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族规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
2015-01-23王秀卿
王秀卿
【摘要】家法族规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律具有同源性和互补性。明清时期家法族规高度发展并达到鼎盛,既宣扬传统礼治思想,迎合儒家伦理道德,又配合国家法律实践,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文章以历史文化遗产丰厚的山西为佐证,剖析明清家法族规合礼合法因素,发掘、还原家法族规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为积极构建一种自上而下的全新社会行为规范模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礼法思想 家法族规 明清时期 山西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家法族规在明清时期高度发展并达鼎盛,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山西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素有“中国古代文化博物馆”之美称,本文以山西历史档案为佐证,更加清晰地论证明清时期家法族规中蕴藏着的礼文化与法文化。
家法族规的生成
梁启超先生曾指出:“中国古代的政治是家族本位的政治”①,家族组织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家族组织是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以财产为保障的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世代聚居在一起的社会组织形式。家族组织作为基层社会组织,是古代社会统治的基石,在中国数千年历史长河中,它因时势的不同而呈现出了不同的力量、不同的形态,整个发展过程经历了从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長制家族、奴隶社会宗法式家族、魏晋唐世家大族式家族到宋明清聚族式家族的演变。②家族组织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由家而国政治传统的构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天下万民是皇帝的“子民”,地方官吏是当地百姓的“父母官”,家国同构、家国相通,在统治者看来,国要有国法,家要有家规,二者缺一不可。
家法族规作为家族组织的一种自治规范,是家族组织祖上流传而后代修订的为其族众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家族尊长用来调处、裁判家族内部纠纷的司法依据。家法族规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氏族时期,早期的家法族规是依靠传统和习惯维持的不成文形式,成文的家法族规大约于唐朝后期问世,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充实,在明清高度发展并达鼎盛。明清时期,在官方的大力支持和强化下,家法族规的内容和形式趋于成熟。作为基层地区性势力,它调整着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对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深远。
政治诱导。明清时期,家法族规得到了统治者更多的规范、认可和支持,家法族规的制定在基层社会蔚然成风。首先,官府通过宣讲上谕、律例的方式对家法族规进行指导。如清代,山西盐运使王又朴对雍正的“圣谕广训”用顺口溜形式作了生动解释,对此以求家喻户晓,名为《圣谕广训直解》,每逢初一、十五在街头公开宣讲,居民必须往听。③地方官还发布教约、禁约等文告,对家法族规的内容予以规范。其次,家族组织将家法族规送请官府“呈验”批行。经官府直接批准的家法族规,将以官府告示的形式公布于众,从某种程度上说,家法族规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得以增强,具有了准法律的效力,成为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最后,官府为了加强对基层社会的统治,直接支持家法族规的贯彻执行。国家不仅承认家族组织制定的家法族规的效力,而且还通过成文的法典确立了家族尊长的治家之权,家族尊长被赋予“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子弟”的法定权利,显然,统治者为家法族规的执行提供了合法依据。
内容通融。中国各个家族组织私自制定的家法族规,虽然基于地区的不同、家族的不同、时期的不同而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地方色彩和祖传特色,但内容的基本表征却是互相通融并大体一致的。从指导思想来看,中国古代社会受宗法制度和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家法族规与统治者倡导的主流思想始终保持高度一致,共同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纲常礼教。从结构层次来看,家法族规以国家法律、宗法习惯为原型,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礼节仪式、风俗习惯杂糅一体,调控了家族组织内几乎所有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范围基本囊括家族生活的一切领域,如尊卑秩序、祭祖祀宗、婚姻继承、财产关系等。从强制力来看,家法族规作为族众的行为规范,对家族成员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家族尊长的强制执行依靠的是国家政权的强权力量和家族自身的传统力量。
