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1-24马金松张海鹏
马金松张海鹏
(1.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新平 653400;2.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玉溪 653100)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马金松1张海鹏2
(1.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新平 653400;2.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玉溪 653100)
依法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是预防动物疫病传播,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证,为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都做了大量的思考、探索和实践,玉溪市新平县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整合项目建设资金,在全县推广无害化处理池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即规范了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又有效遏制病死畜禽及产品流向市场,还成功解决了随意丢弃污染面源环境的严重问题。本文就全面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建设、使用动物无害化处理池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1 新平县年病死畜禽数量评估统计
1.1 畜牧业发展现状
2014年,全县生猪存栏29.51万头、牛存栏9.32万头、羊存栏10.66万只、家禽存栏156.37万羽,肉兔4.12万只,出栏猪38.39万头,牛3.54万头,羊6.81万只,禽398.73万羽,畜牧业产值达到11.2亿元,畜牧业已经成为新平县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1.2 病死动物数量估算及处置现状
伴随着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成为了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其中病死:猪 1 948头,病死率为0.66%;牛214头,病死率为0.23%;羊490头,病死率为0.46%;禽类34 245羽,病死率为2.19%,目前对病死动物的处置一般采取深埋、焚烧等方法,同时,也存在违法处置的现象:将病死动物用作动物饲料喂鱼、喂犬,或是将病死猪随意抛于河道、荒野,甚至有可能进行了违法买卖。
2 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意义
加快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在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避免动物尸体腐烂会影响到环境卫生,甚至传播疾病有着重要的意义。
2.1 消除动物疫病传染源
病死动物尸体内含有很多的细菌、病毒,随着空气、水流、皮肤、黏膜感染到人体,通过采取科学有效的无害化处理,可杀灭病原微生物,切断传染源。
2.2 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动物尸体如果没有无害化处理设备处理,被不法商贩拿去再加工之后,流入市场,或者将其熬制的油当成是食用油进入饭店,流入餐桌,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2.3 牢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健全完善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对营造放心消费畜产品,树立消费信心具有积极意义。
2.4 保护生态环境
方便快捷有效地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杜绝广大畜禽养殖户向河流、荒野乱抛病死动物尸体,进而避免污染水源、空气。
3 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面临的困难
3.1 无害化处理经费
根据农办财〔2011〕163号通知要求,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按每头病死猪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财政补助标准偏低,时间跨度长,补助资金兑现迟缓,影响养殖户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积极性。
3.2 无害化处理场地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无害化处理场地难落实,设备设施难兴建,无害化处理运转难保障。
3.3 动物养殖户法制观念意识淡薄
养殖户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尸体,甚至低价出售的行为依然存在。
3.4 无害化监管工作不到位
由于政府对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机构投入不足,监管设备设施缺乏,监管工作经费没有落实,违法行为随时随地发生,监管难度大,案件调查取证难,违法行为处理难。
4 对策与措施
4.1 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农业工作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细化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的监管职责,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托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及协检员,建立了专业监督管理队伍,落实岗位职责,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无害化处理监督员数量,将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和监督管理队伍人员劳务工资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4.2 明确工作职责
通过签订责任书,明确了从事畜禽养殖的业主及运输经营者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农业局负责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技术指导。食药监部门负责流通和消费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以及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对肉制品企业和以畜禽肉为原料的加工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把好原料肉进货关,杜绝使用病死畜禽等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产养殖业主的监督检查并负责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病死畜禽的组织打捞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范围内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的清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关乡镇、街道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以外辖区内病死畜禽的清理和无害化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储存病死畜禽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4.3 加大宣传力度
全县通过报刊、电视、手册、会议、墙体广告、发放挂图等方式,加大对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厂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入保理赔的必要条件,促进无害化处理由被动监管变为主动报告。
4.4 严格监督执法
强化对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经营病死动物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了病死动物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到位。
4.5 整合项目资金,推进无害化处理池建设
新平县农业局依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病害动物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处置措施。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实施的美丽乡村、美丽家园民心工程建设,从源头上治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存在的关键问题加快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新平县的实际情况,充分权衡了焚烧、深埋及化尸池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方法的利弊。焚烧所需燃油成本高,对死亡成年公母猪或育肥猪焚烧成本较高,不易操作;深埋容易污染环境,不利动物防疫;最终选择了处理比较方便、成本低廉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池的方式进行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依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必须建有无害化处理池,经县、乡镇畜牧兽医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获得相关项目建设支持。
4.6 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池
4.6.1 选址要求
为克服动物无害化处理池的缺点,避免造成地表环境、地下水资源的污染问题,防止散播病原,必须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进行科学选址。
(1)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2)不得与地下水接触,应选择地势高燥地带。(3)交通方便,便于病死畜禽运输和处理。
4.6.2 建筑要求
化尸池建筑结构包括池底、池身和池顶。池底、池身和池顶构成一密闭体,池顶上具有斜式投料口,投料口上有水密封盖。
(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采用砖混结构,标准有效容积20m3以上,圆筒状、方形均可,内部直径2.5m、深3.0m以上。养殖户可以根据饲养量,可对上述参数作适当调整。
(2)底部不浇筑水泥底板,在底部周围用钢筋水泥混凝土浇筑梁。凝固后机砖砌体(24cm墙)至地面后继续往上砌1.5m,内面不抹灰,顶部用钢筋水泥混凝土浇筑一个密闭顶盖,中部设臵3.0m高的PVC通气管,地面部分预设直径0.8m的带门锁的投放口。
(3)设计预留清理无害化处理池通道,在保证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基础上,能在当病死畜禽投放累加高度距离投放口下沿0.5m,处理池满载时,及时清理、消毒、排空后继续循环使用。
4.6.3 安全要求
(1)投放口必须带锁,牢固可靠,平时处于锁住状态。
(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周围应明确标出危险区域范围,设安全隔离带等设施,实行用锁管理,避免无关人员靠近。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周边应设“无害化处理重地,闲人勿进”,“危险!请勿靠近”等醒目警告标志。
4.6.4 消毒剂的投放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内禁止投放强酸、强碱、高锰酸钾等高腐蚀性化学物质,推荐使用下列之一的方法投放消毒剂。
(1)按体重5%~8%投放生石灰。(2)漂白粉按体重的1%干剂撒布。(3)氯制剂(如消特灵、消毒威等),按1‥200~500比例稀释,以体重的8%投放稀释液,或以体重的0.5%干剂撒布。
(4)氧化剂(如过氧乙酸等),按1%~2%浓度稀释,以体重的8%投放稀释液。
(5)季铵盐。百毒杀按1‥500比例稀释,以体重的8%投放稀释液。
4.6.5 建立档案
养殖户按要求对所管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当日处理的病死畜禽种类、头(羽)数和体重如实进行登记记录。记录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两年。
5 成效
设施建设初具规模。新平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推进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工作开展。到2015年3月,全县共建动物无害化处理池89口,共2225m3,共处理病死畜禽36897头、只、羽,确保了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确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了全县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