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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人畜共感染布病的控制与思考

2015-01-25沈荣华卢琼秦红玉陕西省岚皋县农业局

中国畜牧业 2015年2期
关键词:布病养羊布鲁氏菌

文│沈荣华 卢琼 秦红玉(陕西省岚皋县农业局)

姚传伦(陕西省岚皋县孟石岭镇农业局)

陈绪英(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赵作伟(陕西省岚皋县四季镇畜牧兽医站)

一起人畜共感染布病的控制与思考

文│沈荣华 卢琼 秦红玉(陕西省岚皋县农业局)

姚传伦(陕西省岚皋县孟石岭镇农业局)

陈绪英(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赵作伟(陕西省岚皋县四季镇畜牧兽医站)

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以感染家畜为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2013年年底,某县发生了一起人畜同时感染布病的疫情,经过努力,疫情很快控制。笔者亲自参加了该项工作,现将过程与反思与同行探讨。

一、发生及控制经过

1.缘起。2013年年末,甲县接到某市通报:乙区某镇S夫妇身体有病,后经化验证实,S夫妇患有布病。据S夫妇说,他们曾在甲县X家买了几十只山羊饲养,过了两三个月,二人身体不适,先后住院,因无人管理,就把所饲喂的山羊托甲县X联系,卖给了甲县T家。因此,要求甲县核实情况并了解相关人员身体状况。

接此通报,甲县立即安排卫生、农业方面技术人员到甲县X家调查,经初步检查化验,证实:

X一家人临床检查健康,但X夫妇已经感染布病;X家存栏山羊60多只,其中,有部分山羊布病阳性。

情况表明甲县发生了人畜感染布病疫情。经请示市级业务部门后,甲县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启动疫情控制程序,全面开展布病的调查、处理工作。

2.疫情来源调查。经查,X是甲县某镇农民,原为山羊经纪人(俗称“羊贩子”),其买进卖出的山羊和自己原有的山羊混群放牧,从未隔离。饲养、买卖山羊没有记录,没有申报检疫,无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

X回忆,乙区S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近一年来,除卖给乙区S家的山羊外,还卖给过其他一些人。其中有本县另一个镇3户7只羊。另外,一年内,X家买进的羊,基本都是本镇几个养羊户的。

当时,X家存栏山羊65只,另外饲养有2头猪。

3.全面的疫情调查。

(1)第一阶段,对重点养羊户进行采血化验。一是以X家和T家为重点,所有山羊、猪、牛全部采血化验;二是1年内X家卖出山羊的下家,凡是能找到下落的,并且现在还饲养有山羊的,部分采血化验;三是距离X家和T家3~5千米以内的所有养羊户,全部采血化验;四是对相关人员检查化验。采血的同时,开展动物布病临床症状调查。

第一阶段采血化验(动物布病虎红平板凝集试验,下同)结果是:

X家饲养山羊65只,布病阳性21只;T家饲养山羊92只(含乙区S夫妇卖给他家的41只及后代),阳性24只。X家卖给甲县另一个镇3户7只山羊,有3户共3只布病阳性。其他均为阴性。

除X夫妇外,其他所有相关人员未发现阳性。

(2)第二阶段,增加3个方面的采血化验。一是X家卖给甲县另一个镇3户7只山羊的同群羊以及附近养羊户的所有山羊;二是一年内X家购买过山羊的养羊户的所有山羊。三是同一个镇的养羊大户。

经第二阶段化验,又发现X家卖给甲县另一个镇3户7只山羊的同群山羊又有2只布病阳性。其他养羊户未发现阳性个体。走访过程中,未发现典型布病症状。

4.扑杀。仅X家和T家(两家间隔6千米,同属一个镇)就检出45只阳性羊,接近《规范》中“本病呈暴发流行时(一个乡镇30天内发现10头以上病牛或检出10头阳性牛以上,或羊50只以上)”的标准,必须高度重视,但不够发布封锁令的数量。因此,对检出的阳性山羊,进行了扑杀深埋(不放血扑杀,为防止有人偷挖,深埋7米以上,下同)。由于X夫妇二人已经感染布病,要进行治疗,无人看管山羊,并且,自家羊群阳性羊较多,X主动要求对其所有山羊全部扑杀,并给予同样补助,镇政府同意。所以,第一次扑杀深埋数多于45只。对另一个镇检出的5只阳性羊也进行了扑杀、深埋。

