数据在盗窃机动车犯罪侦查中的主要应用
大数据发展为我们更好地提供了侦查新模式、侦查新思维和可量化的预测。为此,只有树立大数据侦查意识、拓展整合数据来源、提升数据处理能力、重视专业人才培养,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大数据背景下,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除运用传统的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排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法外,还应针对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特点进行多维侦查。
4.1 收集建立相关数据库,为大数据侦查打好基础
收集、整合犯罪人员数据库资源,需要尽可能全面采集数据,进一步做好数据录入,主要包括个人身份、家庭、社会关系、前科、口音、体貌特征、行为习惯、专业技能、相片、指纹、脚印、DNA检材等各类数据。另外,大数据侦查还要求完善日常接处警工作,尽可能实现盗窃机动车案件的报案受理、立案原始台账制度化,并力求做到与车辆的生产销售数据、登记入户数据、车辆数据、车主数据、违章记录等相关数据统筹联系,实现案、车、人数据的整合应用,通过相关数据的整合,最大限度发挥网上数据资源的应用效能。
4.2 充分整合运用各类数据,实现多维数据碰撞
不可否认,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实现,应该是涉及诸多数据的全面融合—— 不同领域、不同来源、不同时间、不同格式等等。目前,公安数据网络平台建设已经比较成熟,侦查人员应充分挖掘、整合各类数据—— 公安内部数据和社会层面数据,通过身份证件、银行卡、宾馆住宿记录、公交IC卡和各种监控记录等社会面数据,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数据资源在数据研判、打击犯罪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引导破案方向、提供案件证据。
鉴于盗窃机动车案件多为系列案件和团伙犯罪,有条件通过数据碰撞开展侦查,因此,在对已掌握的各类数据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必须十分重视对各类数据的预处理,通过对海量数据审核、筛选、排序等步骤之后分类或分组,以切实提高诸多数据的应用效益。
4.3 从数据找规律,进行联网串并侦查
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思路通常是,通过抓捕现行和控制赃物以扩展犯罪线索,充分利用“由案到人”、“由人到案”侦查模式破案,进而追查犯罪团伙,打击流窜犯罪。对此,有必要积极拓展“由数据到案”的侦查途径,通过建立不同数据库之间的链接,整合海量数据开展串并案件侦查工作,强化对流窜犯罪人员数据的掌控,及时比对、碰撞、发现犯罪嫌疑人,最终实现“破一起带一串,打击一大片”的侦查功效。
盗窃机动车犯罪日趋职业化,就地域性盗窃机动车犯罪而已,通过大量数据研究其作案规律,可以有效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同时,还可以通过提高对原籍地的关注度等,进而实现对人员、地域的针对性预防和管控。另外,凭借对地域性盗窃机动车犯罪人的持续关注和数据积累,有助于及时有效掌握并分析其动态变化,能够实现跨区域流窜案件的破获等。
4.4 构建阵地控制数据,严密堵截销赃渠道
侦查实践表明,交通运输业、汽车修理业、中介业、开锁业、拆装业等与盗窃机动车案件有着一定的联系,往往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赃物运输、改装、销售的地下场所和窝点。从侦查角度来说,由于每辆机动车的车型、车号、发动机号都具有特定性,所以说,有赃车可查成为侦查盗窃机动车案件最有利的条件之一。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可以对上述行业进行正确引导、管理、控制,发挥专业优势,拓展线索来源,有针对性地在高危人群、汽车修理行业、二手汽车市场、加油站等物建不同层面的专业特情,强化阵地控制建设,充分掌握并构建涉车情报数据,获取深层次及预警性的犯罪情报,从中发现蛛丝马迹,有效控制销赃流向,为侦查盗窃机动车案件拓展线索来源。
4.5 借助卡口收费站数据,加强夜间检查力度
不同地区对被盗车辆的不同选择,体现出被盗车流入地的市场需要,可以尝试根据被盗车类型来确定侦查方向,为重点防控和串并案件提供了可能。因此,可以发挥卡点收费站的作用,借助现有的出城卡口、收费站监控设备,对过往车辆实行监、录并举,对所监控的数据进行归类、整合,对车辆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做出预判,组织专门力量守候伏击,堵截可疑车辆外逃,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侦查实践表明,盗窃机动车案件多发于深夜。因此,加强夜间检查力度,通过定时不定时地采取设卡盘查的方法,对来往的可疑车辆、人员集中盘查,尤其是查清外来人员中驾驶车辆的来源,往往能够达到抓现行及控赃的目的。
以甘肃省为例,2013年开始推广应用机动车稽查布控系统,利用道路卡口和车辆信息比对技术对布控车辆进行自动识别报警,路面民警进行准确拦截。截至目前,共完成卡口备案1064个,其中省厅统一建设治安卡口 523处、共享高速公路收费站卡口 69处、各地自建卡口472处。
4.6 利用海量视频数据,发现并确定犯罪嫌疑人
