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对接深化
2015-01-26张月婷杨晓雯
张月婷 杨晓雯
(南京审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1800)
一、相关性研究
《金融结构与发展》一书出版于1969年,作者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通过实证研究历史资料,发现了在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规律性结论。他觉得,各个国家的金融发展趋势是相同的,虽然有的以私有金融为主体,有的以国有金融为主体,并认为,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深化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道路。1973年,爱德华·S·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都分别以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为例,从各个角度研究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金融深化理论就是在此基础上被提出的,由此他们认为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慢的各种因素中,“金融抑制”是不可忽略的原因,所以解决该问题就必须加强金融深化。安德斯.阿尔宾(2002)认为,民间金融是应人们的需求自发产生的,是由于政府对金融市场过多的干预和压制其自身的活力,以及一些不合理的政策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国内学者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的赞同国外的观点,认为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抑制”是民间金融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此解释并不是很充分,并形成了另外一些观点。林毅夫和孙希芳(2005)认为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并非是金融抑制,而是对信息优势充分利用的结果。高新波、张军田(2006)则认为因为我国的制度不均衡,导致一些经济主体为追逐潜在的利润而想出的创新手段。张杰(2006)则试图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来说明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李世新(2009)则从对民间金融的需求来说明其产生的原因,作为补充,吕伟(2006)觉得仅从需求方面来说明民间金融的产生未免不够全面,从资金供给角度来看,人民手中渐渐有了空闲资金,需要进行投资,而我国投资渠道较少,这些也是探讨民间金融不可忽略的因素。
而对于民间金融问题的解决,通过长时间深入和广泛的研究,其存在是合理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采取措施规范和引导它的发展,避免出现失控的现象。我们认为,要使民间金融良性发展,除了要规范和改革现存的民间金融形势,更应该双管齐下,使正规的金融机构“下行”,以缩小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差异,使民间金融更容易正规化。
二、概念辨析
首先,我们来说明一下民间金融的内容以及所涉及到的一些概念。民间金融现象不仅仅是一个牵涉到人们实际生活的难点,同时在单纯的概念方面也是一个需要继续探讨的难题。尽管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学者都对民间金融这方面的探讨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是至今尚依然没有得出令大家都满意的答案。其中一个大家比较能接受的说法就是民间金融是指所有以非公有制的以及非官方的形式存在的,是相对于正规的金融而言的一种形式。
在众多学者的看法中,安德斯.阿尔宾(2002)提出的看法与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更符合一些,国内的学者左柏云(2001)与之持相同的观点。安德斯.阿尔宾觉得,民间金融是指那些没有正规的监管机构监管、规范的活动,因为金融的重要性,在每个国家,其政府都会设置专门的机构对自己国家的经济金融进行监管和引导,但监管的覆盖面是不同的,在这里民间金融是那些徘徊于正规的金融制度的范围之外的,他们是相对于官方的正式金融而言的。按照这种定义,所有合法的、不合法的或者是半合法的金融形式,只要是在正式的金融体制之外的,都可以说是属于民间金融。像我们国家内地的民间自由借贷、农村社区性融资组织、民间集资、私人钱庄、典当行等都属于民间金融。
其次,作为对比,我们来讨论一下民间借贷的概念。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基本都是以正规金融作为对比,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金融活动是否发生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内,或者是否被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纳入监管和规范之下,以此来界定民间借贷,将其称为非正规金融,具体指游离于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之外的没有受到监管的、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金融活动。
大多数国内学者基本赞同以下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之间,双方均是自愿,由资金闲置者提供一定量的资金给需求者,由借款人到期返还款项并支付给资金提供者约定利息的行为,以帮助解决资金需求者的生活或生产需要。
最后,解释一下什么是非正规金融。顾名思义,非正规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概念,而且经常在外国文献中出现,相比较,国内学术界和媒体使用的较多的则是民间金融的概念。非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都是因为经济交易的需要而产生,由下而上自发形成,具有内生性,不同之处在于界定两个概念的角度。界定的角度在相关的文献资料中一般分为两个:第一个角度是所有制,即是谁拥有某个金融组织的产权;第二个角度是法律或者政府监管,即某金融组织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所以,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是不等价的,正规金融与国有金融也是不等价的。本文中我们所使用的民间金融是指由于市场主体的交易需要自发形成,但不被监管当局所认可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活动;正规金融理解为被官方认可的并纳入到正规监管体系之内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活动。
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比对分析
本部分我们探讨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他们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先说民间金融,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作为正规金融活动之外的一种融资方式,拥有许多自身的优点:快捷、灵活、简便,该行为一般活跃于正规金融服务有些欠发达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并且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其特点和优势有如下几点:首先,利率弹性较大,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由资金的供需双方来商议决定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有具体的规定,但对其利率范围还是有限制范围的,如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4倍,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其次,主体具有特殊性和广泛性,该活动涉及到的主体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两类。再者,资金的用途较广,借款者可以将筹到的资金用于各种生活和生产中的需要,但是不得将借到的资金再次转借他人。最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民间金融建立于熟悉的人际关系之上,彼此相互了解和信任,以明晰的私人产权和无限责任为基础,有效的避免了正规金融活动中人们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当然他也有弊端:不够正规的经营,无规模优势,风险较大,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相比之下,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是建立在正式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的基础之上,拥有严格的业务控制程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完善的组织制度。故其优势也就在于:组织制度完善,规范、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安全有序、规模优势、安全有序、利率较低等。当然,他也有自身的不足之处,比如说:担保条件比较严格,供不应求,利率受到管制,手续较为繁琐,配给额度受限制,归还方式和期限不能创新等。
