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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家禽检疫规程及制度建设

2015-01-24姜达书

浙江畜牧兽医 2015年6期
关键词:江山市活禽家禽



江山市家禽检疫规程及制度建设

江山市为切实搞好家禽疫病防控,确保上市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非常重视家禽检疫规程及制度建设。

1家禽检疫规程

出栏家禽,养殖(场)户主必须向所在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检疫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到户实施临栏检疫。

①现场查看免疫档案。

②查看疫病检测记录。

③检测无高致性禽流感情况。

④查阅免疫证明或免疫记录。

⑤证实被检家禽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⑥临床检查出栏家禽健康状况。

经产地检疫合格后,由官方兽医按规定填写、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⑦经营户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

⑧车辆和笼具应在装前、卸后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⑨对年出栏家禽1000万羽以上的江山温氏公司,由公司负责对合作养户家禽在出栏前完成免疫情况、抗生素检测,确保进入交易平台家禽的健康安全。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2名官方兽医对江山温氏公司驻场检疫,驻场官方兽医对检测情况、上市禽类健康情况和数量进行查验,对检疫合格的实施电子出证,官方兽医做好检疫档案记录,每次检疫应有检疫申报、有受理、有抗生素检测证明。

2检疫收费规范

严格按照浙江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收取检疫费。

①对一个批次出栏家禽1000羽以下者,产地检疫费按0.10元/羽计收。

②对一个批次出栏家禽1000羽(含)以上者,产地检疫费按0.06元/羽计收。

③对一个批次出栏家禽6000羽(含)以上者,产地检疫费按0.04元/羽计收。

严禁只收费不检疫、重复收费等违法检疫行为。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恪守“四个不准”。

3活禽调运监管

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3个工作日内,向江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经评估符合条件者,允许调入并开具备案单后,方可调入;对未经允许,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为有效防控H7N9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严禁从省外调运活禽(种禽及用于集中屠宰、杀白上市的除外)。禽业经营者从省外调入种禽及用于集中屠宰、“杀白”上市的商品活禽,不得进入活禽交易市场或其他场所再中专、交易、分销。经营者应要求拟从省外调运家禽的相关饲养场提供饲养场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家禽H7N9病毒抗体抽检阴性证明(最近两个月),并报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调入活禽所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到达地要具体到屠宰场(点)或种禽场。

4规范家禽检疫签证

①检疫合格证明信息填写必须详细完整。用途为饲养的活禽,其检疫合格证明目的地必须填写到饲养场;用途为屠宰的活禽,目的地必须填写到屠宰厂(点)。

②因江山市尚未设立家禽定点屠宰场(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暂不受理家禽屠宰检疫,不予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③停止给目的地为设区市主城区交易的活禽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运至家禽定点屠宰厂(含政府批准以专卖店形式进入设区市主城区销售的家禽定点屠宰点)进行定点集中宰杀的除外。

④活禽交易市场内,活禽经营者代顾客宰杀加工的活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受理家禽屠宰检疫,不予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者可以开具动物检疫信息追溯凭证,但不得开具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姜达书供稿

(江山市畜牧兽医局3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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