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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技术市场交易的道德风险及契约设计的优化

2015-01-23沈映春魏潇潇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20期
关键词:发明者道德风险专利

□沈映春 魏潇潇

高校和科研院作为我国最主要的技术创新主体,承担着技术开发及转化的多重职能。虽然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虽多,但权利意识不强,将成果推入市场进行转化应用的不多且低效。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技术资源的闲置或配置无效,成为阻碍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因素。本文以道德风险视角分析高校技术成果交易低效率原因并探寻解决的思路方法。

一、高校技术转移的道德风险及成因

道德风险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交易一方为寻求其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在高校技术交易市场中,一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及不完善等问题,另一方面市场本身的制度缺陷及技术商品固有特点也较为突出,这也导致了技术交易中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高校技术转移过程中,有合作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合作企业利润或隐瞒财务信息,给高校造成损失;也有高校研究机构违约,不愿将预期经济效益较高的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或是多家转让,或是自己开立公司单干。一系列的市场行为大大增加了技术交易的风险,增加了交易成本,使得技术转移的效率大幅降低。

(一)技术转移中产权价值与知识价值的可分离性。知识的载体具有多样性,而技术作为一种知识的形式,单纯依靠对专利内容的保护,并不能完全使得专利技术整体处于有效的保护状态,换言之,在技术交易中,除了专利描述的内容作为载体被转移外,还存在很大一部分不能被专利保护的内在信息和其他载体,例如测试数据、辅助技术、产业秘密、设备等相关的重要资源。因此技术转移中,不仅包含具有产权性质的公开的知识价值,更重要的是在技术交易中最核心但也是最隐秘的内在知识价值。如果交易活动仅仅涉及产权部分的转让,交易成本往往较低,但当技术转移不仅涉及产权,同时还需要专利大量的知识,尤其包含技术成果中的隐含知识时,会较大幅度地提高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活动数量,使得交易难以有效率地进行。正是由于技术转移中产权价值与知识价值的这种可分离性,使得技术转让的效率和成功率有了较大的分化差异,因此技术交易的关键便落在了隐性知识上,这也为进一步深入探究技术转移中的隐性知识提供了依据。

(二)技术转移合同的不完全性。完全合同是指合约条款详细规定了当与合约有关联的所有可能外部事件出现时,当事人在该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风险分摊、合同强制履行的方式以及所要求达到的最终结果等内容。这是建立在当事人是完全理性的基础上,对合同拟定者也具有相当高的要求:能够完全准确地预见当事人可能遭遇的各种突发状况和重大事件,对各方的履约职责也有详尽的认知判断并且双方具备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可能。但事实上,一是合同当事人及订立者都仅具有有限理性,同时在技术交易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以及从技术研发到生产再到应用等各项环节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根本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预测未来的状况,合同条款也不可能实现“无所不包”的“理想状态”;二是在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在制度不完备时,不履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履约所获得的收益时,当事人中的一方有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不履行合同;三是由于交易中的技术本身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合约当事人难以对履责情况进行有效的评估及相互监督,合约仲裁者也难以作出准确的评判。

二、高校技术转移中的道德风险模型

(一)建立模型。模型中涉及三方:一是高校,二是技术成果的研究者(或发明人),三是作为技术受让方的企业,三者在技术市场交易中的职责和任务各不相同。其中,高校是代理人,是联系其余两者的桥梁:除了自身承担着契约的合理化设计职责外,还应在交易活动中确立发明者对专利成果收益的分享比例,同时也应合理选择适宜合作的技术受让方,做好各项签订合约的准备。

契约通常可采取以下形式:一是固定付费,是企业付给高校的费用,其与利用高校的技术成果从事生产性活动的产品数量无关;二是提成,即技术受让方依靠技术成果进行生产,按照所生产产品的数量,以一定的比例给予高校费用;三是两步定价,即合同包含固定付费和提成。[1]

假定:契约中如下变量:作为技术受让方的企业付给高校的固定许可费f 以及作为提成的单位许可费r,同时设技术成果发明者所能得到的许可费用比例为α。技术转移的结果有两种:成功或者失败。设技术转移成功的概率为p,变量p又与两项因素有关:一是发明者对于技术研究所付出的努力程度e;二是作为技术受让方的企业对相关研发资源的总投入S,即:

p=p(e,s);p(e,s)∈[0,1]

其中,e、s 均不可观测或不可证实。

发明者努力水平e 以及企业总投入S 都具有边际收益递减的性质,同时e 与S 具有互补性:

pes(e,s)>0;p(e,0)=p(0,s)=0

技术合同按照如下步骤执行:企业必须付给高校一定的固定费用f,高校技术发明者及企业相应的投入分别为e、S,同时依据技术转移的最终实现结果,企业作出是否支付“提成”的决定:如果结果成功,则企业支付给高校r 的提成,否则不予以支付。