所以,我们认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都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接深化模式
民间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活动有着许多自身的特点,比如说不集中、不明显、缺乏成文的约束机制,一时之间要想使其井井有条的发展也不容易。所以眼下的可行之计就是引导民间金融市场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而至于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森贝尔曾针对此提出的建议是“双管齐下”,大体的意思是指:一方面我们要放松正规金融的管制,实行“下行”策略;与此同时,我们还得从各个方面提升民间金融,使其“上的厅堂”,这就是“上行”策略。世界发展报告也曾提过这样的看法:觉得既然两种金融形式在不同的方面都有对方无法复制的优势,那何不考虑将两者结合,进行创新,吸收两方的有点,借鉴两者的发展经验,也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我们认为,逐步地选择一些有条件的民间金融组织,慢慢地因地制宜地将其往中小银行的方向引导。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接的形式——中小银行
实际上,我国政府近几年来正在积极制定一些政策来“疏导”非正规金融,尤其是对民间金融进行“招安”。突出体现有:一是200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放款人的法律地位的表态,二是2005年5月31日开始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些对于规范民间的金融活动和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小额信贷的试点于2005年5月开始,从起初的贵州、四川等地方,慢慢地扩大试点的范围。浙江工商局等多个金融市场管理部门在2008年联合发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此部法规是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首部法规,该法规规定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和一些管理制度。根据统计结果,直至2012年3月末,全国共有4878家的小额贷款公司,4447亿元的贷款余额。
随着政府对我国金融业的逐步深化和开放,民间的“金融抑制”现象将慢慢得到放松,原先由于该原因而存在的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市场的竞争也会进一步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该市场中的一些组织和机构必将另寻出路,或者选择合法化,或者从市场中退出。我们从这些机构和组织的业务来考虑,中小银行就是民间金融机构走合法化道路的一条可行的选择,这里的我们所说的中小型银行在一些发达的地区已经不稀奇了,比如如今农信社经过改革,各个地方都出现了某某地区农村商业银行。
近些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很受关注,这也是近年来民间金融如此活跃的很大原因。因为中小企业主在银行等正规机构贷不到款,就必然会转向民间金融市场,有人将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转换成指数来研究,结果显示在我们国家范围内的17个省是65.14,该数据说明,民间金融的存在大大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我们知道中小银行的定位就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两者不谋而合。试想,如果徘徊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民间金融真的能够合法化,以转化为中小银行的方式存在,那么依靠其原先的客户群和经营理念,必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民间金融转化为中小银行的路径与模式
首先产品方面来看,由于与国有银行相比,小型银行融资能力较弱,资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这就决定了其理财产品与现代的一些正规的大银行不同。转化后的中小银行可以利用自己当地的网点优势,以及对本地区的投资者偏好较为了解,来拓展自己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比如可以将理财产品视为存款的有效替代品,增加人民的投资渠道。其次,从体制方面来看,中国银监会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曾表示,中小银行不应该复制大银行的发展方式,应该利用自身的地缘优势和各自特点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在盈利模式上,这些小银行也不一定要依靠信贷、利差收益,而完全可以通过差异化特色,提供更多的中间业务服务、咨询服务等等收取手续费。
根据对全国多个省份的研究,发现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下金融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的正面影响就越大,而相比较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地下金融对经济也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比如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浙江等省份,正面影响指数达到20%以上;而在相对欠发达的辽宁等东北地区,负面影响指数差不多到30%。可见,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已颇具民营银行的特点。所以,将部分民间金融转化为中小银行应该将民间资本雄厚、经济较发达的一些地区作为试点,初步摸索出道路,同时建立示范效应。其实转化的中小银行可以借鉴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模式等,但肯定不能够照搬那些正规金融机构的全部,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服务门槛等一些方面必须灵活应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落实。既然是对接,产生的肯定是创新的东西,有他自身的特点。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将中小银行制度向全国范围内推广。
五、结论
根据本篇文章的分析,我们认为,民间金融作为存在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主要融资方式,给广大农户和许多中小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因为一直都缺乏相关监管机构的规范和法律的保护,在社会上没有合法的组织地位,所以运行的风险很大、盲目性强、漏洞也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多。虽然如此,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依然还是很活跃。要想解决根本的问题,就要进行金融方式的创新,吸收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优点,实现两者的对接,组建中小银行,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的存在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从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使其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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