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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的实现路径

2015-01-24李云霖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5年10期
关键词:研究性法学建构

李云霖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201)

1 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的理论基础

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是指法学教师以法学本科课程内容和学生的法学知识积累为基础,通过研究性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引发、指导学生的创造性学习活动来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教学思想、模式和方法。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建立在建构教育、社会互赖与终身学习等理论基础上。其中,建构教育侧重教学的方法原点,社会互赖侧重教学的空间横轴,终身学习侧重教学的时间纵轴。

1.1 建构教育理论

建构教育理论提出,学习者的学习是诠释、意义形成和调整对别人行为的持续过程。在学习者的持续学习过程中,学习者基于先前个人经验世界的知识,重新组合并建构新的知识结构。基于上述认识,建构教育理论认为学习者将过去的经验、行动、学说与新知识进行调和,通过学习者对过去认知的意识与觉知来探究现在所学知识而产生的有意义的了解。因此,建构理论要求学生能够深入到事物的内部,把握住事物的关键所在,体现学习者的自觉性、超越性与个性化。就教师的教学来说,大致有认识回顾式建构、行动探讨式建构、察觉意识式建构等方式。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立基的建构教育理论启示教师教学应注重学生吸收法学知识的心理特点进而顺应该特点实施与组织教学活动。

1.2 社会互赖理论

社会互赖理论是指个体间如何互相影响和如何影响合作学习或工作情境,是合作互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互赖可分成正向互赖、负向互赖与无互赖。正向互赖存在于个体间对成就目标有正相关时,个体知觉到他可以透过合作达到他们的目标时会增进彼此互动,如互相鼓励和帮助他人。负向互赖存在于个体间对成就目标有负相关时会导致对抗且克制的互动,如个体阻止或阻碍其他成员。无互赖则存在于个体间对目标达成并无相关时,个体接收自身的成就目标与其他人对自身的成就目标没有相关。也就是说,正向互赖倾向于增进互动,负向互赖倾向于对抗或克制的互动,而无互赖会导致缺少互动。社会互赖加强了合作与沟通的技巧,以促进正向与有效的团队环境。成功的团队显示出其包含正向的互赖以及互动的促进;团队的成功不仅需要有形的团队技能,还要结合有形与无形的人与人之间的技能。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立基的社会互赖理论有利于法学本科学生相互合作达成法律事务或法学研究的目标,而这是法学学生在工作与研究中必须面对的课题。

1.3 终身学习理论

终身学习是发展中的社会化学习体系,包括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三种类型,目的为持续增进学习者的知识与能力以提升职业发展与创新应变等能力并促进社会进步。终身学习为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遵循教育和学习的本体性价值而非工具性价值,满足了年龄、性别和职业地位差异者对学习机会普遍享有的共同期望,强调不同情境中非正规学习的重要性。终身学习包括四个面向,即学习认知、学习做事、学习相处与学习发展[1]。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立基的终身学习理论对于培养法学学生法律事务与法学研究等核心能力的可持续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2 “问题认知式”理论教学的实现路径

关于教学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就有不同的类型,如课堂教学、课外教学,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等等,不一而足。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对应性,本文将教学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在理论教学方面更侧重于对法学知识与问题的把握,因而命名为“问题认知式”理论教学;强调问题意识、学生重视思考、师生讨论等是其主要形式。鉴于法的要素包含概念、规则与原则,因此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教学必然是理论教学的核心内容,具体如图1 所示。

图1 法律概念、规则与原则之“问题认知式”理论教学

2.1 法律概念之“问题认知式”理论教学

法律概念是对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2]。在进行概念教学时,围绕概念提出问题、启发学生思考与师生讨论等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概念掌握与分析能力。以平等权概念教学为例,除教科书中的概念以外,老师可以列出美国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美国南北战争前南部各州的奴隶制、美国宪法第14 条修正案、美国布朗教育案等内容,在历史的脉络中讲述平等权的发展,启发学生思考平等权的历史与不同面向进而帮助学生理解并建构关于平等权概念中复杂而多维的内涵。

