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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行为底线分析

2015-01-23高文苗马建青

人民论坛 2014年36期
关键词:网络行为自由底线

高文苗 马建青

【摘要】网络行为作为人在网络社会中的实践途径,是人在虚拟空间中的行为方式,是极具社会影响力的新型主体行为。网络行为是现实行为的一种延伸,面临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双重制约。把握好网络行为的底线,事关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健康发展。文章主要围绕网络行为底线确立的基本要求、底线的范围与保障等方面来展开分析。

【关键词】网络行为 底线 网络社会人 自由

【中图分类号】G40-052.2        【文献标识码】A

时代的发展,产生了网络,催生了网络社会人。网络社会人是现实社会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存在体,但它依然是现实的人,是一切现实社会关系与虚拟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时面临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双重考验。这就使得作为网络社会人的行为—网络行为同样面临着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双重制约,这是网络行为虽极具自由度,但仍有底线的根本原因。

网络行为即网络社会人在虚拟空间中的主体行为,包括网络言语行为与网络非言语行为。其中,网络言语行为是一种语言交流,网络非言语行为则是一种人为行动。基于网络的诸多特点,如:自由性、传播性与匿名性等,网络行为也具有自身的特性,即难以控制性,包括行为发生、行为过程与行为结果等环节的难以控制性,从而使得网络侵权、造谣传谣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等事件频发,不仅给个人家庭带来伤害,而且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和谐因素。这就需要我们对网络行为予以规制,网络行为具有底线,是网络社会运行有序的有力保障,更是现实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

网络行为底线确立的基本要求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网络行为是作为网络活动主体的网络社会人所实施的自主行为,所包含的基本要素主要有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和行为内容三个方面。其中,行为主体指的是网络社会人;行为客体是主体在实施行为时所针对的对象;行为内容是有关网络行为的权利与义务,即行为主体拥有何种的网络行为权利,又将承担何种的网络行为义务。网络的兴起,为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然而,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受多大的权利,就要承担多大的义务。权利的不断扩大,也就意味着义务的不断增加。不管基于何种理由,网络社会人在尽情享受网络所带来的自由权利的同时,也需要积极履行相应的行为义务,包括:积极维护网络社会和谐,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任何其他人的基本利益等等。同时,网络行为义务的外在体现主要在于网络行为需要具有一定的底线要求,这种底线要求不仅反映出了网络行为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而且也反映出了网络行为所具有的义务性与责任性。网络社会的和谐,要求人们不仅要充分享有权利,更要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网络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网络行为具有一定的底线,从而确保网络行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自由与秩序的平衡。自由是网络社会的生命力,马克思曾说过“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①。一定程度上,网络社会具有比现实社会更高的自由度,网络行为因为自由而更显主体性,自由是网络行为的法宝。但是,网络社会的发展也需要靠秩序来维系,这种秩序既有如哈耶克所言的自生自发的秩序,也有由人为控制或限制而形成的秩序,不管何种秩序,都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网络行为因为秩序而更显规范性,秩序决定着网络行为应当具备底线。自由与秩序是两种社会价值,都是人所追求的目标,自由是秩序的基础,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网络社会的稳定建立于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上。“在任何时候存在的自由系统总是在那个时候存在的限制或控制系统。”②网络社会人在享有网络行为自由的同时,也应当积极维护好网络社会的基本秩序。网络行为的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基于一定底线范围中的自由,这种底线的根源在于网络社会秩序的需要。因此,只有在自由与秩序中寻找到平衡,才能使网络行为既彰显主体性,又反映规范性。

网络行为底线的范围

网络行为具有怎样的底线,决定着网络行为的自由范围,体现着网络行为的自由限度。笔者认为网络行为底线的范围应当包括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和个人合法利益底线三个方面,三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影响着网络行为的有效实施。

法律底线。当前,各国在承认网络自由具有重大价值的同时,也在积极思考如何确定网络自由的限度。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硬性手段,这种限度主要通过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来确定,可以说,网络行为底线的范围首要的就是法律底线。网络行为主体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绝大多数是由各国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国家有权力调整网络失范行为,惩治不合法的网络行为,杜绝一切不文明的网络行为,同时,也应当积极为合法的网络行为搭建平台,为人们提供畅所欲言的网络载体,营造充分享有网络行为自由的网络环境,有效维护网络行为的自由与秩序,并为一切合法的网络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可以充分享有行使网络行为自由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反之,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其网络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合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行为规制的法律规定,将其内容予以归纳,主要涵盖以下12个方面: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第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的;第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第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第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第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九,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的;第十,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第十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第十二,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道德底线。网络行为是人的行为,而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人的发展,需要基于人的道德意识的提升;社会的发展,更需要基于公序良俗的形成。道德是人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软性手段,但道德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③尤其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社会对人的道德要求不断提高。当下,人的道德面临着诸多挑战,把握道德底线应当是网络行为底线的必然要求,道德底线应当成为网络行为底线的重要范围。这主要是由于网络社会具有匿名性、自由性等特征,容易引起网络社会人的行为无序,从而也就更加要求网络社会人的行为能够具备自觉性,而这自觉性的基础在于网络社会人所具有的内在道德要求。在当前,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依据主要来源于现实社会中所推行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社会公德等,即网络社会人不仅要主动遵守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公民道德基本規范,而且也要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当前,网络暴力、造谣伤人等无序行为,都是行为主体道德缺失的体现,无序的网络行为一旦泛滥,冲破了基本的道德底线,违反了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或社会公德,势必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以及人的生存生活。

