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饲养监管 加快绿色生态养殖业发展
2015-01-23孙鹏孙冬梅山东省蓬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65600
孙鹏 孙冬梅(山东省蓬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65600)
强化饲养监管 加快绿色生态养殖业发展
孙鹏 孙冬梅(山东省蓬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65600)
近年来我国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对畜禽产品质量产生信任危机,影响畜牧业发展,这些问题折射出畜禽养殖过程中饲养监管不到位。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动物卫生检验监督工作经验,分析了当前畜禽养殖监管的主要问题和产生因素,提出个人建议和对策,以提高养殖环节监管水平,推进绿色生态养殖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饲养;养殖监管;食品安全;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膳食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人们对肉蛋奶这些动物性食品消费需求越来越多,也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但是,近年来我国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这些问题使得公众对于我国动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产生信任危机,影响畜牧业发展,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动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问题频出主要是由于越来越多的动物疫病、兽药滥用甚至药物残留、劣质饲料和违禁添加剂使用、生产环境污染等诸多因素。加强养殖环节监管,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从源头监管畜禽产品质量,为打造科学绿色健康养殖产业搭建服务和监管平台。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动物卫生检验监督工作经验,指出当前畜禽养殖监管的主要问题,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并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以提高养殖环节监管能力,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1 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禽养殖监管的职能及其意义
动物卫生监督的职能主要是依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开展养殖过程监管,并对活畜禽及其产品的经营、运输、屠宰以及畜禽产品加工等环节进行监管和督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以保证畜禽养殖科学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1]。其中畜禽养殖监管处于动物卫生检验监督环节的源头,主要包括对养殖场从建场、标准化生产、饲养过程、防疫、检疫、投入品使用、疫病监测、出栏出售报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等全程进行监管,从而及时动态掌握养殖场动物免疫、疫病发生、饲养管理、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报检和各项防疫制度落实情况,将疫病控制在源头,确保出场畜禽健康及其产品安全,严控疫病爆发蔓延,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1]。
2 畜禽养殖及产品现状以及诱发因素
近年来,国家不断提升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取得一定成效,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建成一批无公害畜产品主要生产基地。但是,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我国动物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业者饲养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不强,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检疫监管难度仍然很大。动物源性食品(肉、蛋、奶及其制品)安全问题频发,如市场上出现的苏丹红心鸭蛋、肉品中“瘦肉精”、奶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以及黄曲霉毒素超标、鸡肉中的激素兽药残留等,更有甚者,市场上出现未经检疫的病死猪肉、病死鸡;还有时常发生的人兽共患病等等,严重损害了人民身体健康,引发了食品信任危机。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动物疫病及病原微生物、非法添加物、兽药及农药残留、重金属及化学品污染等,这些问题折射出了饲养过程的不科学甚至违规操作,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需要加强。
3 畜禽养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饲养方式由散养逐渐向规模化、集约化饲养方式转变,但是总体来讲,集约化程度不高,饲养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难度,主要存在以下两大方面的问题。
3.1 养殖场饲养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随着国家惠农富农政策的实施,畜牧业发展很快,出现了一批集约化程度较高的龙头企业,但是发展水平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还存在相当多的小型养殖场和一些散养户。大型和中型养殖场(含养殖公司)集约化程度高,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厂方共同努力,在基础设施、防疫制度及流程、兽医技术人员配备、养殖档案等饲养管理方面的监管机制相对完善,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过关。然而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管理水平不高甚至很低,加大了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难度,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这些养殖户在饲养管理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主要包括饲草不足或配方不合理,营养水平低;畜舍禽舍消毒不彻底甚至不消毒,环境卫生差,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滋生引发传染病;防疫管理不到位,群体抵抗力低而疫病频发;种畜种苗引进不严格;处理病死畜禽不规范;养殖档案不规范甚至缺失,出现问题不好追溯查找;滥用抗菌素,饲料中违规添加违禁药物或添加剂;畜禽出售没出休药期;畜禽出场交易不主动报检等等。
3.2 养殖人员素质不高,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
养殖业门槛低,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整体素质(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自己从事畜禽养殖行业的社会义务、法律责任,也没认识到饲养监管重要性,只知道多赚钱,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工作不配合,对整改建议置若罔闻。导致一些养殖户嫌麻烦,怕花钱,增加物力和人力成本,平时不注意场地防疫,出现大规模发病,损失惨重;还有一些养殖户在出售动物前不主动报检、甚至逃避检疫,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安全隐患。
