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探究
2015-01-23崔九九
□崔九九
长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综合物流业为主业的上市物流公司,作为现代物流龙头企业上海路上货运交易中心,长江投资是上海市唯一政府授权的货运公共信息平台,业务涵盖国际货运、国内快件、市内货运、公共信息平台等。公司属于“营改增”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其作为样本企业,较有代表性。
一、长江投资“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
税负又称税收负担率,是应交税费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税负可以单指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营业税税负等。由于本文主要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作对比分析,所以主要针对增值税税负和营业税税负作计算。表1 是对样本公司长江投资“营改增”前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数据搜集,由于没有具体税费明细,主要对大概趋势进行对比分析。具体数据如下:
表1 长江投资“营改增”前后第一季度税负变化对比表
表1 主要针对2011年1月1日“营改增”后长江投资税负第一反应作的前后数据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物流业全额征收营业税,所以2011年税负按营业税税负计算。“营改增”后改征增值税,所以2012年税负以增值税税负计算。由表1 可见,该企业“营改增”后2012年第一季度税负率与去年同期对比就有较大变动,2011年第一季度应交营业税税负率为5.19%,2012年同期税负增加到了13.76%,税负提高了8.57%。从这里来看,“营改增”政策并没有立即发挥出应有的减税效果。为探析是否跟时间问题有关,是否短期内发挥不出效果,而长期可以看出效果,可以将2011年的年税负值同“营改增”后各年税负值进行对比分析。从“营改增”前后税负全年数据来看,长江投资“营改增”政策实施三年以来,税负上升趋势明显。2011年税负率为2.41%,2012年增长了0.88 个百分点,2013年税负增长最明显,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2.42 个百分点,而同2011年相比,税负则增加了1.37 倍。2014年税负仍处在上升阶段,但增长速度与前期相比有所减缓。综上,长江投资“营改增”后,虽然消除了重复征税,但税负却不减反增,政策并没有发挥出其预先的减税效果,长江投资仍然承受着高税负的压力。
二、“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原因分析
(一)税率结构不合理。长江投资原税制将其按交通运输业3%和辅助物流服务业5%两档税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将其按交通运输业11%和物流辅助服务业6%两档税率征收增值税。“营改增”新税制下名义税率都有所上升,例如占其业务大部分的交通运输业,名义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上升为增值税税率11%,假设先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率为1/(1 +11%)* 11% =9.91%,实际税率虽然比名义税率下降了1.09%,但是和原税率3%比起来仍增加了6.91%,这么高的税率要想达到减税效果对长江投资来说是不大合理的,也是导致税负上升的一重要原因。
(二)进项抵扣不足。对于长江投资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大的优势在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前后计税方式做个对比:若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它税费,将M 看成当期交通运输业的全部销售额,N 看成当期物流辅助服务业的全部销售额,Q 看成可以抵扣的全部进项额,“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税率以大部分的3%计算,则“营改增”前计税公式可以写成:
当期应纳税额=M* 3% +N* 5%;“营改增”后物流业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当期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一般纳税人计税公式可以写成:当期应纳税额=[M ÷(1 +11%)* 11%+N÷(1 +6%)* 6%]-Q÷(1 +17%)* 17%。由上可见,进项税额如果可以得到充分抵扣,对减轻税负是很有利的。然而,长江投资在“营改增”后,进项抵扣的优势似乎并没有想象中发挥得那么好。一是路桥费,路桥费在长江投资运输业成本中占着很大的比重,大约占总成本的30% ~40%,然而,“营改增”方案中并没有将其纳入抵扣范围。二是燃油费和修理费的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困难,虽然燃油费和修理费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但是运输过程中小型加油站和修理厂并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只有少部分有资格。三是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对于长江投资这样的大型物流公司而言,大型的运输工具多在“营改增”之前就已经购买,而且使用寿命长,短期内不会更新,所以享受不到抵扣。四是房屋租金、水电费、保险费,劳动力成本都不允许抵扣,而物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江投资对劳动力需求量大,劳动力成本高。可见,虽然长江投资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但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优势却没有充分享受到,税收负担依然没有得到减轻。
(三)各环节税率不统一。长江投资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依旧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物流业仍然将税目分成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两档税率征收,这不仅难以适应现代物流业对一体化运作的要求,同时也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同时,在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物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混业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规定:“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长江投资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形式众多,上下关联密切而复杂,很难区分到底是属于货物运输服务还是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如果将原本该归为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归到了交通运输业,按11%的税率征收,这无形中就增加了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物流业各环节税率不统一问题仍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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