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影子银行定义与统计口径的界定
2015-01-26师沛竹
师沛竹
(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陕西 宝鸡 721000)
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或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system)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了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诸多探寻此次危机根源的分析中,一种观点认为:影子银行系统是此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之一。之后影子银行概念引入我国,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不同的专家学者给出了自己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的理解,然而莫衷一是,各界尚未形成对中国影子银行的统一认识。究竟该如何定义中国“影子银行”?中国“影子银行”的统计口径范围?是否对我国目前整个金融体系产生显著的不确定性?从监管角度考虑,应该如何进行监管?本文试图通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从中国影子银行的定义,统计口径,以及从监管角度提出自己对中国影子银行的一些看法。
一、中国“影子银行”的定义
(一)国外关于影子银行定义的研究综述
2007年8月,在美联储年度讨论会上,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保罗·麦克库雷(Paul McCulley)首次提出了“影子银行体系”概念,将其描述为有银行之名无银行之实的类银行金融机构。2008年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将影子银行描述为通过财务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非银行金融体系,其组成主要是投资银行、私募股权、对冲基金、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投资工具及非银行抵押贷款机构。2010年纽约联储银行的经济学家Zoltan Pozsar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通过广泛的证券化与抵押融资技术工具,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资产支持证券(ABS)、抵押债责(CDOs)与回购协议(Repos)来调解信用的中介。2010年5月6日美国财长盖特纳(Geithner)在向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就金融危机起因作证时指出,“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银行监管范围之外提供基础银行类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网络。
(二)我国有关影子银行定义的研究综述
2012年10月1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提示中国应关注影子银行问题。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中国也像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会有‘影子银行’,但中国的‘影子银行’和本次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所暴露出来的‘影子银行’相比,在规模和问题上要小得多。”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认为只要与借贷和银行表外业务相关的都属于“影子银行”。周莉萍从功能角度入手,指出“影子银行体系是一组复制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发挥着商业银行核心功能(期限匹配、流动性服务、信用转换、杠杆)的非银行信用中介。”刘杨认为影子银行指行使银行之实但不受严格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乔辛利在《影子银行》一书中将影子银行描述为:“行使着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其工具和产品。”阎庆民在其新书《中国影子银监管研究》中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如此的定义,他认为广义的影子银行就是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以及它们的相关业务;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拥有期限错配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风险转移特点,监管程度较低且能够带来更大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
综上所述,结合已有的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本文对中国影子银行的定义为: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存在于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信用中介系统;狭义的影子银行指同时具有期限错配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监管套利以及传染性,并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统计口径
根据第一部分对影子银行定义的研究结果,我们可以从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杠杆、监管套利以及传染性这几个角度对中国影子银行所包含的结构层次进行分析,只有同时满足以上5个原则的非银行行用中介才符合狭义影子银行的概念。参考《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中对非银行信用中介的梳理,将非银行信用中介按照:“三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及业务、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监管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以及其他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上的新型业务三部分逐一进行分析比对。
三、“三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及业务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信托理财业务、证券理财业务、基金理财业务、保险理财业务以及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业务。
中国银监会在多项监管规定中对银行理财业务资金投向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银行)运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仅限于规避风险目的,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因此银行理财业务不涉及高杠杆操作,也就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范畴。信托公司不得负债经营,不能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融资,信托理财业务不具备经营杠杆的特征,也就算不算狭义影子银行。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的标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流动性仅比现金存款稍差的股票、债券等证券,且很多理财产品都是开放式的,流动性转换相当好,绝大多数业务不存在期限错配问题,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
四、结束语
从目前来看,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相对来说还比较小,形式简单,创新性较低,不足已像美国那样引起经济体系的危机,但是由于影子银行往往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因而对其不能放松警惕。政府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使影子银行的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需有针对性,对不同风险类型、不同行业类型的影子银行施行有特色的监管方式,不能进行“一刀切”;监管需要准确的把握不同行业的发展动向,监管措施应具有前瞻性。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需要在肯定影子银行积极作用的同时审慎的进行影子银行管理,使影子银行在充分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同时减少对经济体系的不确定性。
[1]《十八大新闻中心举行“中国银行改革与科学发展”集体采访》,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201211/12/content_15915067.htm.
[2]周丽萍.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机制、效应和应对思路[J].金融评论,2011,(4).
[3]辛乔利.影子银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4]阎庆民.李建华.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