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去“数据利益”,统计才能真实
2015-01-23樱抟
樱抟
凡是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有上述行为的,除了给予处分外,还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时常会为法律的无能为力而遗憾,希望赋予它更多的权限,甚至希望它如魔法棒一样,只要挥一挥就能解决社会问题。尽管这是不可能的,法律终究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但是,我们还是患上了“法律依赖症”,无限的放大法律的效力,似乎法律是万能的上帝,只要有法律一切就“OK”了。在对统计数据造假的问题上也是如此。“河南立法明确统计数据造假将受处分”的消息一公布,无数的专家学者和网友都醉了,点“赞”者众。
在这种如癫如狂的“法律万能论”的背后,法律很可能走向歧路,使中国法治陷入庸俗化的境地,甚至背离了依法治国。事无巨细、不计成本的把一切问题和纠纷都通过法治来解决,会使我们从“人治”的极端又走到“法治” 的极端。在我看来,法治只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冷冰冰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更为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说过,统计数据作假是“最大腐败”。《统计法》“法律责任”一章,也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统计机构的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统计造假的法律责任规定的很详尽,也很严格。轻则,给予通报、罚款及行政处分;重则,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时至今日,统计数据依然“掐架”不止。从“经济增速和发电量不匹配,工业增速被高估”,到“工资被增长”,等等。其中,每年GDP数据发布后,都会引发一轮质疑高潮。31个省区市的GDP之和,总会高于全国的GDP数据。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发表纪念《统计法》颁布30周年的文章披露,全国每年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都在1万件以上,这是为什么?法律为什么没有遏制住统计造假呢?
一个国家总是需要统计数字的,尤其是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政府需要借助一些统计数字对宏观经济现状作出判断,从而合乎逻辑地进行经济政策决策。所以,通过立法防范统计造假也是必要的。但是,法律和法治浸入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到什么程度,应符合科学原则和理性精神的适当比例和限度,应与国家和社会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现实条件等相契合。即使真的需要通过立法调整统计造假的问题,也一定要考虑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考虑到立法之后的执法效果会怎么样。如果论证的结果是执法的难度太大,这样的立法还不如暂时不出台。否则,不但法律执行力受损,立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受损。
饮鸩可以止渴,治标更需治本。统计造假的根儿在官员的考核机制上,在国家的财政政策上,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统计造假”还照样会屡禁不止。所以,避免和遏制统计造假要找准“病灶”。首先,尽快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干部考核制度,剥离“捆绑”在“数据”上的利益,将数据上依附的利益彻底的剥离出去,从根本上杜绝“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的现象,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其次,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最后,在行政改革中,要改变统计机关的隶属关系,使统计机关独立于地方政府。不独立则可能受制于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不中立则有可能出现迎合的现象。在法治、市场体制相对健全的国家,统计部门多独立于行政部门,像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学术性机构,独立地编制指标,采集数据,计算并公布数据,而不管行政部门有什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