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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论证理论的社会文化维度拓展*

2015-01-23谢耘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群体活动文化

谢耘

当代论证理论的社会文化维度拓展*

谢耘

藉由论证研究范式上的语用学转向,当代论证理论得以复兴和发展起来。在语用研究进路的主导下,当代论证理论关注特殊语境中的论证行为与交际互动,发展以实现特定语用功能为旨归的论证分析与评价理论,但却忽略了论证实践所具有的社会文化特性。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实践形态,论证不仅具有主体性、目的性、规则性等跨文化特质,而且还在其基本形态、行为模式和互动方式等诸多方面,展现出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拓展当代论证理论的社会文化维度,既要求革新论证概念的基本界定,也需要建构具体分析论证实践中社会文化特性的理论框架。

论证理论;广义论证;社会文化实践;社会文化维度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论证”逐渐成为哲学、语言学、法学、修辞学、交际理论以及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的共同关注对象,论证研究也兴起为当前西方学界一个多学科与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当代论证理论”(Argumentation Theory)。总体而言,当代论证理论以论证研究的语用进路为主导,它拒斥抽象化、命题序列式的论证理解,转而关注具体语境中的论证行为和交际互动,并致力提供实现特定语用功能的论证分析方法与规范理论。但从更广的理论视角来看,论证还是由作为社会文化角色的论证者,依据各自的文化认知,以社会互动的形式,共同参与和建构的一种实践形态。因而,当代论证研究还存在着突破其语用研究进路,开拓社会文化维度研究方向的可能。本文拟对这一方向进行初步拓展,以期对当代论证理论发展有所推进。

一、当代论证研究的语用学转向

西方论证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而其历史发展则呈现出较为独特的发展脉络。亚里士多德将其论证研究界分为三个领域:“分析学(Analytic)”关注从确凿为真的前提出发,以获取绝对确定和可靠知识的“证明性论证”(demonstrative argument),发展以“三段论”为主要形态的形式逻辑理论;“论辩术(Dialectic)”关注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以批判性检验为目标的“论辩性论证”(dialectical argument),探讨论辩性讨论的程序和规则,以及立论与驳论的辩论技巧;“修辞学(Rhetoric)”研究从特定听众所认同的前提出发,以达到劝说效果的“说服性论证”(persuasive argument),分析在具体情境中进行有效说服的方法与技艺。但是,亚氏的理论遗产在之后的研究发展中并没有得到完整地传承。分析学传统的论证研究得到了持续的继承与发展,而论辩术与修辞学的研究传统遭遇到长期的误读和贬抑。进而,形式逻辑成为论证理论的基本形态,抽象化、形式化方法成为论证研究的主流范式①由此范式主导的论证理论着重从语形和语义维度来研究论证,它关注论证中常见和稳定的结构特征(如命题结构、推理形式)和推演机制,以及它们在形式语言系统中的刻画与表达,并且追求具有精确性和普遍性的论证规范标准。其论证分析和评价的基本方法通常为:首先撇开实际论证的语境、议题等内容因素,其次将其论证结构转化为某种具有逻辑特性的“形式”(logical form),最后用有效性(validity)或可靠性(soundness)标准对之加以评估。。