企业能够根据自身利益选择最优产出水平和最优产出水平下相应的利润,分别表示为x(r),π(x(r)),其中x'(r)<0,π'(x)>0,意味着:增加单位付费(提成)会增加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从而降低企业选择的最优产出水平,企业利润则与产出量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因此:

企业的期望收益为:

发明者的期望收益为:

高校的期望收益为:

其中w 代表技术转移成功能够带给高校的内在收益,及隐性利益:如社会声誉、地位、影响力等。

给定(f,r)和α,发明者选择最优的努力水平,企业也根据最大利益原则选择投资水平,两者分别使投入达到最大效用。对企业、发明者期望收益分别求一阶导数,得出:

企业及高校技术发明者能够根据对方投入的策略选择进行最优化的决策反应,其投入反应函数分别为:S* =R1(e* ,r,α);e*=R3(S* ,r,α),但二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将相关因素加入模型,从而进行最优的契约设计,用公式表达如下:

EU≥0

EU≥0此为企业及发明者各自的参与约束;

因此可以解出最优化的技术转移契约(f,r ),也可以计算发明者在最有契约条件下应分享的费用比例。

(二)模型结果分析。进一步探究模型相关步骤,由(4)、(5),加之前面的条件已知R'1(e)>0;R'2(S)>0,可以得到发明者最优的努力投入和企业的最优投资具有互补性的关系;

当双方任意一方采取“不合作”的投入水平时,(e* ,S* )=(0,0)为最优解,即,当企业选择投入水平S =0 时,此时对发明者而言,其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及效用随e 呈现递减规律,故要使得效用最大化,发明者的最优努力水平应为e = 0;同理可知,当发明者投入的努力水平e = 0 时,企业也做出最优的投资策略选择,此时,企业总投入S = 0。因此(0,0)是双方不合作的均衡解。

当发明者最优反应函数和企业的最优反应函数分别满足如下一阶及二阶条件:<0,并且有em>0 满足时,说明能够达到一种局部稳定的均衡,此时,是双方合作的局部均衡解,(e* ,S* )=(ed,Sd);其中ed,Sd>0,相反,此时的“不合作”均衡具有局部不稳定的特征。证明过程如下:设f(e)=R2(R1(e))-e,当f(e* )=0 时,存在均衡解(e* ,S* )=R1(e* ),而当f(e* )=R'2(S* )R'1(e* )-1<0 时,说明该均衡具有局部稳定的特性。当R'1(0)>1/R'2时,f'(0)>0 意味着f(e)在e> 0 的条件下是正值,故(e* ,S* )=(0,0)并非局部均衡解。所以根据假设条件可得:

如果r = 0,则该博弈存在不合作的纳什均衡(e* ,S* )=(0,0),且均衡解唯一。由式(5)可得,当r = 0,= -C'(e)<0,即不管企业的总投入S 达到多大值,技术发明者的期望效用EU2在e=0 处达到最大,即e =R2(S)=0,因此,企业也做出相应的反应,做出投资决策,即S =R1(0)=0。所以,当r = 0 时必然有不合作均衡(e* ,S* )=(0,0)。

(三)模型的扩展分析。依照模型分析,对以上技术转移中道德风险存在的不同情况进行进一步探究。

第一,当高校对外进行简单的技术成果转移且不参与第二次开发研究,企业采取一次性付费的情况下,作为受让方的企业和出让方的高校以及技术成果拥有者(发明者)都面临着一定的道德风险。一方面,事前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对于技术成果的具体价值和市场前景等方面的信息了解不充分,企业面临的道德风险加剧;另一方面,作为转让方的高校和技术成果拥有者(发明者)面临的道德风险是:企业对技术的运用超出契约所约定的范围或是将核心知识外泄带来的道德风险。

第二,当高校对外进行简单的技术成果转移,高校不参与第二次开发研究,付费方式为固定付费加提成时,高校的收益与企业的生产和收益相关,双方面临的道德风险有所改变:对于市场前景而言,企业和高校实行风险共担。因此高校需要对生产情况及相关的企业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自身的利益,这更多体现的是一种事后道德风险。