机制保障。为了维系家族组织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增加凝聚力,保障家法族规的大力推行,设置管理机构、修撰家谱、建立宗祠等行为在基层社会如火似荼。首先,设置管理机构。在官府的支持下,明清家族组织势力更加壮大,为约束族众,家族内设有宗族大会、族长,一族之内的各房,又分设有房长,有的家族还有一些单项事务机构。族长是家族最主要的机构,基于地区和文化的差异,个别家族的称谓可能有所变化,如有的家族称之为“族正”,而山西平定的家族尊长则被称作“总管”,《山西平定石氏族谱·宗祠规条》规定“公举族中公正人一位,为祠中总管”,在位“总管”即为传统意义上的族长。其次,修撰家谱。家谱是一个家族的生命史,是中国文明史中最具有平民特色的文献之一,是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体裁。明朝族谱的修撰之风日渐盛行,社会各阶层无论是高官显贵还是寻常百姓,都形成了订制本家族族谱的传统。《刻韩氏家谱后跋》记载:“余韩氏本相州裔,遭兵燹,徙洪洞。初无谱,止有总图一幅,以纪名次。迨余忠定祖成化丙戌登进士,居谏垣,始立谱。”可见,因科举成功而强盛的宗族—山西洪洞韩氏的家谱就形成于这一时期。最后,建立宗祠。宗祠是朝宗祭祖的圣殿,也是族权宗法的象征。明清时期,祠堂的修建在全国已十分普遍,流存至今的也为数不少,如山西晋城皇城村的陈氏祠堂、山西代县的杨业祠、广东广州的陈氏祠堂、台湾台南的延平郡王(郑成功)祠,都是享誉海内的著名宗祠。④家法族规通常选择在宗祠公布,并往往刻成石碑立于祠堂之内,如砌于山西夏县司马温公祠壁间的《柳氏家训记刻石》,原立于山西运城市上王乡上王村蔺家祠堂的《蔺氏族规碑》,置于山西榆次北六堡村贾继英家祠内的《朱子治家格言刻石》。⑤
家法族规是层层相因的地方性实践产物,是维系社会结构稳定的重要纽带,已深深植根于中国古代基层社会。
家法族规的内涵
世界传统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是一个国家法律和家法族规共存、礼法兼容并蓄的开放体系。家法族规作为司法依据之一,既宣扬了传统礼治思想,又配合了国家法律实践,它从另一侧面反映了中国传统的礼法结构和治理观念。
宣扬传统礼治思想。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和官方意识形态,明清时期,礼的精神和原则已完全融入到基层社会的家法族规之中,家法族规明确制订纲常礼教规范,规定家庭伦理秩序,并依靠强制力来维系家族内部的礼仪教化关系,礼治思想成为了家法族规产生的文化土壤。
第一,尊祖敬宗。《礼记·祭祀》中有:“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祭祖活动由来已久,祖就是家族组织存在之根本。尊祖敬宗发端于同祖共宗、一脉相传的血缘关系,通过对去世祖先的尊奉和祭祀,增强家族成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激励着子孙后代锲而不舍地建功立业、光宗耀祖,尊祖敬宗的观念已深深扎根于族众的思想深处。家族组织在大肆弘扬尊祖敬宗观念的同时,还辅之以各种家族褒奖的手段,如明清时期在山西洪洞县城以及韩氏家族住地的30座牌坊,⑥就是用来表彰光宗耀祖的族人的,有的升官、有的科举、有的忠孝、有的贞洁,他们成为了家族传承儒家礼治思想的楷模。
第二,孝悌真顺。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违背“孝悌礼法”的行为既为国法所不容,也为家法所严禁。家法族规中一致强调对父母的孝和对兄长的悌,百善孝为先,孝是为人之本,悌或友悌则体现了兄弟间的友爱及相互扶持的良好亲缘关系,这些传统家庭美德是应该为族人所自觉遵守的。如《柳氏家训记刻石》首句便强调“唐柳氏自公绰以来,世以孝悌礼法为士大夫所宗”⑦。在基层社会,成文的家法族规往往对传统的“不孝”做扩大解释,比国家律典中的“不孝罪”更加宽泛,忤逆父母尊长、漠视家族利益、违背族规等均要按“不孝罪”惩治。
第三,敦亲睦族。家族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基层群体,想要立足于农耕经济社会,需要族人凝聚力量、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整体。一方面经济扶助。为贫困不能举火者、孤寡残疾无助者和无力营婚丧者等贫困族亲提供帮助,使族人能够真切地感受到家族的存在,增进家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也避免了族人因生计无着,铤而走险,为匪为盗,影响家族的秩序和声誉。如山西灵石王家大院的《王家敦本堂规条碑》记载:“年至七十有子幼弱或废疾不能奉养者,每月给钱六百文,冬给。”⑧二是公益事业。家族组织还兴办私塾、挖池塘、建雨亭、修水渠、修道路、修村溪小桥等,为族人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增强了家族成员的向心力,同时也维护了本家庭、本宗族的生存和繁衍。
第四,勤俭修身。被誉为“天下廉吏第一”的于成龙(山西永宁州人)在《治家规范》中对家族内的经商者提出要求:“或开店,或行商,俱要早起晚睡,不可偷安。”勤俭持家被认为是家族兴旺的基础,许多家族组织都要求族人勤俭节约,不要奢侈浪费,山西省万荣县闫景村李家大院的主宅院大门两旁镌刻着《朱子家训》,上面写到“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与此同时,许多家法族规还严禁族人沾染吃喝嫖赌,吸鸦片等恶习,如山西榆次常家大院的《戒烟碑》(光绪三年)就指出鸦片烟的四大害处,即败先人名节、促本身寿算、耗自家财产和失子孙楷模。⑨
家法族规一如既往地贯彻和执行儒家礼治思想,营造出一个充满温情,以教化为主的基层社会,是传统社会文明稳定和谐发展的基础。
配合国家法律实践。明清时期,取得官方认可的家法族规,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约束着族众的日常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准法律的效力,成为了封建社会的一种法律渊源,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
