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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浅析

2015-01-24王孝德杨恒峰黄诗惠黎宗胜

中国畜禽种业 2015年1期
关键词:源性无害化屠宰

王孝德杨恒峰黄诗惠黎宗胜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42800;2,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542800;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42800)

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浅析

王孝德1杨恒峰2黄诗惠2黎宗胜3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42800;2,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542800;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42800)

动物性食品安全,是指动物性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动物源性产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日益关注食品安全这一问题。因此,动物源性产品安全必须从饲料生产、动物饲养、疫病防治、屠宰加工、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抓起,通过标准化养殖技术的推广和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全程监控,确保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让广大群众真正吃上 “放心肉”。

1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1 生产环节 (养殖环节)

1.1.1 在饲料使用方面

一是用发生霉变的原料生产饲料或霉变的饲料饲喂动物,特别是黄曲霉素B1对人类和动物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食入极少量即可致癌。二是一些致病性细菌 (如链球菌、沙门氏菌)及病毒和寄生虫等通过排泄物、水、空气等污染饲料,这些污染饲料饲喂动物。三是用农药残留过高的原料生产的饲料饲喂动物。

1.1.2 在兽药使用方面

在饲养过程,有的养殖户习惯在饲料或饮水长期添加兽药防治动物疫病,但又不执行休药期,造成动物产品药物残留超标。

1.1.3 在饲料添加剂的添加上

用添加了过量铜、有机砷制剂等添加剂的饲料饲喂动物。由于铜、有机砷制剂等添加剂有助于动物的生长发育,可使动物皮肤发红,羽毛光亮,感官视觉更好。因此在饲料生产销售过程中,一些不法生产商,为谋求市场销售量及高额利润,使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社会公平正义意识不强的养殖户,仅从养殖效果更好、效益高的方面想,盲目使用这样的饲料饲喂,使这些金属积聚在动物体内,造成动物产品质量的安全隐患。

1.1.4 在违禁药物非法使用方面

少数养殖业主,为了经济利益,追求非法利润,违规使用一些违禁药物,如 “瘦肉精”、β-兴奋剂等饲喂家畜。可增加家畜的生长速度,提高瘦肉率、让生猪猪肉的色泽更加好看,但这些违禁药物对人体是有害的。

1.1.5 动物疫病的影响

一是人畜共患病可使人感染疫病,常见的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沙门氏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牛的结核菌病,布氏杆菌病,猪链球菌II型,弓形虫病,肉孢子虫病,囊虫,旋毛虫等。二是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求暴利,把患有疾病的畜禽私自宰杀后上市销售,这不仅危害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三是动物患病后,由于部分个体兽医从业人员,在诊疗动物疫病时,不按规定剂量、范围、配伍和停药期使用兽药,不管遇到什么疾病,都大剂量使用青霉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等抗菌药,甚至使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动物产生耐药性和动物产品中的药物高残留,影响动物产品质量。

1.2 加工环节

一是一些加工场地卫生条件不能达标。目前贺州市辖区乡镇一级的屠宰场由于屠宰数量少,受成本影响屠宰场规模小,场地、设施设备受到限制,加工时易受到的废弃物、污水、粪便等污染。二是加工过程中,一些不法之徒,为非法获得高额利润,在动物源性食品中进行掺杂使假,如注水肉、加工病害畜禽等现象。

1.3 流通环节

一些不法之徒,为非法获得高额利润,将病害肉分割后充入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的肉混在一起销售,坑害消费者。

1.4 监管环节

1.4.1 监管人员不足

由于监管范围广、数量大,监管人员不足使监督管理难以到位。贺州市及三县两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有91人,其中市级20人,区县级71人。在所有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共59人,占总人数的65%,在从事基层检疫工作的检疫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42人,占检疫员总数的46%;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数共2人,占总人数2%。

1.4.2 检测经费投入不足

各级政府对畜产品安全检测的经费投入不足,加之药物残留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试剂等价格昂贵,造成检测成本高,致使检测覆盖面不够广和检测数量不足,严重影响了动物源性食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开展。