第三,当高校与企业采取合作研究开发的情况下,一般采用固定付费加提成的方式,专利转化过程中道德风险会导致双方的“不合作均衡”:类似于“囚徒困境”——一方的不努力导致另一方做出同样不努力的反应及策略选择,由此易导致技术成果转化的低效。从现实情况具体来看,低效率主要体现为几点:一是技术成果被闲置,难以转化为市场的应用技术,形成商品;二是高校较多具备应用价值的技术转移成果在投入市场化研究后,也面临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由于技术衔接和资金断裂等原因,后续研发难以维持,最终造成技术转移失败,无法实现成功转化;三是由于高校激励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健全,部分发明者考虑到自身利益问题,向学校相关研究及管理部门隐瞒其成果,造成部分具有高水平及较大研究价值的成果停滞或浪费。四是当采用内向型的技术转移模式时,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在更多程度上具有利益的一致性,高校和企业整体面临的共同的道德风险存在的可能是发明者在后续研究中是否努力。

此外,为减小道德风险造成的效率损失,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过程中,高校需在以下三方面加以注意:一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要具备清晰的分辨和界定,了解二者的明确界限。一般情况下,技术转让合同是针对成熟的技术,而技术开发合同的对象是不成熟的技术。这是因为,不成熟的技术尚需进行开发,而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的智力活动,由于受人们的知识水平、科技发展水平以及各种偶然因素的限制,研究开发的失败和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当高校针对不成熟的技术,做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选择,如果研究开发失败,则违约责任风险将必须由高校自身承担,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高校技术转让的交易成本及风险分担,使高校处于不利的境况。二是高校在与企业订立合同时,需要及时与企业订立合作的具体细则,尤其注重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等一系列技术成果改进及其分享的办法,争取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增加相关的技术回流条款,最大限度维护高校利益。技术是知识和经验不断积累、不断更新的成果,因此它具备动态发展的特征。一项技术成果在研制开发、中试、小批量生产等转化阶段是不断改进和变化的,甚至会衍生出多项技术。如果技术合同转让双方不对后续改进技术的归属作出约定,就容易在以后产生新的技术成果时发生争议。高校作为技术的提供方,在没有上述约定的情况下,依《合同法》第354 条的规定,是不能对其提供的技术在商业化过程中产生的新成果享有权利的,这易使学校遭受较大程度的损失。三是高校在订立合同时要与技术受让方的企业签订隐性知识的保密协定。一般合同只对知识产权进行严格的界定与保护,而忽略了即使在企业生产中那些不能被专利保护的私有信息,如行业秘密、生产测试数据、技术能力支持、设备改造更新等重要资源信息具有较大的泄露风险,如果忽略对相关资源的保护,极易导致高校面临较大的技术成果转让效率损失和产权价值的流失。

(四)模型的总结。产权弱会造成“外溢效应”,达不到激励科研人员进行研究的作用,并导致研究成果社会回报率与个人回报率的差异,阻碍科学发展的速度。应把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统一起来,允许科研人员成果的市场应用来体现其学术价值、社会贡献,并同时得到个人回报。由模型及其相关分析不难发现,是高校技术发明者,而非作为技术受让方的企业成为了技术成果转化成功的关键,发明者参与的积极性和投入努力的程度决定了技术转移的效率实现,因而成为专利商业化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率普遍较低,这与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科研激励机制的不健全,甚至不合理密切相关:一是高校并未形成对技术发明教师与其成果价值相适应的货币奖励机制,使得教师对技术成果投入的努力程度大幅降低;二是即使对发明者有一定的货币奖励,这种激励也仅仅是以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很难实现对技术发明者的长效利益分配,忽略让发明者共享技术转让成果的股权利益;三是高校在教师晋升方面,片面地将科研成果的数量作为衡量学术能力的标准,轻视成果的质量,导致技术应用性和二次开发价值被隐藏。这种不合理的激励机制,使得高校教师仅重视科研成果的公开发表,而将其市场化应用这一最关键的环节忽略。因此,从高校的角度而言,必须设计一个基于产出(利润)的技术成果转移契约,同时确定发明者应分享的收益比例,以剔除“不合作”均衡,同时激励发明者和企业积极地参与专利的转化。以企业和高校技术发明者双方在模型中的投入—收益作为研究切入点,探究契约中高校收获的技术成果提成(企业的可变成本)和高校技术发明者能够分享的专利许可费用比两个变量对“合作”均衡中两者最优投入水平的影响。由模型推知,e 与s 具有互补性,即对技术成果转化效率而言,在投入上,发明者和企业具有互补性,因此可以得到,和对于其中任意一方的收益激励总能传递给另一方。对于模型中的r 而言,作为决定企业投入的重要变量,表面上意味着高校能够从技术转让成功中获得企业支付的提成,实质上代表着专利持有方对专利产出的剩余索取权,即高校对企业索求利益的权利,因此增加专利持有方,即高校对产出的剩余索取权会导致专利受让方的企业投资积极性减弱,即r 的增加会间接导致s 的减少,增加剩余索取权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增加意味着高校获得更多收益,相应的发明者提成总量也会增加,故增大剩余索取权会对技术发明者产生正面影响,因此,二者影响一正一负,形成综合影响的不确定性,故在衡量r 的增加对技术转移整体效率改进的影响时,需要综合考虑其对企业和发明者各自影响绝对值的大小:当剩余索取权对发明者的正面影响小于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时,技术持有方(高校和发明者)剩余索取权的增加会对专利实施产生总体负面影响,不利于技术转让的效率实现。由此可见,在订立许可契约时,合理化地确定给予高校的单位许可费用或给予发明者的技术股权数量显得至关重要。