直至20世纪50年代,经由图尔敏、佩雷尔曼等理论先驱的工作,形式逻辑论证理论受到反思与批判,亚氏论辩术和修辞学研究传统重新得到复兴。同时,得益于当代西方哲学语用学转向的影响,论证中的言语行为、语用功能等要素得到关注,从而使得论证研究中的语用和实践维度得以彰显。由此,当代论证理论才逐渐发展和兴盛起来,并完成了研究范式上的语用学转向:从对论证中命题结构的“形式化分析”,转向对论证行为和活动做“语用的探究”。一方面,在理论对象的界定上,当代论证研究完成了一个从“静态化、抽象化和命题序列式”的论证理解,到重回实践情境中对论证做“动态性、言语行为式和活动性”解读的概念变革。与前一种论证界定相关联,论证研究主要以论证性语篇或文本为对象,发展其解释、分析和评估的理论。而与后一种论证界定相关联,论证研究则关注日常生活中具体的论证行为,探讨论证实践展开的特定条件、形式和过程。另一方面,在研究视角上,当代论证研究突破了既往仅对论证做“规范性(prescriptive)”考察的理论局限,进而开启了“描述性(descriptive)”探究的全新视角。概览当代论证研究中的诸种系统化理论,都是力图先对论证的形态、模式、结构、程序等进行客观地认识和描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论证分析方法和评估规范。与此相应,论证活动中不同的语用要素得到了系统关注(如语用功能、言语行为、言语互动等),论证实践的不同理论侧面得到了更全面的探究(如论证的解释、建构、批评与改进;论证主体的参与意图、认知状态和行为方式;论证展开的程序、阶段与调控规则等)。

显然,正是在研究范式上的语用转换,为当代论证研究开拓了广阔的理论论域。但严格而言,当代论证理论的发展既得益于语用研究进路的开启,也同时受制于这一特定理论进路的局限。简言之,语用的理论视角拘囿于论证所发生的特定语言环境,以其中发生的论证性言语活动为对象,并将之概括为一种特殊语境中的言语交际类型。因而,其论证研究仅注重探讨论证作为一种言语行为与交际互动所呈现的特定性质,并致力于提供以实现某种语用功能为旨归的分析方法与规范理论。

然而,论证并不只是展现着某些语用特征的言语交际活动,它还是一种由作为特殊社会文化角色的论证者,依其文化认知和社会互动的特定方式,共同参与和建构的社会文化实践形态。与之相应,论证中所涉及的话语并非仅具有单一的、认知性的命题意义,其理解与解释都将呈现着更为复杂和丰富的社会文化含义;同时,论证中的语言行为和互动模式也并非仅遵循语用规范的约束,而是必然会承载着、并受制于社会关系、文化背景的特定影响。进而,在主体对于论证实践的认知态度、参与论证活动的行为方式、以及对于论证效力与规范的理解与遵从等诸多方面,也都将展现出文化价值、社会关系、信念体系、习俗惯例等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因此,当代论证研究的发展,完全可能、也很有必要突破当前语用进路,从而导向更广泛和深入的社会文化维度研究。

二、论证研究的概念革新

纵览论证研究的发展历史,其每一步拓展都是以对论证概念的全新解读作为理论先导和前提条件。传统逻辑将论证理解为一种“前提—结论”结构的命题集合,数学化的现代逻辑更是将之抽象为一种具有推演关系的语句序列,这些方式将论证界定为具有某种特定形式性质的抽象实体,进而奠定了抽象化、形式化论证研究的概念基础。而正是通过摒弃“结构化”和“命题序列式”的论证理解,并从“语用功能”“言语行为”的角度对之加以重新界定①如奥凯夫将论证概念区分为论证1和论证2两种类型,其中,前者指涉某种言语使用或交际行为(a kind of utter_ ance or a sortof communicative act),后者指称一种特定的互动活动类型(a particular kind of interaction)。这一区分深刻影响了当代论证理论中的论证概念建构方式。参见D.O’Keefe,“Two Concepts of Argu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Fo_ rensic Association 13,1977,pp.121—128.,当代论证理论才开启了其全面复兴与发展。因而,社会文化维度的论证研究,无疑也要求突破既有的语用论证理解方式,发展一种全新的论证概念界定。

