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探索与实践
2015-01-23李鑫
李鑫
(辽宁省海城市动物检疫站114200)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探索与实践
李鑫
(辽宁省海城市动物检疫站114200)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是切实保障海城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肉安全的重要措施。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海城市如何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展开分析与概括,以供参考。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存在问题;对策
病死动物通过非法途径流入市场给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打击非法贩卖病死动物,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到的工作,本文将对海城市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供决策者参考。
1 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偿机制
无害化处理补偿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建立和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偿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财政扶持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要在认真执行现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开展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收集等运行经费,充分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村防疫员的职能作用,确保应收尽收和将收集的病死动物全部实行工厂化处理。通过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补贴方案的实施,有力的促进全市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实行畜禽养殖动态监控管理
2.1 建立动物养殖情况监督核查台帐
对养殖场(小区)逐个摸底登记建立台账,监督核查养殖户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时间、养殖数量作为基础数据锁定存档。
2.2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畜牧兽医站每周督查1次,督查人员认真填写养殖场(小区)大户养殖情况监督核查台账,台账1式3份,养殖户1份,乡镇畜牧兽医站1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份。将动物出生、调入、出栏、销售去向、出栏时间、检疫情况、死亡数量、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等计入台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月对动物规模饲养场(小区)大户督查1次,核查动物调入、出栏检疫数量,对调出或调入无检疫证、证物不符,出栏和产地检疫不相符等违法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综合防控措施,督促养殖场(户)建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档案。
2.3 全面规范产地检疫
动物出栏养殖户必须申报检疫,检疫人员接到报检后及时到场到户,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栏,一旦出现病死动物,必须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同时监督养殖者将畜禽增减情况及时录入养殖档案和台账。通过实行养殖情况监督核查台账制度,从源头有效遏制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落实了无害化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
3 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建设
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无害化处理记录台帐,实行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在现有已建病死无害化处理罐15个,待建7个病死无害化处理罐的基础上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更合适的设置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建设,为养殖户解决病死动物处理难题,避免病死动物随意丢弃和处理不到位问题。
4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发现不按规定销毁病死动物或经营、加工、销售、抛弃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和养殖场(户)及个人,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使违法行为及时受到法律的处罚。
5 加强联合执法
畜牧、工商、商务、卫生、食药监、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养殖场(小区)、屠宰加工点、肉食品经营摊点、餐饮单位为重点,采取主动查处与群众举报信息查处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打击屠宰病死动物及收售、使用病害动物肉食品的违法行为,促进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李鑫(1978.6-),男,辽宁省海城市人,大学本科,助理兽医师,研究方向:动物疫病防治和防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