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2015-01-28赵英俊
赵英俊
浅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赵英俊
摘要: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互联网使我们可以及时、迅速的获得信息,不仅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也为我们进行监督提供了途径。然而网络舆论是把双刃剑,本文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讨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监督;司法公正
引言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仅包括积极影响,但是网络舆论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挑战,使其独立性受到干扰,针对二者之间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提出解决对策,保证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定义
本文所讲的网络舆论仅仅是狭义方面的网络舆论,简而言之,网络舆论一般情况下无须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支持,更无须有法律适用三段论式的观点阐释,基本上是诉诸于个人的比较直观的阅历、经验、情感、印象等个体化因素。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的人不被定罪,罪行相适应。实体公正是指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程序公正是司法的整个过程都是公正的。
二、从两个案例阐述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药家鑫案
药家鑫杀人案无论是在审理过程中还是在案件判决之后,有很多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的,特别是网络媒体的介入对本案所带来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一审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引起网上一片哗然,随着案件的发展以及各大型网站都转载了这条新闻,在对网民关于对药家鑫量刑进行民意调查结果显示,97%的网友认为药家鑫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截止到二审判决前的前一天即2011 年 5 月 19 日,新浪微博上关于药家鑫案的微博达到 996433 条,网上的杀声一片。
究其原因,药家鑫案无论从伦理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都触犯了民众的底线,同情弱者、被害双方的地位不等,自古以来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重刑主义,死刑主义和抱复刑主义,一审以药家鑫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后的第二天,在各种论坛、微博、报纸、电视台的叫好声一片,称“药家鑫罪有应得”“判决死刑没有什么不妥”,药家鑫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陕西省高院最终维持死刑,也顺应了民众的意愿。
(二)李天一案
随着“官二代” “富二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外,李天一案已经成为“星二代”的代名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媒体也对李天一的各种劣迹行为进行深度挖掘,醉驾,时隔一年多又涉嫌轮奸,这又让其处在媒体与舆论之中,备受关注。从其改名到是否已经成年,到被害人已经撤诉,各种信息充斥着民众,导致了民众激愤的情绪,特别是李天一的母亲梦鸽称“我儿子虽然犯了错,但是内心单纯、干净”“我儿子没错,都是社会的错”等言论,更加让人反感。原本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强奸、轮奸,为何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与其名人身份脱不了关系,名人的影响力是把双刃剑。有人调侃李天一的10年,有梦鸽争取来的5年。迫于各种舆论的压力,司法审判、司法独立也受到挑战。
三、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积极方面的影响
随着近几年发生的各种司法案件,是网络舆论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因此,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也是掷地有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舆论是公民自由意志的表达,加强了对公权利的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新渠道。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第二,网络舆论有利于对公权力的监督,促进司法的透明、公开,保证司法公正。网络舆论为普通大众关注司法提供了平台,由于传统方式的局限性,不能很好的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而通过网络舆论能够很好的实现监督的权利,人人都是媒体;第三,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制度和人权的进步与完善。美国联邦法官卡多佐曾说过:“言论自由是其他权利产生的摇篮,几乎为其他每种权利不可缺少的前提”。
(二)消极方面的影响
第一,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司法公正应当建立在法律价值基础上,而不是以网民的意见问审判案件的基准,更不能为了顺应民意而进行审判。很多网络舆论倾向不一定就是案件的真相,因为网民的自身素质也是参差不齐,很多网民不能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往往带有感情色彩,大多是自己情感的宣泄,他们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做铺垫,很难从专业角度进行评析,会造成歪曲的理解。
第二、干扰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近几年来。网络舆论给司法机关的压力屡见不鲜,从李启铭驾车肇事案到药家鑫杀人案,再到李天一案,网民的杀声一片,种种过激的言论严重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即使当事人确实有恶劣的行为,但是我们普通大众是不能左右和决定他的审判结果。虽然我们有言论的自由,但是我们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我们的言论,而不能随心所欲,畅所欲言。孟德斯鸠曾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我们虽然不能抑制网络舆论的发展,但是我们可以引导网络舆论向着有序、正规的方向发展,使网络舆论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以促进司法公正。
四、构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机制
孟德斯鸠所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1、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自身建设,引导舆论监督。网络媒体应当以理性的思维和角度看待问题,而不能让感性干扰民众,误导群众,新媒体时代,假新闻不断突破着公众想象力。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舆论监督的自身建设,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2、加强网民的媒介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树立社会责任感。这是由于网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之间的差异,才使得网络舆论的导向可能发生偏差,误导大众,故要提高网民的媒介教育和道德教育,更要提高网民的法律素质,这样才能从更加专业的角度看待问题,而不仅是情感的宣泄。
3、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司法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的引导工作。首先,法律工作者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将公平、公正、正义等观念正义化,成为指导行为的自觉意识。司法工作者要具有法律是最高权威的认识。其次,司法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做铺垫,精通与本身执法职业相关的法律,理解法条背后立法精神和法理。最后,司法机关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
4、完善立法,用法律制度对网络舆论进行规制。虽然我们国家近十几年已经制定了很多关于网络方面的立法,但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还不够完善,在网络信息自由、互联网安全角度还有很多缺陷,法律效力不高,缺乏可操作性。
结语
网络现在已经成为民意的聚集地,是社情民意的显示器,是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日益扩大,因此,网络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郭为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9.
[2]剧静宜.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李天一案为例.新闻世界,2013(4):10.
[3]卡多佐——Palko v.Connecticut.302 U.S.319,327(1937).Peter E.Quint.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适用——德、美两国比较.余履译.中外法学.2003.15(5):616.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章雁深著.商务印书馆,1978.154.
作者简介:赵英俊(1991-),女,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研究生,吉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