与此相应,鞠实儿从“说理”这一普遍的社会交往活动入手,提出了“广义论证”的概念,并阐发了论证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实践形态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依其分析,说理活动的本质在于“从属于一个或多个文化群体的若干主体,在某个语境下、以某种方式通过语言进行交流,其目的是促使活动的参与者采取某种立场”②鞠实儿:《论逻辑的文化相对性——从民族志和历史学的观点看》,《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36,37页。。更具体而言,说理活动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首先,由于其参与者隶属于特定文化群体,因而说理活动将展现出该群体的社会文化特性。其次,说理活动的参与者都具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即通过该活动来辩护或反驳某一特定观点,以改变他人对之的认知态度或接受程度。第三,其参与者都通过语言手段来进行交流和互动,其中包括自然语言、肢体语言、视觉图像语言和具有象征意义的其他事物。第四,由于说理活动在特定文化群体和社会语境中实时发生,因而它受到该社会文化情境中相应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属于该文化群体所共同接受的社会生活准则,它们确保了说理活动能够有序进行,以及其中的言说方式和最终结果能为其参与者所认同。第五,说理活动中不同参与主体依其文化隶属关系,遵循特定社会规则,逐次展开相互之间的语言表达与回应,因而它具有一个“博弈结构(game_structure)”。

为了能够更严格地刻画上述直观描述的说理活动,“广义论证”(General Argumentation)的概念被发展出来:“在给定的文化中,主体依据语境采用规则进行的语言博弈,旨在从前提出发促使参与主体拒绝或接受某个结论。其中,主体隶属于文化群体和相应的社会,语言包括自然语言、肢体语言、图像语言和其它符号”③鞠实儿:《论逻辑的文化相对性——从民族志和历史学的观点看》,《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36,37页。。以此概念为参照,可以发现,抽象化、形式化的论证界定局限于论证内部的命题关系,而完全忽略了全部语境与社会文化要素。当代语用论证概念尽管彰显了语用因素的重要性,但却将社会文化背景作为常量,因而仅刻画了某一特定社会文化群体的论证活动。而广义论证的概念则明确揭示出参与者的社会文化隶属关系对于论证实践的影响,并且将社会文化因素引为变量,从而将论证研究的对象和内容扩展到不同社会文化传统当中。

可见,对于社会文化维度的论证研究而言,“广义论证”为其奠定了概念基础。以之为理论对象,论证实践中所呈现的社会背景、文化要素影响才能够被系统地纳入论证研究领域当中。进而,我们一方面可以着力揭示不同社会文化因素在论证实践中的表现形态,尤其是它们在论证发生和展开过程中的影响机制;另一方面,还可以进一步致力探讨论证实践中的社会文化差异,揭示不同文化群体在论证实践的认知态度、参与方式及其合理性界定等方面的不同理解,并从跨文化的角度加以比较研究。

三、论证实践的社会文化特性

当然,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和实践形态,论证首先必定具有一些跨文化特质,对这些特性的揭示也是社会文化维度论证研究的题中之义。第一,论证活动具有主体性(agent_based)。“论证的实质并不在于命题,而是在于人”④W.Brockriede,“Where is argu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Forensic Association 11,1975,pp.179—182.,它必定是由具体个体在人际交流中所采取的特定互动形式。第二,论证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purposeful)。无论在何种社会文化群体当中,主体的论证行为都受到特定目标所驱使,参与论证活动是其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手段或方式。第三,论证活动依赖于语言手段(lan_guage_dependent)。尽管其中所应用的语言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存在差异,但论证活动必定依赖于参与主体运用特定的语言手段和实施相关的言语行为。第四,论证活动具有明确的规则性(rule_regulated)。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形态,论证的展开过程必然遵循某一特定社会文化群体所共享的社会规范和互动要求。第五,论证活动涉及参与者的理性认知能力(rationality_involved)。论证并非单纯的对话交流,它还要求其参与者运用理性认知能力,以证据或理由的交换(exchange of reasons/evidences)这一特定方式来进行理性的互动。总体而言,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群体当中,论证活动都表现为一个表达观点、提供理由、建构论述、展开互动的基本过程,它遵循其参与者所共享的社会文化规范和交际准则,并以理性互动的方式来实现其特定目标和功能。