当前各地主要路口进出城点都有视频监控,公共区域监控设备覆盖率的不断提高,为侦查部门通过视频资料分析盗窃机动车案情、发现活动轨迹、锁定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盗窃机动车案件侦查实践中,查看视频监控录像已成现场勘查的一个重要工作。以 110指挥中心为龙头,汇总和分析作案时间、地点的数据,能够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选择作案时机的规律,布网围追堵截抓捕现行犯罪分子。尤其对凌晨时分在车站码头、公园广场、马路街道、工地厂房游荡的形迹可疑人员要重点审查盘问,对治安相对复杂的场所和发案频繁的地段要重点监控。目前,由于视频监控的安装、设置、维护等方面还不够完善,使得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对视频监控体系进行规范化和格局化的建设势在必行。
与此同时,当前视频监控数据的运用大多还停留在人工查看阶段,未能进行数据检索和智能分析,导致视频监控在侦查盗窃机动车案件中的功效大大降低。为此,侦查人员有必要在大数据意识的引导下,强化视频侦查措施,及时全面收集案件视频资料,积极开展视频研判工作,并做好视频数据的检索和整合工作,进而确定重点嫌疑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开展适时抓捕,固定影像资料,形成客观证据。
4.7 使用基站和机动车辆电子数据,发现犯罪嫌疑人
盗窃机动车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往往使用移动手机来联络,他们十分狡猾,通常每人至少3部手机,分别为家人联系机、生活朋友机和工作作案机。移动电话所使用的基站数据能客观反映出电话携带者的活动轨迹,我们可以据此分析掌握犯罪分子的作案规律、生活习惯等。另外,安装了GPS定位装置的车辆能实时体现车辆运行轨迹等相关数据,借助机动车辆电子数据,可以及时获取车辆的位置数据。这些都可以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大量技术数据,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嫌疑人移动电话数据和案件情况进行综合数据研判,能准确发现并锁定犯罪嫌疑人。
4.8 多警种间数据共享,实现规模化打击犯罪
大数据侦查时代,借助不同警种、不同部门的整体联动进行合成作战,打破职责和地域界限,充分发挥各种资源优势,能够立足本地破案件、抓逃犯,进而实现对盗窃机动车犯罪的规模化打击。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之间,要大力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的侦查协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消除省际刑事数据壁垒,对发案数据、高危前科人员做好案前、案后的数据交流和共享,使侦查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切实增强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就加强警种协作而言,在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派出所可以根据相关数据所反映的发案规律特点,摸清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对策,如:加强110路面控制、及时发现停放在路边汽车附近的可疑人员和凌晨行驶的可疑车辆。交巡警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汽车上牌、入户、过户的管理和控制,坚决取缔无牌无证、假冒假证车辆上路行驶,在日常的路面查验时发现可疑车辆,协助追缴赃车,抓捕人犯,及时把嫌疑车辆和人员移交给刑侦部门。治安部门可以通过相关数据对本辖区各修车行、二手车市场等单位进行整顿管理,坚持在流动人口、外来人口、出租车司机中发展治安数据员,充分掌握各类情报线索,为我所用。刑侦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数据加强阵地控制,进行特情物建和串并侦查,大力加强网上作战功能,实现“从数据到案”的侦查破案模式。技侦部门可以根据掌握的相关数据,及时运用专业手段,加强对案发时手机数据的碰撞、比对,获取更多的破案途径。
现阶段盗窃机动车案件的高发态势在一定时期内还将长期存在。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侦查人员要积极转变侦查思维,借助大数据侦查发展的契机,认真分析整合相关数据,采取有力侦查对策,从而实现“从数据到案”,给盗窃分子以迎头痛击,有效控制和预测此类现象,牢牢掌握侦查盗窃机动车犯罪主动权。
[1]吴晋娜.大数据时代:从预言走向现实[J].大众科学,2013,(12).
[2]李蕤.大数据背景下侵财犯罪的发展演变与侦查策略探析—— 以北京市为样本[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责任编辑:郭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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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939(2015)03-0019-04
2015-05-12
甘肃政法学院 2013年度青年科研资助项目 (编号:GZF2013XQNLW 013);甘肃政法学院 2014年度教改项目 (编号:GZJG2014-B13)。
冯欣(1987—),女,甘肃陇西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