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动态
2015-01-29
部委动态
环境保护部等五部门印发通知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环保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五部门10月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从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报废注销、加强政策引导、严格检验检测、严格报废监管等方面着手,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要求各地积极开展运营黄标车集中清理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集中排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环保部近日印发了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此次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共六项。一是《现有环评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明确现有资质的过渡时间,并针对其他事业单位环评机构改制出台鼓励性政策。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界定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需要环评机构具备的评价范围类别。三是《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界定不同资质等级环评机构的业务领域。四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减少与现行管理要求不适应的申报材料,进一步明确资质申请的材料要求。五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明确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员责任,符合相关格式要求。六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该项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做出调整,要求环评工程师对其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及时进行申报,申报情况向社会公开。上述文件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一并施行。
农业部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
10月28日农业部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方案》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树立耕地保护“量质并重”和“用养结合”理念,坚持生态为先、建设为重,以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耕地退化污染重点区域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为重点,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奠定粮食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国耕地质量状况得到阶段性改善,耕地土壤酸化、盐渍化、养分失衡、耕层变浅、重金属污染、白色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生物群系逐步恢复;到2030年,全国耕地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方案》还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的技术路径、区域重点和重点建设项目作出了相应说明。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质、VOCs等相关八项国家环境监测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11月初,环保部发布《水质阿特拉津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等八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具体的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水质阿特拉津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754-2015);《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HJ755-2015);《水质丁基黄原酸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756-2015);《水质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757-2015);《水质卤代乙酸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758-2015);《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2015);《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760-2015);《固体废物有机质的测定灼烧减量法》(HJ761-2015)。以上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保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环境保护部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集意见稿
11月4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征求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此文件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第一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增加41项污染物控制项目;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了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此次修订新增近50项控制项目,标准趋严,对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性控制项目都加以扩容。
环境保护部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11月,环保部组织修订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于2016年1 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生态建设环境绩效评估导则(试行)》
11月10日,住建部发布《城市生态建设环境绩效评估导则(试行)》,要求在推进城市生态建设中参照执行该导则。该导则适用于绿色生态城区的环境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给出了评估工作程序、指标体系与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指标着力于环境影响的主要方向,可操作性强。针对土地利用、水资源保护、局地气象与大气质量、生物多样性四个主要环境影响评估方向,分别从10个主要评估方面给出29个推荐性评估指标。
十部门联合出台《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指导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等十部门11月13日联合发布《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指导意见》,这是我国中央政府层面第一个专门针对农村垃圾的文件。《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督导检查四方面内容,提出到2020年全国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第一次提出了农村垃圾五年治理的目标任务。《意见》规定了六大任务,包括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全面治理生活垃圾、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清理陈年垃圾。《意见》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农村垃圾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建立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十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农村生活垃圾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考核内容,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
11月13日,环保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修编版《区划》包括3大类、9个类型和242个生态功能区,确定了63个重要生态功能区,覆盖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49.4%,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的重要性。对于全国的生态功能区划分,修编版《区划》明确提出包括三个方面的目标,一是明确全国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与格局、生态问题、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提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明确各类生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生态保护目标,划定对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起关键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二是全面贯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思想,改变按要素管理生态系统的传统模式,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调节功能,提高区域生态系统的承载力与经济社会的支撑能力。三是以生态功能区为基础,指导区域生态保护与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产业布局、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空间,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
11月16日,环保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要求通过各级环保部门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文明价值理念;完善政策,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引导实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群众基础。《意见》指出,当前我国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公众环境意识显著提升,为我国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机遇。《意见》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强化生活方式绿色化理念,制定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政策措施,引领生活方式向绿色化转变。
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征求意见稿)
11月16日,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征求意见稿),此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水、气污染物及噪声污染的自行监测;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排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监测制度。
国家标准委发布11项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委11月19日发布11项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这11项标准包括《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以及发电、钢铁、民航、化工、水泥等10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国家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方法、质量保证、报告内容等6项重要内容。发电、钢铁、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7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要求,并对温室气体核算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电网、化工、铝冶炼等3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国家标准,除规定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外,还包括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新标准充分吸纳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有效解决了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缺失、核算方法不统一等问题,实现了中国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从无到有的重大突破。
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度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于11月19日举行发布会,正式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度报告》。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介绍了报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截止到2014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的排放是同比下降6.1%,比2010年已经累计下降了15.8%。“十二五”期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了11.2%,比2005年提高了4.4个百分点,基本上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同时低碳省区、园区、市区的试点工作现在正在有序开展,全国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也全部实行了上线交易,全社会的绿色低碳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在显著提升,中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报告》指出,中方愿意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与各方一道积极建设性推动谈判进程,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制度。
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11月27日,环保部、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方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意见》明确了今后五年环保领域信用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二是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三是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四是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五是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此外,《意见》还就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探索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11月14日,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指南》把明确公开主体、依法公开信息、保障公众权益、强化监督约束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到2016年底,建立全过程、全覆盖的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指南》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求建立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机制,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既是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和履行环境责任的主体,也是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健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健全环评信息公开监督约束机制。
十部门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住建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组织12月印发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旨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十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验收。达到“五有标准”方可申请验收: 完备的设施设备;成熟的治理技术; 稳定的保洁队伍;完善的监管制度;长效的资金保障。
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12月11日,环保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未来,全国要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将东部地区原计划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7年前总体完成;将对东部地区的要求逐步扩展至全国有条件地区,其中,中部地区力争在2018年前基本完成,西部地区在2020年前完成。重点任务包括具备条件的燃煤机组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要实施达标排放治理。燃煤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动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要实施淘汰。要统筹节能与超低排放改造。同时,将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给予电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