尽管论证活动总是普遍发生于一个特殊的交际语境,但它同样也根植于一个特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建制当中。社会文化传统体现着一个特定群体在价值认同与生活方式上的共享模式,它引导着其个体成员对自身经验的认知,并制约着其行为和互动的方式。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特定价值原则、信念体系、行为模式等诸多因素,无疑都将关联着其群体成员对于论证行为的理解,及其参与论证活动的方式。由此,社会文化维度论证研究的主要议题,正是要着力揭示与探讨哪些社会文化因素、以何种特定的方式、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着论证实践活动的具体形态和展开方式,进而,更好地阐明不同社会文化群体对于论证实践的不同理解与认知、参与和评价方式。

结合当代论证分析的三重向度(论证者的认知向度,它涉及信息处理和建构论证的心智进程;论证的言语行为和命题内容向度,它涉及论证性言语行为以及其中的“理由—主张”复合体;论证的人际互动向度,它涉及论证主体之间的交际互动过程)①在当代论证理论中,论证分析的这三个向度分别对应于论证0、论证1和论证2这三种不同意义的论证界定。其中论证1和论证2由奥凯夫提出(见前引注),论证0由汉普勒提出,参见D.Hample,“A third perspective on argument”,Philosophy and Rhetoric 18,1985,pp.1—22.,并援引认知与文化研究的相关成果,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论证实践中所展现的社会文化特性加以具体阐发。

(一)论证行为与活动的基本认知

不同社会文化传统中会形成特定的人际关系体系、社会阶层结构和交际互动模式,这些因素将进一步影响其群体成员对论证行为和活动的基本认知,并决定其参与论证的不同理智态度;进而,也将导致他们在论证的识别与界定、论证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参与论证的动机和态度方面,都会形成认知和理解的差异。

论证识别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依其自身的社会传统和文化认知,参照特定的要素或方式,来认定某一行为是论证行为,以及某一情境中所发生的互动是论证活动。与此相关,论证界定则指在某一社会文化群体(尤其在其语言系统中)对于论证行为或活动的描述、说明方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语言概念。在不同社会文化传统当中,其群体成员会侧重于以不同的观察视角和解释方式,来对论证行为或活动加以确认和说明。这些差异同时也凸显和强化着不同的论证识别特征,并进而形成论证概念的不同界定。事实上,不同语言中与论证相关的术语之间,通常并不能很好地相互对应,甚至也不能得到精确的翻译,比如英语中argumentation一词,以及汉语中“争辩”“说理”等概念,其原因正在于,它们都体现着不同社会文化群体在认知论证实践时,所关注和侧重的特性各不相同。

论证的功能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成员在展开论证行为或参与论证活动时所强调实现的基本目标,比如说服他人、获取知识或解决分歧等。不同社会文化群体对于论证功能的基本认识可能存在差异,进而,论证的某一特定功能并不必然为不同社会文化群体所共享;同时,某一特定论证功能即使为不同社会文化群体所认可,但也并不一定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意义。比如,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论证历来都被认定为一种共同解决争议或获取知识的合作;但在东方文化传统中,它则更多被理解为一种通过对峙和争论来改变和压制对方观点的手段。

论证的作用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对于论证在其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和重要性的基本认识和评判。尽管论证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互动形式,但在不同社会文化传统中,对于其基本社会职能的定位、以及与之相应的价值评定,却会形成不尽相同的基本看法。如尼斯贝特等人就提出,西方文化传统非常强调论证对于人们合理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作用,并将之确立为公民政治参与和公共决策的基本方式。与之相反,中国社会文化中更为重视传统的传承与权威的维系,并强调社会与人际之间的和平与协调,所以,论证长期以来(并且尤其在私人生活领域中)都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社会作用①R.E.Nisbett,K.Peng,I.Choi&A.Norenzayan,“Culture and systems of thought:Holistic versus analytic cogni_ tion”,Psychological Review 108,2001,pp.291—310.。

