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2015-01-24梁俊萍
梁俊萍
云南中医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梁俊萍
云南中医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学诊疗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前提。而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频繁发生且呈现上升趋势,现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新时期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已成为当今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
医患关系;现状;应对措施
医患关系是一种共生共存,密不可分的相互关系,“医生”是以 “患者”的存在为前提,医生的本质是为患者解除病痛,没有患者,医生这一职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同时,离开医生患者的健康也无法保障。因此,重塑良好的医患关系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 医患关系的现状
近年来,医患关系问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据调查,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伤医或辱骂医务人员事件;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拒交住院费用;61.48%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去世后,家属在医院摆放花圈、设灵堂等,这些情况已成为医院面临的非常刺手的问题[1]。
2 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
2.1 社会医疗保障机制方面 ①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还不健全,国家医改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2];②医疗资源不足,配置不合理,基层卫生服务体系薄弱,医疗卫生领域的最高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3];③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比例虽较之前有所降低,但由于目前医疗费用过高且逐年攀升,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仍然较高;种种原因造成 “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
2.2 医方因素 ①由于医疗卫生体制的长期未理顺,导致医院过分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利益;②医德医风缺失,表现为 “乱检查、开大处方、拿回扣、收红包”的现象,缺乏主动服务意识。③医患沟通和交流不畅,生冷推诿。
2.3 患方因素 ①患者对医方的不信任;②对医生的期望值过高,病人都希望到医院就能药到病除,但人是一个复杂的机体,具有复杂、多变的特性,这是医学的无奈;③维权过度随着生活水平和社会文化水平的上升,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但若维权过度,就将侵害医务人员的利益,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2.4 媒体因素少数媒体为吸引公众眼球,夸大其词,不客观、不全面的报道,激化了矛盾,导致公众对医院信誉产生质疑、患者对医生产生不满和不信任。
3 如何解决医患矛盾
3.1 政策指导 政府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尽快建立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卫生保障体制,建立合理的医疗资源分配制度,健全医疗保险及医疗责任分担制度[4]。
3.2 加强管理 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医院管理,落实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医疗安全措施,严防医疗差错及事故的发生。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2]。
3.3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努力提高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培养医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以 “病人为中心”,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4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通过组织各种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拓展知识面,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3.5 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关系 在医疗工作中,医护人员要掌握沟通技巧,换位思考是沟通的关键。由于患者对所患疾病认知的缺乏,迫切希望了解疾病的有关情况,医生在与患者的沟通交流过程中,应耐心讲解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安慰患者,介绍相同疾病的患者之间多进行交流,增强患者治疗疾病的信心,努力配合医护进行治疗,将取得满意的效果。
3.6 知识普及 通过各种渠道及形式向群众普及医学知识,使人们对疾病的本质和发展有一定的了解,使医患之间有更多的共同语言,可以有效减少许多医患矛盾和沟通不畅带来的问题。
3.7 进一步规范媒体舆论 新闻媒体应当尊重科学,尊重医患双方,真实、客观、公正的报道。多做一些正面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医疗卫生行业人员辛勤付出的理解和支持,共通营造和谐的就医环境和社会氛围。
4 小结
医学的发展离不开医生,也离不开患者,医生的全心全意和患者的全力配合,共同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没有患者,医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没有医生,患者的健康就得不到保障。医患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我们期待着在社会、医方、患方、媒体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医患关系会逐步走向和谐。
[1]王锦帆.论中国市场经济下医患关系的重建 [J].中国医院管理,2006,26(8):5-8.
[2]马媛.新时期医患关系现状及对策探讨[J].首都医药,2012,5(下):9-10
[3]张茅.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等原因造成看病难[EB/OL].http//www.gmw.cn.2010-12-24.
[4]陈颖青.浅谈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及对策[J].医学信息,2010,12(中):379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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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5)01-0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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