个人合法利益底线。网络行为的底线范围还包括个人的合法利益底线。每个人所实施的网络行为都不应有损于其他任何个人的合法利益,网络行为与个人合法利益息息相关,紧密相连。首先,从权利享有的角度而言,法律对两者给予同等保护。不管是网络行为还是诸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合法利益,在法律上同属于公民权利;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而言,网络行为的实施不应损害其他人的个人利益,个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也不应影响其他人的网络行为。不法侵害个人合法利益的网络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当网络行为与个人合法利益产生冲突时,需要根据公平正义和社会实际影响,衡量两者的价值,平衡两者的利益冲突。例如,网络行为的不合理实施容易导致对诸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因此,可以将个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作为限制网络行为的理由,但是也需要视普通人和公众人物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般而言,对于普通人个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原则上均可以作为限制网络行为的充分依据。但是针对公众人物个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则不可直接作为限制网络行为的依据,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确立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正如“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与表达自由有关的实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公共官员和社会名人因隐私权、名誉权这两项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求他们满足比普通人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媒体在报道时心怀恶意并且不计后果,否则便不可能赢得诉讼。”④

网络行为底线的保障

网络行为有底线,关键在于如何获得有效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网络行为的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加以共同保障。其中,网络行为的他律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与制度等,网络行为的自律主要包括网络社会人的自我约束与网络社会人之间的共同约束。

网络行为的他律。网络行为的他律,主要是指从网络社会人的外在要求或规范来规制与约束行为,这些外在要求与规范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与制度等方面,网络行为的底线是其活动的基本界限,只要在行为底线允许的范围内,网络社会人均可以自由地进行各类网络行为。网络行为的他律保障了网络社会人在各类权利面前的平等,避免了网络社会人之间在权利行使上的冲突与摩擦。从当前他律的基本类型来看,法律法规是网络行为他律的最主要、最权威的方式,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同时,法律法规占据网络行为他律类型中的主导位置,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迫切要求。有法可依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更是网络行为他律的有效保障。“就其完整意思而言,包括两部分:一是指政府的行为要有法可依;二是指民众的行为要有法可依。”⑤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方面已经有80多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政策是网络行为他律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为了实现对网络行为的有效规范与管理,结合社会管理目标、社会运行原则以及社会建设任务等所采取的各类措施与行动指南,它具有阶级性、历史性、指导性与针对性,主要涵盖了我国围绕网络运行与管理方面所出台的各类意见与决定,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制度是网络行为他律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人们所共同遵行的行为准则与规范,主要包括网络行为所要遵循的各类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管理制度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等。

网络行为的自律。网络行为的自律是指,从网络社会人的自我内在要求角度规制与约束网络行为,主要包括网络社会人的自我约束、网络社会人之间的共同约束。一般而言,网络社会人的自我约束,需要基于作为主体而存在的网络社会人自我追求与目标的设定,以及主体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的提升,是主体自身发展的基本要求。其中,网络社会人应当将外在的社会公德与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内化于心,形成网络社会人行为的内在自觉。网络行为人之间的共同约束,是指各网络行为主体之间通过交流讨论所达成的一致约定,旨在约束各个主体的基本行为。“因特网共同体不断制定出自己的规范和标准,规定自己特定的规则和义务。从电子网络兴起的初期开始,就讨论自我管理的形式。”⑥一定程度上,主体之间的共同约束,是一種自我管理的基本体现。例如:互联网协会所倡导的以“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为主要内容的“七条底线”公约便是网络社会人之间所采取的自我共同约束,它不仅是一种行业自律,更是网络行为自律的积极体现。从网络社会人自我管理的角度来看,“七条底线”公约已经成为各网络行为主体自觉、能动、自愿遵行的自律规范,也是主体自我管理的有益途径与积极尝试。

网络行为的自律效果取决于主体的自律意识,而自律意识的提高,不仅取决于主体个人自律意识的提高,更取决于主体之间自律意识的共同提高。就网络行为的自律与他律两者的效力对比而言,网络行为的自律效力要弱于他律效力,自律主要基于主体自身的自觉性,他律则是基于主体外在的规范性。自律作为网络社会人的自我要求,不仅是其行为自主性的基本体现,更是其网络行为底线的有效保障。

(作者分别为浙江传媒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2014年浙江省高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项目“马克思自由观视阈下网络行为的底线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SCG214)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67页。

②[美]约翰·杜威:《人的问题》,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9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4页。

④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88页。

⑤侯建:《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210页。

⑥[荷]西斯·J·哈姆林克:《赛博空间伦理学》,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9~40页。

责编 / 于岩(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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