论证动机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成员主动实施论证行为和参与论证活动的意愿、内在驱动力及其强度。论证态度则指个体基于其看待论证行为或活动的不同方式,所形成的价值评判、情感状态和行为倾向。对于自然、社会、群体和个人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以及对于社会、家庭和人际关系的不同价值追求,无疑都将制约着不同社会文化群体成员看待论证行为和活动的方式,并造成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选择参与或回避论证的不同心理特征和动机强度。文化心理学研究就揭示出:由于论证中涉及主体之间在观点上的直接冲突,这与东方文化在人际关系上所崇尚的“和谐”价值相对立,因而,日本人通常认定论证导致情感的伤害和人际关系的破坏,从而会常常主动选择回避论证,以避免尖锐的对峙和冲突②R.Okabe,“Cultural assumptions of Eastand West: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In W.B.Gudykunst(Ed.),In_ 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theory:Current perspectives,Beverly Hills:Sage,1983,pp.21—44.。

(二)论证的思维模式与说理方式

心理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表明,面对不同生态环境和社会情境,人类群体会形成不同的认知习惯,进而,人类的高级认知能力和思考方式,实际上也受制于其社会文化背景。纵使应对相同问题,不同社会文化群体也会形成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认知策略。与此相应,论证行为和活动同样涉及参与者的理性思考与认知能力,因而也会展现出社会文化因素所导致的差异。具体来看,这些差异将进一步体现在论证中信息的接收与处理方式、证据/理由的认知与权重、推理模式与论证型式偏好、以及论证的建构与表达方式等方面。

信息的接收与处理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依其自身的认知习惯,以特定的方式对其所面对的信息资料所进行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应用。不同社会文化传统影响着其群体成员的信息接收和处理方式,这进而决定着其成员个体在参与论证活动时分析、组织和运用相关信息的不同方式和能力,也使得他们在建构论证时所用及的信息在种类和数量上都呈现差异。从信息的整理和分类方式来看,有研究表明亚洲人擅长借助“主题关联”(thematic relationships),而美国人则更依赖于“范畴关系”(category relation_ ships)③L.Ji,Z.Zhang&R.E.Nisbett,“Is it Culture,or is it language?Examination of language effects in cross_cultural research on categorization”,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87,2004,pp.57—65.。同样,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息而言,不同社会文化群体也表现出在关注程度、解释方式和处理能力上的差异。比如,亚洲人更易于关注对象所置身的背景信息,而西方人则通常会更直接地关注对象本身的信息④L.Ji,K.Peng&R.E.Nisbett,“Culture,control,and perception of relationships in the environment”,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78,2000,pp.943—955.;当一个对象被置于一个新背景中时,日本人对该对象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判断速度就明显慢于美国人⑤T.Masuda&R.E.Nisbett,“Attend holistically vs.analytically:comparing the context sensitivity of Japanese and A_ merican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81,2001,pp.922—934.。

证据/理由的认知与权重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对于能够在论证中充当论说依据、具有支持力的素材所做出的基本理解、认定和分类,以及依据特定标准和方式对其证明力和价值所进行的划分与排序。基于不同的社会实践形态,不同社会文化群体会形成差异的合理性观念和价值规范体系。而对于合理性、正当性和可靠性等规范概念的基本认识,决定着论证主体理解与回答“何种素材,基于何种缘由,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改变主体的认知状态、或者足以奠定某种可接受性”这一问题的特定方式。因此,针对同一论题,不同社会文化群体所认可、选择和运用的证据与理由,可能会在形态和类型上都存在差异。同时,对于相同类型的证据与理由,不同社会文化群体也会对其支持力的权重和价值形成不尽相同的认识①比如,有研究表明,在认定不同种类证据所具有的说服力时,法国人和荷兰人存在着明显不同的价值阶序(Hier_ archy)。法国人通常会对“专家证言”(expert evidence)深信不疑,随后依次为“统计数据”(statistical evidence)、“因果证据”(causal evidence)和“传闻证据”(anecdotal evidence)。荷兰人则普遍认为“统计数据”最具说服力,随后是“专家证言”“因果证据”和“传闻证据”。参见J.Hornikx&H.Hoeken,“Cultural differences in the persuasiveness of evidence types and evidence quality”,Communication Monographs74,2007,pp.443—463.。

