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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研究

2015-01-27陈新宇高鹏鑫

中国矿业 2015年1期
关键词:细化实物资料

陈新宇,韩 健,高鹏鑫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河北 三河065201)

1 我国管理政策的基本现状

1.1 已有的实物地质资料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据查,从民国时期,到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基本上没有涉及地质工作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类文件。

直到1997年1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三十五条中,有对地质资料的如下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这里指对地质资料的利用提出了原则,并未细化。

随后,地质矿产部根据《矿产资源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在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这里的勘查资料可以理解为地质资料。但是进一步如何有偿使用,并未明确。由此可见,到目前为止,在法律层面还没有地质资料或者实物地质资料相关法律的出台。

专门针对实物地质资料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较少。目前来看,最早的是1958年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暂行办法”。之后,是在1963年5月30日由国务院批准,原地质矿产部发布施行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该办法中,只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借阅等问题作了规定,并未明确实物地质资料的的定义和汇交、保管、利用等问题。在一九八八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中同样未明确涉及实物地质资料。

在2002年3月19日发布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和与其配套的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对地质资料规定最全面最系统的法规。其中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首次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的定义,即“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上述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只给出来汇交的范围等基本要求。对进一步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等问题未作明确要求,给实际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在2008年由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08年1月11日,国土资发﹝2008﹞8号)。该管理办法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汇交范围、汇交细目,馆藏机构的职责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是当前馆藏机构开展实物地质资料工作所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1.2 实物地质资料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用现状分析

当前实物地质资料行业正处在新的历史时期。相对于以往,随着经济发展对矿产品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地质行业投入加大,这就产生了数量庞大的实物地质资料。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被用于实物地质资料的科学利用中,使得实物地质资料所蕴含的科学信息得到进一步的挖掘。

但事实上,在伴随着地质工作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手段的提高的同时,现行实物地质资料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较少,并且可操作性不强,需进一步细化提高操作性。同时,实物地质资料方面的法规条例在政策制定方面缺乏顶层设计,并且和诸如《矿产资源法》之类的其他有关联权威法律缺乏对应联系。

2 我国管理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物地质资料的体系建设就是说设计一整套完整的收、管、用制度,明确什么事情由什么人来做,按照什么程序做,提供哪些资源,制定鼓励和保障措施,办不到怎么处罚和修正。

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未形成“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性文件→各层次的技术标准规范→工作方法与制度”这样由高级别法律法规到配套的细化的技术方法所构成的完善的政策、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法体系。

2.1 当前管理政策的层级有待提高

在国家法律层面还未对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进行约束。专门针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为国土资源部发文,属于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国务院令、部门规章乃至行政法规的高度,其适用范围与执行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对石油、煤层气、核工业、海洋、水工环以及一些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系统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约束较弱,目前这些领域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相对于地质矿产领域难度更大,缺乏执行力度。

2.2 重要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是目前为止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定位、职能落实、管理程序和管理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两项法规的配套政策还不够完善,使这些法规的贯彻力度受到限制,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有些条款难以实施。如:《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对各级实物馆藏机构的建设进行了规定,但目前没有具体的实物资料馆藏机构资质条件和库房建设标准;《办法》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分级管理和馆藏机构筛选实物的职能,但实物地质资料如何筛选和分级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等等。

3 国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

在管理政策方面,许多发达国家都采用了有效的法律政策促进地质资料的管理。俄罗斯为了收集和保存原始地质信息资源,《地下资源法》中规定了地方行政部门具有收集和保存原始地质信息的职能。通过贯彻《地下资源法》,各联邦主体实行行政负责官员问责制,大区总统全权代表对相应由各联邦主体和国有大型企业社团承担的地质调查项目应该汇交地质资料的工作人员和官员问责。通过联邦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所享有的管理国家矿床和矿化籍册,为国家矿床籍补充矿床、编制矿床证书等行政权力,对私有企业的地质资料进行管理。

英国法律在实物地质汇交方面也规定:凡是地下水开采大于50m和勘探找矿大于30m的钻井,在施工前必须通知英国地调局。当所有野外工作结束后,不在产生新的实物资料时,汇交人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通知地调局准备接受实物。对于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公司,将被取消相应资格,不能参与英国地调局发包的地质项目。另外,英国法律规定,所有英国大陆架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即使执照已经注销或转让都必须永久保存大部分资料(除岩芯和岩屑外),但可以选择将他们保存的资料转交给英国石

油天然气资料馆,一旦资料被接收、存档,资料保管的义务将随之转移到石油天然气资料馆。

美国作为世界上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利用水平最高的国家,十分重视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工作。无论是美国地调局、国家石油天然气委员会,以及所属州地质调查所,都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有相应政策规定。如美国国家石油天然气委员会的法规中要求勘探公司在钻井完成之后提交岩芯及钻井岩屑。亚拉巴马州法规(1975)的400-1-3-10条例中规定“一套完整的岩屑(根据深度正确地贴上新标签加以确认)应该在钻井完成之日起的30天之内交与委员会进行归档,除非有特许。如果获得了岩芯,那么一套岩芯(全岩芯或至少为四分之一的岩芯)根据深度正确进行确认并贴上标签;任何一口钻井完成之日起6个月之内交由油气委员会归档,除非得到特许”。

4 政策建议

1)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应本着逐步细化、层级延伸、及时修改的思路。

2)逐步细化。主要是针对目前实物地质资料当前已发布的文件,逐步细化政策覆盖面,提高政策的理解程度和可操作性。

3)层级延伸。当前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主要是针对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国家级、省级实物做相关规定,对汇交人(地勘单位)和III级、IV级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责任和权限规定不明确,还需要细化完善,将管理层级细化和下延。

4)及时修订。从目前出台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来看,当前《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合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应及时出台配套细化文件或直接修订《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1] 张业成,等.国内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状况对比与对策建议[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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