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提案关注“国民健康”
——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俞光岩教授
2015-01-23文图中国医药导报王霞
文图/《中国医药导报》记者 王霞
多项提案关注“国民健康”
——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俞光岩教授
文图/《中国医药导报》记者 王霞
国民健康问题,一直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俞光岩教授最为关心的话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提出了《建议建立无过错输血感染补偿机制》、《为少数救命药品建立绿色通道》,以及《另行制定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管理规定》等多项提案,每项提案都与“国民健康”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就这些话题,本刊记者对俞光岩教授做了深入采访……
建立无过错输血感染补偿机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何为“无过错输血感染”?俞光岩教授解释说,患者输用经采供血机构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会有一些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发生。这是因为从病毒感染到检测出来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被称为“窗口期”。处于“窗口期”的血液,其病毒抗体的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但已具备传染性。此外,目前国内外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的灵敏度均不可能达到100%,仍存在漏检的可能。在这种输血感染的案件中,患者与院方、血站均无过错,血站、医院依照法律和规章认真地工作,而患者也无任何应承担责任的过错,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输血感染,即被称作“无过错输血感染”。
针对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情况,俞光岩教授建议首先要建立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设立输血风险险种,可采用多种途径投保;第一种是患者自愿投保。一旦发生输血感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是献血办公室自筹资金,为因输血感染者保险。一旦受血者输血感染,可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第三种是医院、采供血机构、患者三方共同按一定比例投保,共同承担输血风险。
俞光岩教授表示,为弥补单纯保险制度的不足,还需建立“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救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的适用条件为:患者有损害,即患者感染传染病,且该传染病能通过输血途径感染;输血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血站和医疗机构无过错。在组织和管理上,需要在医学会下设一个救济委员会,负责掌管“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救济补偿制度”。救济委员会可以由医生、法律人士和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处理的具体事情包括综合整理“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救济补偿制度”的一般行政事宜,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救济的审议,从委员会中选任专业人士对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的原因进行鉴定,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的给付基金数额的审议以及其他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相关的事项。
但是,该委员会并不对基金本身进行管理。俞光岩教授强调,基金应委托给指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至于资金来源,为维持本基金实际的稳固基础,国家需用一定的资金作为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救济基金的基础资金,此外,还包括投资及孳息收入;保险公司可以提存一定的准备金进行适当投资,孳息也要回馈到本基金中。在补偿程序中,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均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救济委员会提出理赔之申请,将申请书及证明材料交到救济委员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通知相关血站和医疗机构提供无过错之证明,并组织委员进行审议和鉴定,最终核定后通知请求权人;如果确定给付,还应通知相应的保险公司;如果拒保险公司绝赔付,则需给予书面理由。
为少数救命药品建立绿色通道
俞光岩教授介绍说,据调研,目前药品私下(地下)买卖越来越多,涉及的药品品种越来越广,以抗肿瘤药物为严重。国家在限制非法代购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有法律上的约束,但收效不大,原因很多:一方面由于网络的支持,使人们可以便捷获得大量信息,交易很容易完成;另一方面,随着交通的便利,世界越来越小,通过亲戚、朋友、朋友的朋友等很多渠道可以拿到药。其根本原因在于医疗市场的救命需求,私下交易的药品常常是国内正规渠道稀缺、没有的药品。为了帮助病人应对救治的需要,很多医生迫不得已通过非正常渠道介绍病人购药,并以“病人自备药”名义给患者使用。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参与销售、使用这些药物的人员均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医务人员,他们的涉入程度较深(作为中介参与销售、指导使用),涉嫌走私罪、非法经营罪、非法行医罪、销售假药罪等,一旦被查实,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药品治疗疾病,涉及生命安全,理应严格管理。药品买卖以及应用的链条中会涉及很多人:患者、患者家属、患者和患者家属的亲戚、朋友等,甚至患者的主治医生、医生所在科室的人。绝大多数在这一链条环节上的人在购药的过程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他们都认为这是帮忙,是做好事。其中有人知道这样做可能违法,而有些人就不知道这是违法。事实上这群人是非法买卖的主力军。
“所以说,很多守法公民认为这种违法可以救人性命、可以获得良心的平衡,认为我没卖假药,没害人,违法就违法吧。久而久之,法律规定被逐渐‘免疫’,私下交易药品也就屡禁不止了。”俞光岩教授指出,为了规范药品管理,维护人民生命健康,我们必须尽量减少国内所缺药品的品种,尤其是一些救命所需、又没有替代品的药品,努力提高新药、特效药的可及性。
为此,俞光岩教授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提供的政策空间,放宽国外专利药物进口和使用的空间。允许医疗机构以评估性治疗为目的,申报进口合理数量的新药。医疗机构必须就此类药物的流通和使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在此情形下,有关部门可以设定监管条件:如必须采购自合法渠道的合法药品,使用者必须为正在本单位接受治疗的患者;药品不得加价销售给患者,药品不得出售给药店、销售商等等。对于国外新研制上市的新药尽量加快审批时间;对于国内新研制药可特别审批 (美国新药审批周期5至6年,如药效明确,可2至3年特批;我国需7至10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鼓励国内仿制药。同时,有关部门应明确除医疗机构自行使用外,其他形式的销售、代购等以牟利为目的买卖、运输、存放未合法注册药物的行为均属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学毕业生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应“透明化”
俞光岩教授指出,自从我国实行执业/助理执业医师考试以来,医师管理明显加强,有力地促进了临床医学人才的培养。但是,历年考试结果显示,相当一部分医学院校的毕业生考试通过率很低,这意味着这些院校教育质量不高,培养的学生中相当一批是不合格的医生,对于医疗事业和人民健康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俞光岩教授分析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一些院校、特别是新办院校,教学资源非常有限,师资明显不足,但盲目大量招生,教育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是由于教育管理部门进行高等院校教育质量评估时的导向性过于偏向科研,忽略学生临床医学知识和技能掌握的客观评估,致使一些办学历史较久、水平较高的医学院校专注于科研论文的产出,而放松对临床实践和技能的培养,临床教学水平滑坡。
俞光岩教授认为,医学院校的首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医生,确保并不断提高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教育水平是当前医学教育和医疗改革的一件大事;而毕业生通过执业、助理执业医师考试,是达到合格医生的最低标准。这一考试的通过率是反映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教育水平的重要客观指标。然而,多年来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医学院校的教育评估指标,但是从未公布过医学院校毕业生执业、助理执业医师考试的通过率,自然也就不能利用其作为教育质量评估的指标。显然,这是医学院校教育质量评估的一大缺陷,不利于医学院校教学水平的提高。
为此,俞光岩教授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医学院校毕业生四类执业/助理执业医师考试的通过率。国家教育部把医学院校毕业生执业/助理执业医师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对于毕业生执业/助理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很低的医学院校,教育部门应给予黄牌警告、限制招生人数,以致停招学生等处理。
此外,俞光岩教授还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11月8日和15日分别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议。他认为,虽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章第三条在化妆品的定义中增加了“牙齿以及口腔薪膜”,把牙膏和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作为化妆品纳入了管理范围,但一些牙膏和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不同于一般化妆品,与用于皮肤的化妆品有较大区别,建议另行制定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管理规定。新条例内容上应与原卫生部《牙膏功效评价》WS/ T326标准、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功效牙膏》2008QB2966-2008、《牙膏》GB8372-2008和《口腔清洁护理液》QB/T2945保持衔接,或由国家食药总监局牵头协调国家卫生计生委、口腔专业机构及学术团体、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等口腔工业界共同协商修改;并对具有防龋、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抗牙本质敏感的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允许功效宣称。