推理模式与论证型式偏好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在论证实践当中对于某些特定推论方式和论证模式的特殊信任和习惯运用。认知科学和人类学研究表明,不同的生存环境、生活形态和社会结构,会形成人类群体不同的思维结构、认知策略和模式偏好。同时,不同的主导思想形态和历史文化传统,也会对其群体成员惯常运用的思考方法和论说方式形成制约。这些都将进一步导致不同社会文化群体在推理模式与论证型式上的不同偏好。比如,通常认为亚洲人习惯于运用“辩证式推理方式”(dialectical rea_ soning),而西方人则偏好使用“形式逻辑推理方式”(logical reasoning)②K.Peng&R.E.Nisbett,“Culture,dialects and reasoning about contradiction”,American Psychologist 54,1999,pp.741—754。同样,也有研究发现,在说服他人时苏联人偏爱运用“演绎模式”(deductive style),美国人倾向于运用“经验—归纳模式”(factual_inductive pattern),而阿拉伯人则乐于采纳某种“直觉—情感模式”(intuitive_affective style)。参见E.S.Glenn,D.Witmeyer&K.A.Stevenson,“Cultural styles of persuas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rcultural Relations 1,1977,pp.52—65.。同样,逻辑史研究也表明,与西方演绎逻辑传统不同,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主导论证型式是“推类”或“类比”③参见崔清田:《墨家逻辑与亚里士多德逻辑比较研究——兼论逻辑与文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7—116页。。

论证的建构与表达方式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在建构和表述论证时,所使用的内容组织策略和语言表达方式。在建构论证过程中,不同社会文化群体基于对证据和理由权重的不同理解,会在理由类型、强度和数量的选择与组织上都展现出不同的方式和策略。而在表达论证时,不同社会文化的语言系统则会影响其群体成员表述论证内容的语言手段和方式。同时,不同社会文化传统中对于言语交际规范的不同理解,也会对该群体成员的论证表达方式形成约束。简言之,论证主体在进行论述时是着重凸显理由的强度还是数量,在转引理据时是偏重直接援引还是加工重述,在展开论述时倾向于回旋婉转还是直入主题,在表明观点时是更为直接、明确还是较为间接、隐晦,诸如此类的差异实际上将都对应着不同的社会文化影响④比如,有研究对海峡两岸辩论选手进行比较,发现大陆辩手更喜欢一字不变地直接引用一些公开报导过的确切言论,并进而以之为基础直接立论;台湾辩手则更喜欢只对这些确切言论进行非常简要的引述,并且,还通常会通过进一步阐发这些言论的信息和意义,来为自己的论点进行支持和辩护。参见T.Yu&W.Wen,“Monologic and dialogic styles of argumentation:A Bakhtinian analysis of academic debate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Argumentation 18,2004,pp.369—379.。

(三)论证的接收与评价

作为人际交流的一种特定实践形式,论证不仅涉及主体自身的认知、建构和表达维度,而且还涉及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展现着主体间性维度。更明确而言,它还关联到其他主体对于论证内容和效果的分析、解释、理解与接受,以及由此所导致的态度、情感或行为改变。同样,由于社会文化传统中社会关系、交际模式和伦理观念的特定影响,这一互动过程中也会呈现出论证接收和评价的差异方式,并尤其表现在论证的恰当性、论证的强度、论证的生效性以及论证的规则等四个方面。

