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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的本质为契约

2015-01-28袁乐

科学中国人 2015年15期
关键词:事由婚姻关系婚姻法

袁乐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论婚姻关系的本质为契约

袁乐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婚姻关系实质上是契约,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所形成的“合意”体现了契约的本质,并且婚姻关系中自由与平等的原则体现着契约的基本原则,在目前的社会制度下,契约更符合婚姻的本质。

婚姻关系;契约;合意

19世纪末英国著名历史法学派代表人梅因提出:“一切进步的社会运动就是从身份到契约”。在中国,婚姻也已经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史尚宽曾说过:“从身份到契约,是婚姻制度史上的一大革命。”笔者认为,在一个和谐的社会制度下,可以说契约更符合婚姻的本质。

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款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定。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第一、婚姻涉及的更多的是人身关系,因此它应该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定,但法律也承认了其本质上是一种协议。实际上,合同法与婚姻法之间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第二,婚姻和手痒、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样,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关系与契约的相似之处,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婚姻关系体现了契约的一般原则

婚姻关系体现了契约的一般原则,即自由与平等。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条款反映了了婚姻自由原则,使得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也体现了婚姻关系中蕴含着契约双方平等的原则。

除此之外,像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以及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这些婚姻的基本原则和契约的一般原则相对应,即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等等。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契约的基本原则大体上一致。

二、婚姻关系主体与契约主体类似

契约的主体是指契约双方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基于契约提出请求,契约债权也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因此契约债权是一种“对人权”,它与能够对抗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的物权是有区别的。同时,婚姻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婚姻家庭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因结婚行为而产生的夫妻法律关系,主体为夫和妻;基于出生事实产生的父母子女法律关系,主体为父母和子女;依据收养行为而产生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主体为养父母和养子女。可以看出,契约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共同点在于主体都具有特殊性,不涉及无关的第三人,并且权利义务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三、婚姻关系体现了契约“合意”的本质

现代社会中,男女之间的地位平等,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此时婚姻中的“合意”与契约中的“合意”相契合。契约因当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当事人自己一方受其约束,并同时借此而约束另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达成一致,契约就能够成立。

在婚姻缔结方面,男女双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决定去缔结婚姻,缺少任何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协商,处理婚姻存续期间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男女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协议离婚来看,男女之间可以进行平等协商,意见一致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就判决离婚来看,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体现了婚姻契约双方处理婚姻关系的合意。

四、婚姻关系效力与契约的效力相一致

契约的效力可分成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契约。婚姻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效契约的要件为:第一,契约当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有效婚姻的要件主要有:第一,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与契约的当事人必须是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应的;第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同样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三,禁止有配偶者结婚,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禁止有一定疾病的患者结婚,这与契约法规定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本质都是一致的。

契约终止的事由分为两类:一是根据当事人意思所产生的事由,如契约的合意解除;债务的相互抵销;债务的免除;债务的提存。二是法律规定的事由,如法定的解除,债务的混同。同样,婚姻终止的事由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离婚而终止,离婚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也是依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思所产生的事由;二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两者终止的事由一一对应,因离婚而终止的婚姻关系对应于契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为离婚就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同样,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的婚姻关系对应于契约中法定事由的发生,这些都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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