1.4.3 检疫和检测设备不足和技术相对落后

目前,动物产品常规检疫主要靠感观和普通光学显微镜检查,设备十分简陋,开展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检测手段和仪器设备就更加匮乏,目前具备检测条件的县级机构不多。

2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对策和措施

2.1 广泛宣传,提高全民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认识

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认识,一方面增强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饲料生产者、养殖者和畜禽屠宰加工以及销售者的公平正义感,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加工、销售动物产品。另一方面让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监督,才能扩大监控范围,有效筑牢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屏障。

2.2 推行健康养殖是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

要积极推行畜禽标准化养殖技术,畜禽生产基地应远离工矿企业,确保基地的水质量、土壤质量和大气质量;饲喂畜禽的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及绿色产品的要求;在兽药生产企业大力推行GMP标准,兽药经营实行GSP经营模式;发展规模经营,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

2.3 进一步推广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减少动物的发病和死亡率

根据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 《动物免疫标识追溯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坚持 “预防为主”,抓实动物基础免疫。重点抓好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完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2.4 加强无害化处理推广力度,减少非法加工病死畜禽上市行为

(1)要根据畜牧业发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修建规模适当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对辖区内病死畜禽统一进行集中处理,在各个村委和大型的养殖场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池。

(2)积极探索病死动物有偿回收补助及无害化处理合理补贴等相关政策机制。争取各级财政把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对按规定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的畜主,经验收确认后,按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要加大对养殖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培训,督促养殖户作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不按规定销毁病死畜禽的经营者和养殖户,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2.5 充实队伍,提高素质,抓好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

2.5.1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为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建立一支技术精湛、依法行政的执法队伍,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2.5.2 加强投入品的监管

应加强对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测和监管,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从源头上控制违禁药物和微量元素、添加剂的超标使用,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对重金属、药物、饲料添加剂超过规定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经销户进行严厉打击。

2.5.3 加强养殖环节的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畜禽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动物养殖环节监控制度。一是严格执行合理用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严禁非法添加违禁药品和添加剂,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在养殖环节严禁非法使用或添加禁止使用的药物。二是各镇乡街畜牧兽医站和区畜牧生产技术推广站要建立规模养殖场投入品安全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对规模养殖场投入品使用、养殖档案记录情况等方面进行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也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养殖场的肉猪进行 “瘦肉精”、β-兴奋剂的抽检。三是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根据 《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按时认真记载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2.5.4 对出栏的动物要加强检疫监管

要严格执行动物检验检疫制度,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各个乡镇都要建立好产地检疫申报点,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检疫规范实施产地检疫,认真观察动物的状态,及时发现和剔出病害动物,并做到规模场实施到场检疫,散养户实施到点检疫。按照 《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生猪等动物在县级以上实行 “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在乡镇、村逐步推进 “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杜绝私屠乱宰,对入场屠宰的动物必须搞好产地检疫证明的验证回收和宰前检疫工作,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屠宰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2.5.5 建立监控检测网络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检测

一是各级政府应该保证专项资金供给及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检测技术。二是各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化验室,并逐步建立药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室,对畜禽及其产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测工作。三是要加强对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 “瘦肉精”、β-兴奋剂等违禁药品和添加剂以及对动物产品质量的抽检,把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关。

2.6 确保畜产品的屠宰加工质量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对辖区屠宰场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做到规模适度,技术先进,合理布局,以利动物产品安全生产和加工。要根据农业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对屠宰场、肉联厂、经营加工贮藏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均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符合条件方能经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先严审后办证,并开展经常性督查,对不合条件者予以吊销 《动物防疫合格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肉品上市销售。

2.7 联合执法,加大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公安的联合执法力度,加强流通领域监管,加大打击屠宰、销售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王孝德 (1966.1-),男,瑶族,农学学士,高级兽医师,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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