论证的恰当性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对于适合实施论证行为或展开论证活动的情形和条件的基本认知,简言之,即群体成员对于“可以在什么情形下,针对什么对象,以何种方式来进行论证”的基本看法。在不同社会文化传统中,论证的主题和范围、时机与场合会受其社会规范所限制,从而使得适合于、或者被允许进行论证的内容议题和可能条件不尽相同;论证的对象、以及与之相应的论证方式也会受社会关系和伦理观念的制约,从而使得论证得以发生的情境和可以接受的展开方式都存在差异。更实质而言,某些社会文化规范还会在特定情境中超越论证活动本身的内在规范,而这些规范本身也同样体现着社会文化差异。比如,西方文化传统所推崇的“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就与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师道尊严”具有不同旨趣,进而,两者对于师生之间的论证互动就会产生差异影响。同样,中国传统文化的“孝道”会以特定的方式约束着中国人群体中晚辈与长辈之间的论证行为,而不同社会文化群体的“礼貌”要求也影响着其群体成员在公开或正式场合中论证互动的恰当方式。

论证的强度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对于论证中理据具有的支持力所做出的基本评判和所用到的规范标准。不同社会文化传统中的合理性观念,会影响到其群体成员对于理据之相关性与充分性的基本理解,进而,导致他们对论证品质(其逻辑性和优劣性)的不同认识和差异判定,以及对谬误的不同认定与分类。基于对论证情境、议题和目标的特定理解,不同社会文化群体会形成关于论证强度的不同要求,这特别体现在论证中所包含的理由类型、数量和质量等方面。例如,研究表明亚洲人偏重论证中理由的数量,他们易于认定更多理由具有相关性,有时甚至还能容忍证据之间存在冲突;而美国人则注重理由的质量,在其论证中通常仅提供少量的(甚至单一的)、但却较为清晰和无争议的理由①I.Choi&R.E.Nisbett,“Situational salienc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in the correspondence bias and the actor_ob_ server bias”,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 24,1998,pp.949—960.。

论证的生效性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对于论证行为或活动在实践情境中是否实现其目标和功能的基本认知及其判别标准。相比而言,论证的强度是论证中理据所对应的内部规范性,论证的生效性则是论证在其表达与互动中所对应的外部实效性。在诸多社会文化传统中,这两者之间既显示出明确的现实分歧,也展现着特定的动态互动。事实上,不同社会文化群体对于论证恰当性的理解,将影响其成员对于论证行为及其方式的意义把握,进而制约着他们对论证行为实际效果的判定。同时,主体对于论证实际发生情境的基本理解,对于该论证互动的即时目的与语境因素的特定解读,都将影响到他对于论证实际生效与否的分析和评判。质言之,论证的生效性更多依赖于主体对于论证实践具体情境的实时解读,而这受制于该主体对于社会关系体系和人际互动模式的基本认知,因而也会呈现出社会文化影响。

论证的规则指某一社会文化群体在进行论证活动时其言语行为互动所遵循的调控性规则(regula_ tive rules)。不同社会文化传统对于交往模式及其社会互动规范的差异理解,制约着该群体论证实践的特定展开方式,也影响到保证其论证活动能够有序和合理进行的调控性规则。对于处在特定论证情境中的主体而言,这些调控性规则明确规定了他在具体的论证进程和特定的互动环节上,能够被允许(或需要被禁止)采用的行为方式和回应方式。实质而言,正是论证的规则确保了论证活动的有序进行,以及其展开进程和最终结果的合理性。不同社会文化群体在论证实践上的不同形态,实际上所展现的正是具有社会文化差异的论证规则体系。

四、论证研究的社会文化维度拓展

作为一种根植于社会文化背景中的实践活动,论证既体现着跨文化的理论特性,也展现出在基本形态、行为方式和互动模式等诸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差异。全面揭示论证实践中的社会文化特性,并合理阐明它们在论证行为和活动中的呈现方式和作用机制,无疑将深化和拓展当代论证研究的论域,并且,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探讨不同社会文化群体的逻辑与认知差异,以及跨文化交流(尤其是论证协商)的可能机制。

