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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1-27艾克拜尔哈力克

中国卫生产业 2015年19期
关键词: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医学会

艾克拜尔·哈力克

乌鲁木齐市医学卫生学会联合会办公室,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

医疗事故鉴定技术是解决医疗纠纷最直接的方法,目前已被广泛使用[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和法医专家形成鉴定小组,运用相关的医学、法学等知识、技术,对涉及行政处理的医疗事故或纠纷进行鉴别、检验、判断,提供鉴定依据和结果的活动。但是,实践证明[2-3],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存在很多不足,尚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医疗事故。该研究中,通过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现报道如下。

1 存在的问题

1.1 鉴定受理程序太复杂

常见的医疗事故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司法机关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最终都会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解决。部分医院在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不予配合。在鉴定受理后,要提交医疗事故认定材料,若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事故双方对提交的材料存在异议,由司法机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指正,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医院的不配合,增加了取材的难度,鉴定过程也比较繁琐,不仅办事效率低,也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

1.2 鉴定书的书写和鉴定不公平

有些鉴定书在书写方面存在叙述的漏洞,带有主观色彩,对事件描述也不够主观、规范,关键词的使用不能反映事实等,容易使患者或患者家属认为,鉴定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偏袒医院,对鉴定的结果存在怀疑,使司法机关难以展开工作,失去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意义[4]。鉴定的公平性,是决定鉴定有效性的主要因素。这其中在鉴定的前期、过程、结果都需要公平,直接关系到事故鉴定的结果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公平现象,不管是针对医院,还是患者,另一方都难以接受。

1.3 鉴定结果公信力差

目前,鉴定人员多由医学会鉴定人员组成,对鉴定结果上带有职业色彩,降低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同时,很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束后,由于没有专业、中立性强的鉴定认证组织进行认证,鉴定部门没有为鉴定结果出庭作证的人,所以导致鉴定结果不能完全作为法庭证据,使司法机关取证时存在疑虑。同时,当事人双方对鉴定过程了解不全面,对鉴定的事项也不够了解,所以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存在疑问。

2 解决对策

2.1 设立多种渠道申请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想提高效率,就必须建立多种渠道,利于当事人申请。首先,可以设立专门的医疗事故受理处,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然后再交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鉴定,再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医院和患者双方,在这一过程中,不再涉及相关的卫生部门,直接转化为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和法院委托申请,精简技术鉴定的申请程序,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2.2 鉴定流程

通常,事故鉴定双方从提出申请到拿到结果,需要等待很久,使得当事人双方失去耐心,浪费了很多时间。为了使鉴定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有效,鉴定过程应简单、高效,对于不必要的鉴定程序和材料,可以适当减掉。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制度,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鉴定工作的人员,可给予惩罚,提高鉴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缩短鉴定所需要的时间。

2.3 规范鉴定书的书写

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合理的鉴定书书写规范,完善书写制度,尽量避免鉴定书中出现主观的描述和有歧义的字句,明确书写要求。对于医院和患者双方的事故责任也要明确,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可以按照责任比例区分鉴定结果,使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好的开展,让医患双方准确、清晰的了解事情真相,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不损害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权益。

2.4 组织专家认证小组

建立健全鉴定认证制度,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业的医学、法律、法医人员,组成鉴定结果认证小组,并明确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使鉴定人员更公平、公正的认证鉴定结果。每一份鉴定结果上都应签署认证小组人员名字,并将名单保密,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不公开鉴定认证人员的所有信息,但必须将名单保存,为司法机关提供鉴定依据,全程公开鉴定程序,以免引起鉴定结果无效性。这种方法不仅增加了技术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同时也使鉴定变得更有法律价值,公平的解决医疗事故。

2.5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由于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不够完善,也没有出台技术鉴定人员的出庭的制度和鉴定人保护措施,所以目前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为鉴定结果出庭作证。使得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强,无法让法官进行取证。对于有必要作证的鉴定结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鉴定部门派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既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责任心,也有利于提高鉴定结果的公信力[5]。

3 结语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的受理程序、鉴定书的书写、鉴定的公平性、鉴定结果公信力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医学会鉴定组织和司法机关应该对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好地用于解决医疗纠纷,减少技术差错和鉴定结果的虚假性,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6]。医学会鉴定组织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协作。对出现的医疗事故,在短时间内处理好,公平、公正的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目前在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环境的秩序、保障医护人员的安全和促进医疗水平的发展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与医疗相关的法律还未建立健全之际,医疗事故鉴定是唯一能够解决医疗事故的法律工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7],明确提出了在医疗诉讼的处理中,当地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直接委托医学会鉴定,保证了鉴定的专业性,这为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使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相关案件时,有法可依,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值得推广使用。

[1]王琳,苏玉菊.海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状况调查与分析[J].医学与社会,2009,22(11):42-44.

[2]唐斌,尹跟旭,孙林辉,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西南国防医药,2013,23(10):1126-112.

[3]方鹏骞,俞敏洁.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局的影响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2,32(2):46-48.

[4]王连生,张转利,马德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附527件案例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27(z1):88-90.

[5]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4.

[6]俞敏洁,方鹏骞,王海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类型对鉴定结局的影响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2,32(2):48-50.

[7]岳霞,乔东访,王慧君.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化及标准化问题的思考[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4,29(4):39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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