5.局地限制山羊流动。由当地镇政府出面做工作,暂时限制疫点及疫点周围5千米范围内的山羊移动。

6.再次采血检验、处理。2014年2月,对第一次普查中发现阳性个体羊群以及甲县T家周围养羊户的羊群,除羔羊外,再次采血化验。

结果:甲县T家剩余的山羊有70多只,又有44只呈布病阳性。其他户没有发现阳性个体。

经过T家同意,对T家所有山羊,不论是否布病阳性,全部扑杀深埋。

7.人员复查。2014年3月,对相关饲养人员、参与现场处理的技术人员、镇干部、民工进行了检查化验,未发现有人感染。

8.消毒。对所有发现过布病阳性羊的养殖户,全部进行2次以上的消毒,药剂为聚维酮碘等,方法是喷雾。

截至2014年11月底,未接到新的病例报告。X家和T家自羊群全部扑杀后,至今没有养羊。

二、本次疫情的特点

1.先发现人染病,再回溯到动物,才知道动物发病。近几年某市其他县发现的病例也都是这样。

2.动物不表现明显的症状。此次先后检验过1000多只羊,笔者亲自调查走访、亲手检查、采集血液的山羊500多只(包括少量化验出的布病阳性羊),亲手扑杀山羊近200只,均无明显症状。这些羊,临床检查都是健康的。

3.感染强度大,发病快。一是羊传染人非常快,乙区S夫妇从买羊到发病不过2个月。二是羊传羊也很快,甲县T家第一次检查,发现了20多只阳性羊,扑杀后,间隔30多天,又发现44只布病阳性羊。

三、讨论与反思

1.本次疫情处理的不足是过于仓促。由于基层人员、经费严重不足,疫情的处理显得仓促,尤其是未能严格遵守《规范》“ 5.2.3 监测时间成年动物的监测每年至少两次,但怀孕动物在第1胎产后半个月至1个月进行监测”规定,第二次扑杀完染疫山羊后,未能进行后续监测。对阳性羊,未能进行病原学研究。

2.本次疫情处理最大的收获是没有发生“恐肉症”。以往,一发生动物疫情,社会上就出现“恐肉症”,市民不敢买肉。这次,社会上同样惶惶不安,有几天羊肉无人问津,但情况很快得以扭转。一是可能因为布病只是国家二类动物疫病,并且相关部门没有刻意隐瞒疫情。二是笔者等一批技术人员在各种场合耐心解释:布病的易感人群是饲养员、兽医、屠宰工,没有发现吃羊肉吃出病的。布鲁氏菌70℃5分钟死亡、煮沸立即死亡。只要充分煮熟,就没有感染人的可能。

谣言止于智者。可见,堵不如疏。不刻意隐瞒真相,给民众进行相关知识的科普,就能够避免“恐肉症”,保持市场的稳定。

3.扑杀比例问题。《规范》中“4.4扑杀”规定“病畜和血清学(未注苗或注苗18个月以上动物或注射粗糙型疫苗的动物)或病原学阳性畜全部扑杀。”这条规定实质就是要求发现多少布病阳性畜,就扑杀多少。笔者觉得,鉴于布病对人的健康威胁很大,扑杀时,可以灵活掌握:存栏山羊中,如果发现20%以下的阳性羊,可以只扑杀阳性羊;如果发现20%以上的阳性羊,宜全群扑杀,不留后患。扑杀以后,9个月以内,不得再养羊。如再次养羊,必须搞好检疫,特别是必须经实验室检查。

4.动物经纪人(即“羊贩子”)问题难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各种动物经纪人十分活跃,他们对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起了很大的作用。要彻底取缔他们,既不合理,也不现实。但是,这些人守法意识不强,个人素质参差不齐,疫病防治知识很少。他们的主要活动场所,成了各种动物疫病的“搅拌器”“培养场”和“播种机”。对这类人如何管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建议以后制订、修订法律法规时,对这类人要考虑如何加强管理和指导。至少,相关部门应该制定计划,对这些人下工夫进行免费技术培训。

5.布病检疫问题。《规范》规定了种用、乳用动物调运的检疫,但对其他用途未作规定。《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布病属羊的检疫范畴。其4.3.2.2 要求:“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本次处理布病疫情时发现:阳性个体都没有明显症状,临床检查都是健康的,说明布病的发生发展似乎有了新的特点。同时,实验室检验又很费时费力。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布病的技术研发,开发出简便高效的检(监)测技术,以便基层应用。

6.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难处罚。乙区的S夫妇、甲县的X夫妇买卖山羊都没有申报动物检疫,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造成疫情的发生和扩散,给政府和其他养殖户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应该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处罚,但是,他们本身已经染病,生活极其困难,处罚很难执行。

7.补偿标准严重脱离实际。

2013年年底,甲县活羊价格已经在36元/千克上下,羊肉价格在80元/千克左右,一只羔羊值几百元,一只大肥羊高达2000元以上,但是补偿标准还是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最高300元/头(只),显然难以执行。

8.建议对养羊大户的饲养人员定期进行布病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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