4 提高养殖监管水平的措施
虽然我国大力倡导科学养殖,积极推行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产业化和标准化的畜禽养殖模式,以便于加强饲养全程监管,提高监管水平。但是,这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和实现的,现有的集约化和散养并存的现状还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如何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倡导绿色健康养殖,控制和推行养殖过程中的动物卫生全程监管,成为现阶段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养殖业主面临的主要问题。针对当前养殖监管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多年来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监管的经验,笔者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供同行借鉴。
4.1 加快畜禽养殖产业升级,便于养殖监管
当前我国畜牧业产业集约化水平和饲养管理水平还不高,监管力度和效率低下,不利于饲养监管工作开展。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加快畜禽养殖产业升级,开发绿色无公害畜禽产品,打造名优品牌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扶持并鼓励有实力的养殖、畜禽产品加工企业,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建立养殖、加工和销售产业联盟,推行一条龙服务,建立健全养殖加工及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规范生产加工程序,推行产业化、标准化养殖模式,加强行业内部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实现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和销售的全程监管,提高监管力度和监管效率,保证畜禽产品质量。
4.2 加强宣传,让群众认识到饲养监管的重要性
当前,部分养殖业主和普通百姓,对畜禽养殖监管的内容和意义认识不到位,要充分利用媒体、集中培训和讲座,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仅让从业者明确自己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认识饲养监管的重要性,自觉做好养殖监管工作并积极配合养殖管理与监督[1~4];通过宣传教育,更要让养殖业主知道如何科学饲养管理,提倡科学、绿色养殖,指导他们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实行严格防疫管理,改善养殖环境,加强饲养过程中投入品合理使用、疫病监控,出售动物主动报检,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3~6],努力达到“畜禽品种优良化、防疫消毒制度化、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安全化、饲养管理标准化、养殖环境生态化、粪便及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确保出场(户)动物健康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将疫病控制在源头,确保出场畜禽健康及其产品安全,实现绿色生态养殖。
4.3 严格畜禽养殖产业准入制度,提高养殖从业申请门槛
贯彻执行规划审批制度,严格审批关。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严格审核新建养殖场防疫条件,在规模养殖选址、设计、建设过程中,指导和监督业主开展建场工作,验收合格后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准予开展养殖生产。对不符合条件,提出建设意见,条件达标后再受理审核审批[1~2];对于已通过审核并已投入生产的养殖场,定期开展监管复查,及时发现饲养管理的漏洞,下达《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责令整改书》,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到期后不整改的要惩治,对于屡教不改的要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同时,要适当提高从业者从业门槛,提高从业者饲养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为提高科学饲养管理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4.4 惩治违规企业和个人
加大对养殖过程的监管,严禁非法购买和使用非法添加物,严禁滥用抗菌素,严格检测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物,严查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产地检疫,严防不合格畜禽进入屠宰加工环节[1~6]。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告并限期整改,对于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做到违法必究,将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从业者列入畜禽产业信用体系黑名单,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取消违法者所有农业补贴,使其改善饲养管理;对于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让其倒闭、倾家荡产,不再受理这些单位和个人的项目审批,让其永远不能从事畜禽养殖行业,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借助法律威慑力和严厉制裁措施,让从业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5 小结
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在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环境保护型方向发展,养殖方式正在由传统散养模式向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模式转变,推进无公害畜产品主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饲养过程的全程监管,加强源头控制,实现与屠宰加工和市场销售监管的无缝对接,最终实现绿色生态养殖,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为老百姓提供更多的优质放心的畜禽产品,让老百姓都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71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
[2]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Z].农业部令[2010]6号.北京:农业部,2010-01-21.
[3]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Z].国务院令[2001]327号.北京:国务院,2001-11-29.
[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Z].国务院令[2004]404号.北京:国务院,2004-04-09.
[5]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法释[2002]26号.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08-16.
[6]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Z].农牧发[2001]14 号.北京:农业部,200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