三、结论

以上分析运用了委托代理理论,构建了博弈模型,讨论发明者和企业在技术成果转移过程中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指出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致使高校专利转化产生低效率,并从激励机制和合同优化方面进行了分析。针对模型均衡结果,可得到几点结论,现概括如下。

一是技术发明者和企业都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因此需对双方行为进行有效防范;二是专利许可契约需要和专利许可产出相适应,从而体现发明者的剩余索取权,但提高企业向发明者的支付费用比例并不能消除技术转移的道德风险,也不一定能促进技术转移效率的提高,有可能会对双方合作积极性产生反向作用。这取决于企业支付提成比例(剩余索取权)对发明者正向影响和对企业投资意愿的负向影响的较量。三是提高发明者对技术成果转移价值的利益分享,即提升发明者获得高校专利许可费分享的比例,可以促进成果研发,推动专利成果的有效转化。

以上几点结论为高校技术转移合同的合理化设计,发明者利益共享机制的完善,专利转化效率的提升提供了改进的思路和可行的方向。

表1 哥伦比亚大学技术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

表2 牛津大学技术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

表3 哈佛大学技术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

四、优化专利许可转化效率的措施

第一,增加技术发明者参与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的分配利益,丰富利益分配形式,如提高单位许可费比例、实行发明者的技术入股等,使投入与收益匹配,充分调动发明者积极性。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采取“提成法”,使得利益分配形成动态变化的过程。具体形式如表1。同时高校改回将自身利益所得再次投入到发明者的新一轮技术研究中,这一比例甚至高达46%。牛津大学则采取“净收入”分配法,对专利许可净收入的累计值进行分配,具体比例如表2[2]。美国哈佛大学也采取类似措施[3]。

第二,构建涵盖学校、技术转移办公室、院系和发明人综合参与的收入分配体系,形成多方配合,积极主动的技术转移模式。借鉴国外已有经验,不断完善利益分配体系,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于外向型技术转移或合作型技术转移合同,应明确核算其收益,当技术转移办公室参与并负责相关的合同转移事项,则其可分配总收益的1/4 到1/5 作为回报,有利于该机构为新一轮技术转移提供管理服务和研究的基金储备,促进高校内技术管理职能的提升,形成经费的良性循环,其余收益应视发明者在技术转移中发挥的作用大小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剩余收益由发明者、所在院系和高校平均分担,各得1/3;当发明者起到关键性作用,则利益分配时可向其有所倾斜,其分配比例大约在1/3 到1/2 之间,剩余也可按照相对贡献率将利益有区别地分配给技术转移办公室、高校和所在院系。二是对于内向型技术转移的情况,通常高校与衍生企业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对于利益的分配往往有着长远性的计划,其中关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按照阶段特征进行利益的提取,成为一种可行的方法:例如对于知识产权入股型企业,可采取股利分红的措施,在投资期,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可以给予发明者较少的收益分配,以利于企业资金的持续性,而随着股利增长,在投资回收期,可逐步增加提取的收益比例,对高校和院系的分配也相应提高。在已有技术转移实践中,我国清华大学是典型的案例,采取两个50%奖励政策,给予相关技术人员匹配的利益:对于技术转移所得的净收入,将其20 ~50%作为货币奖励或股权激励。而分配给技术研发人员的比例大于或等于奖励总额的50%;而上海交通大学这一比例更为明确,奖励数额中高校占40%,而发明者比例高达60%,这在较大程度上激励了技术发明者,增加其投入的积极性[4]。

第三,在保障技术发明者利益的同时,也要保证作为技术受让方的企业获得足够的利益分配,这就对高校制定合理化的契约提出更高的要求,给企业足够的剩余索取权,有效激励企业参与技术成果转化的投资,提高其积极性,成为关键的一环。

[1]李攀艺,蒲勇健.基于道德风险的高校专利许可契约研究[J].科研管理,2007,9:150 ~156

[2]http://www.admin.ox ac.uk /rso/policy /ipprocnew.shtml

[3]张永兵.大学、企业、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的互动作用——高校领导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培训考察报告[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92 ~94

[4](美)帕特里克·博尔顿,(比)马赛厄斯·德瓦特里厐著;费方域译.合同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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