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及释义(续四)
2015-01-25刘文其王顺
刘文其王顺
(1.邛崃市农村发展局;2.邛崃市蟲鑫蜂业专业合作社)
法制法规
养蜂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及释义(续四)
刘文其1王顺2
(1.邛崃市农村发展局;2.邛崃市蟲鑫蜂业专业合作社)
(续《中国蜂业》2015年第8期)
蜂群自原驻地起运前和自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货主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且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运输路线。
按照《蜜蜂检疫规程》规定和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填写规范的要求:蜂农申报蜜蜂检疫时,应主动提供如下信息:
1.启运和到达地的详细地点(省、市、县、乡、村);
2.承运人名称(以行驶证为准)、运输车辆牌照号以及承运人联系电话;
3.运输路线即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
九、农业部《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公告摘要及释义
农业部2008年12月11日第1125号公告了修订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其中蜜蜂疫病有7种,分别为:
二类动物疫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
三类动物疫病(5种):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十、农业部《关于加快蜜蜂授粉技术推广,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摘要及释义
2010年2月26日农业部印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蜜蜂授粉技术推广,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10]5号)文件中规定:
要切实保护蜂农的合法权益。指导和培育养蜂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开展饲养管理技术培训、推进产销衔接、维护蜂农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逐步推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完善企业与养殖者的利益联结机制。在转地放蜂集中地区,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治安、收费、蜂产品销售、蜜蜂农药中毒、人蜂安全等问题,切实保护蜂农的权益。
积极支持建立养蜂业风险救助金制度,不断增强蜂农抵御风险灾害能力。要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养蜂业的发展需要多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坚持蜂产品生产与农作物授粉相结合,大力推广蜜蜂饲养技术、授粉技术,加大蜜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力度。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业等方面力量,共同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2010年2月21日农业部办公厅还印发了《蜜蜂授粉技术规程(试行)》(农办牧[2010]8号文件)。
十一、农业部《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摘要
农业部2010年12月27日印发的《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农牧发〔2010〕14号)文件中规定:
要保护蜂农合法权益。逐步推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完善企业与养殖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在转地放蜂集中地区,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治安、收费、蜂产品销售、蜜蜂农药中毒、人蜂安全等问题,保护蜂农的人身权益和经济利益。
十二、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摘要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2月13日正式出台,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