前文对于论证实践中社会文化差异体现的具体分析,建构了探讨论证中社会文化因素及其影响的基本理论框架,同时,也为我们拓展当代论证研究的社会文化维度提供了一个较为系统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视角。实质而言,这一初步理论框架既整合了文化与认知领域的相关研究发现,又结合当代论证研究成果,发展了诸多具有可观察性和可检验性的理论假设①当然,这一理论框架也有待于被以之为导向的后续研究所检验、修正和发展完善。。以之为基础,社会文化维度的论证研究可以进一步从如下三个进路来展开:

第一,语言学、尤其是语言与文化关系研究进路。论证活动依赖于语言手段和言语行为,不同语言的词汇、语法、表达技巧、文体风格和语言用法,其背后都渗透着社会文化因素的重要影响。发掘、分析与比较不同语言系统中与论证相关联的语词形态、语篇特征和表达方式,是阐发论证实践中社会文化影响的一个有效途径。比如,中文指称论证活动的语词既具有多样性,又呈现出特殊而精微的区分(如论、说、争、议、辩、争论、论辩、说理等词),其中无疑体现着中国社会文化群体对于论证的基本认知、性质概括和形态划分。同样,与论证相关的诸多中文谚语、俗语等(如“理不辩不明”、“君子动口,小人动手”等),也都展现着中国社会文化群体对于论证形态、功能和态度的特定理解。

第二,质性研究、尤其是人类学考察、民族志研究进路。论证是一种实时发生在特定社会文化情境中的实践活动,通过人类学考察能全面而真实地对其具体形态和特性做出描述和解释,进而确切揭示其中的社会文化因素及其影响。一方面,可以选择不同社会文化群体开展田野调查,尤其关注其实际生活中论证活动的具体发生发展过程,分析与解释其中的特定行为和互动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参阅人类学家关于他人文化的民族志研究,整理其中所记述的论证行为和活动,进而揭示其中所展现的社会文化特性。此外,我国古代文献中记录着论证实践的诸多文本,也为揭示中国文化传统中论证实践的特殊形态和特性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②可参见鞠实儿、何杨:《基于广义论证的中国古代逻辑研究——以春秋赋诗论证为例》,《哲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102—110页。。

第三,量化研究、尤其是实验和实证调研的研究进路。对于论证实践中的不同社会文化因素,可以针对其形态、类别、影响方式和效果等方面,发展出经验测度的具体指标,开展定量的实验研究和问卷调研。从而,通过测量和统计分析的方法,揭示出论证实践中社会文化因素发生实际影响的因果关联和基本机制。实际上,前文从论证行为与活动的基本认知、论证的思维模式与说理方式、论证的接收与评价三个方面对于论证实践中社会文化差异的具体阐发,都可以进一步发展和细化出特定的量化指标,进而设计相应量表,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群体中开展实证调研和统计分析③例如,新近研究已经将“论证动机”进一步发展为“好争论性/言语攻击性”(argumentativeness/verbal aggressive_ ness)等指标,将“论证的功能”细化为“特定效益/自我/主导”(utility/identity/dominance)等指标,将“论证态度”细化为“个人化/积极和消极人际关系效果/压力感”(personalization/positive and negative relational effects/stress reactions)等指标,进行了相应的跨文化比较研究。参见Yun Xie,Dale Hample&XiaoliWang,“A Cross_Cultural Analysis of Argument Predispositions in China:Argumentativeness,Verbal Aggressiveness,Argument Frames,and Personalization of Conflict”,paper presented at the 8th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Argumentation(ISSA),Amsterdam,July,2014.。

【责任编辑:杨海文;责任校对:杨海文,许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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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0_9639(2015)01_0145_08

2014—08—2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2JJD72000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3CZX063)

谢 耘,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专职研究人员(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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