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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霸王条款”,更要强化执法

2015-01-23刘英团

上海企业 2015年1期
关键词:包间酒水霸王

刘英团

去年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2014年11月2日《人民日报》)

在消费领域中“霸王条款”的“出没”的地方有很多。如,“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等等,不一而足。尽管公众对这些“霸王”行为满腹牢骚,尽管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叫停”了餐饮领域的一些“霸王条款”,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但是,效果并不明显。

从记者的调查看,多地餐饮业“最低消费”现象仍存在,收费还是“换汤不换药”。“普通包房是没有最低消费的,但是20人的VIP包房最低消费是1万元”,白酒或红酒只能自带一种,如果两种都带,每次要加收300元的费用。除了收取开瓶费外,打折促销的菜品也变了样。有的酒店对菜品种类有着严格限制,“只限于一些家常菜,而且有些菜的数量有减少,比如之前的大盘被换成了中盘甚至小盘”;有的酒店采用了一些“变通”方法,如包间只能选固定价位套餐;还有的酒店或多或少设置了一些“额外”消费条件,譬如,没有最低消费,但“包间跟大厅的菜单是不一样的”,“坐包间不能点大厅的菜”。

当然,逐利是企业的本能,我们不应过多的指责。但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也应有一定的“度”,不能太“夸张”了,至少不应强制收取几百上千元的“开瓶费”。从道理上来说,消费者前来就餐,那是餐饮企业的“上帝”。作为服务行业的餐饮业,为“上帝”提供优质服务是其义务,是其吸引消费者、求得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怎么能用“霸王条款”剥夺“上帝”的自主选择权呢?其实,餐饮企业不要以为个别消费者无奈的“接受”了,就认为“霸王条款”合法了。尤其是星级餐饮企业不要以就餐环境、饭菜质量以及服务等为其“霸王行为”找借口。首先,消费者支付的饭菜金里不仅包括饭菜的成本,也包含着饭店提供的服务成本,比如碗筷、茶水、座椅以及就餐环境等。尽管星级餐饮企业的投入成本比较高,但是,星级餐饮企业的饭菜价格也非一般餐厅可比,一桌饭菜几千上万、数万元,其利润也远非一般餐厅可比。所以,不管有多少冠冕堂皇的理由,餐饮企业都无权强制、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有消费者抱怨,体验了“星级式收费”,却体验不到“星级式服务”。

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和包间费等“霸王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叫停”。从表面上看,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等是餐饮“行规”,属于市场行为。但实际上,最低消费、包间费等都是违法的“霸王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再如,“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对多地餐饮企业“抵抗”《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政府必须高举起法律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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