2.2 法律规则之“问题认知式”理论教学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等,其结构包括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部分。在讲述行为模式部分,教师可以列出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一至第五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内容,并结合具体事例讲述“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以及“不得行为”等行为方式;在讲述法律后果部分,分别以合同法上述条款中的“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作为提问、启发学生与讨论的基础。

2.3 法律原则之“问题认知式”理论教学

法律原则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与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法律原则具有丰富的内涵,或为法律概念与规则提供基础,指导法律的制定与理解,或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或在疑难案件中基于正义而否决适用原有的规则。例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础并成为理解刑事诉讼规则的指导;美国宪法中正当程序原则成为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的具体条款;美国黑格斯诉帕尔默案中,“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原则剥夺了按照当时法律是合法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提问、启发与师生共同探讨,可以将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建构于学生的认知与应用之中。

3 “合作协助式”实践教学的实现路径

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在实践教学方面更侧重于团队对问题的提炼与法学知识的运用,因而命名为“合作协助式”实践教学。注重通过不同方式解决实践过程遇到的难易不等的问题,在指导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锻炼与提升学生的实践方法与能力。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以及不同的难易程度,实践教学可分为过程性、归纳性、演绎性和开放性实践教学等[3]。

3.1 过程性实践教学

过程性实践教学注重过程技能训练以提供法学学生体会及熟练从事实务工作与科学研究所需要的过程能力。以诉讼证据的收集为例,学生在了解当事人收集证据、请求法院、检察院收集证据、公证机关收集证据原理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实际操作,从而掌握实务工作的要点与要领,并进而锻炼进行科学研究所需要的问题意识与过程能力。如通过当事人收集民事证据,要确定收集证据的详细方案与预案并组织实施,在这一过程中掌握通过当事人方式收集民事证据的过程能力。

3.2 归纳性实践教学

归纳性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藉由操作观察的经验事实累积而自行得到一般化知识的过程。学生在司法部门实习,亲自整理、参与大量案件,从案件的基本事实学生可以建立对于程序法中法的概念、规则和原理以及实体法中相关法的概念、规则和原理的适用规则。例如轻罪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在刑诉法中的规定是非常简单的,通过在检察院实习中接触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可建立比教科书更有丰富内涵的活生生的关于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审查起诉流程、提起公诉流程与庭审流程以及各阶段的主要法律文书样式及其主要内容。

3.3 演绎性实践教学

演绎性实践教学训练学生能够用一般性的定律解释特定事件的实践教学。以法律咨询为例,每年法学院教师都会在特定日子带领学生在公共场所进行几次免费的法律咨询。咨询人会提出他所遇到的具体而明确的法律问题,在老师的指导下,法学学生就要用平时所学的一般性的法律知识来解答该特定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人际等互动技能得以自然成长。

3.4 开放式实践教学

开放式实践教学即教师以较高自由度的基调让学生决定所要探究的问题和方法的实践教学法。以案例讨论为例,在严昆(化名)诉湘乡市物价局案件中,严昆在湘乡市人民医院治疗时,发现自己的医药费单据中被多收了359 元后即举报到湘乡市物价局。湘乡市物价局核查后责令湘乡市人民医院返还违法收取的147 元、罚款500 元并书面告知严昆。严昆不服湘乡市物价局认定湘乡市人民医院的违法收费数目,以湘乡市物价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相关法院曾做出三个裁定,两个判决。对于信访行为是否可诉,从相关司法解释到法律规定有不同的发展;实务部门对信访行为的可诉性也经历了一定变化,到现在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该案件的问题是一个开放性的法律问题,只要言之成理即可,并没有标准答案。通过现实中的具体案件讨论与教师辅导,学生可在查找资料、准备论点与证据、反驳对方论点与证据等过程中建立探究该法律问题的方法。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教育:财富蕴藏其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2]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李云霖.地方性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与学习论纲[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7):89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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