第一,基层司法。明清时期,县是最低一级的国家政权机关,国家法律的力量只延伸到县一级,国家很少干预县以下的传统乡村,基层社会出现司法的空白地带,为家法族规的生存提供了空间。另外,成文的家法族规在结构上很多都模仿和接近于国家法律,有正文、注疏、行为规范和法律后果部分,对于违反家法族规的族人,家法族规赋予家族尊长惩罚权,而且处罚方式日益完备。如清朝常见的处罚方式有训斥、罚跪、记过、锁禁、罚银、革胙、鞭板、鸣官、不许入祠、出族及处死。⑩除此之外,家族尊长还有送官府惩处权。可见,家族组织在基层司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息讼止争。家族组织反对族人擅自告官兴讼,运用家法族规调解息讼,成为与州县堂审相配合的补充形式。如《蔺氏族规碑》就要求族人“莫入州衙与县衙,劝君勤俭作生涯。”利用家族血亲关系处断族人纠纷,族人是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的,而且,家族组织普遍倡导“息讼”“无讼”“贱讼”的观念,族人非万不得已,决不轻易上控涉讼。对于族众之间发生的大部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家族尊长往往依据家法族规在家族组织内部自行干预与化解。可以说,家法族规把社会矛盾与冲突消除在萌牙状态,维护了社会秩序。
第三,弥补国家法律。首先,家法族规对社会生活的细节给以详备的规定,包括尚未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微穗小过”,如赌博等小的恶习都被家法族规所明令禁止,弥补了国家法律的缺失。其次,家法族规将维持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作为最主要、最直接的任务,所以家法族规中调整亲属关系的规定更加详密,制裁手段也比国家法律严厉,如不孝罪。这一规定本身是以家族自身为基点,为了更好地维护家族内部等级秩序,但是却达到了维护国家整体稳定的目的。最后,出于维护宗族秩序的考虑,家法族规舍弃了国家法律中的某些罪名和原则,如亲亲相隐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人人相隐、互相庇护,会对家族尊长的统治权威造成威胁,但正是这种舍弃和违背,从侧面补充了国家法律,保证了社会的正常风气。家法族规与国家法律相辅为用,在国家法律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积极配合国家法律,共同维护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
家法族规的价值
家法族规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律具有同源性和互补性。家法族规植根于家族组织的日常经济、社会、家庭生活之中,具有国家法律不能比拟的伦理优势。它基于血缘关系更贴近于族人,距离民众比国家法律近得多,在某些方面比国家法律更为深入。另外,家法族规作为族人的行为规范准则,在家族组织内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依靠的不仅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更多靠的是尊祖敬宗的内在信念、传统习惯的巨大力量和族人的自觉意识,在某些方面比国家法律更为有效。可以说,家法族规所具有的传统力量,规范了基层社会秩序,影响了族人思想观念,保证了封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稳定延续。
长期以来,家法族规由于维护封建特权、禁锢自由思想、压抑诉讼制度,被视为束缚中国民众的粗大绳索,为民众所远离和抛弃。不可否认,家法族規确实存在不少封建性的糟粕,但对其全盘性的否定,是割断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一个国家的强盛首先表现在对其文化的理性自信,在当今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中,重新审视传统的家法族规,将其置于特定的社会结构和历史语境中来理解,就会发现其历史合理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应有国家制定法,在国家法律力所难及的地方,还应辅之以其它的社会规范。家法族规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宣扬了社会的善良风俗,辅助了国家制定法,应发掘、还原家法族规的历史价值,从中国的现实、现状出发,积极构建一种自上而下的全新的社会行为规范模式。
(作者单位:太原大学文法系)
【注释】
①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0页。
②刘华:“论家法族规的法律整合作用”,《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③徐妍:《大清历史新闻·雍正卷》,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2页。
④李吉,王岳红:《中国姓氏》,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第132页。
⑤⑧李雪梅:“碑刻史料中的宗法族规”,《中西法律传统》,2003年第00期,第83页,第98页。
⑥常建华:“明清时期的山西洪洞韩氏”,《安徽史学》,2006年第1期。
⑦王大高:《河东百通名碑赏析》,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95页,第412页。
⑨张晋平:《晋中碑刻选粹》,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72页。
⑩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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