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1-27孟红玉
孟红玉
辽源市卫生监督所,吉林辽源136200
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孟红玉
辽源市卫生监督所,吉林辽源136200
证据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实践中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是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关键,因此证据收集直接影响处罚案件的质量。虽然近几年在监督部门的大力整治下,证据收集工作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问题;对策
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耦合性、即时性、不可逆性等特点,而且由于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病情进程、精神情绪、诊疗方法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很难进行医疗事故的事后模拟。事发当时的如药物、残余输液、输血残留物等证据就成了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关键。因此如何完善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工作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常见的问题
1.1 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问题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要亮证执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医疗卫生监督员认为自己是熟人就未出示证件,甚至有忘记带执法证件的情况。没有告知执法的身份以及所在的行政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也就意味着医疗卫生监督员没有履行表明身份的义务[1]。由于卫生监督人员数量不够等原因,在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经常出现一个医疗卫生监督人员同时询问几个工作人员的情况,或者询问人与记录人是同一个人,这与要求的询问调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的规定相违背。
1.2 证据专业性和技术性欠缺
与其他单一的公共卫生监督活动不同,医疗卫生监督中需要对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从而也就要求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工作中的证据要体现出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例如在对医疗机构出租医疗科室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应该对人、财、物和风险四个方面都有所涉及,如果相关的证据无法进行全面的收集也就认定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的行为。在进行医疗卫生监督时,如果发现医疗机构同时违反了《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时候,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就需要分别取得其相关证据。但是如果无法采集到相关的证据,则会对案件证据的证明效力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的局面。
1.3 索取证据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
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交的资料,卫生监督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来选择复印、摘抄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但是只要是作为证据来使用,那么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制件,提交人都要签字或者盖章,如果是复印件,还应该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医疗卫生监督人员在对笔录进行监督或者对笔录进行现场检查时,一般当事人或者陪同人员只是签名盖章,但是却没有签署如“属实、基本属实、不属实”等对其内容的认可程度[2]。医疗事故的调查取证期间,针对很多当事人口头说能提供证据,但迟迟不能拿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认为能够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那么卫生监督员应该要求其限期提供,主要可以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或者询问笔录的形式来进行,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卫生监督执法难以进行下去的被动局面。
2 医疗卫生监督中证据收集建议
2.1 熟悉相关法规
医务人员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专项技术监督管理、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中医药监督管理、血液安全监督管理等都是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监督人员要对以上内容的相关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熟练掌握,才能够做好医疗卫生监督中证据收集的工作。
2.2 遵循证据收集原则
收集证据是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更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3]。在进行证据收集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保证收集到的证据内容、形式等符合法律要求上,还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真实地反映。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医疗卫生监督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①客观收集原则:证据收集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客观性,因此医疗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必须要从案件的实际出发,要尊重客观事实并且要实事求是;②全面收集原则:征集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是相互联系的,证据收集的两个最基本要求就是客观和全面,这也就要求证据收集的范围和内容都必须是全面的。因此医疗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案件实际尽量将调查范围扩大,不仅要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收集,还要对与案件有关的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客观证据进行收集,不能只是单一收集某一类证据,要力争全面获取与涉及案件有关的所有内容[4];③及时收集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医疗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该迅速到达案发现场,并及时地对药物、残余输液、输血残留物等证据进行收集,以免使这些证据发生污染、变质、破坏、损毁,或因不及时妥善保管、提取、固定而损坏等;④依法收集原则:医疗卫生行监督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和方法等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是使用非法手段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3 熟练掌握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
不同的医疗案件所需要收集的证据也不同,因此医疗卫生监督人员应该熟练掌握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常用的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卫生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进行证据收集时可以对现场进行检查,主要是对案件的现场状况进行查明,并且对现场证据进行获取,同时还要现场制作检查笔录[5];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均有提到,如果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那么在经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这种方法能够对证据进行很好的保护,能够避免出现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丢失证据的情况;③卫生行政抽样取证:这是一种特定的调查取证方式,该种方法主要用于调查大宗物品的卫生状况,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检查就能够代表其全部物品的情况。但是抽样的方法以及数量等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以上三种方法外,调查询问、调取有关资料并进行复印、摘抄以及拍摄、录音、录像等均是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常用的方法。
综上所述,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在行政处罚中是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关键。目前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还存在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问题、证据专业性和技术性欠缺、索取证据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等诸多问题。因此,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实践中,执法人员应该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遵守客观收集、全面收集、及时收集和依法收集等原则,并熟练掌握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1]石宏志.厦门市海沧区基层医疗质量监督现状及对策研究[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2013.
[2]张芝琴.县区医疗卫生监督中常见问题分析的及探讨[J].内蒙古中医药,2013,11(18):131-132.
[3]钱玉华,孙正太,陈东周,等.医疗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及证据链的形成[J].中国当代医药,2011,18(31):156-157.
[4]赵建宏,龙际.浅析卫生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应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8,15(1):62-63.
[5]张兵.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出现的常见问题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8,28(8):629-630.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Health Supervision in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MENG Hong-yu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Liaoyuan city,Jilin Province,136200 China
The evidence refers to the coll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rgans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cedures,to all facts that prove the true circumstances of a case,the collection of valid evidence in medical accident treatment work in practice,is the key to determine the parties illegal facts,so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quality directly influences the punishment case.Although restoration efforts in the supervision department in recent years,evidence collection work has improved significantly,but there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In this paper,health supervis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appeared in several common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and several suggestions.
Medical and health supervision;Evidence collection;Problem;Countermeasure
R44
A
1672-5654(2015)03(c)-0022-02
2015-01-08)
孟红玉(1982-),女,陕西岐山县人,本科,中级,主要从事预防卫生监督疾病控制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